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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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党中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制定《解释》,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给的主力军。

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

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3号(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名词解释(全)

公司法-名词解释(全)

未足额出资。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不能补交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

6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①②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③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①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②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③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④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⑤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⑦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⑧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义务:①足额缴纳出资;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遵守公司章程;④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老实信用;⑤以法定程序行使权利;⑥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4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②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③因违法受政府处分而被剥夺股权者;④公司已消灭者;⑤其他合法理由。

65 ①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②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③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通过的事项包括: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本钱;②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③公司解散;④修改章程。

66 公司: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公司有: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根本程序:①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④6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限制:①公司性质的限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②公司规模的限制。

股东权利、股东义务概述

股东权利、股东义务概述

股东权利、股东义务概述股东权利义务是《公司法》核心内容,也是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但是实践中股东囿于自身法律知识,并不能将共同意志准确地用法律术语表达出来,通常是采用行政管理机关的推荐格式版本,相对条款比较简单、格式化,缺乏股东真实意志和实际操作性。

故本章提倡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依照法律逻辑将股东的法定权利义务及设定权力义务均表达在公司章程中。

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的定义及分类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简称股权。

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新型独立的权力形态。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这类权利无须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行使。

共益权是指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主要是公司管理决策权,体现股东个人意志,具有社员性,可归类为人身权。

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界限是相对的。

自益权旨在维护股东的个体利益,共益权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为目的,自益权主要与财产利益相关,共益权则主要与公司治理利益相关。

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不受此限。

从本质上说,两类权益的最终目的均在于确认和保护股东利益,具有同一性。

2.按照股东权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指《公司法》等明确规定了的权利,如请求权、收益权、选举权、选择管理者权等;而约定权利往往是股东各方一致同意创设权力或者对权利的限制,如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如将优先购买权排序。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来源:谭小虹律师2022-07-14330281 人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那么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华律网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张国华(本文注: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1、法律主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具体如下。

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4、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5、法律分析: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就《中华人民会更好公司法》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公司法立法解释有哪些1、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2、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解释》严格贯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在第二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有什么?股东权利: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查阅权;提案权质询权;撤销公司决议和宣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权;代表诉权的提起权;解散公司的诉权。

股东义务: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8、30、35、166条。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新公司法备受广大公司集团的关注,该政策中对于中小企业相当收益,比如说该规定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极大程度上鼓励人们创业。

那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到底有哪些呢?这些权利和义务对于公司和股东的利弊是如何的呢,下面将进行介绍说明。

一、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权利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2.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4. 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享有的义务5、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6、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股东权利、29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4年第7期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内容,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及起算时间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提供了解决路径。

明确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新增股份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八)股东代表诉讼权。

新《公司法》扩大股东代表诉讼范围。

将此范围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公司的任一股东、符合一定持股条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

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变化有权利就有义务和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新《公司法》在股东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修订着重体现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出资义务,有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一)公司设立时相关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明确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责任承担。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所有关联公司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留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律常识: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幅过大,无法一一列举。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存在很多的纠纷,大多都是由经济关系引起的,而在公司日常的工作中也会有一些纠纷发生,法律根据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关的公司法,对各种情况作出司法解释,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不存在)本规定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概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而制定的。

该解释全文共四部分,54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较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1.关于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涉及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有利于规范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

2.关于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二对股东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包括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保障了股东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股东违反义务的责任,如损害公司利益、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有助于维护公司稳定运营。

3.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披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化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利于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5.关于公司纠纷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丰富了公司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利于高效化解公司纠纷。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影响和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实施,对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还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带来的新变化,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模式,加强对公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

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在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的知情权利的保护意见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权利方面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约束,比如说在这个强化法定的知情权保护当中的话,就包括有决议的效力的。

一、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公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在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的知情权利的保护意见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权利方面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约束,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1、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

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

为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一批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出台了该《解释》。

《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关于决议效力,《解释》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为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解释》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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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4-28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股东权利就是股东权、股权。

股权法律关系就是股东基于自己地位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利是综合性的,既有财产权也具有非财产权如表决权、诉权等,股利分配权是核心。

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评析〗
本条虽然是规定的股东权利,但实际上是进一步纠正以前双重所有权(终极所有权,即作为出资者——国家同时对公司享有所有权)所导致根本上否定现代公司制度、使得产权关系混乱的实际状况。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

因而本条开诚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订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依照分类标准,依股东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依股东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依股东权行使主体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对于某一具体的股东权而言,上述分类存在重合,例如本条中规定的股东资产受益权既属于自益权,又属于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一般股东权。

依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公司法上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

凡以股东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为股东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

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股东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
重整请求权等。

但是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这是由于某些共益权是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和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等即属此类。

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是属于股东共益权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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