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越来越重视。
但是,生活中总是无法避免种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如突然出现的疾病、车祸、火灾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给人身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因此,在人身保险领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之一。
一、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的一项针对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所需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保险。
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而遭受经济困难时,可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既有效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又减轻了其医疗费用的负担。
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于以下场合:1、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手术的情况;2、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购买药品或进行理疗等治疗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了解保险条款,以免遗漏重要细节。
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与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相同,一般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工作性质等因素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模型计算得出。
在购买时,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方案,因此每个人的保费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理赔医疗费用的规定,避免遗漏重要细节。
2、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应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保障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3、保险时间和范围:应清楚了解保险保障时间和保险范围,以免因误解而导致理赔失败。
4、不可强求理赔:在理赔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不能对保险公司进行强制要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意外医保险”,是一种为保障意外事故中医药费用而设立的附加医疗保险。
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提供赔付损失的服务,不能涵盖医药费用的报销。
而意外医保险在基础人身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用于赔付伤势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项目。
具体理赔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用、门诊医疗、特殊病种治疗、康复费用、身后后遗症及残疾赔偿补偿等。
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医疗保险可以起到很好的经济保障作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作用:1、降低医疗费用压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激起了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特殊病种治疗等多收费项的报销,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患者家庭在医疗方面的受伤程度。
2、提供个性化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根据所投保的人员不同,可以提供多种档次的投保搭配方法,从而满足不同客户身体状况和经济实力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
3、方便快捷理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到账方便快捷,险企实行先行赔付的理赔方式,缩短了理赔时间限制,能让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尽快获得理赔金的返还。
4、享受多重保险利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共同投保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基础上,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免费赠险权益,同时也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最大利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及注意事项:1、投保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应当是以自己名义为判断赔偿情况所保险之目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人。
2、费用标准:费率是在被保险人常态下的平均医药报销额的基础上按日收取。
保险费的收取标准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费率的涨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3、合同终止: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合同结束,除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一切有赔偿同意的义务外,不得撤保。
投保人要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前30天,递交撤销书以完成解除合同。
4、费用赔付:理赔金额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日赔付金额不应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额。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金交融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那么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本钱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场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场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场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局部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别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别人承当的局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成心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____;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____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1.1 本附加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三、保险金额3.1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4.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保险费5.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7.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7.1.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7.1.3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八、争议解决8.1 本附加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其他9.1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9.2 本附加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十、附则10.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附加合同条款》编写而成,具有合同效力。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购买本附加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保险附加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额度给付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3.特殊疗法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特殊疗法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化疗、中药治疗、手术治疗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4.康复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用具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5.其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其他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酌情给付。
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分期缴纳保险费。
若选择分期缴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进行缴费。
3.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暂停或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与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合法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期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及定义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1. 保险目的本附加险的目的是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服务。
2. 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具有较为稳定的关系,以其负责的被保险人为限,经过被保险人确认并且被本附加险承保的自然人。
(2)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医疗诊断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伤害类型。
(3)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机构实际收取的、经国家医疗费用管理相关部门认可的、与治疗伤病有直接关系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1. 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本附加险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 保险范围(1)本附加合同只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伤害因素导致的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药品费等。
具体费用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三、保险期间及投保年龄1.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保险期间相一致。
2.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投保年龄限制。
四、保险费及费率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应根据投保人年龄、职业、保险责任等风险因素进行计算。
2.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变化,对本附加险的费率进行调整,但需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
五、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相关信息,并配合保险公司所需的调查及取证工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的订立,旨在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条本附加条款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附加保险。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所有投保主险的被保险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风险和经验数据制定,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报案第十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报案后,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具体保险责任如下:a.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b. 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限,以截止日的社会公共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项医疗费用)为基数,并保证在统筹支付范围内社会公共医疗保险不能支付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规定如下:a. 免赔额:每一次事故发生后的给付比例为70%,每一次事故的免赔额为1000元;b. 给付比例:每一次事故发生后的给付比例为70%,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70%。
第三条保险费1.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本保险的保险费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双方约定确定,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保险期满。
2. 若被保险人违反约定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则本保险自对应保险费用之日起停止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补缴保险费后恢复。
第五条受益人1.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报案、鉴定、医疗费用凭证等文件。
2.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将派专人与被保险人联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3.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等文件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约定事项1.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本公司与本保险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本公司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保费不予返还。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保险合同编号:____保险公司〔甲方〕: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被保险人〔乙方〕:____地址:____:____身份证号码/团体注册号码:____鉴于乙方希望通过甲方提供的保险效劳,为其自身或团体成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偿。
甲方同意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附加条款。
第一章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承当保险责任。
详细保险责任范围及限制条件如下:____第二章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为:____元。
团体保险总金额根据团体成员人数乘以每人保险金额确定。
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间的延长或缩短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四章保险费及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计算,详细金额为:____元。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保险费支付期限为:____。
第五章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受益人的成心行为;被保险人成心自伤、醉酒、吸毒等;战争、军事行动、____或武装叛乱;其他约定情形:____。
第六章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
甲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赔付决定。
第七章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附加条款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本附加条款一经双方确认,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附加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六) 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七)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本条款为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2023年
版保险合同。
以下是对该保险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的概述。
保险范围
- 本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特定运动活动
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特定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雪、攀岩、驾驶摩托车、自行车骑行等。
- 意外伤害是指由外力突发性作用导致的人身伤害。
保险金额和赔偿
-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额而定。
- 若投保人在特定运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
据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 赔偿金额将根据投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免赔额和免赔期
- 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和免赔期。
-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赔偿中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的部分,超过免赔额之后的费用才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 免赔期是指自投保生效日期起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的终止可以由以下情况触发: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 在保险责任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对在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释
- 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 对于本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以及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以上是对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的概述,具体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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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