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办法(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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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3.12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3.12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及《中国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柜台结售汇一、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境内个人”系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个人购汇、结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不受相关额度的限制。

对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参照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国别选择中国。

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2、年度总额内可分次结汇或购汇。

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境内个人结售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限制。

我行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对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数据报送。

3、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和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具体分类详见《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表》(附件1)。

(1)占用额度的结售汇是指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交官证除外))结汇和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部
XX银行的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我行个人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为客户提供办理个人结售汇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遵循“合规、安全、准确、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保障客户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客户身份核实和交易限额等相关制度,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二、客户身份核实及业务受理1.客户身份认证:银行在业务办理前,应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等环节进行身份认证。

2.客户业务受理:(1)客户应当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备案,保证业务合法性。

(3)客户的外汇结售汇业务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受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客户业务限制1.客户结汇限制:(1)个人结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需求、旅游、留学、赴境外定居或移民、房地产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结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汇款用途及金额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结汇。

(3)个人结汇购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结汇。

2.客户购汇限制:(1)个人汇入外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活动、外汇贸易、留学、旅游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购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汇金额及汇款用途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汇入。

(3)个人汇入外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购汇。

四、信息管理1.客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合理收集、管理和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2.业务信息管理:银行应将客户外汇结售汇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客户主账户,并在T+1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备,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益合法性。

五、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外汇交易相关制度,做好风险预测和控制,为客户提供稳健和可靠的外汇服务。

交易发生的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

交易发生的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

交易发生的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
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标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制定和监管的。

根据规定,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在正规的银行或其它合法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

以下是一些合规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1. 合法身份证明: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在确定个人身份的真实性方面,银行将进行核实。

2. 业务用途合规:个人结售汇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限额进行办理,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非法转移资金。

在此过程中,银行有权要求提供有关业务用途的合规证明文件。

3. 外汇交易资金来源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确保外汇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资金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4. 反洗钱合规: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有义务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因此,银行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信息和资料,以满足反洗钱审查的要求。

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建议您选择正规和合法的金融机构,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如有具体业务需求,建议直接联系所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黄金进出口、境外咨询费和母行管理费、日常经营费用、利润(股息和红利)、资本金以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等产生的结售汇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及外资村镇银行等统称外资银行。

第四条银行应区分自身和代客的结售汇业务,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管理第六条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

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黄金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跨境外汇收入、支出和购汇业务,比照非金融企业留存有效凭证后自行办理。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等产生的外汇收入,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银行与境外关联行发生跨境服务贸易支付的(包括管理费、冠名费等),报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八条外资银行结汇支付日常经营外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费用,可按照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业务与外币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适当的原则匹配。

外资银行应在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将上年度发生费用结汇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九条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由筹建地外汇局核准开立临时外汇费用账户及账户限额,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账户限额,账户限额不得超过拟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15%;账户结汇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筹备结束,账户余额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BOCNET)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了长城电子借记卡、集中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及存折账户(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的客户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

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

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

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跨境汇款、主动收款、私对公转账、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贵金属代理、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贷款管理、跨行互联服务、网上支付及代缴费、自助关联账户等。

贵宾版另外提供VIP资讯服务。

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

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

注册成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中国银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

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跨行互联服务是依托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之间的便捷服务功能,主要满足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跨行账户信息的查询及跨行账户的资金实时划转。

跨行互联服务仅面向理财版和贵宾版客户提供服务,功能包括协议付款签约、协议查询签约、跨行账户查询、转账服务、在线服务、预约管理六项功能。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1.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对私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本行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外汇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第七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 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含)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业务流程

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业务流程

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业务流程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了解结售汇政策和规定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之前,个人需要了解国家对于结售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这包括外汇管制政策、外汇额度限制、汇率浮动等内容。

个人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政府文件、咨询银行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等途径获取这些信息。

二、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一家合适的银行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

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银行的信誉度、服务质量、手续费用、办理速度等。

三、准备所需材料个人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以便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和资金来源。

常见的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外汇购汇申请表、居民个人外汇购汇核准书、汇款证明、税务证明等。

具体所需材料可以根据银行要求和个人情况而定。

四、填写申请表格个人需要按照银行要求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在表格中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购汇金额、购汇目的等内容。

填写时应注意准确无误,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信息。

五、递交申请材料个人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需要亲自前往选择的银行机构递交申请。

在银行柜台或指定窗口,个人将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和处理。

六、审核和核准银行工作人员将对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银行将会核准个人的结售汇申请。

七、办理结汇或购汇根据个人的需求,银行会按照个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结汇或购汇业务。

结汇是指将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购汇是指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合法合规的情况进行选择。

八、办理汇款手续如果个人需要汇款到境外账户,银行会根据个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汇款手续。

个人需要提供汇款账户信息、收款人信息、汇款金额等,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九、保存相关单据和证明个人在办理结售汇业务后,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单据和证明,例如购汇核准书、汇款凭证等。

这些单据和证明在日后可能需要用到,对于个人的结售汇记录和资金流动具有重要的参考和证明作用。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第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第十二条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第十三条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第十五条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条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第二十一条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汇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单证保存制度,区分业务类型分别保存有关单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二十六条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第二十七条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条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未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因自身需要进行结售汇的,应当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第三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业务 (3)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第二条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不得变造、伪造及拆分交易.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第七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第八条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九条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管理员兼任;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规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外汇兑换、结汇和售汇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一般规定1.1 外汇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外汇管理原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2 业务范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个人购汇、结汇、售汇,以及企业结汇、售汇等业务。

银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3 客户信息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客户信息管理要求,包括客户身份核实、信息记录和保密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结售汇业务2.1 购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购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购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购汇额度限制、购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时,应核实购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2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汇时,应核实结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3 售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售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售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售汇额度限制、售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售汇时,应核实售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企业结售汇业务3.1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企业结汇时,应核实企业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结售汇业务的说明

结售汇业务的说明

北京(běi jīnɡ)农商行:业务(yèwù)简介: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yèwù)是我行为开通网上银行的境内个人客户提供结售汇办理及查询的业务,又称小额结售汇,包含小额购汇和小额结汇两个产品。

可为您提供足不出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便利。

适用(shìyòng)客户:持有我行本外币一本通存折(cúnzhé)(卡),并已开通我行网上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

产品特点:足不出户,省时省力: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小额结售汇业务,可大大节省路途耗费、排队等候、手续办理等时间;多种币种,随需选择:小额结售汇可办理多种币种的结售汇业务,目前支持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七大币种;自助办理,实时清算: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自助办理结售汇业务,资金实时到账,外汇随用随取。

服务时间:办理时间为每日8:00-20:00。

如遇调整,我行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须知:您在网上银行渠道可办理结售汇年度总额以内的交易,目前每人每年的结售汇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

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温馨提示:1、目前只有证件类型为正式身份证的境内个人证书客户可在我行网上银行办理该业务。

2、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渠道购买的外汇资金默认存为汇户,我行个人客户汇户取钞无手续费。

3、您在选择购汇币种前建议通过电话咨询我行营业网点是否可以提供该货币的现钞兑换服务,以避免购汇后不能及时兑换的情况。

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结售汇业务介绍一、业务简述:个人网银结售汇业务,是为已在工行开立多币种账户,同时开通网上银行的境内个人客户提供的网上自助本外币兑换业务。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已在工商银行开立多币种账户,同时注册网上银行的境内个人客户。

三、特色优势:个人客户可以在网上办理结售汇业务,无需再到柜台辗转奔波。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为了保障国内个人及企业的外汇交易的正常进行,我国也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一、结售汇业务的定义结售汇业务是指国民经济运转、个人及企业合法需要及银行国际业务之间的外汇兑换交易活动。

结售汇业务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二、结售汇业务的类型2.1 现汇业务现汇业务指的是客户用外汇按当天市场汇率在银行柜台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2.2 按期业务按期业务指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客户用外汇按约定汇率向银行预定、购汇或销汇的结售汇业务。

2.3 个人结售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居民个人因私往来、资产处置等外汇交易行为。

2.4 企业结售汇业务企业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因经营、投资等原因发生的外汇交易行为。

三、结售汇业务的申请3.1 适用对象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

3.2 申请材料个人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结汇申请书》-外汇个人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结汇申请书》-外汇企业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银行资信证明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程序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受理与审批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的结售汇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审批。

如客户申请符合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应当及时为其办理。

4.2 签约与凭证领取银行审核通过后,客户需要签约并领取相应的凭证。

凭证通常包括购汇凭证、汇款凭证和销汇凭证。

4.3 交易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交易结算。

五、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为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还存在一些限制。

在我国,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按管制手续管理的结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个人结汇,单笔以及年度累计限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重要角色。

为规范和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分3-5个小点进行阐述,最后进行总结。

正文内容:一、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外汇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 公平公正:银行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结售汇服务。

- 风险防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1.2 业务操作原则- 实名制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并建立客户档案。

-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银行应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业务记录保存:银行应当妥善保存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和审计合规性。

1.3 风险防范原则- 反洗钱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和防范。

-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和管理。

- 内控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条件- 客户身份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身份的个人或法人机构。

- 业务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要求。

- 审查程序要求: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条件。

2.2 申请材料- 个人客户:身份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 企业客户:法人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2.3 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银行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完整、真实、合规。

- 受理申请:银行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结售汇业务申请。

- 通知申请结果: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结售汇业务的受理结果。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附件1:一、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跨境汇款限额规定(一)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汇款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按以下规定办理:1.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

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2.持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人每天从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运作,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性,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1. 全面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信息真实准确: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的结售汇业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简化办理流程:银行应当对结售汇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提高办理效率,方便客户。

三、结售汇业务的承办条件1. 客户身份认证: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必须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2. 客户身份信息保存:银行要严格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备查证。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核:银行对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要求1. 申请材料准备:客户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有效证件等。

2. 业务审批程序: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交易确认和资金划转:经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将进行交易确认,并划转相应的资金。

4. 业务信息保存:银行要保存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以备后续查阅。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要注意外汇风险的管理,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银行应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监测和应对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2. 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规范执行。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份,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个人网络银行小额结售汇业务基本流程

个人网络银行小额结售汇业务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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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体系文件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定1 目的为丰富我行个人网上银行产品种类,规范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依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银行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业务对象及准入条件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⑴开户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⑵不在“关注名单”内;⑶本年度个人购汇(或结汇)资金总额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⑷渠道签约客户。

6 管理/操作规定6.1 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6.1.1个人购汇流程⑴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结售汇】应用,系统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我行电子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时间内,且客户是否符合购汇的准入条件。

若客户不符合购汇条件,则无法进行网上银行个人购汇业务。

⑵符合购汇条件的客户选择交易账户,若交易账户状态正常且具有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资格,则交易继续,反之,客户需另选交易账户。

⑶客户输入购汇币种、购汇金额,选择购汇资金用途,输入账户交易密码,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交易信息确认页面。

⑷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信息并提交,网银实时向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核心记账。

6.1.2 个人结汇流程⑴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结售汇】应用,系统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我行电子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时间内,且客户是否符合结汇的准入条件。

若客户不符合结汇条件,则无法进行网上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客户选择交易账户,若交易账户状态正常且具有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资格,则交易继续,反之,客户需另选交易账户。

⑶客户输入结汇币种、结汇金额,选择结汇资金用途,输入账户交易密码,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交易信息确认页面。

⑷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信息并提交,网银实时向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核心记账。

6.1.3注意事项⑴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交易时间为8:30-21:30,如遇外汇局临时关闭个人结售汇系统等特殊情况,此项业务将暂停办理。

⑵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属性包括: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它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其它经常转移。

购汇资金种类包括:境外旅游、自费出境学习、探亲、商务考察、朝觐、出境定居、境外就医、被聘工作、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境外直系亲属救治、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外汇理财、境外咨询、其他。

⑶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仅适用于个人借记卡,且个人结售汇业务仅限在本人同一张借记卡内的本外币账户间转换。

支持正常状态下的账户做结售汇交易,若账户处于挂失、冻结、止付等状态则不能做结售汇交易。

⑷购汇交易中,①交易主账户下没有对应购汇外币的外币子账户,在购汇时核心系统联动开立出外币子账户,外币账户性质默认为汇户,购汇所得外币存入汇户中;②如果主账户项下只有对应外币的汇户,则直接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③如果主账户下只有对应外币账户的钞户,在购汇时核心系统联动开立出外币汇户,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④如果主账户下有对应外币账户的钞户和汇户,则直接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

⑸结售汇货币种类包括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新加坡元。

⑹日元的购汇起点金额为100日元,其他币种的购汇起点金额为1外币。

日元金额项无角分,其他货币金额项只能有两位小数。

结汇业务无起点金额限制。

⑺购汇(或结汇)的汇率以我行核心记账汇率为准。

⑻交易明细查询可以查询客户通过柜面、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等渠道所做的结售汇交易。

⑼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归属于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如果业务办理账户的开户网点具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该网点开户的账户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网点;如果开户网点不具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具备外汇业务资格,该网点开户的账户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业务归属到该网点的上一级网点;如果开户网点既不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也不具备外汇业务资格,该网点不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日常管理应由开户行负责。

6.1.4 个人结售汇系统用户名管理⑴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资格的网点需使用该网点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ba用户增加该网点的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主管柜员和经办柜员。

⑵对于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NET_自定义,其中,自定义部分不超过3个字符。

自定义部分可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和数字。

第一个字符代表分行,、上海、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无锡、北京、金华、绍兴地区的网点分别对应字母A-K,若有新增分行,则按照字母顺序进行分配,大写英文字母使用完后,使用小写英文字母,最后使用数字。

第二个字符代表一级支行,第三个字符代表二级支行,排序方式同前。

⑶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资格的网点新增或减少,需由各网点新增或减少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主管柜员和经办柜员用户,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在网银内管中维护。

⑷客户进行个人结售汇交易时,网银将使用内管中维护的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柜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

6.2 核对和纠错⑴每日交易时间内,网银系统每隔一段时间(该时间可参数控制)会查询网银数据库,若数据库中有交易异常数据,网银将分别与个人结售汇系统和核心系统进行对账,若存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额度录入成功,我行核心系统记账失败的情况,网银将自动撤销交易当日在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的该笔结售汇额度。

⑵每日日终,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网点运营部对前一日该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交易数据进行对账。

若出现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登记的额度信息与我行核心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柜员需使用网上银行经办柜员号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并手工撤销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的额度数据,并发送相关撤销记录至总行运营部。

6.3 关注名单管理⑴我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具有以下特征的客户需列入关注名单:①5人(含,下同)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划转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至同一个人或机构账户。

②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汇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资金至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划转至境内同一个人(根据现行规定,境内外汇划转双方应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关系,下同)。

③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购汇前均受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

④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结汇前均受到来源于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汇款,或境内同一个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划转。

⑵关注名单筛查每双月25日执行一次,由科技部执行,筛查前90日(不含当日)的交易数据。

筛查数据来自于全行各个渠道,包含柜面、网上银行、移动银行、自助银行等。

⑶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时需先从核心查阅该客户是否在关注名单中。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则不能进行电子银行结售汇交易。

柜面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时需查阅客户是否在关注名单中。

若客户在关注名单内,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须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资本项下须经必要的核准。

⑷关注名单的报备由个人银行部执行。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个人银行部将本行“关注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增加和删除),按业务发生地报告所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业务发生地归属规则:①客户在柜面做个人结售汇交易,交易的网点即为业务发生地;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渠道进行个人结售汇交易,若交易账户的开户网点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该开户网点即为业务发生地,若交易账户开户网点不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则开户网点的上一级网点为业务发生地。

地区的关注名单由总行向外汇局分局报备,分行地区的关注名单由各分行向分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分局报备。

⑸关注名单的删除分到期删除和人工删除两种。

①加入关注名单的客户到期后,系统自动删除;②加入关注名单的客户通过柜面或客服热线等渠道提出申诉,柜面或客服中心联系电子银行部,由电子银行部联系客户,告知客户加入关注名单的原因,并引导客户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柜面受理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将扫描件发送至总行电子银行部,经电子银行部审核通过后,发送工单至分支行运营部,由运营部将该客户从关注名单中删除。

客户提供的纸质材料保存在档案中心至少5年,材料的影像可从影像系统中调阅。

⑹关注名单在报表中心的记录、报送外汇管理局的报表和客户证明其交易真实有效性的材料需要保存5年以上。

6.4 其他规定⑴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建立业务运行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对备份、数据恢复、非法入侵和攻击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进行妥善安排。

⑵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停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三天在网站上(特殊情况除外)予以公告。

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客户可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有关业务。

⑶网络安全员、网上银行管理人员应按职责对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安全与交易进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⑷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登记《电子银行应急处理登记簿》或以客服中心工单等电子文档形式予以记载,对客户的应急处理事项、可疑指令、无法受理的指令应及时与客户进行联系并妥善处理。

7 合规依据7.1外部合规依据7.2相关内部文件8 附件无9 版本控制-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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