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9【实施日期】1999.1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管辖的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管理是指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管理。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辖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省海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与海域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省,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域使用与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使用海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海域使用管理第八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使用海域。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编制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以市场方式出让地热探矿权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6〕65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以市场方式出让地热探矿权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以市场方式出让地热探矿权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6〕650号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恳请省厅投放地热探矿权的请示》(承国土资呈[2016]3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令【2016】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4号)要求,经研究,拟委托你局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出让“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乡御道口地热勘查”等7个地热探矿权(出让探矿权名单和勘查范围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函告如下:一、要严格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挂牌出让工作。
二、要制定矿业权出让方案,确定出让时间、出让底价、起始价、保证金、保障措施等,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相关文件。
三、确定出让底价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会商,评估结果、底价、报名情况要严格保密,严防“暗箱操作”。
四、发布出让公告前,要到现场踏勘,保证出让区块范围的准确性,及时处理妨碍挂牌出让的有关问题。
五、公告公示内容和形式要符《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文件的规定。
六、发现有矿权纠纷、争议未解决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出让情况的,可中止(终止)出让,并及时报告省厅。
七、要对矿业权交易进行全程指导和监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出让方案、底价确定会议纪要、公告公示资料、出让过程记录、成交确认书等有关市场出让资料要按矿业权分宗建档备查。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冀海发[2013]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海洋局【发布日期】2013.07.04【实施日期】2013.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冀海发〔2013〕17号)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用海行为,避免批而不用造成海域资源闲置,建立用海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2013年7月4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闲置海域的处置力度,规范海域使用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闲置海域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发使用的海域。
第三条闲置海域处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审批项目闲置海域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批的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闲置海域的调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闲置海域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海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海域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域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域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域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23〕56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2023年海域使用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计划》,省厅将组织对2023年3月31日前省级批准的用海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检查方式(一)检查范围按照抽取比例不低于5%要求,从全省海域使用项目抽查对象名录库中定向随机抽取21个用海项目作为检查的对象。
定向抽查范围为省级审批项目用海监管发现问题的项目。
(二)时间安排9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检查方式和人员组成(一)检查方式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从全省海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6名执法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测量、填写监督检查表等方式,对定向随机抽取的21个用海项目是否按照批复内容使用海域进行检查。
(二)人员组成第一组:组长:李林厅海域海岛管理处二级调研员成员:董文禄厅执法局副局长刘进征厅海域海岛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技术人员1-2名第二组:组长:齐会波厅海域海岛管理处一级调研员成员:魏伟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副处长张学兵厅执法局一级主任科员技术人员1-2名三、有关要求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基层管理部门和被抽查用海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实事求是介绍项目用海有关情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确权登记表和不动产权(含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海域使用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137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重要意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完善海域资产产权制度,是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海域利用方式出现新变化,海域立体开发成为现实需要。
因此,完善监管保护制度,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规范海域立体开发行为,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海域立体开发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区分主体功能和兼容功能,用海主体功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兼容功能不能影响主体功能的发挥。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要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主体功能和兼容功能要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一)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的立体分层设权1.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仅使用单一层海域的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等线性工程,可以实施分层设权管理。
实施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项目,在用海申请和续期时,要明确用海方式和具体使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范围;在用海批复和海域不动产登记时,除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外,还应注明项目实际使用的立体分层空间范围。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冀海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海发〔2010〕6号)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各沿海县(市)海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用海管理,确保海域开发有序进行,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建设用海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海1、实行建设项目填海造地的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申请用海前必须签订用海承诺书,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海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必须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和项目建设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
工业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以外的海域,投资强度原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三等海域不低于1125万元/公顷,四等海域不低于780万元/公顷,五等海域不低于660万元/公顷,六等海域不低于590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业设施用海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建设项目总用海面积的7%,工业建设项目填海造地范围内严禁建设住宅、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公园、大广场和绿化带等;严禁以公用基础设施的名义圈占海域或改作工业、商住等其他用途。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允许进行填海造地或对项目填海造地面积予以核减。
2、引导产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聚。
鼓励和引导新上工业类建设项目向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几个较成熟的临海工业区集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省厅组织编制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7日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住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邮编: 050051电话:0311- 传真:*************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该探矿权位于县(市、区)镇(乡),勘查项目名称:,勘查区面积:(大写)(小写平方公里)。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12345…(表格不够,可另附页)第三条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出让价款及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确认书或批准文件编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冀自然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0〕1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对河北省海洋局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月20日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冀政办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科学界定、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以下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培育与创造、转化与运用、保障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水平,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市、县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关于唐山国际旅游岛围海养殖项目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版)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关于唐山国际旅游岛围海养殖项目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版)
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关于唐山国际旅游岛围海养殖项目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版)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要求,现对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唐山国际旅游岛围海养殖项目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版),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23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异议,均可向我厅书面反映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河北省地质资料馆,河北省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院101室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1.唐山国际旅游岛围海养殖项目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全省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职责,规范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强化成果利用监督,省厅制定了《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7日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省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7月7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对本省海域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也应遵守本规定。
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的管理和监督。
沿海市、县(含县及市、区,下同)海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海洋行政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海域使用审批,协调海域开发和利用;(二)监督国家及本省有关海洋法规、规章的实施;(三)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四)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五)组织拟定本省海洋开发规划;(六)负责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海域内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八)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省及沿海市、县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其在海域内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据海洋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六条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持有向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有关资料,向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海域使用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14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14号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河北省海洋预报台: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82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4月13日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履行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职责,加强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的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观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负责研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涉及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信息的核实、约稿等信息报送工作。
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
河北省海洋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海洋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
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冀海发[2014]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海洋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海洋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海发〔2014〕3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优化建设用海项目审批程序,促进沿海地区率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用海单位通过填海造地或建设人工构筑物开展固定资产投资
的,可依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海域使用手续,在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登记)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事项。
二、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冀自然资字〔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1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转发你局,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严格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数据库成果完成质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依据。
二、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方案与土地转用征收由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批准实施后,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审批主体不同不能同步批准的,在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土地转用征收批准实施后,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三、加快“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已备案的“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项目可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可以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预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9•【字号】办字[2002]67号•【施行日期】200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办字[2002]67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海域勘界的时间从2002年到2005年,范围为我省所辖海域。
根据国家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我省海域勘界以陆域近海最后一个界桩为基准起点,调查勘测的长度自零米等深线延伸至12海里。
二、省成立海域勘界领导小组,组长由赵国昌(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周明(省海洋局局长)担任,成员有程鸿飞(省民政厅副厅长)、陈金城(省财政厅副厅长)、马玉禅(省公安厅副厅长)、屈强(省海洋局副局长)、孟庆祥(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段铁树(省交通厅副厅长)、马法严(省外办副主任)、韩振九(省水产局副局长)、续铁枢(省测绘局副局长)、李成友(省档案局副局长)、张绍勇(省边防局参谋长)、刘景旺(秦皇岛市政府副市长)、杨振义(唐山市政府副市长)、张春荣(沧州市政府副市长)组成。
在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下成立海域勘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海洋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海域勘界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拟定海域勘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海域勘界工作方案的实施;检查验收海域勘界工作成果;协调海域勘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和管理海域勘界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工作等。
三、海域勘界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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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
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招拍挂工作,委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中标人、竞得人与组织开展招拍挂工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部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做好工作衔接。
各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增加相应的网上审批
工作流程,确保招拍挂工作衔接顺畅,不影响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网上审批流程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守合同要求。
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中的合同条款签订出让合同,不得超委托事项签订出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和期限,不得擅自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变相降低项目准入门槛,不得擅自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做好合同备案。
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出让情况报告、宗海出让活动实施过程记录材料、宗海条件、申请人材料等,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管理。
招拍挂出让纳入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对违反招拍挂有关规定,未按招拍挂出让方案进行出让,未按要求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