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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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体化、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公司办理招标投标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货比三家的原则

(2)决策与谈判分离和集体决策的原则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和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含土建工程项目)估算价在X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X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公司二级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只对符合上述金额规定的项目进行招标;凡公司采购金额达XX万元以上的零购项目;

(六)公司采购金额达到XX万的所有项目;

(七)上述标准以下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要求选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定向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原则上询价不得少于三家(注:有关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定向谈判的采购流程及要求将另文下发);

(八)上述以外的项目,由公司决定进行招标的;

(九)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对符合上述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承办部门应确保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且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项目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委托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不需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有关特殊项目;

(二)在原项目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三)在原系统基础上由原厂商上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项目及

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设计、咨询项目;

(四)技术复杂性、专业性、唯一性强或具有稀缺性的物资、技术或服务,能够满足条件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项目;

(五)公司集中采购、统谈分签方式部署实施的项目;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七)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专有的技术或新技术项目;

(八)其他按规定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的项目。

第七条公司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资格条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司不具备独立的自行招标资格条件,应根据公司每年定期发放的一次性授权委托书在责任范围内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若公司办理招标项目的金额在规定的范围内的,由公司自行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招标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资料报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若公司办理招标项目的金额超出公司审批权限的项目,则公司必须按要求将超权限的招标方案通过会议形式报决策层审批。

第八条公司综合部为公司超权限招标方案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招标方案的结构、内容等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并对有关供应商准入、招标小组组成、招标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把关,综合部应根据公司决策层的审核意见办理招标谈判等后续事宜。

第九条公司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的,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要求代理机构做出有失公正的选择。

其它的则适用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公司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备,再统一向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各部及公司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填报招标备案表和招标资料移交表报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的物资采购委员会同时也是招投标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招标投标的原则及管理办法,审定招标小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内容,负责解决公司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有效监控招投标行为。

第十二条综合部为公司招投标管理常设机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公司物资采购委员会的执行部门,主要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并指导全省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贯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编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流程并组织相关培训;

(三)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实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统一组织技术及商务谈判;

(四)负责对招标方案审核的归口管理,即对公司各部门和公司超权限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会签审核、指导招投标业务的规范开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司招投标的汇总备案,以及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六)负责办理公司自行招标资质的相关手续;

(七)负责建立并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提出公司内具备招投标专家资格的候选人名单、维护更新招投标专家库;

(八)负责筹办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事宜,配合代理机构完成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投标承办部门是招标采购项目牵头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司每年定期发布的采购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包括:

(一)负责办理或审核招投标项目的立项、请购等前期工作,确保手续完备;

(二)自行招标时的工作

(1)提交招标方案审批,招标方案包括拟定招标的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邀请招标推荐名单及推荐理由、招投标小组成员组成方案、评分办法和原则,预定的招标时间计划等,并报管理层审批;

(2)发出招标邀请函;

(3)组织技术交流,确定技术方案;

(4)组织编制及审定招标投标系列文件;

(5)发放标书(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6)组织投标,进行投标澄清;

(7)组织开标:组织技术和商务应答,确保技术、商务一体化;

(8)组织评标,按评审办法进行评审,提出中标推荐方案(应尽量提供两个以上的方案,并明确推荐顺序),向物资采购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

(9)根据物资采购委员会决策意见,发布会议纪要、向参与投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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