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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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考核工作机构第四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一)政治素质。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

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反馈。

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

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对考察对象初步名单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双重管理职位拟任人选,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三)确定。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动议方案,综合相关方面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应当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考察对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开会、通知或者在内部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

办法

办法

市委管理干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市委管理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评价,着力构建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机制,解决“为官不为”、“庸懒散贪”等问题,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为民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关于干部考核“一意见四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管理干部综合考评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组织考评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简便周延、科学合理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在职市委管理干部。

考核对象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情况:(1)担任多项职务的,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考核;(2)提任副处级职务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务考核;(3)调整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务考核;(4)年内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只撰写书面总结,由党委(党组)根据学习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5)年内病休或退休半年以上的不参加考核;(6)2013年12月之前(不包括12月)免职保留待遇的干部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党政正职、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仍按照“一意见四办法”执行。

第三章考核形式和内容第四条综合考核采取年终考核、日常考核和动态跟踪考核等形式进行。

主要通过工作业绩考评、民主测评、德和作风反向测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民主测评、社会评议、考核组评价,全面衡量干部德、能、勤、绩、廉等表现。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业绩考评根据本县区、本部门年内总体工作部署,对每名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完成中心工作任务、工作创新等情况进行考评。

(二)民主测评对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评价。

主要包括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工作实绩;严于律己、廉洁自律等内容。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

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反馈。

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对考察对象初步名单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双重管理职位拟任人选,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三)确定。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动议方案,综合相关方面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应当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考察对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开会、通知或者在内部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干部考察责任制度

干部考察责任制度

干部考察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规范干部考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选拔任用好干部,有效防止用人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提出的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考察,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

第四条干部考察责任制的实施范围1、对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市管后备干部、市委组织部管理的科级干部的考察;2、对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3、对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

第五条干部考察人员的主要对象1、市、县委组织部的党员干部;2、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3、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4、市委组织部、各县委组织部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从管辖范围内聘请或抽调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干部考察人员的素质和条件1、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3、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业务,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5、具有廉洁奉公、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6、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上岗培训,对有一定组织人事工作经验的考察人员,可免于上岗培训。

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以及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干部考察人员的资格认证干部考察人员分级推荐挑选,资格经考核后认定,并核发考察工作证。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

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反馈。

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

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对考察对象初步名单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双重管理职位拟任人选,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三)确定。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动议方案,综合相关方面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应当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考察对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开会、通知或者在内部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和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是选人用人的重要环节,考察人员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考察职责。

为进一步提高考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明确考察职责,切实以考察人员的高素质保证干部考察工作的高水平,现就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1、考察人员要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认真负责、准确细致地考察干部,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领导班子建设提供正确的依据。

2、考察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公道正派的职业道德,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考察和评价干部。

3、考察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熟悉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努力提高考察水平。

4、考察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如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

5、考察人员必须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刚正不阿,敢于讲真话、讲实话,不拿原则换人情,不以个人好恶评价干部,不准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主动回避于自己有直系、旁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考察。

7、考察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做好干部考察的保密工作,严禁发生任何形式的 "跑风漏气"。

8、考察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纪委的廉政规定,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接受考察单位和考察对象的宴请和礼品。

9、考察人员需在考察材料上签名,并对考察材料的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考察材料将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10、除尘在干部考察中,对未按上述要求而造成失察、失误的考察人员耍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对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中组部印发实施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试行办法

中组部印发实施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试行办法
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检验标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明确了综合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方法构成,要求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中组部印发实施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试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这是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严格提名程序,扩大民主推荐。《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指出,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为进一步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围绕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大局观念,工作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发展代价”、“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等14个评价要点。

一线考察干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线考察干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线考察干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强化在一线考察干部工作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在一线锻炼培养干部、考察识别干部机制,形成注重实绩、崇尚实干、敢于担当、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提升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紧紧围绕“建设富美新漳州”中心任务,服务全市商务发展大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线定义本细则所称一线,指落实市委、市政府“三抓三比,十项竞赛”活动,突出抓好外资、外贸、外经、内贸、口岸、开发区、电子商务、综合试点试验、机关党建等各项商务中心工作。

二、考察内容主要考察干部是否“忠诚、干净、担当”,重点考察干部在日常工作一线履职尽责情况,即在日常工作岗位是否敢于挺身而出、敢于担当、迎难而上、做出实绩。

三、考察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含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

四、考察方式成立一线考察干部工作组(以下简称考察组),考察组日常工作依托局效能办、办公室、机关党委开展,派驻纪检组监督。

采用即时考察、阶段考察、集中考察相结合,通过开展实地察看、组织访谈、查阅资料、民主评议、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责任—1—清单”、掌握“问题清单”、核实“成绩单”。

责任清单,主要是干部的工作分工、职责要求、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等。

问题清单,主要是干部工作作风、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等。

成绩单,主要是干部对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表现的政治素质、能力水平、责任担当、工作绩效、廉洁自律等。

五、考察步骤推行干部考察全程纪实制度,由考察组对照干部工作责任清单,收集季度纪实表,了解干部作为情况,并建立台账。

1. 填报责任清单。

依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评任务等,填报干部工作责任清单(附件1)。

年度工作责任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报办公室备案,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依据。

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2. 全程动态管理。

每季度末填报一线考察干部纪实表(附件2),上报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含责任清单、存在问题、成绩单),经分管领导点评,报办公室备案。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管理 办 法编制单位: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县委直接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乡镇党委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组织、政工干部负责考察。

第七条: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第八条:考察对象确定后,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

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九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

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政工)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_办法_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_办法_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县委直接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乡镇党委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组织、政工干部负责考察。

第七条: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第八条:考察对象确定后,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

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九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

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政工)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市干部差额考察工作实施办法

市干部差额考察工作实施办法

市干部差额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市干部差额考察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制度,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准确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差额考察的适用范围干部差额考察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对象:一是提拔担任正副局级领导职务;二是选拔市管后备干部;三是其他需要差额考察的干部。

领导班子换届、新组建班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必须实行差额考察。

压滤机滤布领导班子换届、新组建班子时,一般按比全额提名人选数多20%以上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数。

公开选拔时,一般按每个目标职位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数。

竞争上岗时,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目标职位数。

个别提拔任用时,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民主推荐得票集中、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选拔后备干部的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需确定的后备干部人数。

二、差额考察的程序和方法1、确定对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按规定的差额比例,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滤布厂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考察预告。

组织人事部门对所有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3、组织考察。

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认真的考察。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4、综合分析。

考察组对所有考察对象进行认真的分析、比较,提出人选任用的倾向性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在听取考察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任人选的建议。

5、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任职人选。

根据需要,也可以差额提交拟任人选,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三、工作要求1、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未任用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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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县委直接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乡镇党委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组织、政工干部负责考察。

第七条: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
第八条:考察对象确定后,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

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九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

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政工)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
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汇报,经组织(政工)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必要时,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可直接听取考察情况汇报。

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四、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党委(党组)组织(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干部考察工作,提出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考察组负责落实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考察意见,形成规范的考察材料。

在干部考察中,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中发现干部重大情况或反映,有的可以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有的可以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了解清楚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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