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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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职工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引导职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山华宝织袜厂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于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与职工违规违纪相关的奖惩制度或规定。

2.2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在工作中或从事其它与公司利益相关事件中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3管理原则

3.1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

3.2职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集团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职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3.3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职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4处罚方式

4.1职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2 职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职工并处: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4.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年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4受警告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年度继续执行。

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职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职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职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但对非离职职工扣款,应保障职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 轻微违纪处理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7)使用公司办公电话与他人闲聊,情节轻微的。

(8)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或不遵守培训纪律的。

5.2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之一:

(1)不按规定存放、堆码和保管文件资料、工作器具、原料、材料、部件等的。

(2)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但未造成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极小的。

(3) 不执行文明服务的有关规定,包括工作中与客人当面交流或电话交谈不礼貌的。

5.3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 在工作区域追逐打闹、喧哗吵闹、污言秽语、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或制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事故的。

(3)轻微违反公司网络管理规定被指出或批评不改的,如利用公司网络,采用BT、eMule电驴等P2P工具下载或观看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占用公司的网络带宽资源,影响公司网络负荷等。

(4)破坏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及违反工作区域卫生、文明规定的。

5.4 浪费公司财物但价值不超过100元的。

5.5 其它与上述情形类似或情节相当的轻微违纪行为。

6 一般违纪处理

6.1职工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扣罚当月奖金(或绩效工资)不低于100元的经济处罚,可并处调整岗位、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6.1.1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当月迟到、早退、中间溜号累计达3-5次的,或旷工不足1天的。

(2)酒后上班影响正常工作的。

(3)工作时间干私活,以及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干私活的。

(4)不按规定穿着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用品的。

(5)未经批准在接任者未到岗的情况下擅离职守的,倒班作业时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工作岗位调动时不按规定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的。

(6)使用公司办公电话闲聊,单次通话时间市话超过30分钟、长话超过15分钟,或三十天内累计通话时间市话超过300分钟、长话超过100分钟的。

6.1.2违背诚信原则或弄虚作假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考勤签到、签退时弄虚作假的,或代他人签到、签退的。

(2)编造事实骗取2天以内假期的。

6.1.3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工作区域有污言秽语或无理取闹等行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经批评不改的。

(2)拒绝配合保安、检查等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经劝戒或批评不改的。

(3)擅自对办公用计算机设定、修改IP地址等网络设置的;擅自使用局域网工具,如私设DHCP、私设代理的;利用办公网络及办公计算机擅自下载或使用互联网未经授权软件,造成版权纠纷而使公司蒙受3000元以下直接损失的;擅自在工业计算机上进行与生产无关操作,尚未影响计算机正常工作系统的。

(4)随意涂改或损坏排班表、布告板、公函信件、通告通知、文件、资料等重要公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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