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合集下载

商经法基本法律

商经法基本法律

一、《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第一2023 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构造,是否存在不标准的地方?为什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 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 条第一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削减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1〕要形成2/3 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 条第2 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依据《公司法》第177 条第2 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削减的效力。

〔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1)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构造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依据《公司法》第49 条第1 款,由董事会打算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由于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推断;其次,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冲突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打算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74 条第1 款,股东回购恳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 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可以说是一门相当庞大而复杂的学科,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

在学习商经法时,记忆技巧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和记
忆各种法律条文、案例和理论知识。

下面是一些可以帮助你记忆商经法口
诀的技巧:
1.制作思维导图:将知识点按照逻辑关系和层次结构绘制成思维导图,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之间的关联。

思维导图可以结合颜色、符号和图片等方式进行标注,在大脑中留下深刻的记忆印象。

2.分段记忆:将复杂的知识点分成若干个小段进行记忆,可以使记忆
任务变得更加轻松和可行。

每段的内容要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方便你进
行串联和回忆。

3.制作关键词和缩写:将一些复杂的法律法规、案例和理论知识转化
成简单易懂的关键词和缩写,有助于你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


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记忆需求,制定适合自己的关键词和缩写。

4.反复复习:记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反复复习是巩固记忆的重要手段。

通过多次重复复习和回顾,可以帮助你巩固记忆,提高记忆效果。

6.利用重要性和紧迫性原则:将知识点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排序,优先记忆和复习重要的知识点。

重要性和紧迫性原则可以帮助你集中精力
和时间记忆最重要的内容,提高记忆效率。

7.制定记忆计划和时间表:根据你的学习目标和时间安排,制定合理
的记忆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天要记忆的知识点和具体的学习任务。

有计
划的记忆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管理和分配学习时间,提高记忆效果。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相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所以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2.问题: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答案说A项(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是错的,请问法条依据是什么?答:因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理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实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A项错在直接二字。

法条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实行清偿。

3.问题: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在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之后,不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必须是在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必须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又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订立两次书面合同后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了,不受该条约束。

4.问题:破产重整程序终止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后就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后难道不应该开始重整程序么?为什么会说终止程序呢?答:重整和和解是破产的选择性程序,目的在于挽救面临困境但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从而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仅仅对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设定了时限,但是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年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协商执行,因为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是市场行为,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

郄鹏恩商经法讲义pdf

郄鹏恩商经法讲义pdf

郄鹏恩商经法讲义pdf郄鹏恩教授的《商经法讲义》是一本传统商法的专业教材。

本书对商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在经济法律的方面,更是特别深入。

以下是本书的主要内容:一、商法总论:本章主要介绍了商法的概念、特点和内容。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其特点是追求平等、自由、公正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内容上主要涉及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商事法律关系等内容。

二、商事主体: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主体概念、种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事行为: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种类、效力和解除等方面内容。

商事行为是指实施商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转让财产权和独占行为等。

四、商事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种类、形成和变更等方面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之间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公司关系和独占关系等。

五、合同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内容。

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种类、公司股权和公司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内容。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用来规范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股权关系等。

七、独占法:本章主要介绍了独占法的概念、种类、独占企业的行为和独占地位的保护等方面。

独占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总之,《商经法讲义》是一本非常详细的商法专业教材,内容涵盖了商法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经济法律方面,更是非常深入。

无论是从知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本书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一、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对应法条: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记忆口诀:十姨雇三栋舰十姨雇:即十一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舰:即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对应法条: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记忆口诀:他临危损财他:其他职权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财:检查公司财务3.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记忆口诀:迫公最无能销债迫:即破,担任破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公:国家公务员最无:即罪五,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能: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销:担任被吊销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附——有关犯罪种类:全权径直经秩挪污秽贿站占4.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记忆口诀:竟挪出宝戒竟:即竞,竞业禁止挪:挪用资金出:即储,不得私自储存公司资产宝:即保,不得为个人债务担保戒:即借,不得借贷公司资金5.股份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记忆口诀:窥见十分动人窥:即亏,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见:监事会提议十分: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动:即董,董事会认为必要人: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二、证券法1.发行债券的条件对应法条:证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记忆口诀:他似是知悉净额率政策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似是:即四是,累计债券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知悉:即支息,近三年平均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净额:股份公司净额不低于三千万,有限公司不低于六千万率:不得高于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政策: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2.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对应法条: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记忆口诀:企鹅跳企:即期,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鹅:即额,实际发行数额不少于五千万元跳:即条,仍然符合发行条件3.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对应法条: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记忆口诀:愧用一条喂表面意思:惭愧只用一条鱼喂它愧:即亏,近两年连续亏损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一:即义,未按募集办法履行义务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喂:即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为: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倾销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记忆口诀:小广将会情陷低迷表面意思:小广这人将会因陷入感情之中而情绪低迷小:即淆,混淆行为广:虚假广告行为将:即奖,有奖销售行为会:即贿,商业贿赂行为情:即倾,倾销行为陷:即限,限制竞争行为低:即诋,商业诋毁行为迷:即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混淆行为的情形对应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记忆口诀:七品名标志表面意思:第七等级的着名标志七品名:即企品名,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使人误解;擅自使用产品名称、包装或类似名称包装等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志:商品上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虚假表示产品质量3.有奖销售情形对应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记忆口诀:抽高脂荒内表面意思:抽掉高脂肪会使体内健康受损抽高:抽奖最高额超过五千元脂:即质,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荒:谎称有奖内:内定人中奖4.不认为倾销的情形对应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记忆口诀:专长记鲜活期血压表面意思:专门擅长记载鲜活期的血压专:即转,转产而低本销售长:即偿,因清偿债务而低本销售记:即季,季节性降价鲜活:销售鲜活产品期:销售即将到期的产品血:即歇,因歇业而低本销售压:销售积压产品5.限制竞争行为对应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记忆口诀:嬴政先溜达劫通标表面意思:始皇嬴政先溜达一下以便劫一通标嬴政先溜:即营政限流,公用企业或其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公平竞争或政府及部门限制经营或限制产品向内向外流通达:搭,违意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劫通标:即结通标,禁止招投标方勾结;禁止投标各方串通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应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记忆口诀:当许反披用表面意思:应当允许反披着用当:盗窃、利诱、胁迫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秘密许:允许他人使用不当取得的秘密反:违反约定侵犯秘密披用:披露使用四、个人所得税法1.应纳税所得对应法条: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记忆口诀:高薪老公偶然承租专利体恤她表面意思:赚很多钱的老公偶然租买专利来体恤她高:即稿,稿酬所得租:财产租赁所得所得薪:薪金所得专:即转,财产转让所得老:即劳,劳务报酬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即工,工资企事业单位所得体:个体工商户经营偶然:偶然所得恤:即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承:承包、承租经营他:其他所得2.免纳税所得对应法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记忆口诀:献铁将军酒席抚恤一肿腿脚表面意思:献给铁将军一桌酒席以抚恤他的一条肿了的腿脚献:即险,保险赔款铁:即贴,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将:即奖,省、国、军等发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军: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酒:即救,救济金席:即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抚:即福,福利费恤:抚恤金一:即议,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免税的所得肿:通准,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腿:即退,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离休工资等脚:即交,在我国从事外交的外国人员3.减征税所得对应法条: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记忆口诀:涝灾惨烈践踏涝:即老,孤老人员灾: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惨:即残,残疾人员烈:烈属踏:即他,其他批准减税的。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鄢梦萱商经法口诀2022版

鄢梦萱商经法口诀2022版

鄢梦萱商经法口诀不完全整理(不含知产)第一部分商法(一)公司法1、公司创立大会职权:2审2人1通过2、“善意、对价、手续全”适用:一股二卖第二次处分、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3、股东代表权诉讼:一求(交叉请求)二告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2年不开花,2年不结果,吵成一锅粥5、抽逃出资的认定:假利、假债、关联交易6、对出资股东的限权:限权新剩利7、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55合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8、董事(监事)辞职:到期+新人到位前=要履职:到期前+低于法定人数+新人到位前=要履职9、董监高不能任职:小孩疯子贪污犯,无能经理加老赖10、股东大会表决规则: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六六七:一般多数决(二)合伙企业法1、普通合伙人出资“三无”:无数额、无形式、无期限2、优先购买权总结有限公司:对内转无,对外转由,强执有股份公司:随便转,自由转普通合伙人:对内转无,对外转由,强执有有限合伙人:对内转无,对外转无(提前30日),强执有3、普通合伙人全票表决事项:三改三卖(改名该地改范围,卖房卖车卖担保,协议可另有约定)4、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内部限制不对外5、普通合伙人与企业无关债务:禁抵销禁代位6、有合转普合:自始至终无限连带普合转有合:普合期间无限连带(三)破产法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钱不够,人没了,执行不能,扭亏无望2、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规则:对外按顺序(破产>共益),对内按比例3、清偿行为的效力破产前6个月内,非常5+1淸偿有效(5:水电费、担保物权、法定债权、职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1:善意抵销)破产前1年到破产前6个月内:仅太着急的提前淸偿可撤销(四)票据法岀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一一出票日3人无钱:支票一一出票日2人无钱第二部分经济法(一)竞争法1、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国内:小企业产能过剩+不排限+消费者可得好处国外:正当利益,协同一致2、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的侵权:获取、披露、使用、帮助(二)消费者法1、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有风险,退货运费要自担,退货退款要7日,5类退货要理由2、经营者欺诈的处理:退一赔三,500保底3、食品安全之民事责任:首负责任制,不真正连带食药领域,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要求;赠品违反食安、有检验合格证明,不免责(三)银行法1、监督对象:金银财信2、强制整改:3停(部分业务、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3限(分红、资产转让、股东董事高管的权利)3、监管职责区分银保监会:变人变钱变章程,改名改地改范围,生生死死,审慎经营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四)财税法1、增值税免税:自产自销农作物,孕妇残疾二手货,科研外援古旧书,销售增值可免税2、消费税具体:烟酒油、车鞭球、宝石名表水中游;木筷子,木地板,电池涂料高污染;3、车船税法定免:军警消外渔酌定减免:节能,灾害,公交,农用车4、个人所得税免税事项:补贴救济赔转退,奖金国债免个税减税事项:残孤烈灾减个税5、企税可免征、减征:农村公鸡很环保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特殊工资特殊企业:小微、高新、创投第三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老弱病残孕(职业病工伤155,医疗期间孕产哺)+该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不得单独解除2、仲裁时效一般1年,欠薪加在职不受限3、加班情形:经营不超1,特殊不超3,紧急不受限4、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和四级,经期不得从事三高低冷5、未成年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6、养老险、医疗险和失业险是双缴费,生育险和工伤险是单缴费7、不享受军人保险待遇:醉酒毒杀第四部分环境资源法1、分类评价:大书小表2、建设项目都要环评3、生态红线制度:功、敏、脆4、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没有可能,未达该地,未至该时5、采伐管理制度:名革保,严禁伐6、植树造林权益归属:谁造林,谁受益。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商经法考点是商法和经济法方面的考试重点内容,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

本文将围绕商经法考点展开,从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考点1.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活动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在商经法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2.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考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公司法的熟悉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司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3. 商标法:商标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法考点包括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权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商标法的了解程度能够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二、经济法考点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包括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考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等方面。

金融法对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也是商经法考试中的常见内容。

3.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涉及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法考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必须遵守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商经法考点涵盖了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参加商经法考试的人来说,熟悉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对商法和经济法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在商业活动中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法律资格考试商经法应该怎么学

法律资格考试商经法应该怎么学

法律资格考试商经法应该怎么学?一、商法的学习方法(一)商法商法偏重针对理论的理解做考察,客观题和主观题都有涉及。

尤其《公司法》占据整个商法的60%-70%,无论从知识点的覆盖还是深度要求都是最强的。

尤其2017年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成为2018年考试无可争议的重点,需要考生重点关注和掌握。

1.早下手,注意民商结合思维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很多重点和难点的制度往往与民法制度紧密相连,建议考生对商法的学习介入时间要相对早,最好在第一轮接触完民法之后就开始复习,学习时运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理解商法的理论与制度。

2.联系法规条文进行学习对于《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等重要法规条文要仔细研读,但考生务必注意,看法条、读法条不在于背诵和记忆,而是为了更好地领会理解立法的原意,以达到对知识点的准确把握、理解和融会贯通。

3.抓大放小,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商法是一个重者恒重的部门,对于《公司法》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加大覆盖面和细节的掌握及理解,其余《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海商法》等偶尔考一题的小部门,不需要倾注很大的精力。

各商行为法,分值都是3分,单选多选各一题,针对重点考点做掌握即可。

(二)经济法经济法近年涉考分值下降至26分左右,在卷一中考察客观题。

经济法的覆盖面比较广,深度要求不高。

学习方法建议如下:1.第一阶段全面、系统地掌握每一门法的基本知识。

合理利用讲义攻略,将覆盖面打开。

2.抓大放小,合理分配复习时间针对重点的劳动法、竞争法、税法、消费者法重点复习,深度把握高频考点,并结合法条理解知识点的内涵。

3.注重训练经济法的各个部门,大多数比较枯燥,且距离日常生活比较远,考生容易没有耐心。

通过真题和模拟题的训练,相对具象地有针对性地掌握考点,会事半功倍,掌握比较深刻。

4.适当关注社会热点经济法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一个部门,以社会热点为切入点命题是近年的趋势,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有必要对社会热点问题适当关注。

商经法基本法律

商经法基本法律

商经法基本法律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同意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能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管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宅、注册资本、经营范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013 商经法 孟献贵精讲讲义

2013 商经法 孟献贵精讲讲义

2013 商经法孟献贵精讲讲义一、引言2013 年,商经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孟献贵教授精讲了一场备受关注的讲座,该讲座涵盖了商经法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并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解释。

本文将对这场讲座进行全面回顾,并对相关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商经法的基本概念商经法作为商业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分支,涉及到商业合同、公司法、金融法等多个领域。

在孟献贵教授的讲义中,他对商经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讲解,强调了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商业主体在法律保护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经法的理论发展在讲座中,孟献贵教授还对商经法的理论发展进行了详细介绍,从传统商法到现代金融法的演变,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商经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他强调了商经法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对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四、商经法的实践应用除了理论方面的讲解,孟献贵教授还对商经法的实践应用进行了深入剖析,包括商业诈骗案例分析、公司经营合规的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

他强调了商经法在商业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商业主体在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方面的责任。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商经法这一主题,我个人认为,商经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总称,更是商业活动中规范和保护的体系。

它涉及到商业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

孟献贵教授的讲义不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商经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发展,更重要的是给我们提供了在实践中应用商经法的思路和方法。

六、总结孟献贵教授的 2013 年商经法精讲讲义对商经法领域进行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全面评估。

他的讲义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理论知识,更为我们将来在商业实践中应用商经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希望我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应用商经法,为商业活动注入法治的力量。

以上是本文对 2013 商经法孟献贵精讲讲义的全面回顾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对相关主题有所启发和帮助。

商经法作为商业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分支,是商业活动中规范和保护的体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公司的运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公司的运行)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该公司连续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主要财产。

3.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记忆口诀】连续5年铁公鸡;合、分、转;届满续命。

【注意】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股权收购协商不成的,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

答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该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记忆口诀】连续5年铁公鸡;合、分、转;届满续命。

【注意】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股权收购协商不成的,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权」1.原告①公司起诉,:原告;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董事长、执行董事:。

②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股东也可代位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

2.被告侵权人。

3.内部救济流程(1)书面形式、交叉请求①董、高管侵权,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②监事侵权,书面要求或提请诉讼;③他人侵权,书面请求(执行董事)或提请诉讼。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①明确拒绝;②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主要适用于诉讼时效经过)答案|「股东代表诉讼权」1.原告①公司起诉,公司:原告;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董事长、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

②股东代位诉讼,股东:原告;股东也可代位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第三人。

2.被告侵权人。

3.内部救济流程(1)书面形式、交叉请求①董、高管侵权,书面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②监事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诉讼;③他人侵权,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提请诉讼。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财务账簿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目的正当
公司拒绝
书面+15天+查阅目的不正当
知情权之诉
1.原告:起诉时必须具备股东资格,但是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诉权
2.可辅助执行:该股东在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保密义务
3.董高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1)合同协力:一般有效
(2)股权关系:名义股东具备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改变股东名义的,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②监事或他人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诉讼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①明确拒绝;②30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
法律效果
1.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2.诉讼负担归属于公司: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5: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
认股人出资瑕疵
1.认股人对公司补缴,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此责任发起人不连带
2.没有尽到忠诚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抽逃出资
1.抽逃行为人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返还,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帮凶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限制
1.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会可对其新、剩、利的股东权利作相应的合理限制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考点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适用条件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等其他方面补充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商经法考点是指商业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

商经法考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

下面将从商法、经济法和公司法三个方面介绍商经法考点。

商法是商经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商法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商业合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公司破产等内容。

商法的考点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公司法律关系等。

商事主体是指法律上具有商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业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公司法律关系是指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也是商经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价格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

经济法的考点包括市场经济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税务法律关系等。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和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

税务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纳税人的法律关系和税务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公司法是商经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公司法主要研究公司组织和运营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公司财务等内容。

公司法的考点包括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等。

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包括股东权益的种类和限制、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总结起来,商经法考点包括商法、经济法和公司法等内容。

商经法考点涉及商业经济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市场经济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税务法律关系、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

掌握这些考点的知识,对于参加商经法考试是非常重要的。

赵海洋讲商经法读后感

赵海洋讲商经法读后感

赵海洋讲商经法读后感听赵海洋讲商经法那可真是一段特别的体验呢!首先得说,商经法这玩意儿,听起来就感觉特别高大上,又特别复杂,什么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之类的,就像一堆乱麻摆在那儿。

但是赵海洋老师一讲,就像有一把神奇的梳子,开始把这堆乱麻慢慢理顺了。

他讲的那些案例特别有意思。

就好比讲公司法的时候,他不是干巴巴地念条文,而是讲那些公司里股东之间勾心斗角的事儿,为了股权争得你死我活的。

这一下就把那些生硬的法律规定变得鲜活起来了。

我感觉就像在看一场商场上的大戏,而且还能从中学到法律知识,简直是一箭双雕。

再说说他讲课的风格,那叫一个生动。

他就像是一个特别会讲故事的老大哥,不是那种板着脸教训人的样子。

他有时候还会开个小玩笑,把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概念给变得特别接地气。

比如说在讲证券法里的一些复杂的交易规则时,他用菜市场买菜来打比方,说什么这个就像是你在菜市场跟大妈讨价还价,但是有更严格的规则。

这一下我就理解了,原来那些让人头疼的规则背后是这么个简单的逻辑。

而且赵海洋老师还特别擅长总结。

听完他的课,那些商经法里的重点就像被打上了高光一样,在我脑子里特别清晰。

他会把那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列出来,然后一条一条地分析区别,这对我这种一看到相似概念就犯迷糊的人来说,简直是救星。

从他的课里,我也明白了商经法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前觉得这些法律离自己很远,可是听完才知道,从我们日常的购物消费,到那些大公司的运作,到处都有商经法的影子。

就像我们在网上买个东西,其实背后就涉及到好多商经法的规定,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啦,商家的经营规范啦。

听赵海洋讲商经法就像是开启了一场奇妙的法律之旅。

他把枯燥的法律变成了有趣的故事,把复杂的条文变成了简单的道理。

让我这个对商经法一知半解的人,现在都能跟别人吹嘘几句相关的知识了,哈哈。

赵海洋讲商经法读后感

赵海洋讲商经法读后感

赵海洋讲商经法读后感听了赵海洋讲的商经法,那感觉就像是在商业和经济的法律迷宫里突然被点亮了一盏明灯。

一开始接触商经法,就感觉像是面对一堆乱麻,各种条文、各种规定,感觉它们随时会把我的脑子搅成一团浆糊。

但是赵海洋老师就像是一个超级厉害的魔法师,他能把那些枯燥乏味、看起来高深莫测的商经法内容,变得像故事一样有趣又好懂。

他讲公司法的时候,就像在给我描绘一个商业世界里的江湖。

那些公司的设立、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再是干巴巴的文字,而是变成了一个个有血有肉的商业故事中的角色。

比如说股东之间的关系,就像是江湖中的各路英雄豪杰,有合作、有纷争,而公司法就是这个江湖的规则手册。

我仿佛能看到那些大公司背后的股东们,按照这些规则在商业舞台上斗智斗勇。

再说说他讲的证券法,哇塞,以前觉得证券那是离自己很遥远的东西,什么股票、债券的发行,各种信息披露,简直就像是外星语。

但是赵海洋老师能把那些复杂的东西简化,他用一些生动的例子,像把证券市场比作一个巨大的赌场(是合法的那种),每个参与者都得遵守规则,而证券法就是这个赌场的铁律。

那些上市公司就像是在这个大赌场里的大牌桌玩家,他们要是不老实,不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来披露信息,那就等着被“赌场管理员”(监管机构)收拾吧。

而且赵海洋老师讲课特别有节奏感,不会让你觉得一直紧绷着神经,也不会让你有那种昏昏欲睡的感觉。

他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导游,带着我们在商经法的世界里游览,每到一个景点(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都会停下来给我们详细讲解,让我们能充分领略这个知识点的魅力和重要性。

通过听他的课,我感觉自己对商业世界有了新的认识。

以前觉得商业就是赚钱、做买卖,现在才知道背后有这么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在支撑着。

就像是一座大厦,外表看起来光鲜亮丽,但是如果没有商经法这些坚固的基石,那这座大厦随时都可能崩塌。

赵海洋讲的商经法就像是一把钥匙,打开了我理解商业和经济法律的大门。

让我这个原本对商经法望而生畏的小白,也能慢慢走进这个充满魅力的法律世界,并且开始对这个世界里的一切感到好奇和着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司法考试讲座(商经)——鄢梦萱一、司法考试中如何考商经法?——对商经的综合分析(一)商法考试科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在三国法中讲述)(二)经济法考试科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三)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006年、2007年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总体分值突破了100分大关,2008年有所下降,三科总共80分,其中商法在卷四中没有单独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导致比重下降。

商法部分2007年总分值为56分,其中分布在卷三为36分,卷四有一道20分的案例分析。

2008年总分值为40分,均分布在卷三。

卷三客观题在考查方式上仍延续了以往考法条的传统,但是这两年卷四的案例结合民诉内容,注重公司的实务操作,属于非常综合的题目。

2007年和2008年经济法年分值均为40分,题型均为客观题。

商法经济法可谓法条庞杂,内容繁多,复习备考时颇为令人头疼。

但既然是考试,就有规律可寻。

总体来看,商经三年来考察力度趋于平缓,基础试题增多。

二、09年商经考察趋势预测(一)考试大环境稳定,对考生非常有利(二)商经考察趋势预测1.突出重要制度,尊重基础,放弃偏刁题目(1)商法商法“考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没有偏离这两个部门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教学重点。

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容。

(2)经济法司法考试经济法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经济法考察中一贯的思路。

比如经济法的试题难度下降,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偏题较少。

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税收强制措施;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则;《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制度。

试题的考察范围和出题点基本都是大家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

2.加大法律修订内容的考察力度试题中充分大量地体现了法律修订的内容,新通过的重点法律往往着力考察。

如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将有限合伙制度上升为企业的法定形式,是该法中的重中之中,考察比重相当之高。

经济法, 2009年复习仍然要以《劳动合同法》为考试重点,《反垄断法》和《城乡规划法》作为新法也有涉及。

09年需要掌握的新法:【示例】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主要集中在下列方面:第一,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置于财产保险之前。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

2.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明确了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3.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5.对保险金的继承,强调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死亡事件发生时,新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该规定和《继承法》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司法解释不同,一定不要混淆。

涉及到意外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保险金的继承问题时,必须以《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来处理。

【易混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

(略)第三,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示例】《食品安全法》本法有下列制度性的突破: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立法最为核心的问题。

2、强调食品添加剂将实施许可制度。

3、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4、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5、对不安全食品的处罚方式,由单一的行政处罚转向司法赔偿。

规定了消费者请求民事求偿的十倍惩罚性措施。

6、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

【示例】《专利法》本法与司法考试相关点修订幅度不大,主要集中于:1、不得违法利用遗传资源取得专利;2、实行绝对新颖标准原则;3、保障专利权共有人,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4、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以完善专利侵权诉讼规则。

3、联系现实,关注社会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08年反映了这一点,如环境保护法考察了4题,证券法高达4题的题量,均是和当年的热点紧密相关。

这要求我们在为09年复习备考做准备时,一定要关注民生、关注时政。

4、案例综合性加大——“非典型性”公司法案例三、备考策略(一)如何确定复习方向——掌握必考知识点【讲解示范】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1 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核心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考点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核心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考点3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核心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要点提示】该考点近年常有试题出现,要点为:1.行为主体:(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3)新闻单位仅构成一般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体,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行为主体;2.行为方式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3.主观心态为故意。

法条的用语“捏造、散布”即说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4.需注意“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

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

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其仍然属于诋毁对象特定。

5.诋毁商誉必须有特定的诋毁对象。

(注意和对比性广告表述措辞上的区别)。

【例题】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1/74题)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答案】BD(二)复习方法1.需要准备哪些复习备考资料?2.怎么做题?【对已有基础的考生,可从做历年真题着手,然后根据大纲快速复习基础知识部分,此后复习法条,先面后点】【做题贯穿全过程,多抄范文勤练手】3.非常有用的帮助——制定复习计划第一阶段基础阶段学习时间: 2009.1.1——2009. 4.10 100 天此阶段建议以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大法为复习重点。

先看看往年真题。

看看这几门一般从什么地方出题,什么是题眼,什么是重点。

第二阶段:4.11 ——6月底(80天)强化阶段(开始准备商经知产的复习!)第三阶段:7.1——8.31(2个月)专题,真题相结合,强化法条做习题,知识归类巧记忆。

第四阶段:9.1 ——考前。

大量做题,最后冲刺(四)选择好的辅导班,事半功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