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立场和原则 [中印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相同立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立场和原则 [中印在国际气候谈
判中的相同立场]》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一直是影响谈判进程的主要矛盾。发展中国家以“77国集团加中国”模式
参与谈判,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和印度作为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观点和立场尤其引人注目。确保本国的经济发展空间,积极争取外来资金和技术援助,促进本国的可持续性发展是中印两国的共同目标诉求,因此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中印在很多问题都有着基本一致的立场。一、均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基石,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国际气候谈判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气候变化是人类目前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环境威胁,不但它的影响是全球性的,而且还是涉及到未来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因此每一个国家都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尽量减缓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历史责任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发展程度不同、能力不同等原因,不同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是有区别的。包括中印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都认为气候变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向大气层中无拘束、大量的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因此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应率先采取减排措施,并在资金和技术上帮助发展中国家实行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则采取与自身责任和能力相应的应对措施。二、均强调可持续发展中印均认为各方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强调发展的重要性。在中国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中,都将“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并将应对气候变化与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创新型国家等战略结合起来,推动国内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印度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中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其计划的原则之一,并提出了太阳能计划、提高能效计划、可持续生活环境计划、水资源计划、喜马拉雅生态保护计划、绿色印度计划、农业可持续发展计划、气候变化战略研究计划等八大行动计划,这是整个《行动计划》的核心,可以看到印度也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契机来推动其经济迈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三、均强调公
平原则中印均认为环境是人类共有的资产,地球上的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大
气资源,因此每个人应都享有平等的排放权。目前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低,历史累积排放更少。
且主要是维持基本生活的“生存排放”,与发达国家居民高消费的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奢侈排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此,中印在历次谈判中,均坚持人均排放标准。另外,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还应体现国家不同能力的原则。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理应为防止气候变化多做贡献,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四、均坚持发展优
先中印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繁重的发展任务,两国都还有大
量的贫困人口,他们甚至连基本的生存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因此,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中印两国目前首要的任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5年的八国集团与五个发展中国家首脑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气侯变化问题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发展问题。它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要通过发展来解决。印度则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中援引印度前领导人英迪拉。甘地的话:“贫困是最大的污染源。”重申了印度政府目前仍将主要致力于发展经济,以消除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认为“只有快速、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五、不承诺
量化减排目标每个国家的发展阶段不同,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度也是不同的。中印
均处于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温室气体排放不可避免会上升。如果现在就实行具体的量化减排目标。经济发展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而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进程,有更多的能力去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因此,要发展中国家承诺量化的减排目标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六、均强调资金和技术援助的重要性资金和技术问题是每次国际气
候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印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发达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此也有规定。但实际上,发达国家一直以资金问题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技术转让涉及知识产权等为借口,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口惠而实不至,在履行承诺上并不令人满意。对此,中印均认为《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不应单纯依靠市场,关键在于发达国家政府应努力减少和消除技术转让障碍。七、均强调《气候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主体作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法律框架。因此中印均认为应当坚定不移地维护《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机制和主体地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应该沿着《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轨道向前发展,其他任何多边或双边的气候变化合作都应在《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内进行。是其有益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或削弱。在此前提下,中印均加入了“亚太情节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和由美国牵头成立的“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八、均强调“适应”的重要性过去国际社会在商讨应
对气候变化措施中只关注减缓,而对适应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中印均认为今后国际
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充分考虑如何适应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问题,尤其是提高发展中国家抵御灾害性气候事件的能力。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提到了所要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认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挑战,而适应气候变化则是一项现实、紧迫的任务。”印度在其《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中更是将“适应”摆在了首位。其开篇就说:在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时,印度需要一个国家战略来,首先是适应气候变化,其次是增强印度发展道路的可持续性。为加强中印两国政府间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合作,2009年10月21日,中印两国政府在新德里签署了《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定》,决定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年底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在即,中印加强合作、协调立场,不但有利于维护两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促使国际气候谈判达成各方都可接受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