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刑法――和谐社会刑法的应然归宿
刑法与社会安全罪犯的惩罚与改造
刑法与社会安全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在当今社会,确保社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任务,而刑法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刑法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罪犯的改造,为社会安全做出贡献。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社会安全罪犯的惩罚与改造的关系。
一、刑法的目的与功能刑法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旨在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
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加强社会的安全感与公共秩序。
刑法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功能:1. 惩罚功能:刑法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惩罚,既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制止,也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起到威慑作用。
2. 防止再犯功能:通过对罪犯的处罚,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降低再犯率。
同时,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罪犯,刑法的严厉处罚也起到警示作用。
3. 改造功能:刑法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罪犯的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为社会安全做出贡献。
二、罪犯的惩罚1. 刑度与罪行相适应:刑法对不同类型的罪行,通过设定不同的刑度,将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这种适度的刑法制裁,体现了对罪犯的公正与人性。
2. 餐风露宿与勞動改造:对于轻微的罪犯,可以采取餐风露宿等形式的惩罚,强制其接受社会公德的教育和修养。
同时,通过劳动改造,让罪犯在工作中反思自己的错误,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3. 禁闭与监禁:对于严重的罪犯,可以采取禁闭或监禁等措施,剥夺其自由,使其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并通过和其他罪犯的交流与反思,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罪犯的改造1. 心理辅导与思想教育: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接受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职业培训与技能教育:为了使罪犯在出狱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刑法可以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教育,使他们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增加自立能力。
3. 负责人的陪审:在刑事审判中,可以邀请社区的代表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通过社区的参与,增加罪犯对社会的责任感,加快其改造过程。
刑法毕业论文 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改革
刑法毕业论文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改革摘要:本文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背景,探讨了在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改革。
文章首先对和谐社会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和谐社会对刑法的要求。
然后,本文从刑法制定、刑罚执行、司法公正等角度对和谐社会下的刑法改革进行了探讨。
最后,文章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刑法,和谐社会,刑法改革一、引言和谐社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目标,因此,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在刑法的制定和执行上做出改革。
本文旨在探讨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二、和谐社会的概念和谐社会是指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有序、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谐稳定,党的领导美满,文化繁荣昌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旨在实现社会公正、人人平等的目标。
三、和谐社会对刑法的要求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需要具备以下特征和要求:1. 人性关怀:刑法以人为本,关注个体权益,尊重人的尊严,避免对个人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2. 公正法治:刑法必须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法治的严明性,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3. 人民安全保障:刑法要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4. 刑罚的人道化:刑法改革需要减少刑罚的使用频率,强调以教育、感化为主要手段,实现刑罚的人道化。
四、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改革1. 刑法制定: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法的制定需突出人民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刑法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2. 刑罚执行:刑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刑罚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并减少对个体的伤害。
3. 司法公正:刑法改革需要强化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4. 犯罪预防:刑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提供更好的社会教育和康复机会,减少再犯率,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五、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在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改进:1.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罚则的不合理性问题。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治理工具,不仅需要维护社会秩序,还需要保护人权。
本文将探讨刑法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同时达到与之间的平衡。
一、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体的基本人权,在刑法中,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自由是人权保护的核心,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对非法拘禁、非法抓捕、非法逮捕等行为的惩治,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2.言论自由的保护刑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自由,同时对于侵犯他人名誉、尊严、隐私等行为也进行相应惩治,以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之间的冲突。
3.权利平等的保护刑法保护个人的权利平等,禁止任何种族、性别、民族、宗教等歧视行为。
对于种族仇恨、性别歧视等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确保每个人在人权的享受上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
二、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尽管刑法对人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1.合理限制人权面对一些极端行为或社会危害行为,刑法的存在与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部分人权进行限制。
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行为的打击,可能会对个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合理、正当的限制原则。
2.刑法中的惩罚与制裁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与制裁,但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惩治与保护,不能过分偏向于惩罚而忽视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因此,在刑法的实施中需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合法拘禁、合法证据等的保障,以避免人权的侵犯。
三、加强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同时加强对刑法实施的监督,确保刑法的执行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约翰。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
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
”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
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
(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
)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一)刑罚权根据学说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
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
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
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
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
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1.神授说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
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
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
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
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社会秩序稳定和公正的环境下得以实现。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
本文将就刑法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进行探讨。
一、刑法对于人身安全的保护刑法针对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惩处。
刑法明确规定了这些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对于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行为的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损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刑法的惩罚力度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是对于强奸犯罪行为的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公民的性自主权和人身安全,防止了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刑法还对于绑架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并索取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绑架犯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刑法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总之,刑法对于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法律的制裁,维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
二、刑法对于生命尊严的保护生命尊严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刑法要保护的重要对象之一。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尊严。
故意杀人罪是对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进行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故意杀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设立,保护了公民的生命权益,预防和惩治了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对于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刑罚制度总体上强调的是惩罚与教育并重,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有许多反思和改进的空间。
一、基本理念1.重视惩罚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一个惩罚性机制,它强调的是“罚有严重性”的原则。
与此同时,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的均衡性和合法性。
通过从事前的监测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刑罚的设定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预防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完善和优化刑罚制度。
通过这种方法,中国的刑罚制度尽可能地避免了惩罚与过度的“杀鸡焉用牛刀”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对犯罪分子的赦免和惩罚不充分。
2.强调教育在惩罚的同时,中国的刑罚制度也强调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在中国,犯罪分子必须接受法律程序,然后被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接受监管。
并在监控状态下接受“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的再次教育和培养。
在这种监管状态下,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学习、劳动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来改造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重装罪犯的人生和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3.维护社会和谐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存在的。
这一点,可以从罚款和刑期本身的设定中得到印证。
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基于罚款和刑期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罪犯通过犯罪带来的影响干扰社会秩序和平稳的发展。
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和犯罪集团,中国的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性和反腐斗争。
这种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但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和法治。
二、反思1.刑罚的限度与公正我们需要在衡量抑止罪犯行为的同时,也要认真权衡惩罚与刑罚限度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会因个体、情境和地区而异。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探究和制定更公正合理的刑期设定标准。
例如,在施行死刑上,我们需要保证死刑罪行的性质和细节是充分确定的。
2.矛盾的改造和激励尽管刑罚制度强调改造罪犯的作用,但对于罪犯在监管环境中采取的积极行动进行奖励仍是缺乏和不充分的。
刑法的应然与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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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简 介 陈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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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学 分 别从 三 个 意 义 上 展 开 研究 可 经 验性 可 感 知性 可 证 实性 价 值 无 涉 的 客 观 必 然 具 体 性 异 质 多样 的 个 别 惟 ’ “ 明 实然刑 法学 追 求 实然 的犯 罪 现 实 遵循 实然 之 一 〔 〕 罪 假 定基 础 的研究路 径 以 揭 示 刑 法 的 外 在 形 式 为 使命 可 变性 和相对 性 是 其 主 要 标 志 三 刑 法 的应 然 与 实 然 的 辩证 关 系 哲学 意 义 上 的应 然 和 实 然 的 关 系 表 现 为价值 判断与事 实本 身 之 间 的 关 系 应 然刑法学 与实然 刑 法 学 的 关 系 犹 如 自然法 与实定 法 的 关 系 实 定 法 是 以 法 条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的 法 它 以 法规形式 出现 而 自然 法 是 高 于 实 定 法 作 为 法 定 法 的 义 理 而 存 在 的 西 原 春 夫 先 生 对 此 作 了 精 彩 的论 述 法 以 及 法 规范 应 同 已 采 取 制定 法 这 一 形 而 式 的法 规 有区别 如 违法 时的 法 是 只 是 规 定 对 实施 不是 因为 行 为者 还不如 处以 刑 罚 现 实 的 犯 罪 行 为不 是 违 反 内部 的 说是 符合它 现 实 的犯 罪 行 为 隐 藏 于 即 违反 必 须 ’ 以 及 严禁 双 之 类 的命 令 和 禁令 因 此 违 法 时 的 法 意 指 作 为 的 ”》 自然 法 思 想犹 如 一 把达摩 克利 斯 之剑 高高地悬 洲 置 于 实在 法 之 上 而 实在法 思 想则 宛若 一 条起伏 于 群 山 峻岭 卫 脱 绷 , 自然 的 万 里 长 城 镇守 着 法 律学 科 的 神圣 疆 界 法为我 们判断实定 法是 恶 法还 是 良法 提供 价 值 标 准 应 然刑 法 学 也 为我 们 制定 和 判 断 实 际 应 用 的 刑 法 提供 价 值 根 据 同时 应 然 刑 法 学 与 实然刑法 学 存在着对 立 的 一 面 因 为 无 论 怎样 都存 在 着 思 想 和 现 实 的 不 兼容 性 彼 此 之 间 没有 任 何类别 的 必 要 或 自然 过 渡 的 阶段 没 有交 替 没 有 取 舍 只 有 相 异 性 和 距离 在 压 力 下 维持它们 的状 态 就 是 这 种 现 象 使思 想确 保 了 其 因 此 引起 轰动 的独特性 完全 像 世 界 因此 引 川 只 叫 同时 起轰 动 的 独 特 性 一 样 〔 现 实 和 科 学 是 分离 的 基 本 上 有 两 个 世 界 一 个 是 现 实世界 一 个是 非 现 实 的价 值 世界 二 者毫 无 关 联 地 并 存 着 实质 化 与存 在论 应 该 加 以 区 别 虽 然它 们具 有 类 似 的 倾 向 台湾学者许 玉 秀 认 为 实 然 与应 然 辩证 地 存 在 她 把 二 者 归 结 为 存 在 论 与 规 范论 的根 本 争 执 规 范 也 就 是 当为 存 在 也 就是 现 实 所 谓 规 范 就是 人 的评价 体 系 人本 身存 在 两 个 体 系 一 个 是 物 理 的体 系 一 个 是 评价 的体 系 规 范论 有 一 个 预 定 的 评 价性 标 准 这 个评价性标 准是 依据 目的而 设 定 的 存在 论 认 为在 一 个有 实定 法 的社会 秩 序 中 可 以 找 到一 个 检视规范 实 质 合 法 性 的 自然 法法 秩 序 那是 先 于 法 律 的 社会 现 实 中 已 隐含 的秩 ’ 〕 序 她 认 为存 在 论 和 规 范论 二 者互 相 补充 同时 存 在 应然刑法学 和 实然刑 法学 只 是对各 种刑 法 理 论 学 说 的 一 种抽 象 当代 大 多 数 刑 法 学研 究都实 际 上 不 断 往 返 于 这 两 者 之 间 但 我 们 应 该 更多地 看到两 者统 一 的一 面 或者说我 们 应 该 看到 两 者 的辩证关 系 否 则 就 不 能 真正 地 认 识刑 法 的 应然 与 实然关 系 的本 质 正 如 客 体 和 主体 是 统一 的 令人 啼笑 皆非 的是 只 有 当 我 们 能 够 理解 这 种 彻 底 对 等 的 实 情 川 卜 我 们才 能看 到世界 的 本 质 〔 黑 格 尔 就 曾指 出 自然 法 或哲 学 上 的法 同 实 定 法 是 有 区 别 的 但 如 果 曲解 这 种 区 别 以 为 两 者 是 相 互 对 立 彼 此 矛 盾 的 那是 一 个 莫大 的误 解 其实 自然 法 跟 实定 法 的关 系 正 同 于《 学 阶梯 》 《 法 跟 学 叭 ’ 的 全 球 化 时 代 我 国 刑 法 的 应 然 与实 说汇 纂 》 关 系 然 的关 系将在 以 下 三 个层 次 中逐步 走 向统 一 皿‘ “ 一 在 刑 事立 法 中的 统 一 刑 法 的应然模式 为 我 们 指 明 了 应 该 朝 向的努 力 追 求 的 目标 刑 法 的实然则 通 过 将刑 法 的应 然模 式 加 以 实证 化 具 体化的途径 谋 求 达 到这 一 目标 在全球化时代 我们 要 建设 的是 法 治社会 而 在 法 治社 会里 虽 然 法 院所 关 心 的是 刑 法 的规 定 如何 而 非刑 法应 当如何 但 这 并 不 意味 着 刑 法 可 以 完 全 脱 离道 德观念 道 德 观念 是 在社 会 里生 活 的人 自觉应 当遵 守社 会 行为规 范 的信念 它 包 括着 行 为 规 范 行 为 者 的信 念 和 社会 的制裁 它 的 内容 是 人 和 人关 系的行 为 规 范 是 依 着 该社 会 的格 局 而 决 定 的 从社 会 观点 说 道 德 是社 会 对个 人 行 为 的制 裁力 使他们合 于 规 定 下 的形 式 行 事 用 以 维 持 该 ” 卜 以 及 公 正 平等 人 权 自由等 人 社 会的生 存 和 绵续 类价值 的评价 相反 法 治社会 所需 要 的刑法 恰恰 必 须 是 符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然而,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人权保护一直是刑法界与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平衡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刑法中融入了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刑罚过程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
一、刑罚的目的与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也要求在惩罚过程中考虑到犯罪者的人道关切,以避免过度的伤害和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在人权保护的视角下,刑罚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确保不对犯罪者进行非人道的对待。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罪刑相当”。
这一原则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当合理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人权保护要求刑罚不得过于严厉或过度轻微。
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刑法界追求的是一种既能够惩罚犯罪行为又能兼顾人性关怀的平衡点。
三、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
无论犯罪者在法律上是被剥夺了自由,但他们仍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因此,在刑罚的具体执行和犯罪者生活的狱中,需要对罪犯给予一定的关爱和关怀,以保护他们的人权。
四、重视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包括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
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刑法界不仅仅要关注刑罚的程度,更要关注罪犯的改造与再教育。
通过为罪犯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措施,帮助他们改变思想和行为,最终实现社会重新融合。
五、尊重人权的程序保障人权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者的具体关怀上,也涵盖了司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
刑法界也十分注重确保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起诉权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避免对个人人权的不当限制,以确保刑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国际刑事法的人权保护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刑法层面,也在国际刑事法上得到了强调和推崇。
和谐社会条件下死刑废止问题探究
和谐社会条件下死刑废止问题探究摘要:和谐社会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和谐,死刑废止的条件日趋成熟,及时地废除死刑,彰显时代的文明,成为时代的发展趋势,据此,作者提出了死刑废止的选择路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死刑废止;探究死刑是极刑,是最高刑,是一个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野蛮、残忍、非人道等弊端日益凸显,在和谐社会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和谐,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成为支配整个社会运行的价值理念,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已走到了它生命的尽头,及时地废除死刑,彰显时代的文明,成为时代的发展趋势。
一、和谐社会的意涵及其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进一步确认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1.和谐社会的意涵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把“和谐”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
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1]2.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以人为本”所体现的群体本位和个体本位的合理张力及二者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包含着对“个人”一定程度上的承认和肯定,承认人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现代刑法机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住房 、 看病、 上学问题 , 民与 土地问题 , 农 社会保 障问题 , 收入悬 殊问题等无一不是社会矛盾激化 的 潜在因素。 了消解社会中 为 的不稳定因素, 全面建设惠及亿万人民的小康 , 党的十六大开始 把“ 社会更加和谐’ 为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 的一个 目 , 作 标 十六届 四中全会进一步将“ 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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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
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 , :实现社会和谐, 他说 “ 建设美好社会, 始
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 也是包括 中国共产党在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 经济体 制由计划 向市场的转 随着 变, 社会生活由乡土向市民的转型 ,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 个崭新的阶段, 现代的气息也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但是 , 长期以来我们对现代化 的追求是在一种片面 的认识论指
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 要我们把工作拓展到政治、 “ 需 经济、 社 会、 文化等各个方面 , 运用政策 、 法律、 经济、 行政等多种手段 , 统 筹各种社会资源, 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嘲在依法治 国,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背景下, 法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 的手 段, 其作用一定会得到彰显。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 的部 门法之一 , 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刑法机能上。
导下进行的, 把发展仅仅理解为经济和 G P的增长 , D 对地方官 员政绩的考察也主要看当地 的经济状况 , 这就导致 了我 国的现
和谐社会下刑罚观探索
和谐社会下刑罚观探索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提出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我们社会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它倡导我国社会各方面各个层次的和谐相处,在这样的指引下,刑罚政策作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积极发展新时代的刑罚观念,在新时代创造和发展更好的刑罚模式,确保社会的和谐进步。
刑罚是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方法。
它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刑罚的行使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罪刑相当、改造为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
因此,要想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刑罚观探索,我们需在传统刑罚观念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着重强调改造为主。
人性本善,只不过受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了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犯罪分子,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惩罚行为的层面,更要切实关注犯罪行为背后产生的根源问题。
我们要从心理、教育、职业等方面综合治理,实现犯罪分子的改造,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的大家庭中。
第二,我们需要注重刑罚的人性化处理。
在惩罚犯罪分子时,我们不能忽略他们的人权尊严。
在执行刑罚方面应该注重犯罪人的身心健康,推动科学的刑罚方式,如多元化惩罚方式、强制戒毒、社区矫正等等,帮助犯罪人重回社会。
第三,我们需要注重预防为主。
在保持一些传统的刑罚方式的同时,更要作出一些预防措施,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可以从教育引导、法律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全方位监督等多个方面抓好犯罪预防,让社会形成足够的法治意识、法制信仰和法律氛围。
最后,我们需要落实法律保障和监督。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前提之一,刑罚同样需要被法治所保障。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对法律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同时要对罪犯的合法权益保护。
管理人员需履行职务,严格执行法律要求,同时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下的刑罚观探索,既需要传承刑罚的传统核心,也需要创新和发展。
在这个新时代里,刑罚手段必须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不仅要达到惩罚犯罪分子的效果,更要对罪犯作出人性化处理,确保罪犯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让他们能够及早回到社会的大家庭中。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
一、刑事责任的涵义与特征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和相应的刑罚,以及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和条件。
刑事责任的涵义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社会道德谴责,更具体地说,它涉及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正。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公共性、国家的强制性以及对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刑事责任通过刑罚的形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从而达到警示效果,提醒其他人不要犯罪。
同时,刑事责任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防止其他人效仿。
二、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刑事责任的存在和执行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刑事责任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或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刑事责任的平等和公正执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裁量过程中,法律应当身体力行,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建立起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最后,刑事责任也起到了预防和教育的作用,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提升社会和谐。
刑事责任通过对犯罪的打击和追责,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犯罪行为不可取,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对于减少犯罪发生和提升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的矛盾与平衡在实践中,刑事责任与社会和谐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挑战。
首先,过度严厉的刑事责任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和不和谐。
如果社会及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过度追求,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刑期过长,从而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公。
其次,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执行可能对其家庭和个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这也与社会和谐的追求背道而驰。
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
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刑罚,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其理论的发展和演变始终与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和文明程度息息相关。
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在现代刑罚理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强调对人的尊重、人权的保障以及刑罚的人道性。
人道主义刑罚理论的核心在于关注人的尊严和价值。
它认为,即使是犯罪者,也依然是人,应当被当作具有内在价值和尊严的个体来对待。
这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实施刑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人的主体性和人性的复杂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的刑罚往往残酷且缺乏人道关怀。
例如,在古代社会,各种酷刑盛行,其目的更多地是为了威慑和报复,而非真正地改造犯罪者。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残酷刑罚的弊端。
它不仅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反而可能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仇恨。
人道主义刑罚理论主张刑罚的目的应当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者,而非单纯的惩罚。
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向社会公众传递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从而遏制潜在的犯罪动机。
特殊预防则侧重于针对犯罪者个体,通过教育、改造等手段,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不再犯罪。
这种以预防和改造为目的的刑罚理念,更加注重犯罪者的个体差异和改造可能性,而不是一刀切地进行严厉惩罚。
在实践中,人道主义刑罚理论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对于轻微犯罪,应当尽量采用非监禁刑,如社区服务、缓刑等,给予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严重犯罪,虽然可能判处较长刑期甚至死刑,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如健康权、人格尊严等。
同时,人道主义刑罚理论也推动了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
监狱不再仅仅是惩罚的场所,更是改造和教育的地方。
监狱为犯罪者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在出狱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降低再犯罪的风险。
然而,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有人认为,过于强调人道可能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导致犯罪率上升。
刑法各论PPT 第一编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或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 以及非法剥夺、妨害公民自由行使管 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等各 项权利的行为。
一、保护法益
本章罪侵害的法益是个人的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 婚姻家庭权利。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不是因为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 亡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本罪。 (三)认定 1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处理 2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2)过于自信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 重伤害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 重伤害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 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在过于自信 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已经有所预见,但是 没有能够切实防止重伤结果的发生,其违反的是结果避 免义务。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和谐社会下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
、
人 身权 利的刑 法保 护 是构 建和谐 社 会 的重
要 内 容
人 身权利 , 即“ 个人 依法 享 有 的与人 身直 接相 关
文 精神 的刑 法 , 必 然强 调对 个人 基本 人权 的保 障 。
人 身权 利与人 权 是具体 与抽 象 、个 别 与一般 的 关系, 人 身权 利是 人权 最基本 和 最首要 的 内容 , 人 权
熊 亚 文
( 西 南政 法 大 学 ,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人 身权利的刑法保护 既是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的基本蕴涵, 又是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然而 , 我 国 当前人 身权
利 的 刑 法保 护 仍 存 在 主体 不 平 等 、 权 利 范 围及 保 障 手段 不 全 面 等 问题 , 这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制 约 着 我 国 人 权 保 障 总 体 水 平 的 发 展 。
以“ 共 同建设 、 共 同享 有 ” 等为原则 、 以“ 民主 法
治、 公平 正义 ” 等 为要求 , 构 建社 会 主义和 谐社 会 , 是 党 中央提 出的一项 重 大战 略决策 。 [ 1 1 和谐 社会 是一 种 人 与人 、 人与 社会 、 人 与 自然 之 间和谐 统 一与 协调 发 展 的状态 . 强 调个 人基 本权 利 的保 障和发 展 。因 而 ,
针 对 此 问题 , 为 完善 和 发 展 和 谐 社 会 下人 身权 利 的刑 法保 护 , 我们 应 注 重 实现 人 身权 利 刑 法保 护 的 全 面化 、 平等化与特殊化 , 使
我 国人 身权 利 的 刑 法 保 护 水 平 与 国 际社 会 相 接 轨 。
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与调和
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与调和在一个社会中,刑法与人权保护是两个息息相关却又存在着一定冲突的概念。
刑法作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安全和权益;而人权保护则强调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和调和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与调和。
首先,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与调和可以从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考虑。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不能无限地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侦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调查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都体现了刑法与人权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其次,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与调和也可以从犯罪行为与刑罚的关系来探讨。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它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然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到犯罪者的人权。
尽管犯罪者犯下了错误,但他们仍然是人,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权。
因此,在刑罚的确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犯罪者的人权的保护,避免对其进行过度的惩罚和虐待。
这需要法律和司法机构在实践中进行权衡和调整,以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此外,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与调和还可以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探讨。
刑法的实施依赖于司法机构的裁判活动,而这些裁判活动直接关系到个体的人权。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该以中立、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同时,司法机构应该注重人权的保护,避免过度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只有通过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才能实现刑法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
最后,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与调和也需要从立法角度进行探讨。
合理的刑法立法是确保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和调和的基础。
民权刑法论
民权刑法论民权与刑法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民权法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刑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两者之间常常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民权法应该是刑法的基础。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刑法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民权法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权利保障,如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权享受不受非法搜查和酷刑的保护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刑法实施的基础,确保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刑法的实施也应尊重民权的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但应该以最小化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为原则。
在执行刑法时,应尽量避免对被告人的身体、财产和名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滥用职权。
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刑法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民权法和刑法应该相互补充,形成一种有机的关系。
民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刑法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两者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民权法的实施为刑法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同时,刑法的实施也可以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保护公民的权益。
只有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综上所述,民权与刑法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
民权法应作为刑法实施的基础,刑法的执行也应尊重民权的原则。
二者应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刑法如何保护人权与自由
刑法如何保护人权与自由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人权与自由的方面,刑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保护人权与自由的角度进行论述,以探讨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自由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保护人权与自由的基本意义保护人权与自由是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
人权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自由则是人们行动和表达自己意愿的自主能力。
当这些权利被侵害时,刑法应当出面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对侵犯者进行惩罚,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保护人权与自由的具体措施刑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条款来保护人权与自由,具体措施如下:1. 禁止私自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规定了非法拘禁、绑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等行为为犯罪,对于涉及此类侵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惩处,确保人们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保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
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为犯罪,以维护人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3. 禁止刑讯逼供。
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属于不法侵权行为,严禁以肉体和精神上的恶意对待被告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言论自由。
刑法对于打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给予惩处,但同时也保护了人们对于合法言论的自由,确保人们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5. 保护财产权。
保护人们的财产权是刑法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规定和制裁各类侵财行为,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和权益。
6. 保护妇女、儿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
刑法对于虐待、性侵犯妇女和儿童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权。
三、刑法在人权与自由保护中的不足之处尽管刑法在保护人权与自由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刑法往往是后置的,只有侵权行为发生后才能启动刑事诉讼,有时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其次,刑法过度维护了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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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刑法——和谐社会刑法的应然归宿摘要: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衡平、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有机共同体。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保障人权,不仅保障社会中善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保护犯罪人的权利,是现今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必然选择。
所谓民权刑法,是指依照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刑事活动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然刑法。
因此,摒除重义务轻权利传统刑法积弊,树立全新的民权理念,即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从社会保护性刑法到人权保障性刑法的转变,是建构和谐社会刑法的应然归宿。
和谐社会构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命题,已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
社会的安全稳定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国传统刑法强调的是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有罪必罚,罚当其罪。
然而,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和打击。
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许多情况下,刑罚在表面上虽然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未消除冲突主体的对立情绪,在有罪必罚观念指导下,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间可能会产生新的冲突,同样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和谐性。
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不能是打击犯罪,而应当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加以考证。
刑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限制与规范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保障善良人权利的大宪章,也是保障犯罪人的大宪章,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刑法之目的。
因此,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倡导与推行民权刑法的观念,在当前的刑事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而深远的价值意义。
民权刑法这一概念,是李海东先生首先在我国提出的。
先生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历史上的刑法分为两种类型,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
国权主义刑法,就是指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
其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
民权主义刑法是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
可以说,国权刑法等于权力刑法,民权刑法等于权利刑法。
因此,国权刑法与民权刑法中的国权与民权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刑法。
国权之权指权力,而民权之权指权利。
在国权刑法中,刑法是国家单方面镇压犯罪的工具,因而刑法是用来限制公民行为的,而国家刑罚权本身则往往不受这种限制。
而在民权刑法中,刑法不仅限制公民行为,更重要的是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具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某种契约性。
正是这种契约性,使民权刑法获得了正当性,使民权刑法建立在宪政基础之上,使民权刑法作为法治国刑法在性质上根本区别于专制社会的国权刑法。
一、我国刑法中的国权主义色彩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权力至上的专制统治以及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其刑法文化必然是强调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以君权为代表的统治权的绝对尊重,刑法只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传统观念下,国家本位、权力崇拜意识根深蒂固,一方面,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与行政化的社会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另一方面,国家主义导向政治文化盛行,使得传统刑法观念只能是权力本位性的刑法。
在权力本位性刑法观念下,把刑法作为强化国家权力的手段,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维护两种绝对利益可以损害甚至牺牲个人利益。
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权利往往受到诸多限制甚至剥夺,而国家权力却可能得到膨胀与滥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几十年里由于社会结构的单一,传统文化的惯性,人们的刑法观念仍然是社会保护观、刑法工具观。
在这种一元的社会结构中,政治国家占据着垄断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长期受到压抑与压制。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与政治进一步结缘,成为阶级斗争的专政工具,强化了它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被忽视甚至漠视。
有学者形容说:“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
”(一)在立法上,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刑法典关于刑法任务的片面规定。
我国刑法的任务概括起来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八个字。
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世轻世重”的古训就成为了影响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因素。
在整体刑罚量仍然偏高的情况下,重刑主义进一步加重了刑罚。
重刑是超出犯罪的量给予的刑罚量,直接导致犯罪人对刑罚的冷漠和无视。
刑法投入过量刑罚,说明没有考虑犯罪人的人权,而仅仅关注到个别预防的效果,还在以国家威权主义为特征的刑法思路中绕圈。
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就应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尽管罪刑法定已是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等”刑事堵截条款给了我们刑事扩大解释以巨大的空间,让罪刑法定的意义大打折扣。
刑事立法中这种偏重社会保护机能而忽视人权保障机能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不注重保障人权的消极现象。
(二)在司法领域,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一直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自己的唯一使命。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司法是与立法、执法互有分工又互相制衡的一种国家职能。
刑事司法只有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同时,严格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裁判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救济、维护社会公正的应然。
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国家权力受到制约,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家的刑罚权受到制约。
尤其在刑事诉讼这一具体活动的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相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来说总是强者,后者相对而言总是弱者。
对强者不设定制约机制,对弱者不提供保障机制,又怎么可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呢?(三)在执法中,刑法的泛刑化、万能化、重刑化等国权主义色彩浓重,往往把刑罚作为镇压犯罪的“刀把子”,而忽视了刑罚的改造功能和预防目的。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不断地攀升,重新犯罪日益成为令人忧心的严重问题。
近年来,从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实践来看,有前科即二进宫甚至三进宫四进宫的人员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甚至可以说是绝大多数。
而在这当中,“牢友帮”现象更为突出,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加严重。
美国伊利诺斯州矫正局前局长查尔斯•罗说:“我认为一个人连续数年关在一个高等安全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天的每一分钟干什么,然后再把他抛在街头并指望他能够做一名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显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的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发展完善新的历史时期的刑罚体系。
二、民权刑法的展开陈兴良先生曾指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
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因此,摒弃国权主义刑法观、建构民权主义刑法观势在必行。
民权刑法是指依照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刑事活动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然刑法。
“民权”之“民”,既包括作为全体的人民或国民,也包括作为个体的市民或公民;民权既包括人民或国民的权利,也包括市民或个人的自由与人权。
“民权”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在刑事法治中,人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人权保障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因此,刑事法律的现代化,就是要以人为本,摒弃视犯罪人为消极的司法客体的观念,将犯罪人当作人,置人的理性与尊严于重要地位。
(一)民权刑法是公民社会的刑法形态:公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文的“Civil Society”,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组合而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
公民社会具有积极作为和消极无为双重属性:一方面对国家,它是自我限制的理性化的存在,倡导守法、结社、多元的观念;另一方面,它对其成员提供行动理由和动力,力主权利、平等、公开的行为方式,产生社会动员和对社会成员的诸多影响。
一旦在中国这片土地形成“公民社会”,那么,随着公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公民与政府进行博弈的话语权力也将得以增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政府的合法性可以通过暴力争夺或者上帝的恩赐加以确定,那时的政府是专制和独裁的象征。
时过境迁,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则必须来源于人民授权,或者说是“主权在民”。
即使没有直接的人民授权,也必须有人民某种形式的认同或者默认。
政府的作用和责任是有限的,它可以通过政策手段来激发社会活力,或者通过法律和社会政策来保护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正常活动,但它却不可能代替公民社会本身。
政府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创造出来的,所以,社会有权利、有资格监督政府。
这样的公民社会呼唤理性刑法,要求以现代社会经济基础和伦理秩序为根基建构刑法。
它是启蒙思想复苏的产物,同自由主义与时俱进。
在公民社会的刑法中,市民刑法的良好品格将继续张扬。
更为可贵的是,刑法更为实质性地突出权利保障、突出权利救济,呈现新的形态———民权刑法。
首先,刑法的制定应体现人民主权,代表人民意志。
现代宪政的根本是人民,宪政建设的本质是追求并实现人民主权。
刑法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理应成为“人民权利的宪章”。
在中国,宪法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刑法是实践宪法、促使宪法司法化的一个必要通道,必须通过刑事立法来保护宪政权利。
其次,刑法的实施应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
代表人民意志的刑法从根本上讲符合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
良法需要好的执行者与执行制度,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这时,可以通过刑事政策理念宏观来指导刑法实施,比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重罪予以重刑,对轻罪惩罚可以采用刑事和解、缓刑等方式,以满足人民的报应与功利观念。
三是刑法的改革应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满足公民社会的各项要求。
一定意义上讲,一个社会的实有权利与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存在着差距,刑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使实有权利和法定权利无限逼近道德权利。
比如,死刑废除,一个社会的死刑观决定着是否废除死刑,刑罚观决定着是否采用重刑还是走轻刑化之路,改革正是朝着权利的现实要求和发展方向而去的。
(二)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是一种这样的状态,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均获得协调的均衡状态,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是首要的,它制约着人与自身、人与自然的协调水平。
然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包括合理的权力支配程序、公平的利益分配体系以及有序的公民互动格局等。
在现代社会,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借助公民社会这一平台。
政府和社会并不对立的,但他们之间应有主次之分。
其中,社会是“主”,而政府是“仆”,这要求政府保持一定的自我克制和对公民私人权利、私人空间的高度尊重,让广大民众可以在一个阳光透明的环境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