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校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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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校验要求

我国将安全阀分为全启和微启2种。

全启式安全阀开启高度是喉径的1/4,是一种大流量排放介质的安全阀(一般用于蒸汽或可压缩气体中);

微启式安全阀的开启高度是喉径的1/20或1/40,是一种小流量排放介质的安全阀(一般用于如水的不可压缩介质中)。

全启式安全阀:应用在蒸汽介质是一般有一个突然全开动作,此突开动作时的压力为整定压力(突跳压力);应用在空气介质是,先打开与进口压力增加开高呈比例升高,然后再突然起跳全开,称二段式开启;一般不可用于液体介质。

微启式安全阀:先打开与进口压力增加开高呈比例升高,压力下降时亦随进口压力下降开高呈比例下降,一般用于液体介质(或保护管道时用于可压缩气体)。

可从型号上区分:微启式 A47 全启式 A48

还可看阀门体看:微启式进口与出口的口径是一样的。全启式出口比进口大一级,比如:进口 DN50,出口就是 DN65

安全阀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统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重要安全附件。对安全阀的校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有专门的规定,本文介绍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阀校验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一,安全阀校验的依据

早在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以劳办锅字[1992]18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校验单位、人员及其职责;校验周期、项目和要求;校验装置、场地;校验程序、方法和处理;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等。至今为止,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安全阀校验单位,仍按《意见》的规定进行安全阀的校验。

2004年3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 — 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阀“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

二,《意见》和《规则》的适用范围

《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低中压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包括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安全阀)。

《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不带附加驱动装置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

两个规定中,适用安全阀种类是一致的;但《规则》的规定没有压力等级限制。

三,安全阀校验的资质

1. 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可以是有条件和能力的使用单位,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校验资质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2. 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的人员(统称安全阀维修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F002—2005《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安全阀

四,关于安全技术规范的选用

TSG R7001 — 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执行的。所以,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校验工作应该按照《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锅炉上的安全阀校验,目前还未有安全技术规范作出规定,仍执行《意见》的规定。

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校验,目前也还未有安全技术规范作出规定。从合理性来看,应该按照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要求进行。

附件:

附件1: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义

附件2:TSG R7001 — 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三

附件3:《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号)

附件1: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义

TSG Z0001 — 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第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三对安全阀校验的规定

安全阀校验要求

一、总则

(一) 本要求是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检验压力容器时,对其上安装的安全阀进行校验的附加要求。

(二) 本要求适用于不带附加驱动装置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

二、校验机构和校验人员

(一) 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可以是有条件和能力的使用单位,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校验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阀校验工作质量,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

(二) 校验人员必须经相关知识和校验技能培训,掌握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和标准。

(三) 校验人员能熟练地使用校验装置、仪器、工具,能独立完成安全阀的实际校验操作。

(四) 校验时必须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应该进行铅封并且出具校验报告。

(五) 校验机构的安全阀校验工作,应该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校验设备

(一) 安全阀校验装置由校验台、气源和管路等组成。可配备空气压缩机,也可用若干气瓶并联或其他形式提供气源。应该配有一定容积的储气罐,储气罐的容积应当与校验安全阀的用气量相适应,保证气源稳定。如果气源压力高于贮气罐的设计压力时,应该在气源与贮气罐之间装设可靠的减压装置。

(二) 安全阀的校验一般以空气或氮气为校验介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水作为校验介质。

(三) 校验系统中的压力表应当符合要求。每个校验台位应该装两块规格相同的压力表,其精确度等级不应当低于1.0级,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安全阀校验压力的1.5—3.0倍。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四) 校验供气系统中应该加装过滤装置。

(五) 校验台应当配有足够容积的缓冲罐,如果需要,可装设温度、压力、位移和安全阀校验数据等自动记录装置。

四、校验周期和校验项目

(一) 安全阀的校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执行。

(二) 新出厂的安全阀,必要时在使用前进行性能校验。

(三) 安全阀的校验项目一般为外观检查、解体检查和性能校验。

(四) 安全阀的性能校验项目,一般应该进行压力整定和密封性能试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增加其他性能试验。

(五)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和密封性能试验压力,应该考虑到背压的影响和校验时的介质、温度与设备运行的差异,并且予以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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