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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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的优缺点

一、BOT国际投融资方式内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运营---移交

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方式,也是一种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的开发与运营的方式。

BOT结构特别适合于提供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

(二) BOT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体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

2.风险很大

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种风险,如政策变动、贸易与金融市场变动等等。

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

3.授权期满转让给政府

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满后,设施需无偿地转让给政府。

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与出让。

4.政府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角色之一

BOT项目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与过程,它牵涉到很多关键的、需要相互之间能良好协调与合作的关系人。例如:项目的投资者、政府、股东、项目的承包商、贷款方、项目产品的用户、保险公司等。

5.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

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国的十几家或几十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再由一家或数家承包商组织实施。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

6.项目难度大

每个BOT项目都各具特点,一般均无先例可循,每个项目都是一个新课题,都得从头开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项目的规模决定了参加方为数众多,它要求参加方都参与分担风险与管理。

参加BOT项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期竣工。

8.BOT项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与偿还能力。

二、BOT项目运作

BOT项目一般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

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第二步:

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与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第三步:

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信贷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同时,贷款方得到项目本身的资产担保。项目本身可以用作担保的资产包括:销售收入、保险、特许协议与其他项目协议等。

第四步:

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比如:依照销售合同所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与桥梁的通行费等)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BOT项目融资的效应

(一)BOT项目融资的正效应

l、从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缓解财政负担,把从基础设施上省下的资金用到其它政府项目中去,从而可以在政府资源

不足时将事情办的更好。

2、从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时期通过BOT 方式激发政府银行与大财团的兴趣,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缓解承包任务来源不足的问题。

3、BOT项目为银行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其投资强度不是个别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所能够或愿意承受的。

采用BOT就可以使这些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团把各自的资金通过入股或贷款的形式集中起来,投资建设于基础设施项目,而且投资效益往往相当可观。

(二)BOT项目融资的负效应

l、BOT投资方式使政府存在两难选择:

国家要控股,则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国家股份太多,非国有投资主体失去兴趣;为调动私人部门的积极性,国家不控股,BOT项目控股权的丧失会引发私人垄断等行为。

2、私有部门追求的是利润目标,以实现经济效率为原则;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有实现公平目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经济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多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协调相当困难,而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而不是仲裁者的参与,又增加了协调难度。

4、从政府的角度看,由于受BOT项目授权协议及相关条例的约束,应变的弹性较差。

5、任何BOT项目,投资额相当的大,相对授权期限较长,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收期也较长、投资风险大,构成了对投资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提出获利尽可能大、投资风险尽可能小的方案,试图由我国政府承担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诸多风险,因而造成提出谈判的项目很多,但谈判成功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很少的局面。

四、BOT 的历史沿革

BOT方式实际上已应用了几个世纪。基础设施与公共工程项目属于高资金密集型项目,通常由政府垄断经营。早在17、18世纪的欧洲,在一些运河、桥梁的修建中就出现了私人投资的身影。

17世纪英国政府允许私人建造灯塔,经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许期满后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政府所属的领港公会管理与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在当时这种具有BOT性质的投资方式在效率上就远远高于行政部门。

18世纪后期与19世纪的欧洲国家,政府已经广泛利用私营机构的力量,进行公路、铁路与运河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开

发与运营管理,尤其是在欧洲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营中,私营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伦敦与巴黎的供水就由私营公司承担。

两次世界大战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机构来承担,这种模式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缺乏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更是难于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BOT这种投资方式正式出现在经济舞台上。

1984年,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尔首先提出了BOT这一术语,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电厂。

英法海底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亚悉尼湾隧道等。

4.缓解资金短缺问题;

5.提高市场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与运营效率;

7.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BOT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BOT不同于传统的“外资”企业投资。

第一个项目

1995年5月,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经国家计委批准,我国首例利用BOT融资的项目一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正式签约,该项目于1997年5月资金到位,在上世纪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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