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的法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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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杨仕建葛伟关键词: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物融资借贷担保

融资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属性。在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转让手续办理、租赁物的合理对价、租金构成等因素,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关键。如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则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B公司购买A公司相应物品,购买后返租给A公司,购买价为6000万元人民币或2000万元人民币(如不满足主合同约定的条件,该约定的主要条件为提供相应土地作为抵押),租赁利率为10%/年。该主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证。

2016年8月9日, A公司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融资6000万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顾问费为900万元人民币。同日,A公司向B公司

出具《财务顾问服务确认函》,确认B公司履行完毕《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2016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B公司授权A公司将主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B公司,用于担保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

2016年8月9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其名下两宗地块使用权抵押给B公司,用于担保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该抵押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正。同日,A公司与C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C公司名下两宗地块使用权在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解除其上已存抵押后与B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

2016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质押合同》,A公司将持有的D公司的100%股权出质给B公司,为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担保,该《质押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证。同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国药批文质押合同》,D公司将其持有的两项国药批文质押给B公司为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2016年8月9日,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分别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保证合同》均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证。

2016年8月9日,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分别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履行《财务顾问协议》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8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租赁物接受书》,确认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A公司已经接受完毕。

此后,A公司仅收到B公司扣除900万元财务顾问费后的1000

余万元款项,其余4000万元(应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B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支付4000万元款项的条件(未提供相应抵押物)为由不予支付。

双方遂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一、售后回租与其他融资方式的相似与区别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也认可了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在实践中,该种融资方式与传统的抵押贷款,以及新型的让与担保贷款均容易产生混淆。《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定义虽然不同,但从形式来说,并无多大区别。售后回租筹资方式采用:资产转让、放款、还款、资产回购;抵押贷款流程采用:资产抵押、放款、还款、抵押撤销。两者均有资产作融资的保证。售

后回租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等于支付贷款的利息或本息,所支付的租金抵补了出租人的全部投资,相当于借款人始终背负银行负债。可以说售后回租和银行抵押贷款一样反映了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①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令人混淆。

但就其实质来讲,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的明显:

1、法律关系不同

售后回租关系的建立有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即采购和租赁两个合同,涉及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供应商是同一人)。而抵押贷款中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借款人与抵押人有可能为同一人)。

2、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

融资租赁和信贷都是有相同的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但租赁出让是物(多为有形的机器设备),信贷出让的是现金。

3、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出租人),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该物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该设备的使用权。而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4、会计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抵押

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融资性租赁物在出租人(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出租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

5、偿还的资金来源、税赋的不同

租赁费直接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而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折旧和税后利润。正因为租赁还租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租赁才具有延迟纳(所得)税的功能。

6、物的处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赁关系,直接收回租赁物。而贷款人违约(不归还贷款),债权人要获得抵押物偿债,只要债务人有异议,还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

7、租赁物和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不同

租赁物灭失,除保险责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责任。而抵押物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设置抵押或担保,否则可中止借贷关系,收回债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是融资租赁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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