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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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缔约过失典型案例1

缔约过失典型案例1

贵州磨料厂与贵州磨料厂、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一终字第87号【案由】民事经济-> 物权纠纷-> 所有权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判决日期】2006-06-25【审理法官】冯小光宋春雨辛正郁【代理律师】林青倪卫阳沈忱周鑫【代理律所】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中工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贵州磨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青,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卫阳,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唐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恒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贵州磨料厂(以下简称磨料厂)与原审被告贵州省龙洞堡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原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油料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1998)黔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被告工程指挥部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工程指挥部于2001年10月17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办(2000)114号文件予以撤销,明确其债权债务由民航局负责处理,故民航局变更为该案的再审申请人。

2001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立民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3年1月6日作出(2001)黔高民再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磨料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案例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

1993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一百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

原告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 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

同年9月初,原告找倒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

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了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因没达成书面协议,所以赠予合同根本未成立,原告听信被告轻率的许诺而拆房借款,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双方没有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多次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应认为捐款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捐款,如不捐款,则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捐款合同没有成立,但被告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捐出100万,故意欺骗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应对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首先需讨论赠予合同是否成立。

所谓赠予是指赠予人将自已的财产作出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予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赠予合同在性质上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对此我国民法界历来有不同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赠予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予合同即宣告成立。

如果双方达成赠予的合意以后,赠予人可以不受合同拘束,随时撤回赠予,必然会给受赠人造成损害。

如果为诺成合同,则不论赠与物是否交付,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

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案例:某科技公司A与某远东公司B协商订立生产篮球、打气筒等文具的合同;B提出A先根据B提供的图纸制作出样品,样品完成后双方在香港某地会面洽谈;A于是根据要求制作出模版和样品,在指定日期前往香港将样品提交给B,并向B提出了价款要求;B未对价格予以回应,但对样品提出了修改要求;后A按B的要求对样品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样品提交给B,此时,B以A提出的价格缺乏市场竞争力为由拒绝对与A签订合同。

A花费模版制作费38.5万元,缔约交通费2万元,以及这些费用的利息。

并且,在与B的缔约过程中,A拒绝了与C公司签订另一生产文具的合同的要约,合同标的额为60万元。

对于此案,在协商过程中B对A提出的价格未提出异议,可认为采取了默认的方式同意了A提出的价格,而后对协商的价款出尔反尔。

对于A,制作样品必须先要制作出模版;B的做法显然违反商业规则,意图在A已做出模版而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恶意压低价格。

因此,B应对A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当事人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是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缔约责任是违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即,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法定义务。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过错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有过错。

而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合同的缔结失败仅仅是一种商业风险,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比如,A与B商议将A的一幅名人字画卖给B,由B亲自到A所在的城市对画进行鉴赏无误后,双方再商议是否交易及价金等问题;但当B刚刚赶到A的住处时,不幸A家发生火灾,字画被大火焚毁。

在此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灭失而无法成立,而A对标的物的灭失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我国的立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假借订立台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这里的“其他”,《合同法》没有列举,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来具体阐释,常见的有:缔约一方未尽必要的通知、帮助义务,而导致对方缔约成本增加而致财产损失,缔约一方未履行告诉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损失的等等,案例中B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缔约过失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2)

缔约过失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2)

缔约过失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2)
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皇兵马俑”,2800元⼀个。

王某购买了⼀个,次⽇,王某以其购买的“秦*皇兵马俑”为复制品⽽⾮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

《⽂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物:
(⼀)国有⽂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国有馆藏珍贵⽂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物。

据此可知,本案中的秦*皇兵马俑属于国有⽂物,禁⽌买卖。

因此,商店不可能出售真正的“秦*皇兵马俑”,其⾏为也就不属于欺诈。

选项B.D说法错误。

国有⽂物禁⽌出售,这是国家法律明⽂规定的,王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此有误解。

因此,王某不属于重⼤误解,其⽆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

王某是一个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家经销商联系但均未成功。

某日他看到一个专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

只是自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交前两批的服装费。

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子装修。

王某于是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够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000元经营费,王某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受。

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

PPkao 考试网试结合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下列问题:(1)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2)假如王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下列哪些费用应当由A公司负责赔偿: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一个月的误工费;因此丧失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并分析原因。

答:(1)本题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责任。

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

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韩祥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后各国在立法上或在实践中承认了这一制度。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但一般都认为第42和43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概念研究是基础性的研究,我们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起源来分析这一制度的含义。

最早明确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学者耶林。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讨论。

从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开始应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问题。

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

”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

”之后,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也都先后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第42和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作者孙启超学籍批次200303学习中心哈尔滨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於向平论文成绩中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由于它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有的时候很难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入手,深入剖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并从此展开来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有着几个明显区别的。

同时也看到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关系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1)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一、违约责任 (3)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关系 (4)一、可撤销合同 (4)二、无效合同 (4)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5)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系 (6)一、效力待定合同 (6)二、效力待定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7)小结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第一章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规范了订立合同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

但是当事人往往基于自身的目的而采取不同方式的欺诈行为,从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就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规定,使得合同的订立有了一个健康的轨道。

二、维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实际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违约而造成对方利益受损的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

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该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货物质量标准和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交货的过程中,甲方由于疏忽导致货物交付延迟,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计划和产品质量。

公司因此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其延迟交付货物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货物质量标准,导致了公司的利益受损。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起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另一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对公司因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索赔中提出了明确的损失金额,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甲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综合规定,甲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解决由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问题。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及时补发符合合同标准的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并尽快恢复双方合同关系的正常状态。

综上所述,针对上述案例中甲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因疏忽或违约而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同时,一旦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正常履行。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做到严格履行合同,防范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司法考试(合同法一:概论至缔约过失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一:概论至缔约过失责任)
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

答案:A
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005年单项选择题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允许,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司法考试(合同法一:概论至缔约过失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题(合同法部份)
一、合同概论
1.2002年多选题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对应条文:
合同法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A
2.2022年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中的过失责任分析中文摘要: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杰林首创的。

此后,受到法学家和司法界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

我国原有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的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其调节商品流通作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无疑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并提供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建议目录:介绍 (3)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 (3)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四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5)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6)七、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6)结论7...................................................参考 (8)主体导读: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新的制度。

由于合同法的原则性和简洁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许多方面仍有不同看法。

本文试就违约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的。

1861年,杰林在他主编的《杰林杂志》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入理论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案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

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他们在毕业后一起创办了一家小型的网络公司。

为了扩大业务,他们决定与一家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购买一批产品进行销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小明负责审核合同条款,而小红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合同签订后的几个月里,小红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于是,小红向小明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建议,但是小明认为解除合同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拒绝了小红的建议。

后来,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客户纷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公司不得不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小明和小红开始互相指责对方,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和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疏忽、违约或者其他过失,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在审核合同条款时未能仔细审查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小红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导致了公司的严重损失。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他们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过失,但是这些过失都直接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因此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在实际执行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应当对公司的损失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避免因疏忽、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同时,当事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也应当意识到自己可能存在的过失,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减少损失的扩大。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避免因疏忽、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债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

债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

案例分析题1 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

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答:(1)条件。

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3)可以要求。

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

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

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答(1)不享有。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相信在我们的⽣活中很多⼈都不知道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那么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甲⼄双⽅在谈判过程中,甲向⼄允许如果⼄不与丙签约,则甲将与⼄正式签订合作合同。

⼄信赖甲的允诺⽽未与丙签约。

但甲最终拒绝与⼄订约从⽽使⼄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在缔约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它只能发⽣在合同的缔结阶段,⽽不能发⽣在合同成⽴后。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合同的订⽴应采⽤要约、承诺⽅式,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起始点应当以要约⽣效时为准;在要约未⽣效前,当事⼈还谈不上就缔约进⾏磋商,因此也就没有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2)⼀⽅违反依诚实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在缔约阶段,当事⼈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

先合同义务既不是由当事⼈约定的,也不是当事⼈可以排除的,它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缔约当事⼈各⽅的利益,基于诚实信⽤原则⽽赋予当事⼈的法定注意义务,它的内容依不同情形,主要是告知、说明、协作、照顾、忠实、保密、保护等。

(3)⼀⽅受有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以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因此,⼀⽅受有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为,但另⼀⽅未受有损失的,也不发⽣缔约过失责任。

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当事⼈因信赖合同的成⽴和有效⽽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订⽴合同的费⽤、准备履⾏的费⽤等,⽽不包括履⾏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案例分析

缔约过失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四——缔约过失责任吴清旺案情2000年5月,浙江省某集团公司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

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

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

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

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宁波另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以188万元中标。

集团公司当即通知该餐饮管理公司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

中标次日,该管理公司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

中标后第十天,原告持1 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

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

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焦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点:1.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餐饮有限公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不构成。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投标、定约的损失45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范围等问题。

一、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在缔约磋商阶段缔约人故意或有过失地违反缔约过程中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完整版)债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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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 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

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答:(1)条件。

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3)可以要求。

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

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

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答(1)不享有。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案例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和商业活动的迅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这将引发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产品,并在合同中明确了交付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时,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向B公司交付产品,导致B公司在某个重要订单上出现了供应缺口,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责任追究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本案,A公司的缔约过失明显,并给B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B公司有权向A公司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标准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由于A公司的缔约过失造成了订单无法及时完成,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这一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受损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进行合理的计算。

B公司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合同文件作为证明。

五、案例分析与裁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会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综合应用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裁决。

法院将会尽量维护受损方的利益,对于违反合同责任的一方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的缔约过失明显,导致B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A公司必须向B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弥补B公司的经济损失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谨慎细致,确保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发生缔约过失。

对于违反合同责任的一方,法律将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受损方来说,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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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出guo司法提供了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案例在处理的时候想对来说更为复杂,同样需要考生多方面的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阐述。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例概述】原告:漳绥石油公司被告:漳浦县丝钉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自1974年建成投产以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逐年加重,当地居民上访有关部门后漳浦县环保局于1996年4月8号做出复函要求被告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1996年4月19日被告在未对废水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出租给原告进行同样的经营,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将业已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环保局要求整治的情况告知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风险保证金50万元、租金16万元,1996年5月3日被告将厂房移交原告,原告投入生产铁丝。

到同年年底因当地居民出阻止而被迫停产,1997年1月该厂被列为停产并转移企业。

同年6月14日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押金、租金及经济损失。

被告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11月27日诉至法院,称:被告隐瞒实情与本公司签订合同,至我方投入生产不久便停产并蒙受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押金、租金66万元并赔偿我方损失。

【案情分析与争议焦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使用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分析解决本案是合理,而这样的分析便涉及被告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概念:缔约过失责任诞生于德国,为著名法学家耶林所创,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接触过程或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42、43条对缔约过失做了专门规定。

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前。

保护在缔约过程中因另一方当事人过失而承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初衷。

案情使用这一要件。

本案中,被告在租赁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该厂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县环保局要求治理污水做到达标排放等重要真实情况,而这一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二:缔约人一方违反依诚信原则应当负有的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之前,依诚实守信原则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附随责任。

常见的先合同义务有通知、协助、告知、保护、保密、禁止恶意磋商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通知、说明、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原则符合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告知,厂房存在严重污染的情况及环保局要求治理而尚未治理的情况告知原告,因为这些问题可能使原告租赁该厂后随时面临被关停的危险,影响正常经营,违反《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三:相对人受有损失。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相信合同会成立和生效,但由于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对方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因居民抗议停产并被列入转迁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符合缔约构成要件的第三条这里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承受的停产损失,是跟被告未告知实情有真实联系的,因而可以认定本案被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动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五:违反义务方必须有过失。

本案中被告因为谋求经济利益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原告签下租赁合同,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符合该构成要件。

但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需要三个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因果关系。

其中因果关系要求相对人(利益受损方)未有错误而受有损失。

而本案中,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对可能影响经营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内的不利因素进行论证和考虑(考虑到当时的污染情况这样的论证是可行的)因其疏于论证和考虑,故其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全因被告隐瞒实情引起还包括相对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欺诈行为。

但基于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被告方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分析本案是合理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对缔约过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在于使缔约一方的利益恢复到受破坏的缔约信赖关系产生之前的状态。

所以因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超过合同成立时相对人所能得到的利益。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方存在缔约过失,可以判令合同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第58条,原告应将厂房、土地、设备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风险保证金及租金。

但考虑到本案中双方都有过失,使用过失相抵原则,因原告过失小于被告,故对被告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

【案件审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订约时依法负有告知原告有关该厂存在严重污染和未进行彻底整治的义务,被告没有如实告诉这一重要事实,违反诚信原则,已经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

被告因合同所得利益应该返还原告,原告实际占用该厂房设备进行生产期间应比照租金支付占有费用。

原告未在订立合同前对环境污染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和做出可行性生产论证,亦有一定过失责任,故双方因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责任。

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财产租赁合同,原告将厂房、土地、设备移交被告,被告愿意承担2年零2个半月租金344500元,扣除后被告退还原告风险保证金315500元;双方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答案答:(1)本题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责任。

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

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

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契约义务。

具体包括: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3)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

4)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5)忠实义务。

6)保密义务。

7)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如果双方的谈判已经进入一定的阶段,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地相信其会与之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那么中断谈判就是有错的。

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的谈判以及A公司负责人的承诺,就足以使王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假如A公司意图提高费用等,也应当及时通知王某,而不是等到王某已经花费资金找到店址,需按承诺签合同时才告知。

况且A公司派人调查了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没有不当。

因此,A公司仅以经营自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且不予赔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理由。

(2)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理论,信赖利益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标的物以及为此支出的费用。

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

第三,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但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是受害人任意支出的。

本案中,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以及王某为了寻找店址而专门请了一个月假的误工费用,显然都是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应当得到赔偿。

至于其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看似符合上述第1条,但该费用因为发生在A公司承诺之前,况且是王某想要寻找机会所必须支出的,与A公司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得到赔偿。

王某因与A公司谈判所丧失的其他机会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

这些损失不包含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因为机会本身就是很难确定的,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在举证上也存在困难。

这种损失无须赔偿。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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