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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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文件)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流程图:

(四)申报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徐州市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徐州********

申请日期:2011年9月1日

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一)

一、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除签名外不得手写,必须以电脑打印件形式提交。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三、经济性质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五、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分类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六、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填写说明(二)

七、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六)承办机构:

食品化妆品稽查处(房号321 电话80800995)(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说明:不收费。

(九)举报投诉受理机构:

纪检监察室(房号407 电话:83727020)

(十)其他说明:

徐州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拟设置以下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申请:

(1)市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

(2)市区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

(3)市接待办定点接待单位;

(4)本科高校、四星级高中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

(5)市级机关食堂;

(6)市区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7)规模以上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业态;

(8)其他依法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范围的餐饮单位。

拟设置其他类别餐饮服务单位的,请向拟设单位所在地县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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