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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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基础知识

卫生法律基础知识
卫生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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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 狭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 命名的卫生法。
• 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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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 • 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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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靠科技进步 • 中西医协调发展 • 动员全社会参与 • 国变更和消灭
•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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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一定的法律规范——前提 • 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权组织; • 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 被诉讼的客体 •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依法审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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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 复议前置原则 • 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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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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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 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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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危害公共卫生的 犯罪行为、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及何种刑事处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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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 主要是财产责任; • 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 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正文开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和购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助理机构,担负卫生监督和监察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一、卫生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维护公众健康、预防疾病和促进卫生保健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的爆发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卫生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并规定了食品的安全标准、检验检疫制度等内容。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制定了处罚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是针对食品和药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保障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安全。

该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于防止和控制食品和药品造假、夹杂、欺诈等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三、环境卫生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垃圾管理条例垃圾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垃圾处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

该条例规定了居民、单位和相关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垃圾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资源化利用。

3. 环境保健法环境保健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预防疾病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方面。

这些法规明确了环境监测、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四、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保护公众免于传染病侵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传染病的预防、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要求。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归纳归纳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归纳归纳

目录
01.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02.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PART 01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的构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形式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责任的构成
每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它们只能单独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节总则卫生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卫生权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生法律法规的核心是强调公共卫生的重要性,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公共卫生包括预防疾病、监测传染病、保障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公众免受疾病侵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健康监督卫生法律法规对健康监督给予了明确规定。

健康监督是指对卫生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健康监督工作。

他们的职责包括:1. 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机构符合相关卫生规定,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2. 监督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3. 监督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4. 监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公众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健康监督的方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许可审批等。

卫生法律法规对健康监督的要求非常严格,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节预防疾病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疾病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并规定了相关的措施。

预防疾病是公共卫生的基础工作,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疾病的主要措施包括:1.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增强预防疾病的意识和能力。

2. 接种疫苗:推行疫苗接种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传播。

3. 防控传染病:通过早期发现、及时报告和有效隔离措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4. 健康检查:对公众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疾病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于疫情预防、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保障给予了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都有明确要求。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题型:是非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卫生: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

2、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作的。

3、卫生法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日渐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4、卫生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5、卫生违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其权利行为的约束,或未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6、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7、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9、卫生法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10、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卫生法》知识点

《卫生法》知识点

1、卫生法的效力等级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指为了解决卫生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根据各卫生法渊源的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以确定其在法律效力上的地位。

2、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隔离期限;(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乙类传染病的中需要用到甲类的防控措施的疾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5、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卫生法律的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机构及组织(法人)两大类。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等。

主要作为纵向法律卫生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管理人。

②法人:主要包括企业、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既可以成为纵向卫生法律关系一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横向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自然人: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自然人既可以是纵向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也可以是横向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 知识点

卫生法- 知识点

卫生法学前言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2、法律关系主体广泛——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3、法律责任多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4、社会关系多层次5、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2、比较与借鉴3、3、理论联系实际4、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分析:1、立法机关:法定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2、制定或认可3、调整对象是保护人类健康4、卫生法是众多法律规范的一种5、总和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三、法学对医学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5、6、第二节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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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卫生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

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卫生法等多个层次和方面。

卫生法律法规内容丰富,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的权益,保障卫生行业的有序发展。

二、宪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民有保护健康和生存环境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服务体系,并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2. 宪法还对依法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制定健康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刑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了一系列与卫生相关的罪名及其刑责。

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包括了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刑法还对食品安全犯罪、药品犯罪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卫生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法律,全文包括了国家对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监督、公民的卫生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五、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除了宪法、刑法和卫生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领域的卫生法律法规。

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等。

2.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做出了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以上仅是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和条款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加强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卫生法规法律知识点

卫生法规法律知识点

卫生法规法律知识点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卫生法规法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卫生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以增加公众对卫生法规的了解。

一、基本卫生法规卫生法规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

其中,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此外,医疗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法规。

二、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隔离措施,同时明确了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这项法律的实施对于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切断传染源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业卫生法职业卫生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器械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是国家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保障了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器械管理法的实施对于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流通和使用,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为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保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分类,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药品广告的管理等。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于防止假药、劣药的流通,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六、儿童福利保障法儿童福利保障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关怀措施,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权利。

儿童福利保障法的实施对于儿童权益的保障和儿童犯罪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七、管制药品管理法管制药品管理法是为了对能够给人类造成依赖性、滥用风险或社会危害的药品实施管制而制定的法律。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公众健康、规范医疗卫生行为的重要依据。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广大民众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这部法律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

其中明确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包括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对于各类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防控措施等都有详细的要求。

比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接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规。

它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再来说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需要明确责任的划分,确定赔偿的标准和方式。

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也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同样不容忽视。

它涵盖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

对于假药、劣药的界定清晰明确,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资质和管理要求严格。

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

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自己的职责。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医师的职责是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挽救生命和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毕业后需从助理医师做起,经过5年后才能成为执业医师;大专毕业后需从助理医师做起,经过2年后才能成为执业医师;本科毕业后需经过1年的实才能成为执业医师。

医师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注册需要在30天内完成,变更注册也需要在30天内完成。

如果医师曾被刑事处罚或被吊销执照,需要满足2年以上才能重新注册。

如果医师中止执业满2年,也需要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需要进行3-6个月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如果医师不同意注册结果,可以在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个体行医需要执业满5年才能申请。

3.医师需要立即抢救急危患者,并及时转诊。

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需要定期考核,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需要暂停执业3-6个月,再次不合格则需要注销注册。

违反规定的医师一般需要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需要吊销执照,如果犯罪则需要刑事处罚。

非法行医会被取缔,没收相关物品,罚款,吊销执照,并需要赔偿造成的损害,如果犯罪则需要刑事处罚。

阻碍医师执业的行为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事处罚。

4.医疗机构需要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等信息。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务人员需要加强医德教育,并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如果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意见,需要得到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5.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医学考试。

医疗机构需要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事故。

6.根据患者人身损伤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是指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是指中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三级是指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是指明显人身损害。

卫生法规考点总结

卫生法规考点总结

卫生法规考点总结第一单元卫生法律责任考点1 卫生民事责任概念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侵害公民健康权后要承担责任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1)主要是财产责任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1.损害的事实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考点2 卫生行政责任概念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种类行政处罚概念对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卫生行政制裁怎么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概念对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一般违法的一种行政制裁怎么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考点3 卫生刑事责任概念: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惩罚方式:管制、拘役、有/无期徒刑、死刑等十余个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4.非法行医罪;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7.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8.违反规定造成病菌种、毒种扩散罪;9.医疗事故罪。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玩忽职守的犯罪、危害环境的犯罪等。

第二单元执业医师法概述医师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相关医疗机构中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

考点1 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医师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在日常生活中,卫生法律法规与我们的健康和权益息息相关。

无论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还是个人的医疗行为,都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以下是对一些重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的汇总。

一、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诊疗活动。

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的卫生发展规划和需求。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等。

同时,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对于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也有明确的规定。

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二、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在医疗服务中,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信息,尊重患者的选择,保护患者的隐私。

病历是医疗服务中的重要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保管病历。

病历不仅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分解收费项目。

对于医疗费用的结算,应当清晰、透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的防治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疫情报告、防控措施等内容。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个人也有义务配合传染病防控工作,如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

对于传染病的预防,国家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儿童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疫苗。

同时,公众应当加强个人卫生,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四、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受到严格的监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卫生法学知识点复习总结.docx

卫生法学知识点复习总结.docx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进行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的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传染病的控制措施:一般性控制措施、紧急措施、疫区封锁
老师强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方面的外交豁免权,所 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法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口起已满2年的;
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H止不满2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2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情形已消灭的。
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五、医师执业规则(不说了,懂的)
⑴权利:1、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
2、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J
6、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参加卜在其他法规屮也存,在卫生法屮再次强调
7、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⑴原则:三统一。即: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⑵流程:
本科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f
专科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f
中专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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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

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

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加强医德教育。

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

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2h。

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擅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

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

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处分。

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

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日。

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

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保存3年。

52.无偿献血制度。

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

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

提倡自身储血。

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54.每次一般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2次/年)。

55.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

57.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

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

59.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60.捐献:自愿无偿。

满18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

61.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

62.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63.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64.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65.治疗现场至少2名工作人员。

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66.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67.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

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69.非限制使用级→初级职务医师→轻度感染首选限制使用级→中级以上职务医师→严重感染首选特殊使用级→高级职务医师→不在门诊使用70.越级使用24h内补办手续。

71.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7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

73.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

取消处方权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74.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75.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7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77.血液核查内容:包装是否完整,物理外观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内。

78.<800ml→上级医师核准。

800~1600ml→科主任核准签发。

≥1600ml→报医务部门。

79.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10日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0.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81.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8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原则: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

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83.再次诊断:收到诊断3日内,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84.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85.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8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十八项核心制度记忆歌诀:一病二急三查血,一班二诊三讨论,信息准入三分级,十八核心要牢记。

解释:一病(病历书写与管理)二急(急危重患者抢救、危急值报告)三查(查对、查房、手术安全核查)血(用血审核),一班(值班与交接班)二诊(首诊、会诊)三讨论(术前、疑难、死亡),信息(信息安全管理)准入(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三分级(手术分级、分级护理、抗菌药物分级)。

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2)分级护理制度。

(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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