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3•【文号】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指导各地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要坚持市场方向,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Ⅱ类资源区
0.45
云南
吉林白城、松原,黑龙江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绥化、伊市、大兴安岭地区,
Ⅲ类资源区
0.49
甘肃除嘉峪关、酒泉以外的其他地区,新疆除乌鲁木齐、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
克拉玛依、石河子以外的其他地区,宁夏
Ⅳ类资源区
0.57
除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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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8 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 年核准期 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 2018 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 项目,但于 2019 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3) 2018 年以前核准但纳入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财 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
Ⅱ类资源区
0.75
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阳泉,
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Ⅰ类外的其他地区
Ⅲ类资源区
0.85
除Ⅰ类、Ⅱ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1) 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 1.05 元 /kWh。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 执行 2017 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3) 2017 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 2017 年标杆上网电价。4) 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2) 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对非招标的 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 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 为 0.85 元 /kWh,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 为 0.75 元 /kWh。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 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 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
国家发改委完善风电上网电价2021年陆上风电全面实现平价上网
Energy Internet能源互联网28Ⅰ电力系统装备 2019.11国家发改委完善风电上网电价2021年陆上风电全面实现平价上网□记者 灵溪《通知》同时指出,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风电价格政策进行相关调整。
调整海、陆风电上网电价《通知》规定,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
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具体内容为,2019年Ⅰ~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
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通知》同时指出,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这个价格调整,可以说基本符合行业的预期”。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风电产业近十年的稳定发展,通过规模化、技术创新,度电成本实现了大幅度下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发改能源〔2021〕1190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2021年8月11日附件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生物质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等重要文件精神,按照“以收定补、央地分担、分类管理、平稳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合理安排2021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明确补贴资金央地分担规则,推动新开工项目有序竞争配置,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持续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生物质发电行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
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发改价格[2008]640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
2007年1-9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三。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一)2007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07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河北北部、山东、新疆、宁夏等7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浅析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
浅析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摘要:2023年2月15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明确平价、含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
《通知》出台的历史意义,绿电(绿证)市场情况,可再生能源项目如何参与绿电(绿证)市场交易,以及未来新能源项目建设,将是市场主体颇为关切问题。
关键词:绿电(绿证);市场交易;新能源项目建设一、追溯历史,认识国情1、引入补贴政策,促进能源发展为适应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技术和生产成本,我国从2009年开始,引入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财政补贴。
在补贴的刺激下,我国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快速增长。
2020年底,我国风电、光伏累计装机量达5.3亿千瓦,位居世界第一。
2016年财税〔2016〕4号文印发,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销售电量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至今再未发生变化。
伴随着装机量的扩大,补贴规模水涨船高。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业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新能源“平价上网”的政策正式落地。
2、财政赤字、补贴资金缺口扩增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财政赤字从1961年至2022年累计406231亿元,已超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单位:万亿元(数据来自国家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底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约为4000亿元,由于征收率问题,每年约有600亿的补贴资金缺口。
随着用电量增加、补贴资金增加,早期并网的补贴项目将在20年后逐渐退出,预计在2032年前补贴资金将达到收支平衡。
3、高瞻远瞩,顺势而为在可在生能源补贴退坡到平价趋势趋势下,国家从2017年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引入绿色电力(绿证)交易体系,开展绿色电力(绿证)交易,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和消纳保障机制,引导绿色消费,有序推进能源绿色转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发改价格〔2021〕12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就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
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
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见附件)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二)稳步调整分档标准。
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
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
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一)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1•【文号】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改革内容(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二)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
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
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能源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能源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7•【文号】发改运行〔2021〕1058号•【施行日期】2021.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能源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今年以来能源需求持续快速增长,迎峰度夏已经到来,局部地区高峰时段仍存在保障压力。
为统筹做好2021年能源迎峰度夏保障供应工作,确保煤电油气运供需形势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今年能源迎峰度夏总体工作要求(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能源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全力做好能源迎峰度夏各项工作。
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保持能源稳产增产,努力增加能源供应,发挥能源储备作用,完善能源需求侧管理,实现能源迎峰度夏平稳有序,确保居民生活等重点用能需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海上风电项目电价演变及竞争性配置政策解析
海上风电项目电价演变及竞争性配置政策解析2021年规模巨大的海上风电抢装潮已经退去,新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将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国家层面的补贴全面退出了海上风电行业发展历史,并将在“十四五”期间逐步实现平价。
虽然海上风电项目在实现平价的初期,电价政策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受“双碳”目标以及国家大力扶持绿色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利好刺激及陆上风电资源有限的大环境影响,2022年海上风电将成为新能源行业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并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海上风电项目类型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大纲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130号)的规定,海上风电分为三类,分别为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近海风电场和深海风电场。
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指在沿海多年平均大高潮线以下至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米水深内的海域开发建设的风电场。
近海风电场,指在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米~50米水深的海域开发建设的风电场,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的海岛和海礁上开发建设的风电场。
深海风电场,指在大于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0米水深的海域开发建设的风电场,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的海岛和海上开发建设的风电场。
此前我国潮间带风电资源开发已经接近饱和,深海风电项目开发难度仍较大,下一阶段开发的主要为近海风电。
根据我国海上风能资源普查成果,我国近海风能资源丰富,近海风电的可开发风能资源是陆上可开发风能资源储量的3倍,5-25米水深、50米高度近海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2亿千瓦,5-50米水深、70米高度近海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5亿千瓦。
二、海上风电的电价政策演变我国海上风电的上网电价[1]前后经历了不同时期,从最初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电价,到执行国家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再到国家确定指导电价,具体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电价。
2020年起新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已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通过竞争性配置的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并自行承担燃煤标杆电价与核定上网电价差额的补贴资金。
光伏再现曙光
源局积极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促进光伏 行业持续降本提效,光伏组件价格总体 趋于持续下降趋势。根据 Wind 资讯数 据,晶硅光伏组件周平均价格从 2011 年 7 月初的 1.24 美元 / 瓦下降至 2021 年 5 月底的 0.21 美元 / 瓦,降幅高达 83%。
贴,实行平价上网。 该负责人指出,为支持产业加快发
展,明确 2021 年新建项目不再通过竞 争性方式形成具体上网电价,直接执行 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这释放出清晰强 烈的价格信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 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加快 发展,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 系统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
行业数据显示,2021 年全球多晶 硅总产能约 57 万吨,而下游硅片整体 产能跃升至 300GW,对应多晶硅需求 78 万吨。供需不平衡之下,硅料价格就 被需求方逐步推高。截至 6 月 14 日,多 晶硅最新价格达到 12.93 万元 / 吨,最 近 15 天上涨 11.82%,20 天上涨 21.25%, 30 天 上 涨 26.80%,60 天 上 涨 46.97%。 而在 2021 年 1-5 月,硅料累计涨幅高 达 149% !
数据显示,光伏发电成本由过去的 超过 1 元 / 千瓦时大幅下降至 0.15-0.35 元 / 千瓦时,已和传统火电相当。业内 人士表示,随着技术升级,光伏发电成 本还会进一步下降,有望成为最便宜的 能源。而平价上网将会带来行业需求的 爆发,同时不再依赖国家补贴,成为一 个可持续发展的行业,这将会带来行业 深远的影响,过去那个周期性极强的行 业将会更多显现出成长性。从需求端来 看,中国光伏市场潜力无限,还有超过 10 倍的增长空间。在平价上网、碳中和 的大背景下,预计到 2050 年,光伏将 成为中国的第一大电力来源,即占比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1•【文号】发改能源〔2021〕704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实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
2021年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2年各省(区、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代理购电文件1349号文件
代理购电文件1349号文件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随即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37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35号)。
这些文件对推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1、什么是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答: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进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以代理方式从电力市场进行购电。
2、为什么要出台代理购电机制?答:自2015年中发9号文出台以来,国家发改委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全面完成了输配电价改革工作,逐步放开发用电竞争性环节价格,稳步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今年以来,我国煤炭、电力消费快速增长,供需持续偏紧,煤炭价格大幅上涨,能源供应紧张环境下,电力市场发现价格、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作用还未充分显现。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加快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国家发改委研究出台了1439号文,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一方面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进入市场,另一方面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面进入市场。
考虑到我国有近5000万户的工商业用户,一次性全部进入市场比较困难,为了确保电价改革政策平稳实施,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于尚未直接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当用户具备自主进入市场的时候可以选择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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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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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