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龙建筑〔2016〕29号附件
综合评估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诚信守法企业(1分):凡在我市承建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内被龙岩市建设管理部门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问题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不得分,未被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得1分。
具体企业名单见龙岩市住建局网站曝光台。
2.企业总部经济(3分):根据上一年度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建设情况,评定A、B、C类企业,A类得3分、B类得2分、C类得1分。
具体企业名单以龙岩市住建局公布为准。
3.法人代表到场(1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得1分。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相关造价、系数含义及计算规则1.评标价。
投标人评标价(H)为投标人投标报价(N)与其综合信用评价折分系数(P)、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G)、法定代表人折分系数(Y)、诚信守法折分系数(Z)的相乘所得的报价,即H=N*P*G*Y*Z。
2.中标价。
中标价为中标候选人的“总投标报价”(N)。
3.相关的折分系数。
P为投标人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对应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的专业)查询的分值所对应的折分系数;G为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Y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折分系数;Z为建筑企业诚信守法折分系数。
对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的折分系数(包括系数P、G、Y、Z)均按牵头人(或称主办方)的折分系数计。
①综合信用评价折分系数P值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②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G值——工程预算造价1亿元以上的A类为0.998,B类为0.999,C类为0.9996;工程预算造价1亿元以下的A类为0.9994,B类为0.9996,C类为0.9998。
具体企业名单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为准。
③法定代表人折分系数Y值——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Y值为1.000,未参加开标会议的Y值为1.0005。
④诚信守法折分系数Z值——凡在我市承建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内被龙岩市建设管理部门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问题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Z值为1.0005,未被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Y值为1.000。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合评分办法(2016)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干线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
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勘察和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四条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全省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人员的省级信用考核工作,并形成信用考核综合评分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级信用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干线项目的市级信用考核工作,建立辖区内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档案;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考核、登记等工作;每季度应对辖区内在建干线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应作为信用考评依据,并以通报形式印发,同时抄送省公路局。
第六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县级信用考核工作,建立辖区内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档案,每月应对辖区内在建干线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应作为信用考评依据,并以通报形式印发,同时抄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后的当月月底,及时登录“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息资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15
•【字号】闽建办筑函〔2022〕43号
•【施行日期】2022.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我厅组织对2014年印发实施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1月25日前反馈我厅建筑业处。
传真:*************
电子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2015年版)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的监理工作为内容进行全面评价(详见附表1)。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 1 -3.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监理服务需停止评价的,由监理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双方签订的中止合同协议,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闽建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9]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打造我省建筑业企业品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省建设厅、统计局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提升我省建筑业发展质量,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建筑业企业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统计局公布。
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按企业主项资质分为若干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评比结果一般公布综合得分前30名的总承包企业、前10名的装饰装修企业和前20名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参评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本省行业中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参评企业在参评年度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三)报送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查实处理。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满三年,是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所属单位的,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竞争力、信用记录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 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一)通知:省建筑业协会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三)初审: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 1 - / 94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16
【实施日期】201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
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7]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下称“评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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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闽政办…2013‟第154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81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实施单项备案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内各级住建部- 2 -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为评价实施单位。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闽建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
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闽建筑〔202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经研究,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奖励信息指标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2016版)
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工程实体质量 安全和文明与其质量安全行为的一致性,避免实体质量与行为 出现较大的偏差。同时对责任人增加了同一记分条款在单个季 度内多次检查则其记分值为检查次数的平均值,以便更加公平 公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6年版)》112条
VS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 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 版)》103条
三、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
闽建筑[2016]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四、为什么对记分条款进行调整? 答:省厅在信用评价应用中已将房建和市政项目分别单列,
为了保持一致性,有必要将记分条款也分开。增加最高记分限 值和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栏,目的是保证抽查样本的随机性 和一致性,以便最大限度的保证记分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更好 的方便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把握记分原则。
五、记分条款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加了结构带模养护、砌体施工、渗漏水、幕墙、高
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经商省发 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 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闽建〔2014〕2号)规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占总权重2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分别调整为40%、15%、45%。用于 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各行 为评价分值权重随之相应调整。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XX?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XX?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1-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暂⾏办法(2016年版)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暂⾏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评价内容以施⼯过程⼯程实体质量和施⼯安全⽂明为重点,对建筑施⼯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程项⽬实体质量安全⽂明⾏为进⾏全⾯评价。
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程项⽬和市政基础设施⼯程项⽬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为、实体⼯程质量、实体⼯程安全、⽂明施⼯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程项⽬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程项⽬详见附表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企业质量安全⽂明施⼯⾏为的⽇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施⼯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程质量安全⽹“福建省⼯程项⽬建设信息系统”中建⽴“项⽬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监管系统”进⾏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
3.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实⾏项⽬算术平均记分值,以⼯程项⽬开竣⼯或完⼯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程项⽬记- 1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动归零。
4.项⽬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常监督⼯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作,除每季度开展⼀次质量安全⽂明施⼯⾏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的,还应进⾏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作标准规定对项⽬进⾏⽇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监管部门⽂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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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根据《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
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
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 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2)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三、信息采集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一)记分值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i iX M N +∑)其中 ∑=j i W X ,k w j r W ∑=,n s w r r /= 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i X∑:企业记分周期(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i X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N :企业在记分周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j W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j W :企业单个项目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r w: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w: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r条款的记分采集值;k: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s: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r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n: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M: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i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6)项目经理超越执业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表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二)其他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评价记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