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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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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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通转让性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 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
名义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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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币性
以支付货币为目的。
7、债权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 取得票款。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 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 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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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 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 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 是合格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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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通转让
流通转让(Negotiation)可以是: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 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 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 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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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因性
从事实上看,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都有一定 的原因——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 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 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 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 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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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义性
第二章 国 际结算工具——票据《国际结算2》PPT课件
第二章 国 际结算工具——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广义概念:指一切短期商业权利凭据,表明某人拥有 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之所有权或索 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所有商品证券 (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 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 期债券等)。
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 (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
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 (4)正当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
利缺陷的影响。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流通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功能
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 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
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 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 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 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须是善意 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
支付等值其他货币 (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没有规定汇率,无效) (2)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规定 汇率,有效)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广义概念:指一切短期商业权利凭据,表明某人拥有 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之所有权或索 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所有商品证券 (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 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 期债券等)。
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 (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
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 (4)正当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
利缺陷的影响。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流通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功能
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 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
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 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 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 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须是善意 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
支付等值其他货币 (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没有规定汇率,无效) (2)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规定 汇率,有效)
国际结算 第二章 票据ppt课件
(2)远期付款汇票,又称远期汇票 (Time/Usance/Term Bill)。
▲远期付款汇票的四种情形: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又称为板期付款 汇票。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xx Days/xx Months after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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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因此说,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的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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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示性 。 6.返还性 。
四、票据的作用 1、支付工具; 2、流通工具; 3、信用工具; 4、融资工具。
是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
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或称第一请求权和第二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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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式性。
所谓“要式”:即票据的作成,必须符
合法定的格式。票据的权利、义务,全 凭票据的文义来确定。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 因,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和 《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票统一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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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在票据的分类、持票人权利、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对票据要件的要求 上有所不同,
(三)中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 与国际法规不同之处,这就产生了涉外 票据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ppt课件
FOR C COMPANY HONGKONG
SIGNATURE ───────
(一)汇票字样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
1.Pay to somebody the sum of… 2.Pay to ABC Co.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一)“汇票”字样 (二)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三)出票地点和日期 (四)付款时间 (五)一定金额的货币 (六)付款地点和付款人名称
(七)收款人的名称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汇票示样
② ①④
⑤
③
Exchange for ___________
Guangzhou ________
远期汇票
交单日期 后远期汇票 At xx days after presentation
固定日期
of documents pay to_
At xx days/xx months
after 10, July pay to_
固定将来日期 付款汇票
On 24, January fixed pay to_
1、汇票付款期限与汇票提示次数的关系
(三)出票地点和出票日期
1、出票地点的作用 汇票开立时是否在法律上生效,以出票 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为准。
2、出票日期的作用
决定汇票提示期限 决定到期日 决定出票人行为能力
(四)付款期限
即期汇票
At sight pay to____ On demand pay to____
On presentation pay to____
汇票样本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 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 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 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 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 二、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
(五)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
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 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 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第一章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 (三)英美法系
➢ 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1882年票据法》。规定 汇票和本票,将支票包括于汇票之中。
➢ 1957年英国又另行制定了支票法。 ➢ 独特性:首先该项法律是从历来的习惯法、特别
法以及各种判例编成的;其次它比较强调保护票 据流通和信用功能;再次在银行处理大量的票据 实务方面,注重保护银行的权益。 ➢ 美国属于英国法系,但是关于票据的立法,各洲 并不统一。1952年美国的《统一商法典》颁布并 实施。
➢ 当然,D和C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民法 侵权行为之规定向A要求损害赔偿。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伪造背书是很值得注意的
➢ 例如:出票人A签发一张汇票B,而后经记 名背书依次转让,最后持票人F。
➢A B C D E F ➢ 若汇票没有伪造背书行为,当汇票遭拒付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 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 二、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
(五)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
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 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 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第一章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 (三)英美法系
➢ 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1882年票据法》。规定 汇票和本票,将支票包括于汇票之中。
➢ 1957年英国又另行制定了支票法。 ➢ 独特性:首先该项法律是从历来的习惯法、特别
法以及各种判例编成的;其次它比较强调保护票 据流通和信用功能;再次在银行处理大量的票据 实务方面,注重保护银行的权益。 ➢ 美国属于英国法系,但是关于票据的立法,各洲 并不统一。1952年美国的《统一商法典》颁布并 实施。
➢ 当然,D和C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民法 侵权行为之规定向A要求损害赔偿。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伪造背书是很值得注意的
➢ 例如:出票人A签发一张汇票B,而后经记 名背书依次转让,最后持票人F。
➢A B C D E F ➢ 若汇票没有伪造背书行为,当汇票遭拒付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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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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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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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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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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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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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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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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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课件
中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 范的票据法。共有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 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111条。既明确规定了票据各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又进一步规范了票据的行为。
第二节 金融票据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及解释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汇票行为 六、汇票的种类 七、汇票的权利
付款人——接受汇票的人,又称受票人,也是根 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不 是汇票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收款人 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并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他以自己 的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所以,付款人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上签字的 付款人
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 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票据概述 二、金融票据(支付工具) 三、结算单据
整体概述
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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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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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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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票据( Bills)可以指所有商 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 ) 和 资 金 票 据 ( Financial Document),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 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 据。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 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 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 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第二节 金融票据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及解释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汇票行为 六、汇票的种类 七、汇票的权利
付款人——接受汇票的人,又称受票人,也是根 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不 是汇票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收款人 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并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他以自己 的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所以,付款人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上签字的 付款人
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 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票据概述 二、金融票据(支付工具) 三、结算单据
整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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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票据( Bills)可以指所有商 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 ) 和 资 金 票 据 ( Financial Document),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 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 据。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 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 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 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要式性( form) 2.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否成立,
只问书面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 形式要件 要式: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性
3. 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票 流通性(Negotiability)
“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 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 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 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 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 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 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 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 钱,止于五百贯。” —— 《唐逸史》
第三节
汇票
(1) (5) (3)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th April, 20(4) (7)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2) (6) To B Company,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8) signatur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遇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第三节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
付款时间( Payment,Tenor) (四)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Tenor)
“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 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 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 —— 《新唐书食货志》 “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 贸易。” —— 《续资治通鉴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国际结算》PPT课件
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
• (二)欧洲大陆法系 • 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律为代表。早在1643年法
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 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 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了规定。 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 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 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 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 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 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 人是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 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第二节 汇票
• 一、汇票的定义 •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 五、票据行为 • 六、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 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 •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都不视作支付命令的条件: • (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不构 成有条件的支付命令。 • (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不构成有条件的支付 命令。(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 有效的。
• (一)英美法系 • 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
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 作为汇票的一种。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1914年和1917年先后三次 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 (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 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适用性强。故本章有 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 美国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其 票据法部分主要借鉴了《英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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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isite in Form)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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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to be Paid) (Non causative Nature)
文义性
指票据 的法律效力 完全由票据 上的文字含 义来决定。
例如:如果某张票据上 的出票日期显示为“AUG 9,2009”,而实际的出票日 期应为“JUL 13,2009”,假 设付款期限为3个月,那么 该票据的到期日是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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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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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案例1:假设A为某票据的持有人,B从A处偷得票据,而后 将偷来的票据转让给C,而C不知情且付了对价。
思考:B、C是否为正当持票人?为什么?
案例2:B向A销售价值1万元的伪劣商品,A开出一张汇票给B, 而C由于向B提供了员工培训服务,B将汇票转让给了C。 思考: (1)C是否是正当持票人?为什么? (2)当C持汇票向A提示付款时,A是否能以商品质量问题为 由拒绝向C给付票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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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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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作用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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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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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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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to be Paid) (Non causative Nature)
设权性
无因性
要式性
票据一经 设立并交 付出去, 票据的权 利和义务 便随之而 确立。
指票据一旦做成, 票据上权利即与其 原因关系相分离, 成为独立的票据债 权债务关系,不再 受先前的原因关系 存在与否的影响。
所谓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 形式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必 要记载项目 必须齐全且 符合规定。
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 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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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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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性质
设权性 无因性
要式性
文义性
流通转让性
可追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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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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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票据行为
学习目标与要求
•了解票据的定义,掌握票据的特性、票据权利和责任 •对汇票的内容、票据行为有很好地把握
•对本票和支票的基本概念及其与汇票的区别有所了解
教学重点与难点 1.票据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2.汇票、本票 和支票 3.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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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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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 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 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 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 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 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 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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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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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转让性 (Negotiability)
指持票人可以 通过背书或交 付他人的形式 将票据自由地 转让和流通。
票据的流通转让具有以下的特点: 1、持票人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出票人和付款人。 2、票据转让后,只要受让人是正当持票人, 则其权利是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且不受前手 持票人票据权利缺陷的制约。(难点)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 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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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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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国,随后 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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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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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定义
广义的票据: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 (Document of Title) 和资金票据(Financial Document), 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 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案例3:B无意中拾到一张汇票,汇票上指明的付款人是A, B将汇票赠送给C。 思考:C是否可以凭汇票向A要求付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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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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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索性 (Recourseme nt)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 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 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 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 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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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older in due course)是指 善意取得并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1)受让人善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是合法的 取得要式齐全的票据,且他并未发现票据本身 或其前手的权利存在缺陷。 (2)受让人付了对价:即受让人获得票据是付 出一定成本或代价的。 注意:该对价可以是全部对价也可以是部分对价
3、赠与、继承等合法无偿取得票据的行为, 法律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但是票据受让人必 须受到前手持票人票据权利缺陷的制约。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 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 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 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 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 专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 产法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 于伪造有价证券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 票据资金,票据原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 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