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后答案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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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

【问题】

乙社和李某是否都侵犯了甲社的商业秘密?

(解题思路: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和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由于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没有合法来源,故李某主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李某是甲旅行社的副经理,乙社在聘用李某时应当知道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故乙社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甲社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侵犯了甲社的商业秘密。

5.2 2005年4月,王女士到朋友张某家做客,张某是昆明市某化妆品厂的销售人员。在王女士临走时,张某将一瓶“面部营养滋润霜”送给了王女士,称是该厂研制出的新产品,对皮肤老化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准备于6月份投放市场。王女士回家后,就开始使用该瓶“面部营养滋润霜”,使用后出现了面部红肿、灼痒等不适感觉,随后又出现了面部皮肤脱皮等症状。王女士遂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系使用“面部营养滋润霜”产生的过敏反应。经查,该产品还未投放市场,处于研制过程中的最后阶段。

【问题】

此案中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题思路:从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化妆品的商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化妆品事实上还不是产品,因为还没有正式在市场上流通,故厂家对次化妆品不存在产品责任,所以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个人将有瑕疵的礼物送给朋友,导致朋友受到损害,故张某过失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5.3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

【问题】

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

(解题思路:考虑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条款)

参考答案:

开发商应该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本题中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因为此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只能证明经营者违约,没有按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5.4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

【问题】

该建造工程队招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题思路:从保护未成年工的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本案中,学徒工均未满15周岁,根据我国劳动法,为了保护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故该建造工程队招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5.52004年7月7日,某房产公司聘用丁某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31日;劳动报酬为每月工资总额1200元、出差补助300元;乙方(丁某)患病或非工伤经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甲方(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以乙方3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的违约金等。丁某于2004年7月10日开始上班,同月23日在工作中不慎将腰扭伤致腰部旧病复发,房产公司派人将其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又将其送回江都家中。丁某随后又到泰兴进行治疗、养伤,期间丁某共花去医疗、交通费用590.60元。2004年8月30日,房产公司派人将丁某工地上的生活用品、工作器具及半个月劳动报酬750元(该笔钱被丁某拒收)送回其江都住所。

【问题】

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题思路: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本案中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虽然丁某生病,但是丁某依旧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故不成立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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