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模板】
车辆进口管理制度
车辆进口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国内汽车市场不断扩大,我国对外汽车进口数量也不断增加。
车辆进口是指国外生产的汽车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市场,并在国内销售。
车辆进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口车辆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规范和促进汽车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内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平衡。
二、车辆进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
合理的进口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国内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合格的进口车辆,避免因为灰色地带和假冒伪劣产品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 促进国内汽车产业发展。
车辆进口管理制度应该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既要确保进口车辆的合格性和安全性,也要在不影响国内汽车产业发展的前提下,鼓励进口车辆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3. 促进国际贸易平衡。
进口车辆管理制度应该综合考虑国际贸易平衡的因素,保持与国外贸易伙伴的平衡关系,避免因为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管理措施而导致国际贸易纠纷和冲突。
三、车辆进口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法规1. 进口车型管理制度。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治安或者交通管理部门对外国交通工具及装置进口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对进口车型实行特别管理制度,严格规定何种车型可以进口,何种车型不得进口。
2. 进口车辆检测检验制度。
对进口车辆进行安全性、环保性、品质等方面的检测检验,确保进口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进口车辆关税和进口税收管理制度。
对进口车辆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收,在征收方式和税率方面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4. 进口车辆配额管理制度。
对各种类型和品牌的进口车辆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和调整各种进口车辆的进口配额。
5. 进口车辆标准和认证管理制度。
制定和执行对进口车辆的标准和认证管理制度,确保进口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车辆进口管理制度的建议1. 加强对进口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检测检验。
建立完善的进口车辆安全性和环保性检测检验制度,对进口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测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汽车进货检验管理办法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1.目的1.1为明确公司外购外协配套产品检验工作的流程,达到科学管理、精心制造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2.1适用于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和配套产品的进货检验。
3.定义3.1产品重要度:是指配套产品对整车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3.1.1安全件及3C件:即致命保安件、环保法规件,是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整车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3.1.2关键零部件:即重要零部件,是对整车性能、寿命、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由于零部件质量问题可能导致部分功能损失及相关部件严重损坏的重要零部件。
3.1.3 一般件:即一般零部件,是对整车质量只产生一般影响,不会影响汽车正常行驶及安全事故,并符合整车排放法规要求的一般零部件。
3.2不合格品的缺陷分类3.2.1致命缺陷(A类):必然会造成最终整车制造全部报废或必然会引起顾客投诉的最终整车制造且不易发现并不易排除的或影响产品的功能、性能和寿命等缺陷(例如:性能测试不合格等);3.2.2严重缺陷(B类):可能影响后道工序加工或可能引起客户抱怨但易于发现并排除的或不影响产品功能,外露部位有锐利边缘及返工痕迹、明显的外观缺陷;3.2.3轻缺陷(C类):不影响整车在使用时的功能和寿命及不明显的外观缺陷。
4.职责4.1品质保证部4.1.1品质保证部检验科外检班检验员负责配套产品的进货检验工作;4.1.2品质保证部检验科科长负责【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进货检验)】不合格处置意见的提出;4.1.3品质保证部SQE科SQE参与【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进货检验)】不合格处置意见的会签;4.1.4品质保证部部长负责【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进货检验)】最终处置意见的审核。
4.2物流部4.2.1物流部收料员负责外购外协件的收料工作以及直配物料的【进货报验单】的编制打印并报检;4.2.2物流部收料员负责外购外协件检验合格的物料入库;4.2.3物流部采购员负责进货检验合格信息的接收;4.2.4物流部采购员跟催试装件的到货进度,并通知供应商做好试装件标识的区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0•【文号】国质检检[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1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年来,进口汽车贸易形势和产品技术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的管理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强国内消费者信心,积极服务于中央扩大内需、稳定外贸的部署,现就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素质培养,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进口汽车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各局应在原有进出口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充分利用进口检验、入境验证、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国外政府部门的召回通报等多种渠道,收集进口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在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并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缺陷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缺陷进口汽车的相关通报可在质检总局网站进口汽车栏目http:///rdgz/jkqc/中查询),完善巩固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各局要充分利用CCC认证获证企业和认证机构在“中国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VIN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IN管理系统,检验检疫内网登陆地址http://vin.ciq:6888/vin/)所提供的产品参数信息(如车辆型号、生产工厂、车辆排放、油耗等),加大验证工作力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获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的监督。
尚无该系统的登陆用户和密码的直属局可向总局(检验监管司)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用户名、密码、使用人等信息,以便添加。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文档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inspection of i mported vehicles编订:JinTai College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现代人对汽车越来越热衷,汽车行业也越做越大。
那么对于进口汽车检验方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大家了解多少呢?今天就跟着小泰的脚步一起了解一下吧!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一般项目检验。
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安全性能检验。
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进口汽车检验检测场站监管管理规定
-1-急 件津检检监[2010]230号关于印发《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分支机构、直属单位: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进检验模式改革,规范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工作,根据《天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场库管理办法(试行)》(津检综[2007]220号)文件,结合天津口岸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管理规定》,并经天津检验检疫局2010年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检验监管处。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件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进检验模式改革,规范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工作,根据《天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场库管理办法(试行)》、《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口汽车检验检测场站(以下简称检测场站)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专门从事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的场站。
第三条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天津口岸的实际,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内对进口汽车实施检验、检测,其他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不再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天津局检验监管处负责检测场站的申请受理、考核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检测场站检验业务工作范围和工作流程;负责检测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场站设置原则第五条检测场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诚信良好。
第六条检测场站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应充分体现集约资源,-2-方便物流,布点科学,总体平衡,着眼当前,兼顾未来的原则。
第七条检测场站建设要遵循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原则,应充分体现滨海新区的特点与发展要求。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生产商或供应商向中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刹车系统、悬挂系统、燃油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
第三条进口汽车零部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取得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2. 应当落实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3. 应当在被进口国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内,方可作为进口申报单据。
第四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检验和鉴定: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鉴定;2. 进口汽车零部件必须经过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的认证,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备案登记:1. 需要在相关的国家部门进行备案登记;2. 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的认证报告等。
第六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和缴税:1.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关;2.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问题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1. 汽车零部件:指用于汽车的各类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刹车系统、悬挂系统、燃油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
2. 进口许可证:指进口商品需要取得的政府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表明该商品可以进入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和使用。
3. 质量合格证明书:指进口商品或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必须由被进口国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证明商品或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
4. 中国汽车技术中心:指由工信部、科技部、国资委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级汽车科研机构,负责汽车技术的认证和检测。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外贸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的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
外贸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的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79.04.02•【文号】[79]贸检二字第84号•【施行日期】197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外贸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的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79〕贸检二字第84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公安局、外贸局:为了加强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驶安全,维护国家的政治声誉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4〕13号文件关于“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好,用好”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1974)国发114号文件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未经检验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并在黑龙江、北京、新疆、武汉、吉林、辽宁、云南、浙江等省、市、自治区的交通、公安车辆监督部门和商检局对进口机动车辆采取分工负责,联合检验监督管理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现决定:凡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各使用单位在办理行车牌证前,必须先行验收,并做好验收报告,向本地区商检局、处办理审核复验登记手续,凭商检局、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登记通知单》到当地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申领牌证。
凡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各用户在使用保证期满前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车检。
在保证期行驶中发现的问题及全国车检情况必须向本地区商检局、处提出检验报告,如需对外索赔的,商检局要及时复验核实,对外出证。
凡是在保证期内发现应对外索赔的问题,未有向商检局报验造成损失者,或者没有进行全面车检的,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应收回行车牌证。
以上规定,请你们研究,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本地区有关单位发布,自一九七九年六月一日实行。
1979年4月2日。
进口车进货查验制度
进口车进货查验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市进货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内所有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经营者)必须执行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是:
1.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产品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
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应拒收。
2.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拒绝进货。
3.销售者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或者为了确保大宗货物的质量可靠,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
年核对一次。
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产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四、在审查批发单位证照齐全及商品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货,并索要正规的发票及检验报告,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如发现批发单位或送货车辆有伪劣商品,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进口机动车产品的商品检验与风险管理
年份
进口机动车总量呈现相对稳定态势
01 市场逐渐饱和
02 国产化趋势
平行进口汽车优势
价格便宜
配置丰富
交车快捷
口岸检验
指定口岸进口
主要口岸:上海港、天津新港、黄埔。 其他口岸: 1、空港:北京首都机场、银川河东机场 2、海港:辽宁大连港、广州南沙、青岛前 湾保税区港、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口港、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州江阴港区、深圳 大铲湾、深圳皇岗、广西钦州、河北唐山 港区、安徽安庆港、厦门海沧保税港区 3、内陆港:内蒙古满洲里、新疆阿拉山 口、 4、铁路港:新疆霍尔果斯、重庆、河南郑 州、湖南岳阳、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铁路 港、黑龙江绥芬河铁路口岸、湖北武汉铁 路口岸、江西赣州、吉林长春铁路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保达标要求
第五十一条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 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 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环保召回要求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召 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 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 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 回;
法律 法规 规章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 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 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 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1
践行总体国家安 全观
02
履行法律赋予 职责
03
实施有效执法把 关
全国进口机动车情况
全国进口汽车市场进口量
(汽车行业)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XXXX年修改)
(汽车行业)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XXXX年修改)(汽车行业)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XXXX年修改)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规范进口汽车检验工作,指导具体检验操作,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局)业务职能处室及各分支机构检验人员,适用于天津地区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工作。
3.职责3.1检验监管处负责天津局进口汽车检验监管的管理工作。
3.2检验监管处负责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以下简称检测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3各分支机构(空港局、东疆局、保税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工作和检测场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4.2《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总局2000年第1号令);4.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117号令);4.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总局2004年第60号令);4.5天津局《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控制程序》;4.6《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管理规定》;4.7其他总局和天津局相关文件;4.8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见附录)。
上述依据均有规定的项目或指标,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5.作业要点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汽车实施许可证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汽车实施法定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进口汽车口岸检验包括法定检验和入境验证核查。
法定检验包括壹般项目检验、安全基本要求检验和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
壹般项目检验和安全基本要求检验实施抽样检验;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实施辆辆检测。
天津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天津口岸的实际,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内对进口汽车实施集中检验、检测,其他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不再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业务。
对境外人员自带和常驻机构自用汽车、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汽车,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执行。
汽车进口检验规定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汽车进口检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各种汽车,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三条商检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商检机构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委托认可的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二章报验
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到口岸后(含陆运到达站,下同),必须在七日内向口岸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种类表内商品登记申请表”,经商检机构审核,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后,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提货后及时携带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到口岸商检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
第五条进口汽车的整车性能、安全性能检验由收货人凭口岸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和合同、发票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到收货人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办理品质检验手续。
第三章检验第六条检验依据。
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商检局进口机电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产品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其它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ZBT40002-88《进口
汽车检验规程》检验。
第七条检验的内容有: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进口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车辆的管理,保障进口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进口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检验、使用等活动的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进口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责任明确,追究到底。
第二章进口车辆检验第四条进口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口。
第五条进口车辆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条进口车辆检验的内容包括:(一)车辆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车辆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三)车辆的外观、内饰、标识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车辆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进口车辆检验的程序:(一)进口商或者代理人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二)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三)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四)进口商或者代理人根据检验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妥善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三章进口车辆销售第九条进口车辆销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进口车辆销售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售后服务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进口车辆销售商应当对销售车辆进行明码标价,并如实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进口车辆销售商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车辆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检验报告等信息。
第十三条进口车辆销售商应当对销售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召回等。
第四章进口车辆维修第十四条进口车辆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承担。
海外车辆质量管控方案范文
海外车辆质量管控方案范文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车企开始将生产线拓展到海外,海外车辆也逐渐成为消费者购车的选择之一。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差异,海外车辆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有时不能满足国内的需求。
因此,对海外车辆的质量管控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海外车辆质量管控方案1.质检标准针对海外车辆的不同生产标准和品质水平,车企应该根据国内相关法规规定,对进口车辆的质量管理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测。
车企需要根据国内市场的需要,采取符合国内标准的检测标准和流程,并直接制定相应的质检标准。
通过严格管理,确保车辆进口质量符合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原则,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购车体验。
2.供应链管理海外车辆进口的供应链管理也必须做好。
车企应该选择负责的供应商,保证这些供应商符合国内法规规定的透明性和责任。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供应商,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首批和以后的产品质量。
同时,车企还应该对供应商有一种长期的跟踪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
3.售后服务体系海外车辆进口之后,消费者对售后服务的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车辆质量和故障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快速和有效的故障处理流程。
同时,应该为消费者提供24小时的咨询和售后服务,以满足他们的不同需求,并维持得到消费者的信任。
三、总结海外车辆的质量管控和售后服务体系是车企在进口海外车辆时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不同,需要车企根据需求来制定相应标准和流程,以保证进口车辆质量符合国内要求。
此外,售后服务也是车企需要重视的一个环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体验,还能赢得口碑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工作,保障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安全,并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进口许可证1.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进口汽车零部件,必须持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2.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由进口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需提供进口零部件的相关信息、质量标准、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3. 进口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将根据零部件的安全性、适用性以及国内产能等因素,审核是否批准发放进口许可证。
三、质量检验1. 进口零部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2. 进口单位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检验报告。
3. 进口零部件只有经过质量检验并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四、备案登记1. 进口单位应当将进口的汽车零部件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2. 备案登记信息应包括进口零部件的名称、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
3. 相关部门将定期审核备案信息,对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进口单位予以处罚。
五、追溯制度1. 进口零部件应当在包装上标注追溯码或相关信息。
2. 进口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进口的零部件。
3. 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追溯体系能够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持有效进口许可证而擅自进口零部件的单位,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2.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销售不合格零部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3. 对于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进口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进口零部件的质量情况。
2. 相关部门将与其他国家的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假冒伪劣零部件的进口行为。
3. 进口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车辆验车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
三、车辆验车要求1. 车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时间应在车辆行驶证有效期满前进行。
2. 驾驶员在车辆检验前,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无故障、无损坏。
3. 驾驶员应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参加检验。
4.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四、车辆检验流程1. 驾驶员提前预约检验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参加检验。
2. 驾驶员将车辆驶入检验场地,按照检验员的要求进行车辆停放。
3. 驾驶员向检验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接受检验。
4. 检验员对车辆进行外观、制动、转向、灯光、尾气排放等项目检验。
5. 检验合格后,驾驶员领取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五、车辆检验结果处理1. 检验合格的车辆,由检验员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签字盖章,驾驶员领取。
2.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驾驶员应按照检验员的要求进行维修,待维修合格后再进行复检。
3. 维修后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维修发票和维修记录,重新进行检验。
4. 逾期未检验的车辆,驾驶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六、车辆检验费用1.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驾驶员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监督与检查1. 本单位应设立车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检验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2. 车辆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车辆检验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检验质量。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行进口汽车检验检疫政策介绍
规定》
“三包”责任监管
《缺陷汽 车产品召 回管理条
例》
召回监督管理 缺陷产品调查
一、进口汽车检验检疫政策概要
“三包”监管 质检总局:提供进口汽车生产者认可的销售者和 修理者的相关信息 各检验检疫部门: 开展辖区内进口汽车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信息收 集工作,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 对辖区内的进口汽车销售者和修理者执行“三 包”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介绍
二维码信息服务
召回关注重点
经营者:召回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 建立工作台账,内容包括:进口汽车生产者发布的相关通
知书、缺陷涉及汽车的数量、缺陷消除实施计划、通知车 主的记录、完成缺陷消除的汽车数量、消除缺陷的维修方 案及维修记录等 工作台账内容与生产者的工作计划相匹配 及时提供缺陷消除阶段性/总结报告(实施时间在三个月 以内的,不要求提供阶段性报告) 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现场检查(季度或者半年或者每年)
三、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介绍
基本信息管理
三、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介绍
流向信息
三、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介绍
召回完成信息
三、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介绍
维修信息
三、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介绍
二维码信息服务
通过二维码识别技术,唯一标识每辆进口机动车,为后续使用环节 提供快捷的识别途径,同时车主通过一键扫描,查询机动车详细的 信息。
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抽查
二、进口汽车相关经营单位需要 关注的方面
召回关注重点
•制造商及时向总局递交召回公告: 召回实施计划(涉及车型、具体范围、产生原因、
维修措施、通知客户时间) 维修作业指导书 给客户的信件 车辆VIN清单 执行维修任务的维修店清单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海关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海关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海关报检。
第五条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一般项目检验。
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安全性能检验。
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海关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汽车检验理制度范本
汽车检验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检验工作,确保汽车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开展检验业务。
二、检验对象和周期第五条下列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在用的机动车;(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三)即将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如下:(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1年1次;(二)大型、中型载客汽车:6个月1次;(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3个月1次;(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个月1次;(五)校车、长途客运车辆:每6个月1次;(六)其他机动车:按照行驶里程或者使用年限定期检验。
三、检验项目和方法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一)车辆外观及内饰;(二)发动机及底盘;(三)电气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四)轮胎;(五)灯光及信号装置;(六)制动系统;(七)排放污染物;(八)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的规定。
四、检验程序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二)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车辆身份及合格性;(三)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四)检验机构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五)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确认检验结果,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六)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上传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五、检验结果处置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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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海关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海关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海关报检。
第五条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一般项目检验。
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安全性能检验。
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海关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品质检验的情况应抄报海关总署及有关主管海关。
第九条海关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海关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和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由海关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十条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海关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第十一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经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第十二条进口汽车的销售单位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有关单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
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海关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第十四条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五条各直属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指定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汽车检测线承担进口汽车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总署对实施进口汽车检验的检测线的测试和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海关对未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或者虽然已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但未加贴检验检疫安全标志的、未按本办法检验登记的进口汽车,按《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进口摩托车等其它进口机动车辆由收货人所在地海关参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十八条各直属海关每半年将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海关总署,并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商检局下发的《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
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检检[1990]468号文)和《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统一制作“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通知》(国检检[1994]3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