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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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起诉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起诉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起诉要点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涉及的案件众多。

对于受到施工纠纷影响的各方当事人来说,了解起诉要点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起诉要点,以帮助各方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合同及其违约责任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首要问题之一是确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的原件或副本,并确认该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范围、工期、费用等。

2. 合同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起诉中需要详细陈述对方的违约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合同中通常规定了违约责任及其方式,包括违约金、赔偿责任等。

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指明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

三、施工质量问题1. 施工质量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施工质量不达标。

当事人需要明确合同中的施工质量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程不符合规定。

2. 鉴定评估当事人可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以获取权威的鉴定意见。

这些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四、工期延误问题1. 工期约定当事人应当确认合同中工期约定的具体内容,如开始时间、完成时间等。

合同对工期的约定一般比较严格,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说明合同中所约定的工期,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延误责任当事人需要明确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并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延误行为。

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延误责任,如罚款、赔偿等。

五、费用支付问题1. 工程款支付当事人应当明确工程款及其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完工后一次性付款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陈述对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违约责任当事人可指明对方支付费用的违约行为,并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滞纳金、赔偿利息等。

六、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起诉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对方是否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解决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解决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若干疑难实务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三大类:勘探、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又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一)小额工程--《建筑法》83条规定,授权各个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标准用来界定是否小额工程。

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

(二)农民低层住宅--2层以下的,《村庄集镇规划条例》界定2层以下不用。

(三)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四)临建与抢险救灾设施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未取得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二)至(四)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五)违法分包与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六)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四、工程款的结算与确定(一)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1.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2.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二)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3.半截子工程的结算-(四)承包人的单方结算《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适用条件2.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规定3.建设部行政规章的规定(五)黑白合同的结算《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在工程的建设中经常会有两个概念,就是甲方和乙方,在工程的建设中会出现分包的情况,那么自然就会有分包合同的纠纷问题,那么我们无论是作为甲方还是作为乙方,对于分包合同的纠纷管辖问题一定要弄清楚,一旦出现纠纷才可以顺利的解决相关的情况,可能有些人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还没有那么的了解,所以今天咱们就针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相关内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两个知识点,第一个是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另一个是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我们一起来看。

一、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关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什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关注两个点,就是自己有没有权利进行将工程分包,那么另一个就是乙方对于实施分包的工程有没有相关的资质,在这其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那么咱们就简单看几项:1、建议业主在工程的招投标的阶段就要明确化制定的分包内容,及时的提出咨询对于业主的不明确的招标文件,那么在合同内容的条款中一定要把具体的分包内容进行明确化,对于双方的费用相关问题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进行明确。

2、对于总的承包合同中尽可能的约定承包的范围和工期等方面。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3篇)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在建筑行业中十分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常见类型、诉讼程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2. 案件标的额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额通常较大,因此涉及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也较大,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较大。

3. 证据收集困难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相对困难。

4. 诉讼时效较长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较长,有时甚至需要数年才能审结。

三、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1.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材料供应合同纠纷等。

2. 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

3.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

3. 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 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在哪里起诉

建设工程合同在哪里起诉

建设工程合同在哪里起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协议管辖: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地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应当尊重合同双方的选择。

因此,审查合同文本中是否有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的条款,是确定起诉地点的第一步。

2. 项目所在地管辖: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地或约定不明,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选择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当地的工程建设情况更为熟悉,便于调查取证和审理案件。

3. 级别管辖:除了地域管辖外,还需考虑级别管辖的问题。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不同的管辖权。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民事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较大的、有较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 专属管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不动产权益的纠纷,可能会有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有其他管辖地的约定,也必须遵守专属管辖的规定,向特定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首先审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认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地约定。

若无明确约定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确定最合适的诉讼地点。

起诉前的准备也是至关重要的。

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证据、准备诉状、确定被告等,这些步骤都将直接影响到诉讼的效率和结果。

在证据收集方面,应重点关注合同文本、履约过程中的通信记录、工程进度报告、款项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不久前,江苏高院民六庭下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获得广泛好评。

现又持续发力,刚刚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提速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

该指引区别于一般程序性的指引,侧重当事人举证方面的指引,应属首创。

既避免让法官成为律师的助理,帮律师梳理证据;也有利将举证事务性要求落到实处,夯实抗辩式诉讼的基础,提高诉讼针对性和诉讼效率!其附件3.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证据分类汇总清单示例。

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必备以及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要素事实以简明证据填表形式列明,为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极大减轻了诉讼负担。

江苏高院民六庭这种结合特定类型案件共性特征,有针对性化繁为简的有益探索,值得分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2019年12月24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12月,第1版)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就相关事项择要指引如下:一、管辖问题的确定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以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3篇)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3篇)

第1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中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当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除了提起本诉之外,被告还可以采取反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展开论述。

一、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中,以原告为被告,提出与本诉相关联的独立诉讼请求。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独立性: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但并不从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同时性:反诉与原告的本诉同时提出,被告在本诉中提出反诉。

3. 相互关联性:反诉与原告的本诉在事实和法律关系上具有关联性,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的情形1. 质量问题反诉:当原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时,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工期延误反诉:如果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

3. 工程款支付反诉:在工程款支付纠纷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或者减少因原告原因导致的工程款。

4. 材料供应反诉:如果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材料不合格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反诉的处理1. 法院审查:法院在受理反诉后,应对反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反诉的独立性、同时性和相互关联性等。

2. 证据收集:被告在提出反诉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反诉请求的合法性。

3. 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共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4. 判决执行: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应根据判决结果对双方进行执行。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是被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处理反诉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反诉的合法性,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同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反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2篇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反诉的构成要件1. 反诉的独立性:反诉必须具有独立性,即与原诉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反诉请求的成立与原诉请求的成立互不依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一、案件背景。

咱们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啊,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因为合同里的各种事儿掐起来了。

比如说工程质量、工程款的支付、工期延误这些问题,就像两口子过日子闹别扭,而且这“别扭”还不小,只能打官司来解决了。

二、诉讼目标。

1. 首要目标。

那肯定是要回咱们该得的钱啊,如果咱们是施工方,工程款被拖欠了,这钱就像咱辛辛苦苦种的粮食被人扣下了,必须得拿回来。

或者如果是甲方,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得把钱赔给咱来弥补损失。

2. 次要目标。

除了钱之外,可能还得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像做错事得受罚一样,按照合同里规定的,该赔违约金就得赔,让对方知道不能随便违约,得守规矩。

3. 其他目标(如果有)比如说要求对方恢复工程原状(如果工程被乱改了之类的情况),或者是解除合同(实在没法继续合作了),这就像两个人搭伙做生意,实在合不来就散伙,但是得把账算清楚。

三、案件事实梳理。

1. 合同签订情况。

得把合同拿出来好好看看,啥时候签的合同,合同里都规定了啥内容。

是总价合同呢,还是单价合同?付款方式是咋样的,分几个阶段付款?这些都是关键信息,就像玩游戏得先知道游戏规则一样。

2. 工程履行过程。

工程进度。

看看工程实际的开工日期、中间有没有停工、最终的竣工日期。

要是工期延误了,得搞清楚是为啥延误的,是甲方没按时给钱导致的,还是施工方自己的问题,就像破案一样,找出原因。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有没有经过验收,验收结果咋样。

如果有质量问题,是小毛病还是大问题,是材料的问题还是施工工艺的问题。

这就好比盖房子,房子盖歪了,得知道是砖头不好还是工人没砌好。

工程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没有变更的情况,比如说增加了工程量或者改变了工程设计。

要是有变更,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来走,有没有书面的变更通知和确认,这就像你在餐馆点菜,要加菜得跟服务员说清楚并且让他记下来。

3. 双方沟通情况。

看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往来的函件、邮件、短信或者会议纪要啥的。

建设工程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建设工程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建设工程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仍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61号: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应建伟起诉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开工,大庆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亦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错误。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1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专属管辖应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起诉地点

施工合同起诉地点

施工合同起诉地点确定方法及注意事项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发生纠纷时,选择合适的起诉地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施工合同起诉地点的确定方法及注意事项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施工合同起诉地点的确定方法1.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可以是合同实际履行的地点。

在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一般为工程项目的所在地。

因此,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要充分了解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便准确选择起诉地点。

3.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地点。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选择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要核实合同签订地的具体位置,以确保起诉地点的准确性。

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选择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要充分了解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便准确选择起诉地点。

5.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所在地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标的物所在地。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选择向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要明确标的物的具体位置,以确保起诉地点的准确性。

三、施工合同起诉地点的注意事项1.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在确定施工合同起诉地点时,首先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信息。

工程合同申诉地点

工程合同申诉地点

工程合同申诉地点
【申诉地点范本】
甲方(业主):___________
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争议,特此就申诉地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诉事项
甲方或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对工程质量、工期、费用、安全等方面有异议,均可提出申诉。

二、申诉地点
双方一致同意,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申诉事项均提交至__________(填写具体的地点,如某地区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机构)进行解决。

三、申诉程序
1. 申诉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申诉通知,并说明申诉的理由和依据。

2. 收到申诉通知的一方应在__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将争议提交至第二条规定的申诉地点。

4. 申诉地点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审理。

四、申诉费用
申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等,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五、其他事项
1. 本申诉地点范本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范本未尽事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 本范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第1篇我受原告[原告公司名称]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本案原告[原告公司名称]与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工程名称]的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为[合同总价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三、关于工程款的支付1.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支付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3. 关于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已积极配合解决,并承担了相应的维修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3. 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经审查,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工程款金额]。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金额]。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法院名称]原告[原告公司名称]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日期]第2篇我受原告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操作流程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操作流程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操作流程指引1.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法律争议之一,其操作流程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操作流程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指引,帮助各方更深入地了解和应对这一复杂的问题。

2. 确定纠纷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首先需要明确纠纷主体的身份,分析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确定诉讼当事人。

3. 主要纠纷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合同变更等,需要对纠纷的具体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纠纷焦点,为后续诉讼准备工作奠定基础。

4. 诉讼材料准备诉讼材料的准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操作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需要进行归档、整理和复印,以备诉讼需要。

5. 诉讼途径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诉讼途径,同时对各种途径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有清晰的了解。

6. 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需要充分利用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诉讼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7. 诉讼程序如果调解无果,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举证、辩护、庭审等一系列操作流程,需要根据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8. 判决执行当法院作出判决后,需要对判决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和执行措施的落实,确保判决的最终执行,从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 个人观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重要的是各方保持理性、合法权益的捍卫、客观公正的行使诉讼权利。

双方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寻求和解,缓解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实现双赢。

10. 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操作流程指引,通过全面的评估和指引,希望可以为各发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策略与技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策略与技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策略与技巧随着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对商品房市场的调控加大,某些地区一些中小地产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量违约现象出现,加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风险高,牵涉法律关系多,常发生工程款、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代理人的介入及其诉讼技巧和策略,关系到案件的得失与成败。

现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践,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策略与技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起诉时应首先确认的问题。

如果诉讼主体不适格,会有败诉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为被告,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情况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原被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2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2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2版)版权信息•修订再版说明•前言•流程图•上编诉讼指引•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概念•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前准备•第一节确定诉讼主体•第二节选择诉讼请求•第三节撰写诉讼文书•第四节收集涉诉证据•第五节提出诉前保全•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立案受理•第一节法院立案标准•第二节法院受理程序•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第一节案件审理流程与节点•第二节法官判后答疑与告知•中编实务解答•第一章合同订立问题•1.什么是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单位工程、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如何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房施工合同?• 2.如何界定家庭装修改造合同和装修改造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民事案由分类,农村房屋建筑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也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合同条款一般应注意哪些问题?•4. 什么是通用条款?它能否变更?什么是专用条款?什么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5.什么是包工头,包工头?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有哪些?什么是固定价、实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的施工合同?甲供材料、甲购材料、乙购钉子是什么?什么是暂定估价和暂定金额?两者有什么区别?什么是招标、投标、中标?•7.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能否进行变更?• 8.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有必要备案吗?补充协议需要备案吗?• 9.建筑工程承包商通常可以选择的施工承包模式有哪些?法律法规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10. 什么是带资承包和垫资承包?什么是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什么是资金来源证明?什么是双向担保?•第二章合同主体与转包、分包问题• 11.什么是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分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什么?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是什么?•12. 什么是总承包、单项承包、工程分包、工程转包?什么是肢解发包、肢解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什么是分包实名制管理、分包权益转让?承包人能否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工程?工程分包是否减轻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3. 承包建设工程是否需要相应资质?农村建房合同施工人是否需要相应资质?•14. 项目经理、工程队、施工作业组、民工队、个人能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作为诉讼主体?包工头是什么意思?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5. 村委会能否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16. 什么是挂靠、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关系人之间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7. 挂靠承揽建设工程通常有哪些情形?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如何判断?•18. 实际施工人可否为自然人?•19. 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工程项目,但未在合同上署名,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 20.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吗?•21.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可以追偿?• 22.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作为诉讼主体?•23. 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能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作为诉讼主体?• 24.如何确定联合承包、合作开发中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和资格?• 25.签订施工合同后,业主主体资格可以转让吗?•26. 违法分包与内部承包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有什么区别?劳务加辅材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吗?•第三章合同效力问题•27.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坚持哪些处理原则?保护和鼓励建设工程交易的规定有哪些?• 28.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9.未经依法招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30. 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31. 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32.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33.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处理?用项目部章、资料章、财务章、手写项目部(公司)名称加经办人签名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处理?•34. 什么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效力如何处理?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实质性改变的尺度如何掌握?•35. 非必须招投标工程是否存在黑白合同?•36. 建设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而签是否有效?• 37.施工合同订立后未履行的如何处理?• 38.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施工合同如何处理?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怎么办?•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如何处理?•40. 什么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它是否放宽了施工资质管理?• 41.施工时无资质,竣工前或诉讼期间取得资质,合同效力能否由无效转化为有效?• 42.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吗?•43. 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因“房地产开发”所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44. 中标合同没有备案,发包人另行发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45.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相矛盾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有矛盾时应以哪个为准?解释顺序能否协议调整?• 46.如何确定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效力?合格的项目经理未与施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 导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

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其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次日。

第五,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质量保证金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担保功能。

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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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总承包,联合承包等。

加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致使施工企业在诉讼中如何确认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合同效力和裁判执行等各方面带来一定困难。

一、诉前准备一企业应当认识到,平时经营活动是要为今后的可能诉讼收集证据,这样管理活动就规范。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证据是建设丁程合同本身,《合同法》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但不限于书面合同。

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认可的有关修改合同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电报以及业务联系单、工程决算审定书等都是合同组成部分,是有效证据。

实务操作中,应让意关键证据的保全。

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造成停工,在发包人不愿出具任何书面凭证情况下,为了防范于未然,承包人(chengbaoren)可书面催款。

主要内容为"不付工程款,即将停工。

而催告款内容交公证处核对,在其监督下发送给发包单位,最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二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最佳时机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涉案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2.双方已经结算并签字盖章、二、诉讼主体确定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chengbaoren)。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

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没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并l照的,属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土体资格。

而了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电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上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律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资料。

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人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

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

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兀。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牧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厂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互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

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五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

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

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三、诉讼请求的确立与法院主管管辖诉讼请求确立的基础是合同价款。

而不同价款方式约定,导致最终诉讼请求不同。

合同价款方式有固定价格,可调整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

在工程总造价巳定,对方陆续交付部分工程款情况下。

若我们缺少对方实欠工程款的证据.可以以总造价为标的起诉之。

庭审叫被告为了减轻自己民事责任,必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已付工程款,最终法院会按双方证据综合裁判。

二基于施工企业被动交易地位,现行立法对施工企业权益保护有所加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厂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2002年6月最高院作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

根据该批复规定,施工企业行驶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起算只有6个月,而行使该权利往往通过法院实现。

因而施工企业在确认诉请时,特别应加卜一条"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三级别管辖变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

但实际操作中,仍可灵活变通。

可通过虎增标的额以提高级别管辖;也可以分解标的,立案后再追加请求的方案将原本由中院管辖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

四、调解策略调解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妥协、让步。

作为原告人最担心的是,原告人在利益上作出币大让步后,被告人又不履行和解协议,致使原告人已放弃的诉请无法恢复。

《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相应规定给我们带来了一定启发。

若被告当前无法足额清偿,但之后就可能有设备变卖款,拆迁补助款和保险赔款等未来现金流入。

可考虑分期归还方案: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可巧妙地设计附条件成就条款。

第一期付款既要体现我方柞出重大让步,又要让被告实际上无法完全履行,追加一句话:"若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

这就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体现。

也有这样一种情况,被告在较长时间内无可供履行财产,而又愿意和解,为表诚意,我方必须让一步。

一般而言,调解协议多是这样表述:"被告欠原告本金x 元.利息Y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Y元;而本金x元应在x年x月x日前付清",如此写法可能导致在被告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利息请求无法恢复。

故我方应调整调解协议的书写顺序。

"被告欠原告本金X元,利息Y元;其中本金X元由被告X年X月X日之前付清;若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利息Y元。

"五、合同效力确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合同纠纷时,往往通过合同效力确认,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来引导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一一般合同生效条件: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而建设工程合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行为人具相应的缔约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二常见无效情形:合同主体不具建筑活动主体资格;违反国家规定程序与国家批准计划;全部工程予以转包;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总承包人私自将部分工程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

三似乎无效,却是有效情形:签约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时,去补办手续前无效;在审理期间补办应有效。

签约时未取得土地证,但已审查被批准用地,为有效。

超过《规划许可证》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超越资质缔约,在满足以下条件为有效:属于《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町上浮到建设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质量验收合格;结算价款按原约定等级结算时合同有效。

跨地区承揽,未办外来企业承包许可证的,手续不全,但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仍有效。

应招标未招标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且已履行的,应认定有效。

四无效条款:建筑合同中带资,垫资条款争议大。

一些法院认为垫资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且垫资是国际惯例,应认定有效;而另一些法院仍认为垫资条款无效,但发包人应支付垫资利息。

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且由国家对工程款依法结算的。

若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约定结算条款无效。

分包人与总包人约定:"总包人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发包人支付给总包人后再予以支付。

"这样的约定势必增加社会三角债情况。

法院一般不认为该条款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而认定无效。

六、民事责任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有如下几种: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

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

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

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

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

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

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

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

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

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

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

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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