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查办法》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5号
( ) 三 积极 开展 宣传 活动 。各 级兽 医 主管部 门
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 案 ,积极利用报 纸 、电台 、 电视 台等新 闻媒介 , 通过 印制宣传单 、 标语等 形 式, 大力 开 展 《 法 》 传 活 动 , 动 物 饲 养 场 办 宣 使
( 殖小 区 ) 养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以
学 习 和 培 训 工 作 ,采 取 举 办 培 训 班 、召 开 研 讨 会 、 织 专 题 讲 座 等 多 种 形 式 , 快 使 负 责 动 物 组 尽 防 疫 条 件 审查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行 政 相 对 人
计划 、 按 时 上 报抽 检 结 果 的省 份 , 未 我部 将 予 以 通
兽 药产 品批 准文 号等 行政处 罚 。 连续 两次抽 检不 对 合格 的产 品 , 将依 法 吊销该产 品批 准文 号 。 八 、 作要 求 工 ( ) 一 兽药 监督抽 检结 果实行 季报 制度 。 各兽 药 检 验机 构 应 于 每季 度末 后 5个 工 作 日内按 规 定 格 式分别 向我 部兽 医局和 中监所 上报抽 检结 果( 水产 、 蚕、 蜂用 兽药需 另行 标注) 。中监所应 于 每季度 后 2 0
个 工作 日内将抽 检结 果汇 总表 、 量分 析 报告 报我 质 部 兽 医局 。
全 , 障人体健康 , 保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 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程序以
及各类 场 所 的选址 、 布局 、 员 、 人 设施 设备 等作 了明
确规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与《 ( 令第 l , 0 年 ) 比,办法》 5号 2 2 相 0 《 既合理界定了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浅析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用 水源 地 、 民区 、 路 、 路 、 校 等 主 要 交通 干线 居 公 铁 学
5 0米 以上 , 殖 场 之 间不 少 于 5 0米 , 离 动 物 隔 0 养 0 距 离 场 所 、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30 0米 以上 , 畜禽 场 还 无 0 种
门在收 到 申请之 日 5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材 料初 审 , 并将
规 定兴 办动 物饲 养 场 、 殖 小 区、 宰场 、 物和 养 屠 动 动 物产 品无 害 化 处理 场 所 应 当按 照本 办 法 规 定进 行 选 址 、 程设 计 、 工 , 工 施 并在 建 设 竣 工 后 , 向地 方人 民
政府 兽 医 主 管部 门提 出 申请 , 提 交 申请 表 、 所 布 并 场
域 内的动物 防疫 条件 监 督执 法 工作 , 使行 政 许可 与行
政 处 罚的主 体 , 实现 了法 律 上 的分 离 。同 时规 定条 件 审 查应 当遵循 公开 、 公正 、 公平 、 民的 原 则 , 便群 便 方
众 办证 , 接受 社会 监 督 。
2 明确 了必 须领 取 动物 防疫 合 格证 的相 关场 所 旧审核办 法对 饲 养场 、 诊疗 场 所 、 家禽 孵 化厂 、 动 物 储 运 、 转 交 易 场 所 、 公 畜 站 、 胎 生 产 场 所 等 中 种 胚 1 0多个 场 所规 定 必 须符 合条 件 并 申领 《 物 防疫 条 动 件 合格 证》 甚 至过 去猪 肉零售 摊 点都 得领 证经 营 , , 管
证 明动物 已经 强制 免疫 , 有养殖 档 案或 免疫档 案 足矣, 不必 再用畜 禽标 识来 证 明 已经 强制免疫 , 况且 ,
情绪 很大 。出栏 时加 挂的好处 , 一是动物集 中在运输工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审查标准不统一
目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标准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审查结 果不一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入场动物的检验检疫,确保了屠宰动 物的健康状况和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失败案例分析
某养殖场
该养殖场在防疫条件审查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疫病,导致疫 情扩散,给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执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未能按规定对入场动物进行检验检 疫,导致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审查程序
申请与受理
现场勘查
申请者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动物 防疫条件报告、设施设备清单等,经审查 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审查人员对申请者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 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 否一致。
审查意见
审查决定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主管部门 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审查要求
设施设备
申请者需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 求的设施设备,如隔离舍、消
毒池、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人员资质
申请者需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技能的兽医技术人员,并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管理制度
申请者需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 理制度,包括防疫消毒、疫情报 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年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1. 引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对养殖场、动物园等动物场所进行年度审核的重要证明文件。
该证书的发放需要通过年度审查来确保动物场所的健康和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的流程和具体要求。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流程2.1 提交申请首先,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
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场所基本信息:包括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动物种类:列出场所内饲养的动物种类及数量。
•上一年度的防疫工作报告:详细描述上一年度内进行的各项防疫活动,包括疫苗接种、消毒措施等。
2.2 审核准备农业部门收到申请后,将派遣专业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
审核前,审核小组将准备以下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审核表格:用于记录现场检查的各项指标。
•工作计划:明确审核小组成员、审核日期和时间等。
2.3 现场检查审核小组将按照预定计划前往申请人所在的动物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物生活环境:包括动物栏舍的卫生情况、通风条件、饮水设施等。
•饲养管理措施:包括饲料储存条件、饲养方法是否符合标准等。
•防疫措施:包括动物疫苗接种情况、消毒措施是否到位等。
•疾病监测和报告:包括对动物健康状态的监测和及时上报。
2.4 结果评估审核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申请人所在的动物场所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合格情况。
•对已发现问题给予整改建议。
2.5 审核报告和证书发放审核小组将根据评估结果,撰写审核报告。
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审核小组对场所的总体评价。
•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
审核报告完成后,农业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场所符合要求,将颁发新的合格证;如果存在问题,将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勘查、询问相关 人员等。
审查结果与处理
合格情况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情况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重新审查。拒不改正或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社
会公布。
其他处理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
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包括消 毒制度、免疫制度、疫情报告 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人员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兽医人员 ,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定期
参加培训和考核。
审查结果的实践处理
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颁发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加强监督检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进行公告,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标准的实践应用
选址要求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场所应远离居民区、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符合相
关规定。
设施设备要求
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备、排污 设备等,以满足动物防疫需要 。
防疫制度要求
审查范围
包括上述场所的防疫条件,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 藏、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动物防疫 条件。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科学审查,公正审查。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 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审查程序与方法
审查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 发证。
理。
0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实践 应用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开展相关的深入研究与创新,可以探索新的理论和技术方 法,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发展, 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专业知识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将会不断完善 动物防疫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动物防疫工作 的深入开展。
02
CATALOGUE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概述
定义与概念
定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指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动物 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概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通过对相关场所的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判 断其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以确保动物疾病得到有效防控,防止人畜 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
适用对象
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等。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范、公正、透 明,重点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 病。
VS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包括防疫条件 、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确保相关场所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提升
学习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动物防疫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拓 展和提升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培训和交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违规行为
在动物防疫方面,如未按照规定报检、检测、消毒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 ,将受到法律制裁。
不合格产品处理
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按照《动物防疫 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将会 受到法律制裁。
阻碍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采样、调查和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违反该规定将被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 知识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防疫条件 • 审查程序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意义
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提升动物卫生水平
通过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推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规范化、科学化 ,提高动物卫生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03
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传播特点和地区的疫情状况,对审查要求和审查
标准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制度
制定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监督内容,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日常监管,对其防疫条件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审查要求。
实行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申请单位的防疫条件审查结果和 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公开,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02
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
场区布局
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ppt资料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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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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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 物 隔离 场 所 、动物 屠 宰 加 下场 所 以及
设 施 或 者 措施 : ( ) 有 国家 规 定 的 动 物 疫 病 的净 四 化制度 :
( )根 据需要 ,种畜 场还 应 当设置 五
动 物 和动 物 产 品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应 当 符 合本 办 法 规 定 的动 物 防疫 条 件 ,并 取
( ) 距 离 动 物 隔 离 场 所 、无 害 化 二
处 理 场所 3 0 0 0米 以上 。
第十 二 条 动物 屠 宰加 场 所 布 局 应 当符合 下 列 条 件 : ( )场 区周 嗣建 有 围墙 ; 一
( )运输 动物 车辆 出入 l 没置 与 门 二 _ = = j 同宽 ,长 4米 、深 03米 以上的 消毒池 ; .
第六条 动 物饲 养场 、养 殖 小 区布
六 条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 第 九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距 离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 动 物 一 饲 养 场 、养殖 小 区和 城 镇 居 民 区 、文 化 教 育 科 研 等人 口集 中 区域 及 公 路 、铁 路 等 主 要 交 通干 线 1 0 0 0米 以上 ;
长 4米 、深 0 3米 以 上 的 消毒 池 : -
( )生 产 区 与 生 活 办 公 区 分 开 ,
并有隔离设施 :
处 理 场 所 、动 物 屠 宰 加 丁场 所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集 贸 市 场 、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30 0 0米 以 上 :
卫 生安 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查 和监 督 管 理 1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设 立 的 动 物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文章编号 :0 5 94 2 1 )3 0 0 — 3 10 — 4 X(0 00 — 0 6 0 第一章 总 则 并有隔离设施 ; 和动物 产 品集 贸市场 、 物诊疗场所 动 第一条 为 了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 ( 生产 区入 口处设 置 更衣 消 3 0 四) 0 0米 以 上 : ( 有 必要 的 防 鼠、 三) 防鸟 、 虫 防 审 查 , 效预 防控制 动物 疫病 , 护 毒室 , 有 维 各养 殖栋舍 出入 口设置消 毒池 公共 卫生 安全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或者消毒垫; 设施或者措施 : ( 生产 区 内清洁 道、 五) 污染道 分 ( 有 国家规 定 的动 物疫 病 的 四) 国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动物饲养 场、 养殖小 区、 设 ; 净化制度 ; 动物隔离场所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 ( 生产 区 内各 养殖 栋 舍之 间 六) ( 根据需 要, 五) 种畜场还 应 当设 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 害化处理场所 , 距离在 5 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米 置 单独 的动物 精 液 、 、 卵 胚胎 采 集等 应 当符合本 办法 规 定的动物 防疫 条 禽类饲养 场 、 养殖 小区 内的孵化 区域 。 件, 并取得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间与 养 殖 区之 问 应 当设 置 隔 离 设 施 , 第 三章 屠 宰加 工场 所动物防疫条件 。 经营 动物 和动 物产 品 的集 贸市 并配备种蛋熏 蒸消毒设 施 , 第十一 条 动物 屠宰加 工场 所选 孵化 间的 场应 当符合 本办 法规 定 的动物 防疫 流程应当单 向, 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址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条件 。 第七条 动物 饲养场 、养 殖小 区 ( ) 离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 物 一 距 动 第三条 农 业部主管全 国动物 防 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饲养场 、 养殖小 区、 动物集 贸市场 50 0 疫条件 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场 区入 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米 以上 ; 一) 距离种 畜禽场 30 米 以上 ; 00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 兽 医主 ( 生产 区有 良好 的采 光 、 二) 通风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 0 以上 ; 0米 管部 门主 管本 行政 区域 内的动 物 防 设施 设 备 ; ( 距 离动物 隔离场所 、 二) 无害化 疫条件 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三 圈舍 地面 和墙 壁选 用 适 宜 处理场所 30 0 0米 以上 。 县 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设立 的 材料 , 第十二 条 动物屠 宰加工场 所布 以便清洗 消毒 ; 动 物卫 生监 督机构 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 配备 疫苗冷冻 ( 四) 冷藏 ) 设备 、 局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 督执法 工作 。 消 毒和 诊 疗 等 防 疫 设 备 的 兽 医 室 , 或 ( 场 区 周 围 建 有 围墙 ; 一) 第 四条 动 物防疫条件审 查应 当 者有 兽医机构 为其提 供相应 服务; ( 运输 动 物 车辆 出入 口设置 二) 长 深 . 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 、 民的原则 。 便 ( ) 与 生产 规模 相适 应 的无 与 门 同 宽 , 4米 、 0 3米 以 上 的 五 有 第二章 饲 养场 、养殖小 区动物防疫 害化处理 、 污水污物 处理设 施设备; 消 毒池 ; 条件 ( ) 相对 独 立 的引入 动 物 隔 六 有 ( 生产 区与生 活办公 区分开 , 三)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 、养殖 小区 离舍和 患病动物 隔离舍 。 并有 隔 离 设 施 ; 选址应 当符合 下列条件 : 第八 条 动物饲养 场 、养 殖小 区 ( 入场 动 物 卸载 区域 有 固定 四) ( 距离生活饮 用水源地 、 物 应 当有 与其养 殖 规模 相适 应 的执 业 的车辆 消毒场地 ,并配有车辆 清洗 、 一) 动 屠宰加工场所 、 动物 和动物产 品集贸 兽医或者乡村兽 医。 消毒设备 。 市场 50米 以上 ; 0 距离种畜禽场 1 0 00 患有相 关 人 畜共 患传 染 病 的人 ( 动物 入场 口和 动物 产 品 出 五) 米 以上 ; 距离动物 诊疗场所 2 0 以 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0米 场 口应 当 分 别 设 置 ; 上; 动物 饲养场 ( 养殖 小区) 间距 离 之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 、养殖 小区 ( ) 六 屠宰 加工 间入 口设 置人 员 不 少于 50米 ; 0 应 当按规 定建 立 免疫 、 药 、 用 检疫 申 更 衣 消 毒 室 ; ( 距 离动物隔离场所 、 二) 无害化 报 、 疫情 报 告、 毒 、 消 无害化 处 理 、 畜 ( ) 七 有与 屠 宰规 模相 适 应 的独 处理 场 所 3 0 米 以上 ; 00 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 立检疫 室、 办公室和休息室 ; ( 距 离城镇居 民区、 化教育 三) 文 第十条 种畜禽场 除符合本 办法 ( 有待 宰圈、 八) 患病 动物隔 离观 科研等人 口集 中区域及 公路、 铁路等 第六条 、 第七 条 、 第八 条 、 第九 条规定 察 圈 、 宰 间 ; 工 原 毛 、 急 加 生皮 、 、 绒 主要交通干线 5 0 以上 。 0米 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还 骨 、 的, 角 还应 当 设置 封 闭式熏 蒸 消 第六条 动物饲 养场 、养 殖小 区 ( 距离 生活饮用 水源 地 、 物 毒 间。 一) 动 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饲养场 、养殖 小 区和 城镇居 民区、 文 第十三条 动物 屠宰加 工场所 应 ( 场 区周围建有 围墙 ; 一) 化教育科研等 人 口集 中区域及 公路、 当具 有 下 列 设 施 设 备 : ( 场 区出入 口处 设 置与 门同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i0 二) 0 0米 以上 ; ( ) 一 动物 装卸 台配备 照度 不 小 宽 , 4 、 0 3 以上 的消毒池 ; 长 米 深 .米 ( 距离 动物隔离场所 、 害化 于 30 x的照 明设备 ; 二) 无 0L ( 生产 区与生活办 公区分开 , 处理场 所 、 三) 动物 屠 宰加 工场 所 、 物 动 ( 生产 区有 良好 的采 光设备 , 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浅析
件要求 。没有经验的养殖业主,则
需要 通过 技术 咨询 、业务 人 员 现场
条件合格证》 。
对新建场要遵循 “ 一规划 、 统
对于生态养殖场 。进行养殖区
的区域性隔离,减少养殖 面积 ,只 对真正进行养殖的区域进行防疫条 件的审查 ,而对其观光区等非养殖
区域 不做 审查 。
指导来完 善养殖工 程设 计和工艺
两
动物检疫员违规 出i l 规 避 EJ : ' l
。甘肃省 临泽县畜牧兽 医局 李建伟
检 疫证 明是 国家 管理 动物 防疫
县动物检疫员贺某在牛贩子反复游 说的情况下 ,对未免疫的 l 头牛私 1 自佩戴耳标 ,出具 检疫合格证明 , 在运输途 中发病 ,被无害化处理 。 贺某严重违规出具检疫证明受到 了 处 分 ,并 承担 赔偿 金 1 0 00 0元 。
形式
明 。20 年 4 至 20 年 1 ,某 04 月 05 月
1对 未免 疫和 无 动物 标 识 的动 .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检疫员利用
职 务 之 便 ,向生 猪 贩 运 户贩 卖 11 7
, 一 ! , , ? 一 / } , 、 、 ! , 、 ’ , : 0 ・
机构对合格的、无疫病 的动物 、动 物产品出具 的有效证明。严格检疫
证 明的 出具 、使用 和取 得是 维 护 良
好市场秩序的重要 手段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 物 、动物产品检疫 。 ”但 由于官方 兽医制度还没落实 、兽医管理体制 不顺等种种因素 ,检疫人员违规 出 证 ,不按照规定 的程序实施检疫 , 给动物检疫 工作带来 了极大隐患。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业部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三)有专职防治人员;(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 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
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符合动物防 疫要求,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包括对场所设施的 审查、对人员的审查和对管理制度的 审查等方面。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布局平面图、管理制度等书面材 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方兽医对现场进行实地审查, 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查验。
隔离期
根据不同动物的染疫风险 和防疫要求,设定合理的 隔离期,确保动物在观察 期内无异常症状。
动物诊疗与治疗
诊疗设施
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 诊疗设施,包括诊疗室、 手术室、药房等。
诊疗人员
配备合格的动物诊疗人员 ,具备相应的诊疗技能和 防疫知识。
诊疗制度
建立完善的诊疗制度,对 患病动物进行及时诊断和 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
公开透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技术规 范和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公开透明,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 和合法性。
科学合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科学合理,充 分考虑地区差异、产业特点等因素, 确保审查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程序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农业部关 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 文书样式的通知》要求进行。
现场审查应当填写《动物防疫 条件现场审查表》,并由官方 兽医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4.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15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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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从业人员健康证书 提供单位从业人员(饲养人员)健康证书复印件。
(二十)从业人员身份证 提供单位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1、畜禽标识代码:由审核机关填写。 2、名称:填写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单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4.场址:填写场所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县、乡(镇)、村(场)、组(或地名)。
5.建场规模:根据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年出栏××头。 6、拟建治污设施:填写污物污水治理程序。
7、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意见: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畜牧业发展布局 规划要求,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将动物防疫合格证作为养殖场进行登记的前置重要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光泽县境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二)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兴办:指单位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申请《动物防
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1.1名称:填写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单位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2地址:填写场所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县、乡(镇)、村(场)、组(或地名)。 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
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1.4联系人:填写单位负责办理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5联系电话:填写单位负责办理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或固定电话。 2.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单位根据申请事项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二、遵纪守法承诺 1、自觉学习和遵守《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有关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畜禽产品质量关,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诚信经
营。 2、严格执行防疫消毒制度,不使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有毒 有害物质,严格投入品进货、验货制度,按免疫程序做好畜禽免疫工作,畜禽出售主
3.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简要陈 述申请事项的事实和理由。
4.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加盖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单位提供预先核准通知
动申报检疫,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 3、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动物防疫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业务 指导;配合做好疫病监测及兽药残留检测等工作;给予监管人员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及时沟通信息。 4、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不符合质量安全的畜禽产品积极主动按规定程序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做好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严肃处理;属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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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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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保部门环评报告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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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场所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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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书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本单位对《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已经充分理解。 2、本单位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均真实、完整、一致。申报材料中如有虚假 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书;非法人单位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
1.业主姓名: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联系电话: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手机或固定电话。 3.场名:填写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单位
按照环评报告中生产工艺流程(或实际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 流程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 (十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
按照环评报告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提供工艺流程图。 (十二)污物处理工艺流程图
按照环评报告中污物处理工艺流程提供工艺流程图。
(十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按照环评报告中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提供工艺流程图。
9、《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由审核单位填写。 10、环保处理艺:简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污物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工
艺。
(二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单位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 号
申报材料项目
1 单位承诺书
兴办动物 养殖场
(小区)
兴办动物 屠宰加工 场(厂)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查办法》
序言:《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出台以来,对规范饲养场建设, 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发证的 范围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 屠宰加工厂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新的《动物防疫法》
(十四)设施、设备清单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提供动物防疫设施、设备清单。
(十五)各项制度文本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提供进出场登记、免疫、用药、检疫申 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疫病净化(种畜禽场)等制度文本。
(十六)动物养殖档案 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实际的养殖档案文本。
(七)环保部门环评报告审批文件
提供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 保证明复印件。
(八)场所地理位置图 提供生产场所具体地理位置图。 (九)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按比例绘制场(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 区、污物和污水处理区等功能区。 (十)生产工艺流程图
8、所在乡镇建设站意见:乡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发展规划要求, 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意见: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 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所在乡镇林业站意见:乡镇林业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办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11、所在县环保部门意见:县环保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办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3、养殖品种:填写实养殖动物种类和品种。 4、规模:填写养殖场最大饲养量。
5、地址:填写养殖场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县、乡 (镇)、村(场)、组(或地 名)。
6、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 按照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7、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简述生产工艺。 8、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简述兽医技术人员专业技能。
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环保部门 审批文件、兽医资格证书、健康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
盖单位或负责人印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审批部门和申请单 位各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中的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单位全称。
(六)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仅提供与 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单位承诺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书 1.单位申请
兴办 动物 隔离 场所
兴办动物 及产品无 害化处理
场所
变更场 址或经 营范围
变更 布局
变更 单位 名称
变更法 定代表 人(负 责人)
变更设 施设备
变更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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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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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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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商营业执照/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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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疫条件合格证》许可; 2.变更:指单位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变更布局、设施设备
和制度的;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单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 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