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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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4.16

•【字号】豫建建[2008]61号

•【施行日期】200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8〕6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两项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分批审查制度

省厅定于每月10号(节假日顺延)开始,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办和延期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新申办和延期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和公布。请各地结合省厅审批周期,及时、集中、统一安排初审和上报、工地复查、领证等相关工作,切实增进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便民、高效的工作流程,营造我省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规范施工现场复查事宜

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

通知》(豫建建〔2007〕131号),有八类情况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时,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两项许可相继到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延期工作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复查作为长期经常性工作,在对延期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的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中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的通知》(豫建建〔2008〕26号)要求,对除事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外的其他情况企业进行工地复查,尽可能一并上报申请资料和工地复查结果。

今后,各地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属于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应在延期申请表封面的右上角注明B类外,还应按以下编码注明其所属具体类别:B-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B-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B-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B-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B-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B-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B-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本条由省厅组织标注)。

对于因各市掌握信息不全、审查类别不能确认的企业,由省厅组织审查后,在公示时予以标注。各地应按照公示信息,自行组织工地复查,并在公示期内上报复查结果。

对属于B-6情况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工地复查,但需仍然按照重新审查安全生

产条件类企业上报资料。

三、规范资料整改事项

凡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和延期申请中资料不合格的企业,均需下载填写《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诉、补充)备案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http:///xzzq.asp),由初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附补充资料报送省厅行政审批大厅。延期企业凡申请表内容不合格的,需重新申报延期申请表和履行相关各项审核签字、盖章手续并附相关补充资料。

各地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尽快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14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建〔2008〕12号),严格材料的审查、核对与相关公章的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必须加盖初审部门行政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填写日期。申诉、补充资料及施工现场复查资料可根据各市情况加盖行政章或安全专用章,但应遵循有效、统一原则。申诉、补充资料还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自第22批始、延期自第四批始,补充资料及施工现场复查资料一律报送省厅行政审批大厅,补充时间不得超过下一批资料审核开始时间。逾期不补充的,企业应重新申请,本次申请视为办结。

凡写过“三类人员”保证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尽快补齐完善,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予以收回。省厅每月定期开展“三类人员”考试,报名时间:每月18日前。考试时间: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下午3时至5时。联系电话:*************。详见《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试方式的通知》(豫建建〔2007〕106号)文件规定。

四、其他事宜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的说明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再满足,应报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暂扣。

2.凡申请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均需提供正本原件。

3.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的同时需要更名的,需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和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中企业法人和安全副经理必须取得安全考核A 证。企业安全机构(安全科)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考核C证。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与数量必须与企业主项或增项资质要求的最高等级和数量相适应。

5.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效期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日前三个月内,以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并予以受理的企业延期申请表上日期为准。距失效日过早(超前三个月以上)提前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失效后再申报的应按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类申报。各地应及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延期资料上报省厅,以免造成企业延期时间过期。

6.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证明,仅为申请资料已报至省厅行政审批大厅的企业出具。凡至我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证明的企业,应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证明申请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http:

///xzzq.asp),由初审部门签署意见,至省厅行政审批大厅确认后,报送省厅建筑管理处出具证明。已在省厅公示、公布文件名单内的企业可直接至省厅建筑管理处办理。

7.建设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有关企业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不准确的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关于三类人员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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