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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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讲座(商经)
——鄢梦萱
一、司法考试中如何考商经法?——对商经的综合分析
(一)商法考试科目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在三国法中讲述)
(二)经济法考试科目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三)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006年、2007年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总体分值突破了100分大关,2008年有所下降,三科总共80分,其中商法在卷四中没有单独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导致比重下降。
商法部分2007年总分值为56分,其中分布在卷三为36分,卷四有一道20分的案例分析。2008年总分值为40分,均分布在卷三。卷三客观题在考查方式上仍延续了以往考法条的传统,但是这两年卷四的案例结合民诉内容,注重公司的实务操作,属于非常综合的题目。
2007年和2008年经济法年分值均为40分,题型均为客观题。
商法经济法可谓法条庞杂,内容繁多,复习备考时颇为令人头疼。但既然是考试,就有规律可寻。总体来看,商经三年来考察力度趋于平缓,基础试题增多。
二、09年商经考察趋势预测
(一)考试大环境稳定,对考生非常有利
(二)商经考察趋势预测
1.突出重要制度,尊重基础,放弃偏刁题目
(1)商法
商法“考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没有偏离这两个部门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教学重点。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容。
(2)经济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经济法考察中一贯的思路。比如经济法的试题难度下降,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偏题较少。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税收强制措施;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则;《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制度。试题的考察范围和出题点基本都是大家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
2.加大法律修订内容的考察力度
试题中充分大量地体现了法律修订的内容,新通过的重点法律往往着力考察。如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将有限合伙制度上升为企业的法定形式,是该法中的重中之中,考察比重相当之高。
经济法, 2009年复习仍然要以《劳动合同法》为考试重点,《反垄断法》和《城乡规划法》作为新法也有涉及。
09年需要掌握的新法:
【示例】
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修订主要集中在下列方面:
第一,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置于财产保险之前。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
2.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3.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5.对保险金的继承,强调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死亡事件发生时,新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该规定和《继承法》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司法解释不同,一定不要混淆。涉及到意外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保险金的继承问题时,必须以《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来处理。
【易混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略)第三,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示例】《食品安全法》
本法有下列制度性的突破: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立法最为核心的问题。
2、强调食品添加剂将实施许可制度。
3、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4、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5、对不安全食品的处罚方式,由单一的行政处罚转向司法赔偿。规定了消费者请求民事求偿的十倍惩罚性措施。
6、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
【示例】《专利法》
本法与司法考试相关点修订幅度不大,主要集中于:1、不得违法利用遗传资源取得专利;2、实行绝对新颖标准原则;3、保障专利权共有人,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4、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以完善专利侵权诉讼规则。
3、联系现实,关注社会
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08年反映了这一点,如环境保护法考察了4题,证券法高达4题的题量,均是和当年的热点紧密相关。这要求我们在为09年复习备考做准备时,一定要关注民生、关注时政。
4、案例综合性加大——“非典型性”公司法案例
三、备考策略
(一)如何确定复习方向——掌握必考知识点
【讲解示范】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点1 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
【核心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考点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核心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考点3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核心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要点提示】
该考点近年常有试题出现,要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