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检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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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章理化检验控制

11.1 目的

本章对 A1级、 A2级压力容器产品理化试验中有关人员的资格、检验设备仪器管理、理化检验管理、试验方法和试验过程管理、试样制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确认、重复试验、部分理化检验分包等控制环节的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以保证各项试验报告准确可靠,真实并可追溯。

1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理化检验质量活动控制。

11.3 职责

11.3.1理化质量控制系统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生产部、技术部、采购部和车间配合。 11.3.2理化质量控制实行理化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负责本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的管理,对理化报告的正确性负责,并接受质保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11.4 控制要求

“理化检验控制系统控制程序”见图 11-1。

11.4.1理化人员资格控制

11.4.1.1理化试验人员、检验人员经申请, 批准后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理化试验人员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11.4.1.2理化责任人应具备理化试验专业技术并由总经理任命, 负责全厂理化试验的质量控制,对理化试验的取样、加工操作、计算的技术标准执行的正确性负责,对理化试验报告做技术性结论。其人员资格和责任制见公司标准 Q/HL20815-2012《理化试验管理制度》第 4章相关内容。

11.4.2试验委托

11.4.2.1原材料、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焊工考试试件及产品试件需进行化学分析、力学试验、晶间腐蚀试验时,应由委托部门开具“送检委托单” , “送检委托单”填写要求按公司标准 Q/HL20815-2012《理化试验管理制度》第 5.3节的规定执行。

11.4.2.2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焊工考试试件、产品试件,先进行外观检验合格,再进行无损检测后,才可进行力学试验委托。

11.4.2.3理化责任人应认真核查检验委托单是否符合要求。检验委托单应经理化责任人审核签字。检验委托单具体要求见公司标准 Q/HL20815-2012《理化试验管理制度》。

11.4.3试样制备

11.4.3.1试件取样、标记、加工和制备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按有关标准及公司标准 Q/HL20815-2012《理化试验管理制度》第 5.4节的规定程序及工艺科提供的试样加工图进行。

11.4.3.2试样加工应标记移植, 检验员检验试样尺寸, 并对标记进行确认。理化责任师应对送检试样进行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理化试验,验收结果记入试样验收记录。

11.4.3.3试样的管理按公司标准 Q/HL20815-2012《理化试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1.4.4理化检验设备应完好,仪表在周检期内。

11.4.5理化检验试验前,应确定理化检验试验的方法,其具体要求按公司标准

Q/HL20815-2012《理化试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1.4.6操作过程控制

11.4.6.1检验、试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验、试验方法标准、试验方案和仪器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4.6. 2理化检验、试验人员应根据工艺科提供的相关标准和公司标准 Q/HL20815-2012《理化试验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送检单送检项目进行检验、试验。

11.4.6.3理化责任人、质检员有权制止违章操作

11.4.6.4检验、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理化检验、试验的环境条件要求, 其具体要求按公司标准 Q/HL20818-2012《分析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1.4.7试验记录、报告

11.4.7.1检验、试验员应将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原始记录,并开具试验报告, 经理化责任人审核后签发,并加盖理化检验专用章。

11.4.7.2原始记录必须在检验、试验过程中随时、如实记录,不得过后补记。记录必须有统一的、连续的页码编号,不得撕页,原始记录必须有操作者签字。

11.4.7.3观察记录有效数字位数,中间运算有效数字位数及试验结果有效数字位数,

分别依据《钢铁化学分析技术规程》和《材料机械性能、金相试验技术规程》的相应规定,依据 GB8170《数值修约规则》 ,对试验数据进行修约。

11.4.7.4检验、试验报告必须做到数据正确、字迹清晰、端正、不得涂改。评定意见应明确标准依据,由理化责任人填写。

11.4.7.5检验、试验报告中检验、试验结果合格与否, 由理化责任人审核判断,并签名确认。

11.4.7.6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报告签发 1份, 及其试验后的试件交焊接责任人存档与保管;原材料试验报告签发 1份交材料责任人存档与保管;焊接试板试验报告签发2份交检验责任人归入产品档案及出厂文件。所签发的报告应有台帐记录。

11.4.8理化重复试验

对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失误或异常情况,其试验结果应视为无效,必须进行重复试验,以获取正确的理化数据,重复试验要求按公司标准 Q/HL20816-2012《理化重复试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1.4.9理化分包

对金相、晶间腐蚀等试验,在本单位未配备人员及设备之前暂采取分包方式进行。分包的具体要求按公司标准 Q/HL20817-2012《理化分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1.5 本章引用的支持性文件

Q/HL20815-2012 《理化试验管理制度》

Q/HL20816-2012 《理化重复试验管理制度》Q/HL20817-2012 《理化分包管理制度》

Q/HL20818-2012 《分析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11.6 样表、卡清单

HL/LH-1 理化委托单

HL/LH-2 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HL/LH-3 化学分析试验报告

HL/LH-4 硬度试验报告

HL/LH-5 晶间腐蚀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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