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如何判断香港文件的真实性
如何判断香港文件的真实性?还需办理公证吗?随着香港和内地往来的不断深入,香港形成的书证也越来越多,那么如何履行其真实合法性审查,相关公证及转递手续怎么办理?《证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前述规定,在香港形成的书证,应办理有关证明手续。
2002年2月24日颁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规定了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即司法部委托在香港执业律师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根据以上规定,对在香港形成的书证的质证,首先要审查是否办理了委托公证人的公证手续。
如果已经办理了公证手续,再核查办理公证手续的是否是委托公证人。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自1981年以来司法部陆续委托并仍履行职务的委托公证人(香港)共307人。
可以从前述《通知》中查得委托公证人名单。
另外,还要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全部文件都用火漆封印。
根据1985年6月11日《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1991年11月12日《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
律师们常忽视的是对公证文书的转递手续的审查。
1992年1月14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司法部首次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进行登记、核查并加章转递国内用证单位的有关事务。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附名单、背景)中国司法部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新增委托的何绮莲等五十三名香港律师、向连续委托的马豪辉等四十二名香港律师颁发了委托公证人证书。
委托期限从今年一月十八日至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新闻背景:委托公证人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
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但是很多涉及香港得分事务还视作境外,和其他国外的处理方式一样,香港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国外的文书证据在国内使用前,要办妥当地公证和该国外交部及中国领事馆认证。
但是对于香港来说,外交已经由中国统一对外管理。
因此,鉴于此种情况,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请过挑选,任命了数百位资深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处人,来处理发往中国大陆使用的文书公证,这些律师就叫做中国委托公证人,经过他们公证后,然后送到司法部驻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章的手续,之后就可以送往中国使用了。
来源于/html/cjwt/414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深圳金百利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本文出自:/artview-164-14.html。
【推荐下载】司法部涉外公证-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司法部涉外公证篇一: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各方面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外文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那么无论是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首先必须办妥涉外公证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
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
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领事认证一般是由外交部及其派出机构,高等法院,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来完成。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司法部1993年6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向第4批计35名香港公证律师颁发了授权委托书。
至此,共有84位香港公证律师接受我国政府的授权委托,办理香港居民、法人的有关公证证明。
从1980年以来,司法部已先后3次共委托了香港49位公证律师。
这次委托较前3批委托有很大不同,一是人数最多;二是青年律师多。
他们办理公证的业务范围,除不办理婚姻状况证明外,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其他民事法律事务使用的有关证明,香港法人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文书,均可以办理。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名单方和方和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4楼李志华罗文锦律师楼香港太古大厦12楼李业华胡宝星、关卓然、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香港怡和大厦26楼朱佩莹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19号19楼何福康黎得基何福康律师行九龙弥敦道625号丽斯大厦1001-7,1009,906及909室邵信发邵吴马律师行香港中环遮打道11号太古大厦1019室林彦明林文杰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5字楼吴斌施文律师楼香港中环毕打街1-3号中建大厦7字楼吴国荣吴国荣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21号203-8远东发展大厦胡祖雄唐天焱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字楼纪华士卓振威、黄德成、纪华士律师楼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百富勤大厦3203A至3205室姚宝诚姚黎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10号东亚银行大厦9及15楼容正达希仕廷律师行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1楼陈世强廖何陈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1-37号中国联合银行大厦6字楼陈志雄黄潘陈罗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1602-4室陈均洪陈均洪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77号恒生大厦1902-5室陈清霞祖伟仕律师行香港金钟道行88号太古广场第1座6楼陈韵云陈韵云律师行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1座15楼张妙嫦冯元钺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402室贺英贺英陈国炎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9-20号冯氏大厦12、14字楼庄月霓高露云律师行香港中区遮打道太子大厦6楼黄志为任锦光律师行香港中环云咸街1-3号南华大厦1602室阎尚文胡与胡律师楼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彭珍妮陈启昌律师行香港九龙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605室彭振球彭孔律师行香港中环银行街旧中国银行大厦5字楼劳洁仪劳洁仪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14字楼1403室关惠明关惠明律师行九龙尖沙嘴加拿芬道2号金城商业中心3字楼A关颖琴邓黄张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1-65号华人银行大厦14楼刘铁汉刘铁汉律师行香港中区交易广场第2座11楼1108室诸立力诸立力律师行香港交易广场第三座15楼骆健华骆健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4字楼邝健能邝林律师行香港中环甸乍街10号致生大厦8楼卢伟强卢伟强律师行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5楼卢润森卢润森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4字楼(皇后戏院楼上)简松年简松年律师行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4-37号宏记大厦19字楼。
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境外结婚证公证认证
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境外结婚证公证认证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境外结婚证公证认证。
随着跨国(跨境)婚姻的增多,中国大陆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申请登记结婚,领取港、澳、台及国外结婚证的越来越多,因此港、澳、台及国外结婚证在中国使用的也越来越多。
那么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结婚的人,如果要在国内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时,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法院)都会要求对港、澳、台和国外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这就是涉外结婚公证,国外(境外)结婚证公证用途主要用包括:遗产分配、房产买卖、离婚等方面。
国外(境外)结婚证公证流程: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过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进行领事认证。
4.国外律师将公证认证后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即可使用。
举以下几个栗子,你会更明白点噢:一、香港地区结婚证公证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将文书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最后将该份文书寄回内地使用。
二、加拿大结婚证公证1.将加拿大注册的结婚证送由国际公证律师处进行公证。
2.再将国际公证律师公证后的结婚证送加拿大省政府进行认证。
3.最后将经过加拿大省政府认证的结婚证送往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进行认证。
三、台湾地区结婚证公证1.委托台湾律师将文书送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将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后的文书副本寄回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后的文书送往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来源于/html/gzrzxgzl/5501.html。
4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4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发布时间:2005-09-23 13:18:05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条理》(司法部第70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4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
公告如下:一、北京代表处1.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WOO,KWAN,LEE & L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首席代表:李均雄(Eddie Lee Kwan Hung)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3办公楼509室邮编:100738电话:(010)85181928传真:(010)85181595网址:E-mail:wkllbj@2.香港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CHU & LAU SOLICITORS & NOTAR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邮编:100006电话:(010)65229937传真:(010)652299373.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VIVIEN CHAN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邮编:100006电话:(010)65227072,65227069传真:(010)652269674.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W.K.TO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09D2邮编:100020电话:(010)6566968165683003传真:(010)65669681网址:E-mail:mail@5.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首席代表:冯倩愉(Grace Fung)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邮编:100738电话:(010)85181521-4传真:(010)85181520网址:E-mail:beijing@6.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JOHNSON STOKES & MASTER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1号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 Terence Tung Kwong Shie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8-2924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2202传真:(010)65052225网址:E-mail:jsmbeijing@7.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DEAC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2号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Franki)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邮编:100738电话:(010)85182338传真:(010)85182339网址:E-mail:beijing@8.香港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6号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 Yee Anthony)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3203室邮编:100016电话:(010)84580335传真:(010)84580385网址:www.acp.com.hkE-mail:k arenk@9.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BIRD & BIRD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6号首席代表:利明廉(Matthew Laight)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614-3616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6667传真:(010)65059469网址:www.twobirds.com10.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LIVASIRI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首席代表:范振成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电话:(010)65155922传真:(010)6515592311.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LI BRANDT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4年10月1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9号首席代表:布英达(Keith Martin Brandt)地址: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2办公楼601邮编:100738电话:(010)85200070传真:(010)8520007012.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PHILIP K H WONG KENNEDY Y H WONG&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核准日期:2004年12月1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2-0003号首席代表:黄瑞华(Wong Sui Wah,Michael)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号正东国际大厦A座25G1邮编:100027电话:(010)84478002传真:(010)84479349二、上海市代表处13.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VIVIEN CHAN & CO.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2-003号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 Ribeiro)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室邮编:200021电话:(021)63879222传真:(021)63879111E-mail:shanghai@14.香港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首席代表:朱庆华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1楼4110室200021电话:(021)63353376传真:(021)63353370网址:15.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PHILIP K H WONG, KENNEDY Y H WO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1992年10月2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H.Wong)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邮编:200040电话:(021)62890222, 62898248传真:(021)62898248E-mail:info@16.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8号首席代表:黄新民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2707室邮编:200041电话:(021)52280629传真:(021)52341699E-mail:wongandchan@17.香港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PATRICK LEONG & MAN SOLICITO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首席代表:梁廷锵(Patrick T.C. Leong)地址:上海市合肥路289弄2号楼(复兴苑)102室邮编:200031电话:(021)64330283传真:(021)64330283E-mail:anita.wong@18.香港林、任、白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ALAN LAM, YAM & P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首席代表:林文彬(Lam Man Bun, Alan)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邮编:200041电话:(021)62718257 62718258传真:(021)62718256E-mail:lampshanghai @19.香港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ANGELA WAND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3年5月1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1-0001号首席代表:王培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08号梅龙镇广场3708室邮编:200041电话:(021)62679773传真:(021)62723877网址:20.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CHARLT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4号首席代表:周怡青(Charlton Julia Frances)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508楼邮编:200002电话:(021)63351908传真:(021)63351909网址:21.香港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VINCENT T. K. CHEUNG YAP & CO.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1992年11月23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首席代表:李企伟(Lee Kee Wai Frank)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邮编:200021电话:(021)63906886传真:(021)63850323E-mail:vtkcyc@22.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JOHNSON STOKES & MASTER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首席代表:何观乐(Ho Kun Lok)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2504室邮编:200040电话:(021)62880688传真:(021)62880131E-mail:jsm@三、广州代表处23.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GALLANT Y.T.HO & CO.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 Kei Pang)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830室邮编:510064电话:(020)83338999-830传真:(020)83765692E-mail:gythogz@24.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NG & SHUM 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首席代表:傅小霞(2005年7月)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102室邮编:510080电话:(020)87678613传真:(020)87604340E-mail:ngshumgz@25.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DAVID Y Y FUNG & CO.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首席代表:何继昌(Ho Kai Cheng)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5B邮编:510095电话:(020)83311000传真:(020)83311135E-mail:dyyfgz@26.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DEACONS,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1992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8号首席代表:杜月琴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二十一楼2108室邮编:510095电话:(020)87785678传真:(020)87770488E-mail:guangzhou@27.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STEPHENSON HARWOOD & LO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9号首席代表:庄贵贤(John Sirling Gale)代表:赵利民(Jeremy Giovanni Sargent)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广州好世界广场1907 室邮编:510060电话:(020)83880590传真:(020)83863119E-mail:gloria@28.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TONY KAN & CO. SOLICITORS & NOTARIE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0号首席代表:许次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C邮编:510095电话:(020)83350833传真:(020)83311456E-mail:kantony@29.香港劳洁仪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K.Y.LO & CO.,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1号首席代表:李文邦(Li Man Pong)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北塔704室邮编:510095电话:(020)87693246传真:(020)87757988E-mail:kylos704@30.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STEVENSON WONG & CO.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2年6月1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30号首席代表:劳恒晃(Lo Hang Fong)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1704室邮编:510613电话:(020)87521228传真:(020)87521268E-mail:general@31.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ROBERTSON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5号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 Lee)代表:黄河(Wong Ho Kevin)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E邮编:510620电话:(020)38795260传真:(020)38795468E-mail:kevin_wong@32.香港何君柱方燕翔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K C HO & FONG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4年1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4号首席代表:何君柱(Ho Kwan Chu)代表:何君尧(2005年7月)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四座3305室邮编:510080电话:(020)87672501传真:(020)87672516E-mail:representative office@四、深圳市代表处33.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HASTINGS & CO.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1993年2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3号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 Yuen Hoong)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2518室邮编:518000电话:(0755)2175288传真:(0755)217516834.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TONY KAN & CO.SOLICITORS & NOTARIE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5号首席代表:简松年(Tony Kan)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7号南光捷佳大厦2218室邮编:518033电话:(0755)83292323传真:(0755)83292383E-mail:kantony@35.香港李黄林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LI,WONG & LAM SOLICITOR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4年1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3号首席代表:林少新(Lam Siu Sun,Dennis)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楼5109单元邮编:518008电话:(0755)25836199传真:(0755)25836299E-mail:hklwlsz@五、南京代表处36.香港卓黄纪律师事务所驻南京代表处MICHAEL CHEUK WONG & KEE NAN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年第2—0002号首席代表:苏辉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邮编:210009电话:(025)83202898传真:(025)83202899E-mail:Mcwk_ @六、西安代表处37.香港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西安代表处SIT,FUNG,KWONG&SHUM,XI’AN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2年第1—032号首席代表:陈维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大厦616室邮编:710002电话:(029)7203203传真:(029)7203033E-mail:sfks@七、福州代表处38.香港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福州代表处MICHAEL CHEUK, WONG & KEE FU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0年6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5号首席代表:纪华士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F单元邮编:350001电话:(0591)7612393传真:(0591)7612181八、济南代表处39.香港戴思华麦家荣律师事务所济南代表处TAI,MAK&PARTNERS JINA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7号首席代表:戴思华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3321室邮编:250001电话:(0531)2070567传真:(0531)2070569E-mail:benitawql@ mcwk@九、宁波代表处40.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宁波代表处FORD,KWAN & COMPANY SOLICITORS & NOTARIES NINGBO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3第1-0002号首席代表:郑宗汉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1号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818房邮编:315040电话:(0574)87376099传真:(0574)87727257网址:E-mail:inmail@十、成都代表处41.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P. C. WOO&CO. CHENGD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执业许可证号:司法证港字2002第1---031号首席代表:郑慕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7楼K座邮编:610017电话:(8628)86528737传真:(8628)86528095网址:十一、天津代表处42.香港简家骢律师事务所天津代表处FRED KAN TIAN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1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4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谢立忠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10室邮政编码:300203电话:(022)23139761传真:(022)23139763E-mail:fredkantj@十二、重庆代表处43.香港苏姜叶冼律师事务所重庆代表处SO KEUNG YIP & SIN CHONGQ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核准日期:2004年1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法证港字2004第1---0005号首席代表:叶钜云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客路68号大都会商厦2706室邮编:400010电话:(023)63729188传真:(023)63718368E-mail:chongqing@。
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1.26•【文号】司发[1990]015号•【施行日期】199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0年1月26日司发〔199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公证司。
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司法部公证司在湖南省岳阳市召开了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福建、山东、江苏、浙江、湖南、四川、上海、北京、安徽、广东、天津、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分公证处的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台办和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汇报、总结、交流了近两年来办理涉台公证的情况和经验,并就办理涉台公证中如何执行法律、政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近年来,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以及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
我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中,认真执行中央对台工作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克服办公条件差、人员少、经费不足等困难,坚持“三优”(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质服务),积极、热情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台胞、去台人员和台属的欢迎。
与会的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机关近两年来共办理涉台公证近四千件,主要用于探亲、奔丧、继承遗产、收养子女、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理诉讼、从事经济活动等。
其中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二千余件,据了解这些公证书基本上被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所接受。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对于台胞、去台人员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法办[1992]2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03.17
【实施日期】1992.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法办<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律师司给我院研究室《
1 / 1。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香港公司授权书公证和司任命书公证
香港公司授权书公证和司任命书公证
香港公司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内地经贸投资活动中,但在很多场合和情况下,香港公司不能不能直接参与,必须委托内地相关机构或个人办理,诸如委托内地律师起诉或应诉,任命代表处首席代表,授权专利代理人申请或转让专利商标等,这时就必须有相关委托书,任命书或授权书,这些文件要想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办理相应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授权书/任命书/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下:
需要将前述文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来源于:/html/xggz/1322.html。
香港夫妇收养内地孩子在哪里能办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书
香港夫妇收养内地孩子在哪里能办香港委托公证人
证明书
一对香港夫妇要收养内地亲戚的女儿,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其中有一项就是: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请问在内地哪里能办理这个证明书?
这个证明书在内地是无法办理的,只能在香港办理。
所谓“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指的是,经过中国司法部任命的香港律师,他们都是资深的香港律师。
办理时首先由这些公证人进行公证,然后送司法部驻香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手续。
来源于/html/cjwt/3948.html。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 录; (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 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 委托公证人登记表。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 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公司一并报司法部。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 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 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 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第五章委托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由委托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委托公 证人的自律性组织。委托公证人协会接受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与委托 公证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委托公证人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职责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部第 34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问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司发通[1996]026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不能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也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不能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也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85.03.13
•【文号】[85]司发公字第117号
•【施行日期】1985.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不能兼任其他工作
职务,也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批复
(1985年3月13日(85)司发公字第117
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85)京司法公字第2号函悉。
关于公证员与律师能否互相兼职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公证、律师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其性质、任务、职能均不相同。
公证机关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公证员是由政府任命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证明权的法律工作者。
因此,公证员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兼任;公证员也不能兼任其它工作(包括律师工作)职务。
凡公证员、律师已互相兼任的,应迅速予以纠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摘要:司法部1993年6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向第4批计35名香港公证律师颁发了授权委托书。
至此,共有84位香港公证律师接受我国政府的授权委托,办理香港居民、法人的有关公证证明。
从1980年以来,司法部已先后3次共委托了香港49位公证律师。
这次委托较前3批委托有很大不同,一是人数最多;二是青年律师多。
他们办理公证的业务范围,除不办理婚姻状况证明外,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其他民事法律事务使用的有关证明,香港法人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文书,均可以办理。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名单
方和方和律师行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4楼
李志华罗文锦律师楼
香港太古大厦12楼
李业华胡宝星、关卓然、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
香港怡和大厦26楼
朱佩莹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香港皇后大道中19号19楼
何福康黎得基何福康律师行
九龙弥敦道625号丽斯大厦1001-7,1009,906及9
09室
邵信发邵吴马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1号太古大厦1019室
林彦明林文杰律师事务所
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5字楼
吴斌施文律师楼
香港中环毕打街1-3号中建大厦7字楼
吴国荣吴国荣律师行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21号203-8远东发展大厦
胡祖雄唐天焱律师行
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字楼
纪华士卓振威、黄德成、纪华士律师楼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百富勤大厦3203A至3205室姚宝诚姚黎李律师行
香港中环德辅道10号东亚银行大厦9及15楼
容正达希仕廷律师行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1楼
陈世强廖何陈律师行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1-37号中国联合银行大厦6字楼
陈志雄黄潘陈罗律师行
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1602-4室
陈均洪陈均洪律师行
香港德辅道中77号恒生大厦1902-5室
陈清霞祖伟仕律师行
香港金钟道行88号太古广场第1座6楼
陈韵云陈韵云律师行
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1座15楼
张妙嫦冯元钺律师行
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402室
贺英贺英陈国炎律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9-20号冯氏大厦12、14字楼庄月霓高露云律师行
香港中区遮打道太子大厦6楼
黄志为任锦光律师行
香港中环云咸街1-3号南华大厦1602室
阎尚文胡与胡律师楼
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
彭珍妮陈启昌律师行
香港九龙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605室
彭振球彭孔律师行
香港中环银行街旧中国银行大厦5字楼
劳洁仪劳洁仪律师行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14字楼1403室
关惠明关惠明律师行
九龙尖沙嘴加拿芬道2号金城商业中心3字楼A
关颖琴邓黄张律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1-65号华人银行大厦14楼
刘铁汉刘铁汉律师行
香港中区交易广场第2座11楼1108室
诸立力诸立力律师行
香港交易广场第三座15楼
骆健华骆健华律师行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4字楼
邝健能邝林律师行
香港中环甸乍街10号致生大厦8楼
卢伟强卢伟强律师行
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5楼
卢润森卢润森律师行
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4字楼(皇后戏院楼上)简松年简松年律师行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4-37号宏记大厦19字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