2018年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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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1 总则 (2)
2 基本投资原则 (2)
3 职责分工 (2)
4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3)
5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4)
6 附则 (5)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

1.3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 基本投资原则
2.1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2.2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 职责分工
3.1财金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实施;。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金融衍生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是高风险和高杠杆,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产生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市场监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探讨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的建立。

一、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在市场监管方面,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监管平台,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交易服务。

为此,应建立以下制度:1.完善交易所制度交易所作为衍生品交易的场所,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所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委托与成交规则、交割规则等。

2.加强产品审查制度针对新型金融衍生品,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审查制度,对交易的风险、合规程度、商品结构、交易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新产品的顺利上市。

3.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金融衍生品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比如,交易所应公开相关合约的流动性、产品结构、交易杠杆、期限等信息。

二、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具有高风险和高杠杆的特点,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在风险管理方面,应建立以下制度:1.制定交易限额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立交易限额和风险控制制度,限制交易者的交易规模和杠杆倍数,减少交易风险。

此外,还应建立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2.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其进行分级或分类标准。

从而合理确定客户的交易合理保证金,同时为风险控制制定依据。

3.加强风险监控制度引入风险监控手段,如风险控制模型、市场风险模型、结构性产品风险模型等,监控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及时查缺补漏。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一个完整、透明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需要及时、准确地公示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透明度和健康性。

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建立以下制度:1.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交易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公正、透明地披露涉及合约的基本信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sQsAEJkW5T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GMsIasNXkA(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TIrRGchYzg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7EqZcWLZNX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lzq7IGf02E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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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金融产品,是指基于现货资产,通过合约形式约定买卖价格、数量、交割方式等,具有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合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二章交易决策第四条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2. 风险可控: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3. 审慎经营:充分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审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

4.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公司设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交易策略、审批交易方案,并监督交易执行情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调整持仓比例等措施,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信用评估,确保交易安全。

3. 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交易流程,降低操作失误风险。

4. 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交易审批流程和权限,确保交易决策的合规性。

2. 交易记录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审计。

3. 人员管理:加强交易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3)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4)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七章信息披露 (7)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股份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具有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

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 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境外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产品方案必须与业务背景的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

第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衍生产品。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与规模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内控管理第八条公司指定由 WKL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信息披露,详细包括如下条款:1(一)财务公司应制定公司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操作、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并下发成员企业遵照执行。

(二)财务公司应及时审核成员企业提交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方案,统一备案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财务公司应逐笔审批成员企业具体相关业务,并协助办理与外部机构的相关手续。

范本: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范本: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股份公司与有权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业务、汇率衍生产品业务、债券衍生产品业务和信用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二条股份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实现规避市场风险、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切实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职责分工第三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随意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所有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必须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明确授权管理层及具体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具体操作和风险监督。

第五条股份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方案设计、风险及效益评估、决策审批、实施操作、风险监督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内控管理规定,分别由不同部门执行。

第六条股份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内控部负责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风险监控,根据业务授权规定,对各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控。

第七条股份公司应配备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才和相关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交易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特性,并通过内部交易系统的不断完善,满足业务发展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管理第八条股份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由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可行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就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主要内容(如交易品种、金额、期限、单笔交易金额、敞口和损失限额等)做出决议,并向管理层及具体执行部门下达授权。

第十条管理层及具体执行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决议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权操作。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0•【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6月10日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与管理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与管理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与管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品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投资领域,并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

不过,相比于传统的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具有更高的风险性,需要投资者采取相应的控制与管理措施,避免出现损失。

本文将就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衍生品概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根据某个标的资产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金融合约,在不涉及实际交割的情况下,通过买卖这些合约,在其价值变化中获得利益。

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期权、权证、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

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投资产品不同,金融衍生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投资者需在操作中高度警惕。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市场波动引起的风险。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价格和波动幅度高于传统的投资产品,市场风险也会相应增大。

如果市场价格不稳定,交易者可能会亏损。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合约交易方或者托管人无法履行合同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交易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交易者可能会面临损失。

3.杠杆风险杠杆风险是指通过使用杠杆(借钱投资)而产生的风险。

杠杆可以增加投资收益,但也可以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甚至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交易者无法及时出售所持有的金融衍生品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或债务负担太多,可能会因无法出售资产而损失更多。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与管理了解金融衍生品投资所面对的风险后,投资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与管理策略,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1.合理的投资比例通过控制投资比例,投资者可以减少所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合理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遵守合理的投资比例,根据自己的实际财务状况,以及所投资的衍生品风险等级,控制自己所持有资产对总资产的比例。

2.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金融衍生品市场高度复杂,价格波动风险难以确定,所以金融市场上的风险管理工具尤为重要。

2018年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18年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18年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操作原则 (3)
第三章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程序 (3)
第四章业务管理流程 (4)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6)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衍生品交易, 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

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银行金融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杠杆效应和复杂的风险特征,给银行业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建立健全的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衍生品管理概述1. 金融衍生品概念和类型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变化是基于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指数、利率、货币、商品价格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变化而产生的合约。

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合约等。

其中,远期合约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资产的合约;期货合约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标的资产的合约;期权合约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标的资产的选择权合约;掉期合约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约定的利率进行交换的合约。

2. 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风险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杠杆效应、高度的流动性和高度的复杂性。

其交易双方在成交时只需支付一部分合约标的资产的价格,即可获得合约的全部效益;其次,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快速的交易;最后,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其合约的结构和交易方式通常较为复杂,需要具备较强的金融专业知识方能进行交易。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上述的特点,其具有很高的风险。

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会放大风险,一旦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潜在损失非常大;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会增加交易双方的操作风险,可能导致交易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有效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建立健全的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业务的安全和稳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

银行应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及时作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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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操作原则 (3)
第三章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程序 (3)
第四章业务管理流程 (4)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6)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衍生品交易, 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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