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附件6湖南省燃煤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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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湘发改能源[2011]204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1]2044号)各市州发改委:为加强我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审核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等方式,其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和运行监督。

第三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开发运营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生物质发电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燃料充足、稳步发展”的方针,主要协调好生物质发电项目开发布局与燃料来源、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和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指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未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

自备电厂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备电厂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备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电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备电厂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自备电厂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及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2.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3.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4. 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

第九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3. 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事故调查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2. 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3. 事故处理结果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需要。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自备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确保自备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维护环境生态平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所有自备电厂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文明和卫生管理规定。

3. 自备电厂负责人应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并通过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4. 本管理制度的内容适用于自备电厂的全体员工,不得有任何例外。

二、安全管理1. 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运行。

2. 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操作方法。

3. 自备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 自备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5. 发生事故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

三、文明管理1. 自备电厂员工必须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

2. 在工作中,员工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调整设备参数和操作工艺。

3. 自备电厂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4. 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文明行为,惩罚违规行为。

四、卫生管理1. 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员工的卫生安全。

2. 自备电厂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

3. 所有员工应经常进行个人卫生保健,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上岗作业。

4. 自备电厂应配备急救箱和常用药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保健服务。

五、监督与执法1. 自备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文明和卫生主管,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2. 自备电厂应与相关政府机构合作,接受监督和执法。

如有违规行为,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3. 自备电厂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4. 自备电厂应与公众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尊重公众的权益。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范文自备电厂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确保电厂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营,保证供电可靠性,提高电网的供电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定义1. 自备电厂:指由发电企业自行建设或投资建设的售电直接给用户的发电设施。

2. 运营管理:指对自备电厂的持续运营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3. 供电可靠性:指自备电厂提供的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供电质量:指自备电厂提供的电力供应的电压、频率、波形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度。

第二章自备电厂的建设管理第四条规划和设计1. 自备电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设计标准。

2. 自备电厂的设计应合理安排主要设备和系统的位置,确保设备和系统的配合协调、互相支持。

3. 自备电厂的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合理布置噪音、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施工管理1. 自备电厂的施工应按照国家相关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2. 自备电厂的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自备电厂的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运行试验和验收1. 自备电厂的设备和系统的试运行应按照相关试运行规程进行。

2. 自备电厂的设备和系统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三章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第七条运行管理1. 自备电厂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 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维护养护、故障处理等内容。

3. 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修计划、维修人员培训等内容。

第八条安全管理1. 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2. 自备电厂应加强设备和系统的安全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隐患。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模版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模版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管理自备电厂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备电厂的全体工作人员,并包括自备电厂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所有进入自备电厂工作场所的公司员工和来访人员。

第三条自备电厂应制定并完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体系。

第四条自备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各类岗位职责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自备电厂应对所属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要求和安全操作方法,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自备电厂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安全知识和培训。

第九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和完善灭火器材的配置和使用制度,确保设备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第十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自备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文明管理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施工作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应组织开展各类文明施工评比活动,激励员工文明施工,树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自备电厂应建立文明办公制度,规范办公行为,营造和谐文明的办公环境。

第十五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噪声、灰尘等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自备电厂应加强环境保护,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减少水源和大气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08年9月2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 (2)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3)第四章供用电秩序维护 (6)第五章监督检查 (10)第六章法律责任 (11)第七章附则 (1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

第七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包括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九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

附件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

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

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

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

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一)统筹纳入规划。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保护员工身体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营造安全文明的生产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1.自备电厂领导班子应实行安全稳定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2.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自备电厂内安全环境、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危险源等的检查、督促、考核并建立统计和档案。

3.自备电厂开展安全稳定生产宣传教育,发挥群众作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督促员工自觉地维护安全生产,做好发现、报告事故隐患和遏制事故的扩散。

2.2 安全环境1.自备电厂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垃圾并保持站点及厂区整洁。

2.对于环境污染物或有害物的存货及使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把关,严加管控,严防泄漏事故的发生。

2.3 安全设施1.自备电厂应在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及生产周边区域设置明显、醒目、易于识别的安全标志,安排清晰明了的人员和物品通道,并做好警示标识标注。

2.自备电厂应在主要安全受到威胁的地方、场所、设备及通道等位置、区域设置专门的安全设施。

2.4 安全设备1.自备电厂应每年对主要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2.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确保能够对设备实施正确、有效的维修和保养,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2.5 危险源治理1.自备电厂应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进行清查,采取必要的隔离、标识、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以及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2.如果发生危险源泄漏、事故等特殊情况时,自备电厂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处理,并及时进行事故后处理、报告和教育。

三、文明卫生管理3.1 环境卫生管理1.自备电厂应确保厂区、员工宿舍、办公场所等环境整洁干净。

2.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其它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3.2 个人卫生管理1.自备电厂应做好洗手、消毒、隔离等个人卫生工作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并及时传达疫情防控要求等相关政策。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火电机组长期备用期间随调随开和长期运行期间稳定生产的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火电机组长期备用期间随调随开和长期运行期间稳定生产的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火电机组长期备用期间随调随开和长期运行期间稳定生产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湖南电网水电比重大,火电机组“长峰长谷”的运行特点,提高公司火电机组的竞争能力,特针对火电机组在长期停备和长期运行两个特殊时期(以下简称“两个时期”)的生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两个时期”,企业要规范管理,防止麻痹大意,确保生产指挥畅通高效,人员、设备状态良好。

要把长期停备的生产淡季当作管理的旺季,做好基础工作,确保机组随调随开;把长期运行的生产旺季当作特别阶段,高度重视,全厂协调一致,确保机组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第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编制“确保机组长期备用下随调随开和长期稳定运行预案”,有关措施应在保证生产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基础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火电企业,水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各火电企业应成立确保机组长期备用下随调随开和长期稳定运行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两个时期”安全生产和燃料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厂领导担任组长,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设备、运行、检修、燃料(含燃油)和物资管理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

其职责主要为:(一)负责启动、组织执行和终止有关预案,确保“两个时期”的生产秩序正常、安全形势稳定。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两个时期”的特殊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适时检查,落实责任。

(三)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和分析,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章预案的分级、启动和终止第八条在发电供大于求的形势下,火电机组的“两个时期”在全年的每个月都可能出现。

一般情况下,在丰水期,长期停备的机组相对较多;在枯水期,长期运行的机组相对较多,电厂应根据实际发电情况,做好相应预案。

第九条长期停备指停备时间超过7天;长期运行指机组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个月(含异常停机24小时以内)。

第十条长期停备按照停机时间分三级,7天至1个月为一级,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为二级,3个月以上为三级。

燃煤发电供电管理制度(汇总)

燃煤发电供电管理制度(汇总)

燃煤发电供电管理制度(汇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供电管理,提高供电质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

第三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四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市场分析,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确保电力供应与需求平衡。

第六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故障抢修机制,确保在发生电力故障时迅速、有效地进行抢修,缩短停电时间。

第八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服务质量,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供电线损,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电服务。

第三章环保与节能减排第九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一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燃煤发电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煤发电供电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

自备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电力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而自备电厂作为分布式能源的一种形式,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自备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是对电力设施本身的保护,更是为了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稳定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背景自备电厂是指由企业或者个人自行建设并运营的发电厂,通常用于为自己提供用电服务或者向电力市场进行售电。

自备电厂的发电规模和种类多样,包括燃气电站、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因此其安全管理面临多样化的挑战。

三、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自备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是自备电厂管理的基石,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障人员安全:自备电厂往往位于城市或工业区域,发电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能有效保障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 保障设备安全:自备电厂设备复杂,一旦发生故障或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 保障供电稳定:自备电厂的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用电方能否正常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发电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确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层级。

•设立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管理小组,制定安全目标和计划,推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2. 安全培训与教育•通过定期培训、安全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定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监测和巡检制度,加强对设备状态和工作环境的监控,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4. 应急预案和处理•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处置程序。

•组织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配合水平。

5. 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3篇)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3篇)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全厂营造和保持一个整洁、卫生、文明的生产环境,提高全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现场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状况,体现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形象的反映,也是企业员工基本素质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管辖区域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将所辖卫生区域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到班组、岗位,做到设备环境卫生责任到人。

第二章各部门卫生区域划分为明确全厂各部门卫生区域,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监部在厂部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运行部、检修部、保洁队等单位进行卫生区域划分的基础上,于____年____月对卫生区域划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修订。

第四条汽机部分:(一)运行专业:1、汽机厂房零米所有门、窗台、卫生。

玻璃2、汽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转机卫生(含电机),汽机房各层电缆桥架卫生。

3、操作箱、配电箱、事故按钮和消防箱、灭火器等所有设备、器材外部卫生。

4、汽机____米平台所有设备卫生,汽机冷油器、汽机主厂房房顶卫生。

5、循环泵坑、循环泵入口水井、主厂房4.5管道间、____米加热器和油箱平台、滤油器,十二米平台、疏水扩容器和疏水箱、零米减温器和分汽缸,低位水箱和换热站设备、地面和门窗卫生。

6、汽机房零米至____米以下,____米平台等处钢梯、栏杆卫生;汽机房内____米以下灯具卫生。

(二)检修专业:1、化水多介质、过滤器、阴阳床、混床顶部卫生2、汽机主厂房及所辖范围内所有管道、阀门卫生。

3、汽机高中低压加热器和轴封加热器、主油箱、凝汽器、除氧器和连排扩容器及附属管道阀门卫生;除氧器平台照明灯具卫生。

4、汽机主厂房行车卫生;锅炉____米固定端____米#1机来汽门平台。

5、机力塔平台、楼梯、栏杆、管道卫生。

第五条锅炉部分:(一)运行专业:1、锅炉零米层门窗玻璃卫生(包括窗台)。

2、冷渣机、给煤机、返料风机(含隔音罩)、一、二级链斗机(含电机)卫生;一、二次风机和引风机(含电机)卫生。

湖南省某火电厂物资计划申报及领用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湖南省某火电厂物资计划申报及领用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附件:湖南省XXX电厂物资计划申报及领用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加强物资管理,规范物资计划及领用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1。

2物资计划必须根据物资计划类别,按照年度《预算手册》所列项目和月度消耗情况进行申报.1.3物资领用时必须按计划领用,并且做到当月领料,当月开票。

1。

4物资计划及领用坚持分级审批的原则。

2 物资计划申报审批规定2.1物资计划分类物资计划包括备品备件计划、消耗材料计划、零星固定资产计划、工器具计划、外委加工及修理计划、劳保用品计划、办公家器具计划等。

2。

1。

1根据项目的不同,备品备件计划又分为如下几种计划:技改、反措、更新改造工程、日常检修(含大小修)、紧急抢修备品备件计划。

2。

1。

2消耗材料计划可分为一般消耗材料计划和项目专用消耗材料计划.前者指一般生产维护用耗材,后者指技改、反措、更新改造工程等项目专用消耗材料。

2。

1。

3 单价在2000元以上、能够独立发挥作用、使用年限为一年以上的物资均属于固定资产,需按零星固定资产计划程序申报。

2。

1。

4 工器具(含试验、测试用仪器)计划:系指单价在2000元以内的工器具的申请计划。

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工器具属固定资产,需按零星固定资产计划申报。

2.1.5 外委加工及修理计划,指我厂确无能力加工及修理的。

2。

1.6 劳保用品计划包括《湖南省XXX电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内规定的物资(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标准发放的洗理用品、特批的劳保用品计划。

2。

1。

7 办公家器具计划,系指各部门申报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器具的计划。

2.2 物资计划编制的要求备品备件计划、工器具计划、外委加工及修理计划、项目专用消耗材料计划必须由部门专责工程师(或以上人员)编制;一般消耗材料计划、特批的劳保用品计划、办公家具计划由部门记录员或材料员编制;按标准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洗理用品计划由物资部计划员编制;所有物资计划都必须经部门主任批准签名。

2。

3 物资计划申报的时间要求2.3.1 大修备品备件计划提前6个月申报;大修消耗材料计划提前3个月申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湘经信能源〔2014〕275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经信能源〔2014〕275号各电煤储备承储企业:为规范和推进我省电煤储备工作,提高全省电煤供应的保障能力。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煤储备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电煤储备任务完成好、规范标准高、资金管理严、保障能力强,为切实缓解我省煤炭季节性供应矛盾,保障全省电煤稳定供应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6月13日附件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我省煤炭供应季节性紧张矛盾,提高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全省电力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996号)和省政府2009年第42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以及近年来电煤储备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电煤储备是指湖南省政府委托省网统调主力火电企业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电力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之前储备的,在我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电煤供应紧张情况下,有可能影响全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时,确保电力运行所需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能源保障工作的资金。

电厂燃煤管理制度

电厂燃煤管理制度

燃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火力发电厂中,燃煤费用占发电成本的比重很大,所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燃煤核算是否正确,调控手段是否有效,对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关键作用。

为使我厂燃煤管理各个环节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GB/T18666--2002 《商品煤质量抽查与验收方法》及我厂燃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燃煤计划、运输、入厂煤数量及质量控制、入厂煤价格管理、入炉煤质量及数量控制、发电燃煤成本的会计核算、煤场管理、盘存及盈亏控制、运输车辆及卸车队伍管理、票据传递管理等各环节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厂燃煤的计划、采购、计量、采制样、化验、煤场管理、统计、监督等有关的单位或部门。

第二章燃煤的采购计划第五条燃煤计划由燃料科负责编制。

第六条采购计划编制时间、燃料科根据我厂每月的生产计划、煤场存煤情况、市场资源情况,于每月25 日前编制次月燃煤采购计划,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应于11 月10 日前报经管科汇总平衡第七条采购计划数量依据煤场存煤量一般控制在20—25 天的用量,春节(或汛期)控制在40 —45 天的用量。

第八条采购计划质量要求:全月进厂煤质挥发份(V ad )、12% 以上,灰份(A ad )33%以下,含硫(S t.ar )0.5% 以下,应用基低位发热量(Q net.ar )5000Kal/Kg (20908j/g )以上,全水(M 仙)旱季小于8%,雨季小于10%,入场煤和入炉煤热值差w 150千卡/千克;全年进场煤平均低位发热量应控制在5000 大卡/Kg以上。

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进厂煤价格控制,在保证平均煤质、不影响锅炉安全稳定燃烧的条件下,经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低价格采购部分低于上述标准的燃煤。

第九条采购计划经济比较:燃料科要加强市场调查、掌握价格变动趋势,经济采购,价格(含煤价、运价)调整需经物价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自备电厂的安全生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一)厂长是自备电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全体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定,不得违章操作。

三、安全设施和装备(一)自备电厂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消防器材、消防水源等,确保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二)自备电厂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设备,如防护网、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

(三)自备电厂必须做好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生产安全(一)自备电厂必须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确保能够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二)自备电厂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自备电厂必须制定工作场所安全规程和操作规定,指导员工的工作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自备电厂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五、环境保护(一)自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减少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二)自备电厂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定期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进行检测和监测。

(三)自备电厂必须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噪音、振动和电磁辐射等问题的管理。

六、文明卫生(一)自备电厂必须制定文明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生活行为和工作环境。

(二)自备电厂必须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清洁。

(三)自备电厂必须配备完善的厕所和洗手间,保障员工的卫生需求。

七、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一)自备电厂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自备电厂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三)自备电厂必须建立事故调查和分析机制,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备电厂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自备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自备电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人员包括自备电厂的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自备电厂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自备电厂应当充分重视员工的安全文明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自备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文明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组织部门和岗位的具体安全文明卫生职责,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六条自备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文明卫生档案,保留并归档相关安全文明卫生记录,便于日后查阅和审计。

第七条自备电厂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卫生评价与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文明卫生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控。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自备电厂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确保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第九条自备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对危险品、危险区域等进行科学分类和标识,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自备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包括安全检查和巡视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自备电厂应当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其熟悉安全设备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能力,确保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进行事故的记录、分析和教训总结,以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火电机组长期备用期间随调随开和长期运行期间稳定生产的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3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火电机组长期备用期间随调随开和长期运行期间稳定生产的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3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火电机组长期备用期间随调随开和长期运行期间稳定生产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湖南电网水电比重大,火电机组“长峰长谷”的运行特点,提高公司火电机组的竞争能力,特针对火电机组在长期停备和长期运行两个特殊时期(以下简称“两个时期”)的生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两个时期”,企业要规范管理,防止麻痹大意,确保生产指挥畅通高效,人员、设备状态良好。

要把长期停备的生产淡季当作管理的旺季,做好基础工作,确保机组随调随开;把长期运行的生产旺季当作特别阶段,高度重视,全厂协调一致,确保机组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第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编制“确保机组长期备用下随调随开和长期稳定运行预案”,有关措施应在保证生产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基础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火电企业,水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各火电企业应成立确保机组长期备用下随调随开和长期稳定运行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两个时期”安全生产和燃料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厂领导担任组长,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设备、运行、检修、燃料(含燃油)和物资管理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

其职责主要为:(一)负责启动、组织执行和终止有关预案,确保“两个时期”的生产秩序正常、安全形势稳定。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两个时期”的特殊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适时检查,落实责任。

(三)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和分析,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章预案的分级、启动和终止第八条在发电供大于求的形势下,火电机组的“两个时期”在全年的每个月都可能出现。

一般情况下,在丰水期,长期停备的机组相对较多;在枯水期,长期运行的机组相对较多,电厂应根据实际发电情况,做好相应预案。

第九条长期停备指停备时间超过7天;长期运行指机组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个月(含异常停机24小时以内)。

第十条长期停备按照停机时间分三级,7天至1个月为一级,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为二级,3个月以上为三级。

企业燃煤电厂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燃煤电厂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燃煤电厂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燃煤电厂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高效和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燃煤发电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燃煤电厂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坚持科学管理、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安全第一的原则,努力提高电力生产质量和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清洁的电力供应。

第二章生产运行管理第四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检修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

第五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加强设备运行监测和分析,确保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对关键设备和重要环节,要制定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故。

第六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第七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开展节能减排工作,通过技术改造、管理优化等措施,降低能耗、减少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作场所,要及时整改。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重视员工队伍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开展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促进员工个人和企业的共同成长。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企业燃煤电厂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运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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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南省燃煤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用电和用热需要,采用煤炭或煤矸石作为燃料,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厂。

在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下,自备电厂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后,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通过交易机构按交易规则有序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条燃煤自备电厂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新(扩)建自备电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统筹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五条鉴于现有环境承载能力、火电发电装规模及利用情况,除背压式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外,禁止新(扩)建纯发电燃煤自备电厂或机组。

新(扩)建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或机组,应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

第六条鼓励企业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

企业计划立项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需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确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是否符合湖南省电力发展规划,项目规模是否与企业产能相适应。

第七条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燃煤自备电厂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严禁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第九条严禁自备电厂私自架设线路向外供电。

第三章并网运行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并入电网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十一条并网自备电厂应配置满足涉网安全要求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通信等设施,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同意不得
擅自改变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参数,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出口、上网关口、厂用关口应按《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DB32/991-2007)要求,配置电能计量装置并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

已投运自备电厂电能计量装置不符合要求的,2017年底前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申请并网应按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电网设计报告,电网企业组织接入方案的技术评审。

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及时做好并网服务。

第十四条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如停止发电,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交易机构报告;停止发电连续超过1年以上,如需再度启动要求并入电网,应提前1个月向电网企业报告,经电网企业同意后方可重新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并网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

第十六条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两个细则”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按照调度指令承担湖南电网的调峰任务,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分摊,获得收益。

第十七条并网自备电厂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参数。

第四章节能减排
第十八条自备电厂应按国家规定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和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满足国家以及湖南省最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自备电厂应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监管部门联网,主动接受监管。

第二十条对于2019年底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自备电厂,采取停产改造的措施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第二十一条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相关相关能效标准。

供电煤耗、水耗高于湖南省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电厂,要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

第二十二条对机组类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限期强制淘汰关停。

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最新标准的自备电厂要限期实施升级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各市(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有序强制淘汰关停。

对于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自备电厂,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中的任意两项。

淘汰关停后的机组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

主动提前淘汰自备电厂机组容量和电量可按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生产运行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限批其所属企业新建项目。

第五章市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满足下列条件的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可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
(二)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三)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
(四)进入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五)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拥有自备电厂但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第二十七条自备电厂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出售和转让,出售转让后其自发自用供电范围限于法人所属企业,内部新增供电线路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当自发自用供电范围超出法人所属企业时,电厂自动转为公用电厂,按公用电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自觉承担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自备电厂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备电厂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定的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三十条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容费,系统备容费用由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的系统备容费计入电网企业收入,并由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时统筹平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制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自备电厂建设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认定,自备电厂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交叉补贴收费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经信委负责自备电厂调度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驻湖南省专员办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费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负责自备电厂发电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自备电厂安全督查管理,督促自备电厂对查出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省环保厅负责自备电厂环评和环保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网企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自备电厂进行管理,负责自备电厂并网服务、运行调度,依据政策收取系统备用费、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三十八条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会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自备电厂的监督检查,确保自备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省发改委(能源局)及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加强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容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同财政部驻湖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自备电厂缴纳政府性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欠缴、拒缴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拒缴或拒不整改的自备电厂,停止办理用电业务,解除并网,纳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其他相应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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