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 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设计部分)截止2016年12月目录综合类 (1)《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1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 (33)《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35)《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 (39)《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 (4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 (41)港口类 (4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 (43)《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 (45)《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48)地基与基础类 (5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 (52)混凝土类 (55)《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 (55)《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58)综合类《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3.2.15条3.2.15.2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
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1)三、人行渡口码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2)四、人行渡口码头选址和平面设计 (4)五、人行渡口码头结构设计 (5)六、标志牌和警示牌的设置 (10)七、施工要求 (11)八、竣工验收 (13)附图一:二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3.5m宽)附图二:三、四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2.2m宽)附图三:踏步式人行渡口标准断面图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人行渡口是道路越过河流以船渡方式衔接两岸交通的地点,包括码头、引道及管理设施等。
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行渡口码头的新(改)建工作,统一人行渡口码头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安全出行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人行渡口码头当前实际,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要求》适用于湖南省内河普通人行渡口码头的新建和改建,人行渡口码头后方引道建设应与路网相协调,不在《要求》之列。
汽车渡口码头和其他特殊公路渡口以及《要求》规定的一类人行渡口,因设计要求和工程造价高,需依据专业设计进行建设,也不在《要求》之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2、《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8)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5、《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7、《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实时更新。
排队论计算港口锚地泊位的图表法及其应用
排队论计算港口锚地泊位的图表法及其应用◎ 王文博 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摘 要:现有M/M/S排队论模型在用于计算港口锚位数量时采用的公式较为复杂。
本文对基于排队论的港口锚位数量计算方法进行了探讨,给出了快速确定锚位数量的图表方法。
关键词:锚地;锚位数;排队论1.引言港口锚地的合理配布是港口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如何确定合适的锚位数量则是确定锚地规模的核心问题。
目前关于锚位数量的研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即静态分析方法和动态分析方法。
静态分析方法是根据锚泊船舶所占用的水域面积进行估算。
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考虑船舶到达的随机性和船舶占用锚地时间的随机性,在确定锚位数量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动态分析方法考虑了船舶到达和船舶占用锚地时间的随机性,可以较好地反映出船舶在港口锚地的行为规律,从而对锚位数量做出较为准确的分析。
目前比较常用的两种动态分析方法是排队论模型和计算机模拟。
本文从排队论的角度对港口锚位数量进行探讨。
2.问题的提出某港区一期码头建有3个5000吨级通用泊位,年吞吐量为146万吨。
港内配套建设有一处锚地,共4个锚位,进出港船舶均在此锚泊,现状锚位数充足,能够满足港区日常运营、调度的需要。
由于近年来该港腹地经济发展迅速,港口货物吞吐量激增,一期码头在空间和通过能力上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因此拟新建二期码头,共3个5000吨级通用泊位,设计年吞吐量为165万吨。
二期码头建设后,预计进出港船舶流量将大幅增加,港区现有锚地可能不满足二期码头建设后进出港船舶锚泊需要,可能要对锚地进行扩建。
港区现状可利用水域面积较小,二期码头建设后,将无充足水域进行锚地扩容建设。
如锚地确需扩容,则需采用挖入式方案,以增加可用水域面积。
但挖入式方案存在下列若干缺点:1)占用宝贵土地资源,减少陆域使用面积;2)锚地建设需报海事等主管部门,协调工作量大,周期长,难度大;3)挖入式方案工程投资较大。
因此需对锚地规模进行论证,以确定是否需要对锚地进行扩建。
(完整word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码头室外给水和消防系统设计浅析
码头室外给水和消防系统设计浅析文章以实际工程项目为例,介绍了设计用水量的确定方法和管径的计算。
通过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消防设备的配置数量。
标签:码头;给水;消防本文以荆州港监利容城综合码头为例,对码头室外给水和消防系统的设计进行一下浅析。
该码头新建停靠3000T级货轮的件杂货泊位2个,新建停靠3000T 级货轮的散货泊位2个。
2个散货堆场作业区位于陆域的下游,工具库、流动机械停车场等辅助生产设施布置在下游散货堆场近大堤处;1个件杂货堆场作业区和4个件杂仓库位于陆域下游,在件杂作业区近江侧布置侯工房、食堂等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区及生活区位于件杂作业区上游侧,布置有综合办公楼、食堂、篮球场、员工活动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小车停车场等。
1、给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码头室外给水及消防系统设计的主要依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给水/消防工程管道系统根据港区性质的不同,选用不同的给水系统。
比如件杂或集装箱港区选用船舶、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给水系统;煤或者其他散货码头选用船舶、生活用水和生产、消防、喷洒防尘用水两套给水系统;石油化工码头选用船舶、生活、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两套给水系统。
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给水/消防系统。
本工程采用生活用水+船舶用水、陆域室内消防用水、喷淋用水+陆域室外消防用水系统。
其中生活用水+船舶用水水源来自市政给水管网,陆域室内消防用水、喷淋用水+陆域室外消防用水水源来自消防水池。
3、设计用水置的确定港口设计用水量包括船舶用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保护用水、消防用水、未预见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港口码头前沿高程的确定
要求
定 的超 高 。
近年 来湖 南省 河道 主管 部 门审批 过 程 中 ,为把
通 过 选 取 典 型 的 码 头 进 行 分 析 ,河 道 主 管 部
框 架式 码 头对 河道 的行 洪影 响降到 最低 ,将 码 头前 门 把 关 审 批 的 框 架 式 码 头 前 沿 高 程 要 比按 《河 港
《湖南水利水电)2016年第 4期
__ _沿纛_ 帕-瘴
杨 家亮 卢 亦敏 2
(1.湖 南省水 利水 电勘 测设 计研 究总 院 长 沙 市 41131307;2.华北 水利 水 电大学 郑 州市 45(3045)
【摘 要 】 港 口码 头工程是水运 交通 的重要基础设 施 ,设计单位主要依据《河港总体设计规 范》确 定设计 高水位 。港 口码 头又是 河岸的涉水工程 ,按《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桥 梁和栈桥 的 梁底 高程 必 须 高 于设 计 洪 水位 ,并按 照 防 洪和 航 运 的要 求 ,留 有 一 定 超 高 ,设 计 洪水 位 由 河道 主 管 机 关根据 防洪规 划确定。文章通过典型 工程 ,揭 示按规 范设 计和按条例 审批在港 口码 头前 沿高程 确 定上 存 在 的 差异 ,提 出 问题 ,建 议 有 进 一 步 研 究的 必 要 。 【关键词 】 港 口前 沿高程 港 口前沿设计高水位 梁底高程 设计 洪水位
沿 平 台等 同于港 区陆域 对待 ,其 防洪标 准参 照 港 区 总 体 设 计 规 范 》(JTJ 212—2006)要 求 的 高 程 偏 高 ,
陆域所 处 河道 的 防洪标 准取 用 ,并要 求 码头 此类 临 典 型 调查 揭示 差 值 最 大 的码 头 高 达 4.46 m,具 体
危险货物隐患排查分级指南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现场检查
每半年1次
三级
2.1.2.2企业内部布局变化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三级
2.2.3设备管理
2.2.3.1是否按规范建立并规范设备管理台账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
查资料记录
每半年1次
三级
2.2.3.2特种设备、各种安全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
《港口法》第26条;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
《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GB17397-1998)、《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要求》(JT/T661-2006)
查看现场
每半年1次
一级
2.1.3.2码头水域布置是否满足船舶靠离码头、装卸作业、进出港等要求
(JT320-1997)
查看现场和竣工资料
每半年1次
一级
2.2.2.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按规范安装泄压、紧急放散、止逆、安全回流等安全附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
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1)0001-2009)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泊位长度计算、码头面高程计算
1.1水文水文条件包括潮位、潮流、波浪、泥沙和工程设计潮位计算等。
灌河港区堆沟作业区一期工程的设计潮位可由上游响水口的潮位观测资料和下游燕尾港的潮位观测资料内插求之。
1.1.1潮汐1.1.1.1基面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面,各基准面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当地平均海平面燕尾港理论最低潮面国家85高程基面废黄河基面图1.1 灌河口各基准面关系1.1.1.2潮位特征值灌河口的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型。
根据1961~2002年资料进行统计,燕尾港潮汐特征值为:累年最高潮位: 3.71m (1992年8月31日) 累年最低潮位: -2.95m (1987年11月26日) 累年平均高潮位: 1.93m 累年平均低潮位: -1.31m 平均海平面: 0.26m 最大潮差: 5.39m 平均潮差: 3.24m 平均涨潮历时: 5小时03分 平均落潮历时: 7小时22分根据1980~1983年资料进行统计,响水水位站潮汐特征值为: 历年最高潮位: 3.94 m (1981年4月1日) 历年最低潮位: -1.98 m (1980年1月31日)平均高潮位: 1.99 m平均低潮位:-1.04 m平均潮差:0.39 m平均涨潮历时:4小时29分平均落潮历时:7小时56分1.2设计船型1.2.1高程系统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同。
1.2.2坐标系统采用54北极坐标系。
1.2.3设计水位设计高水位 2.29m设计低水位-1.90 m极端高水位 3.70 m极端低水位-2.55 m1.2.4设计船型设计船型尺度见下表:表1.2-1设计船型尺度表1.3主要设计尺度1.3.1码头泊位长度本工程规模为建设2个20000DWT散货泊位,兼顾20000DWT件杂货泊位。
泊位长度按《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公式如下:连续布置泊位时的端部泊位:L b=L+1.5d连续布置泊位时的中间泊位:L b=L+d式中:L b——泊位长度(m);L——设计船型长度(m);d——泊位富裕长度(m),取20m。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2020)解读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2020)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2020)(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规范》内容,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范》编制背景《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河港工程总体设计,保障内河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河港总体设计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河港总体设计、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质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的基础上,总结十余年来我国内河港口设计的实践经验,吸纳《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2019)以及我国目前滚装码头设计、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中涉及河港总体设计的有关内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编制形成了《规范》。
二、《规范》定位和作用河港总体设计是综合考虑港址选择、港区划分、水陆域布置、工艺流程和各相关配套设施,分析论证其相互关系,促进港口形成各方面充分协调适应的生产体系。
本《规范》定位于规范和指导全国各流域河港总体设计,充分考虑了长江、珠江、黑龙江以及大运河流域等各通航水系河港建设特点,总结了国内近年来河港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对促进我国内河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规范》主要修订内容《规范》对《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增加了术语,消防,自动控制与计算机管理,供热、通风、空调与动力,安全,职业卫生,节能等章节,并对保留的章节内容进行了优化和整合。
主要修订技术内容如下。
(一)总则。
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内河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应按《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16)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
范》(JTJ302-2006)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19
•【文号】交水发[2006]722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JTJ302-2006)的通知
(交水发[2006]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定完成的《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已被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 302 -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3.0.4条、第3.0.5条和第3.0.6条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目录
规范规程类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 99 )2.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JTJ 211-99 航道边坡及设计船型2008.03 )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4.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 JTS 182-1-2009 )5. 海港水文规范( JTJ 213 98 )6.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JTJ 214 2000 )7.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JTJ 215 98 )8.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 98)9.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 2001)10.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 97)11. 渠化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1 98)12.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 98)13.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 98)14.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 98)2000 局部修订(桩的水平承载力设计)15. 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 2000)16.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 2001)17. 港口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61 97)18.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 98)19.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 9920.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21.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 98)22. 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3-2009)23.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 98)24.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 2000)25.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 98)26.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 2000)27.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 2000)28.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 97)29. 内河通航标准GBJ139 9030.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 2001)31. 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 99)32.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 98)33. 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320 96)34.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 2001)35.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307 2001)36. 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306 2001)37. 船闸闸门阀门设计规范(JTJ264 87)38. 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JTJ251 87)39. 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JTJ252 87)40. 干船坞设计规范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JTJ253 87)41.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 94)42.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 99)43.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 2001)44.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1999]13345.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8]11246. 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 号发布47. 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6-2008 )48.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 JTS 165-8-2007 )49.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 )50.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 )51. 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 258-2008 )52. 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JTS 271-2008 )53.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JTS165-5-2009 )54. 海港工程设计手册 (人民交通出版社)55. 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6-96 )号发布号发布。
泊位长度计算、码头面高程计算
1.1水文水文条件包括潮位、潮流、波浪、泥沙和工程设计潮位计算等。
灌河港区堆沟作业区一期工程的设计潮位可由上游响水口的潮位观测资料和下游燕尾港的潮位观测资料内插求之。
1.1.1潮汐1.1.1.1基面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面,各基准面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当地平均海平面燕尾港理论最低潮面国家85高程基面废黄河基面图1.1 灌河口各基准面关系1.1.1.2潮位特征值灌河口的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型。
根据1961~2002年资料进行统计,燕尾港潮汐特征值为:累年最高潮位: 3.71m (1992年8月31日) 累年最低潮位: -2.95m (1987年11月26日) 累年平均高潮位: 1.93m 累年平均低潮位: -1.31m 平均海平面: 0.26m 最大潮差: 5.39m 平均潮差: 3.24m 平均涨潮历时: 5小时03分 平均落潮历时: 7小时22分根据1980~1983年资料进行统计,响水水位站潮汐特征值为: 历年最高潮位: 3.94 m (1981年4月1日) 历年最低潮位: -1.98 m (1980年1月31日)平均高潮位: 1.99 m平均低潮位:-1.04 m平均潮差:0.39 m平均涨潮历时:4小时29分平均落潮历时:7小时56分1.2设计船型1.2.1高程系统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同。
1.2.2坐标系统采用54北极坐标系。
1.2.3设计水位设计高水位 2.29m设计低水位-1.90 m极端高水位 3.70 m极端低水位-2.55 m1.2.4设计船型设计船型尺度见下表:表1.2-1设计船型尺度表1.3主要设计尺度1.3.1码头泊位长度本工程规模为建设2个20000DWT散货泊位,兼顾20000DWT件杂货泊位。
泊位长度按《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公式如下:连续布置泊位时的端部泊位:L b=L+1.5d连续布置泊位时的中间泊位:L b=L+d式中:L b——泊位长度(m);L——设计船型长度(m);d——泊位富裕长度(m),取20m。
港区散货堆场排水系统综述
港区散货堆场排水系统综述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散货堆场的雨污水收集方法及盖板排水明沟的设计与布置,由于港区主要是重车荷载,该工程项目采用插入式一体排水沟,该排水沟具有承压能力强的特点,同时还具有排水面积大和排水迅速的特点。
关键词:港区;散货堆场;排水1 港区堆场地质条件及结构该工程后方陆域部分场地地势平缓,无不良地质条件,场地基本稳定。
浅层地基土多呈夹层、互层分布,且多为软土,地基均匀性较差,深部地层以砂土为主,土体均匀性相对较好,场地埋藏基岩中至弱风化层岩面起伏不大,稳定性较好。
散货堆场均采用混凝土大板铺砌结构,铺砌总面积为41200m2,其结构为现浇C30钢筋混凝土面层25cm、5%水泥稳定碎石垫层20cm、碎石垫层20cm。
2 散货堆场排水量计算该工程散货堆场主要堆货种是煤炭及矿建材料等。
散货码头配套堆场的含尘雨水是主要污水,不能直接排入水体。
为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需要设置必要设施收集并处理这部分含尘雨水。
堆场排水量的计算方法如下:雨水设计流量公式:Q=φ×q×F式中,q 由当地暴雨强度公式决定。
暴雨强度公式:式中:Q 为设计流量,L/s;q 为暴雨强度,L/(s•ha);P 为设计重现期,a;t 为降雨历时,min;ψ为径流系数,堆场区为 0.1~0.2。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中 4.3.2,说明计算堆场径流雨水量时,堆场径流系数取 0.1~0.2。
如果堆场处于堆满状态,堆场综合径流系数取值接近绿地(φ=0.15)是合理的。
如果堆场货物很少,甚至在空货状态下,堆场就是联锁块铺面,径流系数应取 0.6。
空货与满货状态径流系数之比为(3~6):1,对于任一规模的降雨,堆场空货与满货状态产生的含尘雨水量之比为(3~6):1。
也就是说,在堆场堆货不饱满情况下,堆场径流系数取 0.1~0.2 时,公式Q=φ×q×F计算的排水沟规模偏小,每年堆场有可能发生数次积水。
交通部关于发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的通知-交水发[2006]770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的通知(交水发[2006]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沙理工大学制定完成的《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已被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12-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1.0.3条、第2.2.11条、第3.2.1条、第3.3.4条、第3.6.2条、第3.6.4条、第3.7.7条、第4.1.6条、第4.4.7条、第4.6.1条、第4.6.3条、第4.6.4条、第4.9.3条、第5.2.7条、第5.2.8条、第5.2.9条、第5.3.5条、第5.4.2条、第6.1.4条、第6.2.8条、第6.2.11条、第6.2.12条、第6.2.20条、第6.2.21条、第6.3.13条、第7.2.4条、第7.4.6条、第8.3.1条、第8.3.9条、第8.3.10条、第8.8.6条、第8.9.5条、第8.9.6条、第9.1.1条、第9.1.3条、第9.3.9条、第9.4.1条、第9.4.2条、第9.4.3条、9.4.4条、第9.4.5条、第9.5.2条、第9.8.1条和第9.8.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 〕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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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 选址原则2.2.1 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1)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2) 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以及历史人文资料;(3) 港口规划、航道、船型和锚地;(4) 水源、电源、通信和地方材料;(5) 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隧道和取水等建、构筑物现状及规划资料,以及国防军事设施对港口的要求:(6) 生态及环境现状。
2.2.2 平原河流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2.1 顺直河段宜选存稳定深槽的下段。
2.2.2.2 微弯河段宜选在凹岸弯顶下段,n岸不宜建港。
2.2.2.3 蜿蜒河段不宜建港,确需建港时,可选在凹岸弯顶下段,并应对自然裁弯或切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论证。
2.2.2.4 分汉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对汉道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港址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汊道的凹岸深槽一侧。
支汉河段的港址选择,需经论证确定。
汊道口外单一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研究分、汇流口的水力特性及河床冲淤的变化,港址宜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的深槽一侧。
2.2.3 山区河凉港址选择应研究通航水流条件和推移质泥沙运动情况等,港址宜选在急流卡口上游的缓水段和顺流区。
回流沱内建港宜选在多年冲淤变化相对稳定和流态适宜处,并应采取合理的码头型式和布置。
2.2.4 感潮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充分分析径流和潮流对河床塑造的影响,宜选在落潮流速强和流路顺畅的岸段,并应符合下列原2.2.4.1 支汊或边滩内倒套河段宜选在涨潮流动力较强、流路顺畅、且具有一定水深处,并应论证倒套的稳定性。
2.2.4.2 利用低洼陆域或河汊建挖人式港池时,应充分考虑潮汐和泥沙对挖入式港池的影响。
2.2.5 封冻河流的港址选择应考虑冰凌的影响,避开受冰凌危害严重的河段。
港址宜选在凹岸流冰顶冲点的下游,必要时心在顶冲段岸坡设置防护设施。
2.2.6 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的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水域和陆域条件,保持主航道的畅通,可利用河汊或洼地建挖入式港池。
2.2.7 湖港宜选在具有天然掩护的湾内或风浪较小的地区;在河流人汇口附近宜避开来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2.2.8 枢纽上下游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8.1 枢纽上游河段水库港港划:宜选在风浪较小、泄洪影响小和水流条件较好的地区,并宜避开由于库区水位变化可能引起岸坡失稳的岸段。
在回水变动区选址,应对水位、水流和河床演变等情况进行允分论证。
2.2.8.2 枢纽下游河段港址选择应考虑泄洪、枢纽运行和河床变形等不利影响。
2.2.9 干、支流交汇处附近港址选择应考虑干、支流来水和来沙的影响。
2.2.10 在凸岸、矶头或河岸凸嘴附近建港时,应对岸线稳定性、水深及不同水期的流速、流态、泥沙、航行安令、船舶靠离和装卸作业条件等进行论证。
2.2.11 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鬣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2.1 1的规定。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表2.2.1 1注:①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② L为码头设计船型或靠泊码头船队的实际长度(m):③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④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2.2.12 码头与牛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总平面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港口应根据客运量、货运量、货种、流向、集疏运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分港区。
3.1.2 港区布拦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 港区总半而设计应在港口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港区性质、规模、装卸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合理布置港区的水域和陆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进港航道和锚地等水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或单独设置。
水域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命靠离码头、装卸作业、转头、进出港和锚泊等要求。
3.1.3.2 在综合性港区,散货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段,并应考虑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3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并应考虑码头建成后对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泊位的影响等。
3.1.3.4 港区陆域平丽椰簧和竖向设计心根据装卸工艺、港区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拆迁、土石方工程最和节约州地等凶素合理确定,并应与城市规划和建港的外部条件相协调。
3.1.3.5 港区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3.1.4 改建或扩建港区的总平而设计应与原有港区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埘原有港区生产的影响。
3.2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3.2.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2.1.1 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3.2.1.2 水流较急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5倍设计船型宽度。
3.2.1.3 在同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1倍设计船型宽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犁考虑。
3.2.1.4 当装卸采用水上作业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应另加装卸作业船舶的宽度。
3.2.1.5 船舶停靠码头采用丁靠方式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设计船型长度加设计船型宽度。
3.2.1.6 石油化工码头的停泊水域宽度应适当加宽。
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300~350,如图3.2.2。
图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3.2.3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船舶叫旋水域宜枷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3.2.3.2 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3.2.3.3 单船或顶推船队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流速大于1.5m/s时,回旋水域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4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1.5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
3.2.3.4 拖带船队同旋水域长度和宽度可适当减小。
3.2.4 挖人式港池的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1个泊位时(图3.2.4.1),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Bc = nB +b (3.2.4-1)式中Bc——挖人式港池宽度(m);n——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B——设计船型宽度(m);b——船舶之间或船舶与对侧岸壁问富裕宽度(m),可取2~4m。
3.2.4.2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2个或2个以上泊位时(图3.2.4-2)。
图3.2.4l船舶不在港池内掉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图3.2.4 2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Bc = (n一1)B + Bx +Bh (3.2.4-2)式中Bc——挖入式港池宽度(m):n——在同一断而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B——设计船型宽度(m):Bx——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回旋水域宽度(m),可取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Bh——船舶航行水域宽度(m),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当港池一侧布置的泊位数小于等于3个时,可不设航行水域,注: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型不同时,式(3.2.4.2)中(n-l)B应为n艘不同船型宽度的总和减去其中一艘最小船型宽度。
3.2.4.3 在港池端部顺港池宽度方向布置泊位时,港池的宽度应满足泊位长度的布置要求。
3.2.4.4 在港池内进行水上过驳或设置锚地时,港池宽度可适当加宽。
3.2.4.5 港池口门处的泊位不应占用航道水域。
3.2.5 挖入式港池内不设船舶同旋水域时,船舶转头可利用港池口门外的航道水域;当船舶转头影响该航道的船舶航行时,可在港池川门与航道之间的连接水域设置专用的回旋水域,其回旋水域宽度应为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
3.2.6 挖入式港池口门宜选在弯道凹岸或邻近深槽处,并应对水流泥沙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研究。
挖入式港池口门与主航道直接连通时,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港池口门轴线宜偏向航道水流方向下游,其夹角宜取300~600。
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3.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3.3.1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其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