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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发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地点为某市某区某小区。
根据案件材料,2019年6月15日晚上,王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张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事责任能力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王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动机据王某供述,其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积怨已久。
案发当晚,王某酒后与张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4.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张某,手段残忍。
(2)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3)犯罪动机:王某因邻里纠纷与张某产生矛盾,酒后情绪失控,故意伤害张某。
(4)犯罪态度:王某案发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案例分析1. 刑法适用在本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和处罚。
2.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提醒我们,邻里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失控而造成严重后果。
3. 饮酒后避免冲动行为饮酒后,人的情绪容易失控,容易引发冲动行为。
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经调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现为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持刀伤害他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 邻里纠纷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邻里关系和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2. 二审法院审理被害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重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2)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强化法律意识:公民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结伙,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多起,盗得现金、金银首饰、电子产品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经过深入调查和缜密侦查,于5月20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结伙盗窃,手段恶劣,作案多起,盗得财物价值5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三人应被定性为盗窃罪。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分析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结伙盗窃,其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在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人价值观扭曲,为了追求物质享受,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三人因生活困苦,为了满足个人欲望,选择了盗窃犯罪。
2. 犯罪手段分析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分工明确,一人负责撬锁,一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实施盗窃。
这种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犯罪后果分析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连续作案多起,盗得财物价值50余万元,给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此外,此案还引发了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4. 案件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刑法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一案例中,小明盗窃的数额属于较大范围,因此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采取暴力手段将对方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
某公务员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构成贪污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一案例中,该公务员利用职权受贿,情节严重,可以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刑法的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公正有效。
同时,刑法的适用也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人主观恶性,以便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希望通过对刑法案例的分析,能够加深对刑法的理解和运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做出贡献。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在刑法总论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因为生活困难,决定去商店偷窃一些食物。
他在不经意间被店主发现,并被报警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盗窃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财物。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张三和李四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导致张三用刀将李四刺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王五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治身亡。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失行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王五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刑法学总论案例解析
刑法学总论案例解析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案例1尤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尤某在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后,个人开业行医。
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和摘取宫内节育环手术。
有23名妇女在他这里作完手术后怀孕,并生了第二胎或第三胎。
司法机关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尤某提起公诉。
[法律问题]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讨论问题]尤某是否构成犯罪?[法理评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犯罪分子定罪和处刑,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
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2.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3.对法律中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的内容,不能用扩张确释的方法.定罪判刑。
4.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是用。
5.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
6.禁止不定期刑。
7.刑法的用语及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具体。
被告人尤某虽然破坏计划生育,非法进行了破坏节育的手术,而且情节严重,但由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尤某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抽以不构成犯罪,应有判无罪。
[问题结论]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为犯罪文明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以对尤某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案例2 成克杰受贿案[基本案情]成克杰,男,壮族,1933年出生,捕前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会国人大代表。
1993年底,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成克杰与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记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生活共同准备钱财。
此后,两人开始有目的、有计划地聚敛钱财。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多名受害者取得联系。
2. 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受害者投资。
3. 受害者在张某某的诱导下,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张某某收到资金后,并未进行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5. 当受害者发现投资项目亏损,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6.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10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2. 张某某的诈骗手段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3.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刑事法律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研究和探讨。
刑法总论是刑事法律的基础,包含了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
以下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某小偷为了满足赌博欲望,于某个夜晚趁人不备,翻墙进入一家居民住宅,并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事后,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迅速报警并提起了刑事诉讼。
经过警方的调查工作,小偷很快被抓获。
根据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以及相应的刑罚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根据刑法总论的规定,小偷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小偷的通过非法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并盗窃财物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客体要素、主体要素以及主观要素。
客体要素指的是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而小偷正是盗窃了他人的财物,因此满足了这一要素。
其次,小偷是盗窃罪的主体。
刑法总论规定,谁主观地实施盗窃行为,即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盗窃罪的主体。
小偷的行为正是在主观意图下实施的,因此也满足了主体要素的要求。
再次,小偷的行为也满足了盗窃罪的主观要素。
主观要素指的是实施盗窃行为时的故意或者如有伪造销售凭证、网络盗窃、伪造账目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盗窃罪的主观要素采取了特别规定。
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有意识地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根据以上分析,小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那么,对于小偷来说,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呢?刑法总论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盗窃罪,法院可以依法判处拘役、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
考虑到小偷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温和处理。
根据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鉴于小偷盗窃财物的价值较低,可以判处小偷3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刑法总论作为刑事法律的基础,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条件,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同时,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我们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判罚的性质和程度,以达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Removed_成都专业刑事案件律师:“潜逃”、“逃匿”行为不能成立的九大诈骗类无罪案例裁判理由
“潜逃”、“逃匿”行为不能成立的九大诈骗类无罪案例裁判理由一、龚某被控合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件来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被告人更换经营场所、法人代表和辞去职务并刻意回避的行为并不属“逃匿”,由于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并非是其个人的,不能找到其个人,不等于不能追款,而该公司变更后始终存在,又经过了工商部门的登记,也并非在获得货物货款后“突然消失”或集体“潜逃”,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非法转移、藏匿财产,被告人的刻意回避也不等于“逃匿”,因为其本人没有得到该笔货物或货款,也没有将其公司的财产拿走,更没有证据证明其逃到其他地方。
二、鲁某芬被控合同诈骗案 案件来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1刑再3号裁定书 裁判理由:关于抗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某芬尚欠赵某某部分货款,变更联系方式,致使被害人无法将其找到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鲁某芬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因鲁某芬家住外地,治病期间虽改变了联系方式,但鲁某芬在治病期间,改变联系方式后,仍能够委托他人继续履行部分债务,该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特征,也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结合本案认定原审被告人鲁某芬主观非法占有证据的不足,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刘文涛被控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件来源:湖北省高级法院(2014)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11号 裁判理由:刘文涛是否“属于收受对方借款后逃匿”的情形。
在重组无法推进后,吉林汇通公司打电话找刘文涛索要借款,再打电话找不到刘文涛后,于2003年7月报警。
尽管刘文涛在此期间更换了电话号码,但是在2003年9月17日,刘文涛还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通过律师发表声明,认为南洋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和新的董事会组织及其决议均不合法,并以南洋公司、成功公司名义,以成功公司新的工商变更登记违法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单凭“刘文涛更换手机号码”这一事实,不足以推定刘文涛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收受财产后逃匿”的情形。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所做出的规范和制裁。
在现代社会,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刑法学案例分析成为了法学教育和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为日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刑法学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盗窃案例。
小明因为生活困难,于是盗窃了一家商店的商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盗窃的构成要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节,以及可能的刑罚。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盗窃罪的构成和适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故意伤害案例。
小红因为与邻居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了对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是犯罪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所应受到的刑罚等内容。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和适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贪污案例。
某公务员利用职权之便,贪污了公款。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贪污的构成要件、公款的性质、数额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贪污罪的构成和适用。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刑法学案例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我们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例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司法能力。
希望大家能够在学习和工作中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刑法学水平。
感谢大家的阅读!。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男,35岁,已婚,某公司职员。
被害人张某,男,32岁,未婚,某公司员工。
两人在工作中因业务纠纷产生矛盾,李某在酒后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8月,李某与张某在同一公司担任部门经理。
由于业务竞争激烈,两人经常在工作中发生摩擦。
2019年11月,李某发现张某在工作中故意拖延进度,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进度,于是心生怨恨。
11月15日晚,李某下班后在家中饮酒,越想越气,决定找张某算账。
当晚10点左右,李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张某家中。
张某开门后,李某手持水果刀向张某刺去,张某躲避不及,左胸部被刺伤。
张某大声呼救,李某见状,又连续刺了几刀,然后逃离现场。
张某的邻居听到呼救声后,立即报警,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为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2.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李某是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李某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李某实施了持刀刺伤张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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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一、案例分析(20分)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
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
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
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500元盗走。
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1000元。
(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20分)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的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王某的三个罪应该如何处理?五、案例分析(20分)案情: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
一夕,浣纱于室,野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
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
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
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敢前。
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
——摘自《史记·烈女邓玉娇列传》(网络版)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性质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1、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参考答案一、答: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
(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
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
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5分)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
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10分)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10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判处刑罚,并根据案情酌情从轻处罚。
(5分)注:在本题中,如果能够结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回答,适当加分。
二、答:1、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的实施,并且还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行为人要自动中止犯罪,还需要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而本案中的方某不去犯罪的原因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其父亲把他拉住,而且,方某在自己不去犯罪的情况下,也没有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
(5分)2、方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方某停止犯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其还未着手实施犯罪,虽然停止犯罪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由于不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3分)3、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方某自己后来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而仅仅参与犯罪的预谋,但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方某的行为也要对许某的重伤负责。
因此,方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
(5分)4、方某的不属于犯罪预备,虽然方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其父亲的制止而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预备。
但由于方某是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不能承担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是要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3分)因此,我赞同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而且是犯罪既遂的观点。
但由于方某本身最后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脱离关系,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4分)注:在本题中,除了根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而认定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外,如果还能说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需要按照从犯的处罚原则,而且还能结合共犯脱离关系理论进行回答,适当加分。
三、答:本案中对陈某是否应对其不知情的刘某所盗窃的1500元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事先与他人商议过共同盗窃,但刘某盗窃时,陈某主观上并不知情,且没有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不应对刘某所盗窃的1500元人民币承担刑事责任,只应对其事后所盗窃的500元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数额的规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事先与他人共谋盗窃,虽然刘某盗窃时其不知情,但在刘某盗窃后,其又进屋里进行盗窃,而且事后进行了分赃,应认定陈某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2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陈某应对其不知情的刘某的盗窃行为承担责任。
陈某和刘某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犯罪主体为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而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均指向共同的犯罪且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
(5分)本案中,陈某事先与刘某进行了共谋,双方均同意趁张某不注意时盗窃张某的财物,主观上已经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根据犯罪的形态,此时两人的行为应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而后,刘某进里屋时发现了李某的柜子钥匙,遂用钥匙打开柜子,进行盗窃,虽然此时陈某在外面干活,并不知道刘某在里屋盗窃,但这并不影响陈某承担刘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作为犯罪预备行为的共谋行为是犯罪的一个阶段,我们不应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割裂开来分析,而应将两者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因此在有事先共谋但其后来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况下,有共谋而未实行犯罪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只是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有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的责任要轻。
(10分)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所采用的“部分行为全部(整体)责任”的归责原则,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都应当对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共谋而未实行者所参与的共同犯罪已经成立时,共谋而未实行者显然已经犯罪。
本案中,陈某在知道刘某已经盗窃得手后又进屋盗窃了张某的财物,事后又与刘某进行分赃,实际上也是对刘某行为的一个认可及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