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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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案例及分析

例一:违反建设程序引起工程索赔

案情:

甲方:××通用机械厂

乙方:××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2003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作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以下问题: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的工作了。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延期开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称:“××通用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延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临时材料库及工棚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搅拌机、卷杨机租赁费;钢管脚手架、模板租赁费;工人窝工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税费;共10项合计40.5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由于甲方未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引起了乙方的工程索赔。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完成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而在本案中,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乙方为此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而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与设计概算相差很多的情况,于是不得不做出“方案另议,延期施工”的决定。乙方因此提出工程索赔。甲方为此损失40.5万元。

案例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返修责任

案情:

2004年,某商业总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为商业总公司建造一栋8层营业、办公两用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时间为2004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004年12月25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合格质量部门检验,大楼部分非关键性地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影响大楼的整体使用,此时建筑公司因另一工程急需马上开工,于是便提出少收部分工程款作为补偿,建筑公司不再返工重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地方,随后,建筑公司将施工队伍全部调往他地。商业总公司不同意,要求建筑公司返工重建。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由于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影响整体工程的使用,承包方可否以少收工程款的方式免除其返工改建的义务。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总公司有权要求某建筑公司返修。另外,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提供资料错误造成质量问题

案情: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

题。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起诉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经过法庭辩论查证,结论是该厂车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某厂自行确定解决办法,不在本案处理范围。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市设计院接受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认真审查,防患于未然,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担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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