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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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等级的名词解释

法的效力等级的名词解释

法的效力等级的名词解释法的效力等级是指法律在社会中产生的不同影响力和效果的等级划分。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有着不同的层级和权威,这些层级和权威决定了法律的执行力和法律对于个人和组织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等级的名词解释,将从法律的层级、法律的效力方面,以及法律的约束力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层级法律的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也就是法律的等级划分。

通常来说,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它是一切法律的根基和最高法源。

在宪法之上,有一系列的立法法规,如法律、法规、条例等。

这些立法法规分别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它们的等级依次递减。

法律的层级划分有着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层级越高的法律,其内容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法律的效力方面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所具有的力量和影响力。

法律的效力方面主要包括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有效性是指法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个法律只有在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并得到相应的公布,才能具备有效性。

而对于违法的行为,法律有着相应的制裁措施。

其次,适用性是指法律对于具体情况的适用能力。

法律的适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以达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可操作性是指法律实施和执行的可操作程度。

一个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法律的可执行性、操作的便利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等方面的考量。

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的约束力是指法律对于个人和组织的强制力和束缚力。

法律的约束力表现为法律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

法律的约束力依赖于其效力等级和法律体系的健全性。

法律的约束力包括直接约束力和间接约束力。

直接约束力是指法律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规范力量,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间接约束力是指法律通过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执行力量,实施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

总之,法的效力等级是法律在社会中行使影响力和产生效果的等级划分。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七)国际条约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知识》重点总结: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知识》重点总结: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知识》重点总结: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7类:(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导读: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很短只要后者再向前几步。

自己打败自己是最可悲的失败,自己战胜自己是最可贵的胜利。

下面是店铺收集的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就跟随店铺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法的形式(一)种类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2.2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 《民法典》对有关行为和责任的详细规定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3)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 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 认的除外。 (4)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 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 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 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考点: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及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

考点: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及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

p架及法的形式和效力等 级
内容精编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我国的法 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 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 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 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 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 体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法等。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共七类。

1.法的形式(共七类)【辨析】名称辨析【2015年真题】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形式。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选项A是行政法规;C是地方政府规章;选项D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

选项B是地方性法规;选项2.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021年二建《法规》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021年二建《法规》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021年二建《法规》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7类制定法形式: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公布后的30天内,报相关机关备案。

一、法人理应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2.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起,机关法人中的一种,机关法人包括行政法人、立法法人等事业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依法独立享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应总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子、母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五: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简述法的效力层次

简述法的效力层次

简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宪法、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决定着一个国家各个方面的基本准则,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它颁布形式为全国公示性文书,由立宪会议全体代表集体行使立法权;是具有一定权威力的全民性文书,它的效力是最高的,对任何其它的法律文书的正常的立法以及司法裁判皆不能反对,否属无效。

法律是由立宪会议批准的各种人民利益调整的法律文书,是将宪法基本原则付诸实施的劳动的成果,它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是公民和国家在劳动和生活中合法权利义务实现和调整的基本文件,其内容大都是对各类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工作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具有高度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它是作出裁判或处理的基本起点,其效力与宪法相当。

法规是一国政府部门发布的,以实施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公民权利、义务及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文书,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和具体的实施,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完善经济市场,是公民行为规范的根据,其具有自下而上的阶段性效力,但是除非该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内容相抵触,否则其效力不能低于宪法和法律。

综上所述,法的效力层次只有宪法决定着国家各个方面的基本准则,有着最高权威;其次是法律,规定各民众应尽责任;而法规则是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解释,拥有从下而上的效力。

2020一级建造师【法规】A级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020一级建造师【法规】A级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二、法的7种具体表现形式及其主要命名特征(1)宪法,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

(2)法律,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命名方式为《XX法》,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命名方式为《XX条例》,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地方法规,制定主体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命名方式为《XX省XX条例》,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体例》。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地方法规。

(5)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命名方式为《XX规定(办法)》,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地方规章,制定主体为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命名方式为《XX省(市)XX规定》,例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7)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达成的双边及多边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宪章、宣言等,条约的内容与国内法一样具有约束力,也是我国法的形式。

三、法的效力层级及冲突裁决(1)效力基本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2)纵向冲突——上下位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横向冲突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制定机关裁决法律之间有争议——全国人大及常委裁决行政法规之间有争议——国务院裁决②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③找共同上级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由他们的共同上级国务院裁决【真/模—精选精讲】1-1802.关于法的效力层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一般规定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C.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可以违背宪法D.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答案】B【解析】当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故选项A错误。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主权机构制定和实施的、约束公民和组织行为的规范性规则。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和位阶关系。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的立法机关、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探讨法律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一、从法律的立法机关分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自治区机关等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和办法。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各部门或下属机构根据上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各部委、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办法。

二、从法律的形式分类1.法典法:法典法是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等。

三、从法律的性质分类1.公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等公共关系的法律,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2.私法:私法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例如民法、商法等。

3.混合法:混合法是既调整公共关系又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四、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分类1.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

2.国内法:国内法是调整国内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3.地方法:地方法是调整一定地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和办法等。

在法律的位阶关系方面,宪法具有最高位阶,其他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律,但法律的位阶要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此外,国际法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国际法的位阶要低于宪法和国内法。

法的形式与效力

法的形式与效力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形式
习惯、判例、政策等
二、法的内容
——权利、义务、权力
(一)权利
1.权利一词的由来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其 “权利”的含义本在于权势、权谋、货 利的意思,是个贬义词。但与权利接近 的观念是有的,表现为“定分止争”。 对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 个舶来品。英语表达为right。
往”,但以“有利既往” 为补充
考研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 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 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 规定所体现的是哪一个原则?(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上,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同位阶的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根据一个国家法律的来源可将法律分为 固有法与继受法。固有法是从一个国家 本土中产生出来的,是本国法律传统的 产物。继受法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产物, 而是来自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 度的产物。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
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 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某居民2003年4月1日在我国境内某储蓄机 构取得1998年4月1日存入的5年期储蓄存款利息5000 元,若该居民被征收了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则这种 处理违背了下列哪一项法的效力原则?( )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4)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以及它们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对于每个公民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以及它们在法的体系中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是国家机关为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在这些法规中,宪法是最高法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规则要与宪法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的形式**法律法规的形式多种多样,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法等。

这些形式在法的层级中有着明确的顺序,反映了其在法体系中的地位。

1. **宪法**: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根本法规,是国家的基本法。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2.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一般性规范。

法律是宪法之下的法规,但仍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相对较低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通常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执行的补充。

4.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通过的法规。

它们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5. **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相互遵守的法规。

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各国的行为,但其执行通常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协商和合作。

**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法律法规在法的体系中有着不同的效力层级,这决定了它们在具体法律事务中的权威和适用范围。

1. **宪法的最高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表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表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权力机关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条例 3.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全国 人大授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是***法。分类1、基本法律(专门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如刑法、民法、诉讼法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等法律,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是调整 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某种具体性的社会关系。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 .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 犯罪和刑罚; 5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 . 民事基本制度; 8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 . 诉讼和仲裁制度。建设法律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与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
一般是***条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一般是带有地方名称的***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 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比准的较大的市。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和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代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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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两类: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范围见前文)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也是目前法律效力层级最低的法的形式。

7.其他法律形式。

在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二、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如云南摩梭人的走婚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没有条文(成文)形式,但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3.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在成文宪法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法律适用过程中正确区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极具实践意义,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后文中我们将会分析“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法的效力层次规则。

5.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这一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依法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同、判决书、调解书等),都对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对象、空间、时间等)等。

1.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形式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制定主体地位、适用范围、制定时间等。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以当代中国为例,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位于当代中国法的效力层次的最高层,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它们由不同级别的制定主体制定,因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除了要贯彻一般规则外,针对依一般规则具有同等级别效力的法律,还包括两项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实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因为特别法一般是针对特别人、特别事或特别地域而专门制定的,它的内容是一般法所没有涉及或一般法虽有涉及但较原则、笼统、抽象等,因此,在针对有关人、事、地域时,要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这一特殊规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新法颁布后,旧法被废止,失去效力,那自然要适用新法;另一种是新法虽颁布,但旧法并未被废止,仍继续有效力,如果两部法所涉及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性时,应适用新法。

2.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即法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原则确定:①属人主义。

即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而对在本国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

即一国法对它所管辖的领土内的一切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不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本国人在国外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③保护主义。

即不论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与所在地域,都要受到本国法的追究。

④结合主义。

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由于单独使用前三种原则都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所以近代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均采用第四种效力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的对象效力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范围。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

所谓另有规定,一般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得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根据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不同来区分的。

一般来讲,有四种情况: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如本国船舶、飞机等;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般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空间范围;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条款,也适用于中国境外;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形式:①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如宪法;②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般是该法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目的是为了使相关主体首先了解学习法律,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

后者是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

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终止其效力。

主要有两种形式:①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②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后者是目前主要采取的形式。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

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新法规定罪轻的,应当适用新法。

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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