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第七章案例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
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王芳于1976年出生。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3)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中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男满18周岁,女满18周岁,即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才能结婚。
按英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不能结婚。
那么,乔治与王芳能否结婚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乔治与王芳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乔治与王芳在中国境内能否结婚应以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来判定。
我国法律对婚龄的要求是男满22岁,女满20岁,乔治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婚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予以结婚登记。
但是,在结婚问题上,如果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会有失偏颇,特别是在目前有利于结婚的倾向下,不能仅因为一方的婚龄不符合婚姻举行地法而使整个婚姻无效或不能成立。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来调整。
A.船旗国法或登记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C.合同的准据法D.所有人属人法正确答案:A2、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通常是适用()。
A.有价证券批准地法律B.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C.有价证券发行地法律D.有价证券购买地法律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相对于有体动产,无体动产的所在地较难确定,通常是在()。
A.所有人的住所地B.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C.事人合意选择的地方D.法院所在地正确答案:B4、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B.应适用中国法C.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D.应适用甲国法正确答案:C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若原被告达成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应当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ABC错误。
如果本案原被告没有达成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则应适用被告陈某购得该首饰的所在地法,即甲国法。
5、国际破产的国际法渊源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形?()A.专门性的国际破产公约B.一国的国际私法典C.双边条约D.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跨国破产的示范法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在我国的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有一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A.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B.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C.遗产的法定继承D.夫妻财产关系正确答案:A、B、C、D解析:《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继承和遗产法律是国际私法中重要的一个领域。
在现今世界上,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国际私法中关于遗产和继承的争议增多,因此,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在法律事务和财务规划方面进行决策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继承是指一个人在其逝世后,其财产和权利的转移。
然而,由于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其表现形式会因国家而异。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继承人必须为家庭成员,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这种法规。
此外,一些国家会将公共利益纳入考虑,如缺乏民族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等情况。
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背景使得跨国继承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和令人头疼。
遗产是指逝世人的财产和权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和债券等。
遗产继承与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有很大的联系。
对于继承人来说,能否获得遗产和财产的控制权,往往取决于国情和地域文化差异。
在跨国继承和遗产的处理中,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是值得提到的。
例如,“遗嘱承认原则”是指一个人在其所在国的法律下编制的遗嘱,在其他国家同样应该得到承认。
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如果遗嘱违反了接受国的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那么接受国可能会拒绝承认。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最惠国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给所有国家的公民平等的权利和福利。
例如,在某一个国家获得继承权更高的保护和更多的权益,而在其他国家则没有这个待遇,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基于最惠国原则提出抗议并要求同样的规定。
此外,对于遗产的避税规划和遗产税的缴纳也至关重要。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遗产税制度。
如果一个遗产分布在许多国家,那么它的分配和缴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规划和定制。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非常复杂,并且会受到国家法律、文化差异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规划财务、避税、管理财产等方面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同时也需要在跨国继承和遗产方面,关注最新发展和国际条约的最新变化。
国际私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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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个人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益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国际私法的适用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于遗产继承事务。
通常,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
以国籍原则为例,如果一位中国公民在美国去世,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然而,如果该中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国际遗产继承法是指规定国际遗产继承事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确定适用的国家遗产继承法。
举个例子,假设一位英国公民在法国拥有财产,并在法国去世。
根据法国的遗产继承法,遗产将按照法国的法律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英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英国的遗产继承法适用,则英国的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中国公民,他在美国定居并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财产将根据州的继承法进行分配。
然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且没有遗嘱,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国籍原则,作为中国公民,张先生的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而不是按照美国的继承法。
然而,如果张先生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的继承法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这进一步强调了遗嘱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国际遗产继承案件。
结论国际遗产继承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是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考虑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等适用原则。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越来越跨国。
然而,这种跨国的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了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遗嘱和遗产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了一些繁琐的法律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私法涉及到了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在A国留下的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小明是一名中国人,在A国定居多年后因一场意外离世。
在他的身后,他留下了一份遗嘱,表明了对他的遗产的分配意愿。
然而,由于他是在异国他乡去世,他的遗嘱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认可与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嘱公证的方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遗嘱公证是一种国际认可的遗嘱公证,旨在为跨国遗嘱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国际遗嘱公证的规定,小明的遗嘱可以在他去世后的国际遗嘱公证处办理,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经过认证,该遗嘱将获得国际认可,并且可以在相关国家进行遗产继承的程序。
案例二:跨国婚姻下遗产继承的分配问题小王和小李是一对跨国夫妻,小王是中国人,小李是英国人。
他们在英国定居,并在那里拥有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小王在英国去世后,他留下的遗产受到了英国和中国两个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合理选择原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合理选择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需要权衡各个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相关方的需要,选择具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考虑到小王和小李在英国的生活和财产,英国的法律应该适用于小王的遗产继承。
然而,根据英国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小王和小李的子女可能对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而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平分。
因此,在小王和小李之间的遗产继承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死亡亲属对死者财产的承担。
尽管带有财产转移的性质,从死者(原所有人)转移给死者亲属(继承人),但继承差不多上以继承人与死者(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前提的。
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一国的有中国特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适应、相应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
e.g.例如有些国家为了防止通奸而规定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财产,因此各国在继承方面的立法是千差万别的。
各国在继承法方面的不同最要紧的表现在三个方面:1.继承人的范畴,哪些人有继承权,享有继承人的资格。
例如配偶的继承人资格、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问题。
2.继承人顺序,各有继承权的人中间如何分类排序。
3.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财产如何分配。
例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间是否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规定,子女享有2/3,配偶享有1/3。
其他方面:继承权的舍弃、丧失、复原、代位继承等等也有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
一个继承案件中,假如继承人中有外国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外国当事人(即主体涉外性),或所继承的遗产全部或部分在国外(客体涉外性),或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在国外成立遗嘱(法律事实涉外性),即成为一个涉外继承案件。
涉外继承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到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哪一国法律为准处理该继承案件。
e.g.吴某遗产继承纠纷案吴某系上海一大学教师,1988年辞职去日本留学。
1996年在立即回国前夕,在日本骑自选车内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同某以全权代理人身份由吴某老大陪同,东渡日本、办理后事。
经与日方洽谈,达成赔偿协议:“逸失利益”,吴某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能够获得的经济收入。
“精神损害赔偿费”:受害人父母、子女、配的精神缺失。
自行车的损害。
另外吴某的人身保险500万日元周某和吴老大带着巨额赔偿金及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1990年)如此巨款,吴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继承纠纷而诉至贵国法律。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 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配偶继承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限制妻子的继承权, 如法国法。
养子女继承权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33条:无人继承财产 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六、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尽可能承认各种遗嘱方式有效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1、冲突的产生
2、冲突的解决 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证签发和承认的有关规定,为遗产的 国际惯例提供便利。 管理动产遗产的国际许可证由死者死亡时习惯居所所在 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制作签发,该许可证如果符合公约所附格 式,则被许可证持有人(即遗产管理人)请求给予承认 的其他缔约国,应对该许可证给予承认。
包括继承权的剥夺、遗产的归还等
5、准据法的范围 依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论其是否属于缔约国法律, 都应适用。 6、转致的采用
只限于非缔约国的法律之间,有利于缔约国法律范围内的 准据法统一。
7、公共秩序保留 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不适用 8、区际与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在较长时间都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或立遗嘱行为所在地法,即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认为遗嘱 形式符合要求,就可确认遗嘱的形式为有效。 泰国、埃及等是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 形式;英国、美国等则仅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遗嘱的形 式。
中国国际私法法典
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是指中国制定和实施的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
国际私法是研究国家与国家、个人与国家之间在民事关系上的法律规范的一门法学科目。
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旨在为国际民事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法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侵权行为、家庭关系、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跨国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法典通过确定适用法的规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司法管辖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
当国际民事纠纷发生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必须得到解决,以确保争议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审理。
国际私法法典规定了司法管辖的原则和程序。
此外,国际私法法典还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和保护原则,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的规则,以及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家庭关系是国际私法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涉及到跨国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
国际私法法典通过规定婚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的条件,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针对跨国婚姻和离婚的特殊情况,国际私法法典还规定了国际婚姻和离婚的适用法和司法管辖的规则。
此外,国际私法法典还规定了继承的法律适用和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民事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法典的出台,为中国参与国际交往和合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等领域,国际私法法典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交往中的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还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法律形象和国际规则制定能力,为中国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和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存在继承制度,包括对被继承人人格的继承和对其财产的继承。
不过,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指财产继承,它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当然,无人继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即涉外继承关系。
它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
第一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制度。
它又叫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起构成一国主要的财产继承制度。
由于各国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是大量存在的。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采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涉外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的问题。
从各国继承立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者财产所在地法。
1.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范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制度。
罗马法认为,继承是对死者人格总体的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长。
法定继承关系存在的前提,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人格延续关系,即一定的身份关系或亲属关系。
根据传统的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定继承关系理应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第10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住所”:按照《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 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 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按 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当事人有几个 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 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 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所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编 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 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 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 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澳 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 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 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 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 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 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 为祖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 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 法)
国际私法案例
一、甲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乙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两国中只有甲国认为自己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它的冲突法。
现甲国公民丙未立遗嘱在丁国死亡,在乙国留有不动产。
问:1.丙的儿子在乙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不动产,乙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2.丙的儿子在甲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不动产,甲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3.上述这种现象在国际私法上称作什么?1.应适用乙国冲突法,根据其规定适用甲国实体法 。
2.应适用甲国冲突法,,根据其规定适用乙国法,由于甲国接受反致,故甲国可适用本国实体法。
3.反致二、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
20年后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A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
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地法。
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 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
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1.B国法院对乙女对甲男遗产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识别夫妻财产关系,是依据法院地国的法律观点,从而决定援用作为“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律来裁判乙对甲的遗产的请求权;2.在“识别的依据”问题上,虽有“准据法说”,但在实际工作中,既然有关争议应援用的冲突规则还没有确定下来,究竟哪一国的法律应该作为解决该争议的准据法自然也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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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未亡的配偶⏹兄弟姐妹⏹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
除上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
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
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
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
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为例⏹我国大陆对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没有规定具体界限和比例,而是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赡老扶幼、和睦团结的原则,确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
香港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规定非常具体。
当无遗嘱者死亡时,若只遗下配偶而无其他亲属,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若只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先从遗产中拨出5万元,并连同自死亡之日起到遗产分割时止,按5%计算的年息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配偶享有1/2,其余1/2由子女摊分;若无遗嘱死亡者去世时没遗下子女,而有在世的父母亲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子女时,则应先从无遗嘱死亡者的财产中拨出20万,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分遗产时按5%计算的利息,一并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在世配偶可继承1/2,其余1/2由在世的父母双方平均分享;若父母亲均死亡,该一半财产可由无遗嘱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侄甥等继承;没有配偶的,由子女、父母等继承人按血亲远近,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确定顺序继承,在同一顺序中按均等原则分配。
⏹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仅遗有配偶,没有其它血亲,其遗产由配偶全额继承;若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和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卑亲属按人数划分等份遗产继承,但配偶的遗产不得少于遗产总额的1/4;若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可由其配偶和尊亲属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应占遗产总额的2/3;没有配偶的,由其他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平分。
13台湾地区的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具体规定。
配偶与被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时,其应继承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配偶与被继承人父母或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配偶与被继承人之祖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若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全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同一制⏹遗产所在地法⏹合并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其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即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这种制度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为英美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智利、加蓬、泰国、玻利维亚等。
我国也采取区别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绝大多数国家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这一制度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
极少数国家采用物之所在地法。
⏹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瑞典、埃及、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古巴、委内瑞拉、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等。
⏹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日利亚、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等(北欧和中美、南美洲国家)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区别制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利益,有利于判决执行。
但如果遗产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受两个国家法律支配,使继承关系复杂化,使法律适用遇到困难。
⏹同一制使法律适用简单,但如果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地国家采用区别制时,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为了协调,有的国家在继承问题上接受反致。
⏹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按照《继承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涉外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或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最高院继承法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缔约任一方公民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
但是动产中的绝产(无人继承的财产),可以移交给死者所属国的领事处理。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理解(1)本条冲突规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我国实行区别制,即动产和不动产遗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3)这里的遗产包括我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4)当被继承人有几个住所时,以其死亡时的住所地为准。
⏹“住所”:按照《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
按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所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七章继承⏹第七十一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遗产,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制度。
它是各国法律都承认的一种继承制度,主要涉及遗嘱的实质要件(如立遗嘱人的能力和遗嘱的内容)和遗嘱的形式要件(立遗嘱必须具备的一定形式)(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各国法律对遗嘱订立方式规定不同:英美无公证遗嘱,法国瑞士无代书遗嘱,除我国韩国外,其他国家无录音遗嘱。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1.采用区别制,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其他法律。
⏹2.采用单一制,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地法。
(两者中依任一有效)(二)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立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遗嘱中涉及不动产,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1.立遗嘱人在一定范围内指定所适用的法律⏹2.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3.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遗嘱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4.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四)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遗嘱撤销的法律冲突⏹遗嘱撤销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撤销遗嘱的能力和撤销方式方面。
⏹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五)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我国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七十三条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律;⏹(二)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三)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四)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
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二条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依前款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无立遗嘱能力,而依照立遗嘱行为地法律有立遗嘱能力,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第七十四条遗嘱内容和效力,适用立遗嘱人明示选择其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立遗嘱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最有利于遗嘱成立的法律。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也称“绝产”,是指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