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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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操作原则 (3)

第三章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程序 (3)

第四章业务管理流程 (4)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6)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衍生品交易, 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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