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城蓝线管理办法-许昌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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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第九次规划建设委员会
审定项目说明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目录
1、许昌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0
2、许昌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4)
3、许昌市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 (9)
4、许昌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16-2030) (11)
5、许昌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2017-2030年) (14)
6、许昌市绿道规划(2017-2030) (17)
7、许昌市区文物保护利用规划 (20)
许昌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地表水)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蓝线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蓝线规划和划定
第六条城市蓝线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水利工程管护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蓝线用地界线及相关控制要求。
第九条蓝线管理范围包括水体的保护范围,以及因水系整治、水利工程、生态绿化、滨水景观利用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控制区。
第十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垦荒、耕种、养殖、放牧等破坏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拦河、取土、打井、挖坑、建窑、埋葬、弃置泥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依法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前应征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不得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水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河道景观,在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章蓝线的修改
第十七条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发展的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
(二)因市级以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蓝线进行修改的,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蓝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蓝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蓝线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紫线管理,是指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范围及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城市紫线划定
第五条城市紫线由许昌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并结合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予以深化。
第六条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