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办法4
县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县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_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县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1]35号)精神,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张家口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为了更好地配合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我局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为目标,以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积极配合支持对我县环境监察工作的稽查,加强对全县范围内企业的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污染现场监察以及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为配合上级部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我局拟成立以局长刘长雨为组长、分管局长刘万利为副组长,监察大队长及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组,主要负责对稽查工作的组织、规划、配合、协调。
三、工作重点1、查近年来对污染现场监察次数是否符合要求;《污染现场检查记录》所列项目填写是否完整;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表述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匹配;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情况和报送信息是否一致。
2、查环境执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件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3、查近年来重点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重点对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治污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稽查,并就日常环境监管情况进行梳理归纳。
4、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企业违法现象是否存在同情、说情、袒护问题;解决“收费难、治理难、对其施以行政处罚难”的问题。
5、查环境监察工作贯彻“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综合利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群众监督”等六项基本原则情况。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督查四个措施
环保督查四个措施环保督查是指政府机关对实施环保法规的对象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活动,在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环保督查可以追踪和控制环境问题,有助于防止环境污染,并加强了政府对环保问题的监督管理。
以下是环保督查的四个措施:1. 治污罚款治污罚款是环保督查的一种方式。
环境保护法规定,若企业或个人未实施环保措施而造成污染,应按照规定受到处罚。
对违规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可包括罚款、停产、关闭、吊销许可证和滚存环保资金等措施。
2. 抽查抽检抽查抽检是环保督查的另一种方式。
环境保护局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企业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环保执法是否规范等。
为保障检查的公平性,环保局采取了抽样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检。
3. 公示环评报告公示环评报告是环保督查的一种手段。
环评报告是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环保设施项目之前,必须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
环评报告主要包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容量、环保方案等内容。
为了保证公众能够知晓企业项目的环保情况,环保部门通常会在报告提交后公示环评报告。
4. 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是环保督查的一种形式。
重点监管是指在对整个行业进行督查的基础上,特别关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的监管。
环保规定最近提出了大数据和云平台环境监测体系,以加强重点监管,并推动企业提高环保投入和节能减排。
在人们生活越来越重视环保的背景下,环保督察措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普及和科技化。
各级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督察措施的落实,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让环保成为企业的自觉要求,让大众的生活更加清新优美。
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制度
附件3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稽查,督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态环境执法稽查(以下简称“执法稽查”)是指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指导、监督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强化队伍管理、督促依法履行职责、整改存在问题,同时对没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的行为实施内部责任问责。
第三条执法稽查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执法,坚持问题导向、效能导向,统筹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现场查证、询问取证、统计分析等措施,科学、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执法稽查活动。
第二章稽查主体第五条执法稽查的实施主体为省、省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研判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规律,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执法稽查活动。
省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组织对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稽查。
第三章稽查分类第七条执法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种类型。
第八条开展日常稽查:利用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开展以网上稽查为主的常态化生态环境执法情况稽查,全过程监督执法工作。
第九条开展专项稽查: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大项工作、重点工作部署、进度、完成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稽查;适时对部分环境问题突出、执法规范化水平低下、移动执法使用率不高、工作效能排名靠后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稽查,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开展专案稽查:针对涉嫌未依法履职的上级领导批示调查案件、12369举报平台受理案件、信访投诉案件、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举报案件及有权机关转办案件等开展专案稽查,强化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调查核实和问责,及时通报纠正突出问题,曝光稽查典型案例。
第四章稽查内容第十一条执法稽查内容主要包含:(一)大项工作、重点工作部署、进度、完成情况;(二)执法制度落实情况;(三)执法效能排名情况;(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范情况;(五)执法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六)行政执法执法程序终结和档案完善情况(七)稽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问责落实情况。
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方案
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 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并对违法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
02
稽查组织与人员安排
通过稽查,及时发现并消 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环保工作
稽查工作可以促进环保工 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环保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次稽查重点领域
重点行业
针对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污 染行业进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 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
重点区域
对工业园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 点区域进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施 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等。
环保法规不断完善
环保局职责所在
环保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 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专项稽查,保障环境安全。
为加强环境保护,国家不断完善环保 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稽查目标与意义
01
02
03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专项稽查,严厉打击 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 秩序。
保障环境安全
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方案汇报人: 2Fra bibliotek23-12-13
目录
• 工作背景与目标 • 稽查组织与人员安排 • 稽查方法与流程设计 • 稽查内容与标准制定 • 稽查时间安排与进度计划 • 稽查结果报告与反馈机制建立
01
工作背景与目标
环保局专项稽查背景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 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的 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2—(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3—(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
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管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关心。
为了加强环境监管,环保局制定了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
下面就该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保局得到了领导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环保局制定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旨在加强环境监管、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各类企业进行稽查等手段,达到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和规范,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
二、主要内容1.稽查对象方案主要针对企业、农村污水处理厂等各类单位进行稽查。
对特别污染和环境敏感的行业及企业,如化工企业、水泥厂、石化企业等将加强监管。
2.稽查内容(1)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稽查人员将对企业的环保手续、排污许可证等资质进行核查,并要求企业了解和掌握活动中环保法规要求和排放标准以及其模式,确保企业的每项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2)环境设施是否规范稽查人员将对企业环境设施的规范性、安全性等进行检查,并对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确保环境设施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3)排污是否符合标准稽查人员将对企业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进行检测和分析,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及当地的环保标准。
(4)环保设备是否日常维护稽查人员将对企业环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
同时也会提出建议和指导企业日常维护及改进方案。
3.稽查方式(1)定期稽查对于各类企业,进入源头监管,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日常监管随时抽查企业,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环境的卫生和可持续发展。
(3)情况反馈对于每次稽查,稽查人员都将准确记录稽查情况以及存在的污染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三、落实机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之后,重要的是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因此,为了确保该方案可以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整改,环保局将采取以下机制:(1)建立健全稽查队伍环保局将建立专门的稽查队伍,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行业特点,分配不同的稽查人员。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定稿版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从工业化以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环境监察与管理。
我国也不例外,通过制定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加强环境监察工作,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一、环境监察的意义环境监察是指对各种环境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和传输过程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监测与检查。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生态环境:环境监察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环境问题的存在与程度,有效监控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有利于及早发现和防范环境污染、破坏的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 推动经济转型:环境监察可以督促企业和个人加强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保障民众健康:环境监察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确保民众的生活环境安全与舒适。
二、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主要内容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监察目标与范围:明确环境监察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包括监察对象、监察区域和监察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明确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 监察手段与方法:规定环境监察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包括监测设备的使用、采样分析的方法和标准等。
此外,还需规定环境监察人员的核查、取证和处理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方法。
3. 监察标准与指标:明确各类环境监察的标准和指标,以便对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准确评估和判断。
监察标准和指标需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监督。
4. 监察责任与追责:规定环境监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监察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察人员执法不力、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5. 监察结果与处罚措施:环境监察应当形成监察报告和监察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公开发布。
《市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办法》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一、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二、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三、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五、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六、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制度一、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三、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式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四、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五、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一、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原则。
二、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三、对被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四、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缴分离。
五、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一、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二、快查快办。
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三、现场调查。
所有受理的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查处结案。
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五、查处归档。
对查处案件定期整理建档,按规定时限保存。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的力度,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我支队辖区内环境监察动态,制定本报告制度。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为了更好地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环境。
2.任务:2.1开展环境监察:加强对排污企业、污染环境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查处。
2.2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3加强环境数据分析与管理:建立环境监察数据分析平台,实时监测环境质量,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4推动环境法律法规的落实: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并推动其落实。
三、工作内容1.加强环境监察1.1组织专业力量:成立环境监察稽查小组,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等,形成合力。
1.3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增加稽查的不确定性,提高企业自律性。
1.4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1.5落实责任:建立企业环境责任书,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2.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2.1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2.2加强学校教育: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加强学生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学习。
2.3组织环保活动:组织公益活动,如环境保护志愿者活动、环保知识竞赛等,提高公众参与度。
3.加强环境数据分析与管理3.1建立数据平台:建立环境数据分析平台,实时监测环境质量指标,进行数据分析和预警。
3.2引入大数据技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环境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3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多部门联合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环境监察数据,提高监察效果。
4.推动环境法律法规的落实4.1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法规的认识和遵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4]1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4〕1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质量,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组织稽查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培训学习,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围绕稽查定位、程序、内容、要求、典型案例等,采用集中授课、会议研讨、案卷讲评、现场教学、参观见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
1 / 2。
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环境监察稽查制度环境监察稽查制度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政务公开制度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
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四)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五)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三、现场(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少于2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第一章前言1.1 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和改善市区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实施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市环境监察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监察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和规范性。
1.2 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
(2)任务:-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社会共治。
第二章工作内容2.1 环境监察稽查对象- 工业企业:对工业企业的生产与排放进行监察,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和敏感行业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地环境进行监察,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
-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对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察,确保其合规运行。
- 市民和社会组织:对市民和社会组织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察,引导和促进其参与环保工作。
2.2 监察稽查内容- 治理污染源: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对治理污染源的措施和效果进行监察,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治理。
- 排污监管: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察,特别是企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情况。
- 环境保护设施的合规性:对各类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察,确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相关要求。
- 环境损害修复: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推进损害的修复工作。
- 社会化监督:加强市民和社会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鼓励举报和参与环保社会共治。
第三章工作流程3.1 前期准备- 制定监察稽查计划:根据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和任务,制定年度和季度的监察稽查计划。
- 资源配置:配置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监察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 培训和学习:对稽查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2 监察稽查实施- 随机抽查:根据监察稽查计划,对环境稽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公平公正。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4(40)11
【摘要】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总页数】1页(P66-66)
【关键词】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环境保护;环保部门;执法行为;依法行政;负责人【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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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
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
(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其他稽查事项。
第九条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制定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拟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专案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拟稽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属于稽查范围、被稽查
单位明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案件来源可靠的,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发现不属于稽查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需要被稽查单位事先准备材料的,在实施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
第十二条开展稽查工作时,稽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被稽查单位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稽查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稽查人员注明现场情况;当场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
需要将有关资料原件调出的,应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单位,一份留存,资料原件应在调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归还。
需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按照环境监察有关程序进行。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人员的约见和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妨碍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实施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并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中提出稽查建议,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及时送达被稽查单位。
第十五条被稽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被稽查单位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稽查工作结束后,由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及辖区相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稽查结果向系统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列行为时,能够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的,由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一)对应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排污单位变造、伪造、篡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主要污染物监测记录、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相关记录,故意隐瞒其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
(三)对排污单位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采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
(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下,能够及时作出减少或
降低环境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通报表扬的情形。
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的;
(二)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中存在监察内容不全面、现场执法文书中记载内容与污染源现场情况明显不符或记录不规范的;
(三)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充分、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匹配、文书制作不规范的;
(四)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行使过程中,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填报不规范或程序不规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中,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或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收缴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的;
(三)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造成严重
后果的;
(四)将罚款、排污费等其他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五)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二条稽查过程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以及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被稽查单位指派不具备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被稽查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被稽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参与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
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排污单位的查处,遵照环境监察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附自行制定稽查文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