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_从要素解释的路径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我 国法律 没有 对公 共 利益 进行 明确 的规 定 , 因此 实践 中经 常 出现土 地征 收权 滥 用的 情况 , 并且 由此 导致 对土 地征 收权是 否 合 法的争 论 。对 我 国土地 征 收 中的公 共利 益进 行 科学 的法律 界 定 , 能规 范政府 的土地 征收 行 为, 更好 地 实现各 个 利益 集 团
权, 并给 予正 当补 偿的 法律 制度 。从 古到 今 , 土地 的征 收是 最 有 相对 客 观性 的 , 对 尤其 是那 些 外生 于共 同体 的公共 利益 。其 次 ,
为 典型 的征 收 形式 。任 何经 济形 态 的社 会中 土地 权 利都 要受 到 境 外对 公共利 益 的界 定 实践表 明了对 公共 利益 进行 法律 界 定的 国家某 种程 度 的干预 限制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原则 的冲 突 ,容 易引起 上地 征 收权 是 否合宪 以及足 否滥 用 的争 定 , 主要 是 因为 计划经 济与 立法 水平 的 限制 。 论。 因此 , 公共利 益是 土地 征 收杈 合理 行使 的I 惟一标准 和 界限 。 ( ) 地征 收 中公共 利益 法律 界 定的 必要 性 二 土
没 有指 明公 共利 益包 括哪 些 内容 , 它只 阐 明了利 益 的指 向性 。 在 人类 礼 会早 期, 有权 具有 绝对 的排 他性 。 着社 会 的发 所 随
展, 土地 利用 中 的个人 利益 与 公共利 益之 间 的冲 突 日益增 多 , 甚
们 对所 有权 保护 的绝对 现 象开 始反 思: 人利 益与个 人 生活质 量 个
、
土地 征收 中 的公共 利益 解 读
在 我国 , 收就 是 国家 为 了公共利 益 的需 要 . 征 根据 法 律强 制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及操作原则
公共利益 法律界 定及操 作原则 的
柏 军 陈
摘 要
湛
何谓公共 利益, 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 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 而且在 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首先从个人 、 社
会 、 家三者 关 系 的角度 阐释 了公 共利 益 的实质 , 就其概 念 的界 定 , 国 并 以及操 作原 则做 了探 讨 . 申认 为公 共 利益是 一 切政 文 府 行 为 的 出发 点 , 是社 会整 体 利益 或道德 取 舍 , 一种 抽 象 的公 共秩 序 , 是 并且 就公 共 利益界 定 的操作 原 则做 了简要论 述 . 关键 词 公 共 利益 私人 利 益 中 图分 类号 : 9 D0 法律 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o 9O .3.2 10 .5 22 o)1 70 3
加。
何 目的的实现都是需要程序予 以体现和保障的, 而任何程序的进行都 必将达成某种特 定的或非特定的 目的。 由前文关于政府、 社会和个人 三者关系的讨论可知,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 其做 出的任何行 为必然要 以此为基本依据 , 同时, 它还负担着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 益的冲突 , 使其和谐一致 的任务, 所以政府又要时时考虑个人利益 , 并 以此给公共利益划定好 界限, 所以对 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的界定 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权 力范围。 对于政府 , 要求其依法行政便是要把 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依据, 同时, 还需要 以私人利益 为其 必要 的行 为 约束, 因为法在制定后就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是获得最 它 普遍认同的目的性价值 的体现。 而且它关于程序方面的诸多规定正是 对于 目的实现的维护。 首先, 将公共利益描述成社会整体利益是必要的 , 因为有许 多利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正方辩手: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这个定义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因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
首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公共利益的导向意味着政策和决策会优先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样可以避免个人或少数群体的私利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可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共利益的导向意味着政策和决策会考虑社会的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
这样可以避免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未来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可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力。
公共利益的导向意味着政策和决策会促进社会的共同利益,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力。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个人或少数群体的私利而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综上所述,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
因此,我们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反方辩手: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公共利益的导向往往会忽视个体的权益和需求,甚至可能损害个体的利益。
在这个局限性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因为公共利益的导向可能会牺牲个体的权益和需求,是对个体的不公平对待。
首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可能会忽视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公共利益的导向意味着政策和决策会优先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忽视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这样可能会导致个体的权益受到侵犯,从而造成个体的不公平对待。
其次,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可能会损害个体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导向意味着政策和决策会追求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可能会损害个体的利益。
这样可能会导致个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造成个体的不公平对待。
最后,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
公共利益的导向意味着政策和决策会优先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可能会忽视社会的不平等。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利益,是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而设立的。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因为它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私利而不考虑公共利益,那么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许多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被忽视。
如果我们不遵循公共利益,那么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遵循公共利益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遵循公共利益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私利而不考虑公共利益,那么社会将会充满竞争和冲突。
而遵循公共利益能够让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我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因为这样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不应该盲目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往往是由少数人或者政府所定义的,而这些定义往往并不一定符合每个人的利益。
如果盲目遵循公共利益,那么很可能会忽视一些群体的利益,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其次,盲目遵循公共利益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新。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创新和自由往往是社会发展的源泉。
如果我们盲目遵循公共利益,那么很可能会限制个人的创新和自由,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最后,盲目遵循公共利益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停滞。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我们盲目遵循公共利益,那么很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停滞,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认为不应该盲目遵循公共利益,而是应该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名人名句:“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柏拉图。
“一个人的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
”——孟子。
经典案例:在历史上,有许多国家因为盲目追求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而导致社会的动荡和混乱。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正方观点,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发展。
在任何决策中,公共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例如,政府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伟大的英国首相邱吉尔曾说过,“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不是看他如何处置自己,而是看他如何处置公共利益。
”这句话深刻地阐述了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及自己的私利,而不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建立的。
”这句话表明了政府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而人民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获得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最后,公共利益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过,“每个人都为自己谋利的同时,却也在不知不觉中为整个社会谋福利。
”这句话说明了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因此,在任何决策中,公共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反方观点,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它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应该优先考虑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当政府制定政策时,如果这些政策侵犯了个人的权益和自由,那么这些政策就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首先,公共利益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说过,“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一切都可以被牺牲。
”这句话表明了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它不能够随意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谈我国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体系中诸多法律部门共同担当 着保护和实现自 然人利益、法人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任务。在理论和实践中也表明, 社会、国家与 个人是相互区别的。不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 过立法被肯定下来,公共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 的 利益被 《 宪淤 和法律所肯定。在利益分类 中,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 益四者是并列关系。在整体上,国家虽然代表 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 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的代表。因 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不能绝对的等 同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时很难和国家利益
科孩任济市场 2006年2月
徐霖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519085) 摘 要: 依据 《 宪劫 的规定,土地的征
收征用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为要件 ,然而对于 “ 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我国尚为法律空白,导 致在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以至被滥用的 情况频频发生。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 延的界定,分析完善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必要
中我们看到 “ 高尔夫球场的别墅一套卖一两百 万,可农民租一亩地才给补700 元钱,七折八 扣到手只有四五百元; 民营企业江苏铁本钢铁 有限公司,只因自身生存发展受到挑战,而看 中了常州新北区得天独厚的长江水运条件,便 向当地镇政府提出使用土地需求,占用沿长江 边近6000亩地,导致4000多名农民被迫搬迁。 不少地方片面强调征地是国家权力,农民要服 从国家需要,不管是什么项目,只要有人来要 地,就以招商引资、城镇建设的名义随意征 地,不惜废除农民的30年承包经营合同,把 农民从土地上赶出来。公共利益不明,土地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清,随意圈占耕地的现象就 很难制止,农民的利益不断被剥夺。 从立法角度来看, 在我国 《 物权淤 的起 草过程中,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是立法中一个 亚待解决且颇具争议的问题,争议主要是围绕 着土地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 (物权 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 “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 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 予补偿 ; 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 偿。 草案四审稿将行政征用的法定事由从 ”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限定为 “ 因抢 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虽然更加有利于督促 , 政府谨慎行使征用权力,但是仍然没能将 “ 公 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起草中的我国 (物 权淤 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将是对 我国现行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的极大完善。我 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五十年代在高度集中 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 日益凸现, 集中体现在对于 “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 界定。我国 《 宪法》规定: ’ ‘ 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 《 , 土地管理法》规定: “ 国家为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 用”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 “ 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 物 权淤 担负 起了明确界定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中 “ 公共利 益”的立法任务。 三、 “ 公共利益”在各国的立法模式 各国对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都作了具体规 定,其立法体例为两种: 第一, 概括式。 <法国民法典) 第545条 规定: “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 ,但 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 ” 第二, 概括与列举结合。 (意大利民法 辫 第834条规定: “ 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 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 需要,�
公共利益的界定
编号:_________浙江万里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姓名:吕培增学号:05012050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本0510指导教师:陈丹职称:讲师2009年1月8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类型理论研究学生姓名吕培增班级法学0510性别女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部门指导老师陈丹讲师法学院一、课题研究意义及现状(一)课题研究意义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公共利益”是多元主题的价值判断,主体利益立场的不同,对其内涵和外延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
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曾试图给“公共利益”下定义,但是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看法。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频繁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根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标准的界定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且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更无相应制度进行监督。
从而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并且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造成了大量耕地被占用,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极为重要。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我国“十一五”计划明确提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这似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对于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
我国只在《宪法》上规定“公共利益”是政府征地合法性的基础条件,“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根本前提,但我国立法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都只是一个概括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有很大的任意性。
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实体界定,并应建设与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相关的审查、监督、救济程序。
(二)课题研究现状随着“三农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对农民权益造成的侵犯也成为社会的关注点。
学者对此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呼吁政府征地必须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合法基础上。
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
应当被理解为法治主义的核心。
处理公共利益的相对性问题也当如此。
具体地说,不管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也不管是哪一级别的公共利益,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张会引起对私人实体利益的限制与克减,就必须存在一种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首先,这种程序系统意味着,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与代言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所代表、代言的公共利益要在其法定权限之内,在内容上要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为此,需要设置一种能够捍卫和保障代表的真实性、全面性、公正性的议事机构。
其次,当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对私人权益的不利影响时,需要配置一种事中性质的正当程序以保障私人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等。
第三,当私人的权益受到基于合法公共利益的理由的损害时,受损害人必须具有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补偿权、诉讼权等,对于最终被确定为非法的公共利益的侵害,当事人还应当拥有赔偿的权利。
第四,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公共利益的不同代表主体之间也完全可能发生围绕公共利益的纠纷,即公益与公益之争,因此,也必须存在一种程序机制来解决公共利益不同代表人之间的纷争。
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要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第20条和第22条修正案的规定并保证其在法律的轨道内落到实处)))既能实现公共目标与公共利益,又能保护私权不受专横、非法的公权力的损害,必须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重心的法律程序与救济机制要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落实,尤其是一些极易对公民权益产生影响或者现实中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民怨较为突出的公共管理领域,如公共安全应急处理、国家紧急状态、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等。
在制定统一的5行政程序法6的同时,一些在操作程序上尚属空白、需要抓紧制定的单行法律也应尽快制定,例如5行政补偿法6、5行政强制法6、5行政征收法6。
二是,已经起草或正在起草的相关立法应当将宪法保护私权的精神具体化,例如,5物权法6、5紧急状态法6中就应当有与宪法相呼应的有关征收与征用以及补偿的规定。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正方辩手:首先,我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因为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是长远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我们的行为和决策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关注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如果每个人都只追求自己的私利,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纷争之中。
而如果我们能够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就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此外,伟大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经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与他人的自由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保障。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每个人都考虑到公共利益时,才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最后,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的案例中看到,那些重视公共利益的国家和组织往往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就。
例如,中国古代的孔子提倡“仁政”,强调以民为本,关注民生,最终取得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而那些只顾个人利益的国家和组织则往往陷入内乱和衰落之中。
综上所述,遵循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该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为整个社会的利益着想。
反方辩手:我认为不应该盲目地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往往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盲目地追求公共利益可能会导致一些人的利益受损。
例如,在一些政策制定过程中,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共利益,可能会忽视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导致社会不公平。
其次,过分追求公共利益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如果一切都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可能会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犯。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的借口。
”。
此外,过分追求公共利益可能会抑制创新和个人发展。
如果社会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可能会限制个人的创新和发展空间,因为一切都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
法学的智慧刑法中的公共利益
法学的智慧刑法中的公共利益法学的智慧:刑法中的公共利益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安全。
在刑法中,公共利益是一个核心概念,被视为该领域智慧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在刑法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运用法学的智慧来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意义在刑法中,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国家所共同关注和追求的利益。
它体现了社会共同福祉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以及保护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私利的总和,更是整个社会为了共同的利益所做出的取舍和牺牲。
二、刑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在刑法领域中,公共利益原则被视为基本原则之一,它对刑法的制定和执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公共利益原则指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对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刑法中的公共利益侵权公共利益在刑法中是需要得到特别保护的,因此,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刑法赋予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
例如,破坏国家安全、暴力犯罪、贪污腐败等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它们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更直接威胁到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被刑法严厉打击。
四、刑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刑法中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刑法规定了各种罪名和相应的刑罚,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刑法还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措施,如证人保护、程序保护等,以防止犯罪分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五、法学的智慧在刑法中的运用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研究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原则,其中包括刑法的原则和理论。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问题和公共资源分配中,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一种利益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它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权衡、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合作。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进行讨论。
首先,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何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界定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利益需求,不得偏袒特定群体;效益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符合长远发展的要求,同时维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些原则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平公正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需求;同时,政府还应当促进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参与,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社会行动等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贡献力量。
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制度和机制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建立科学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个别人的干扰;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公共资源的均等分配;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透明,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
以“公共利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各国宪法之通例,“公共利益”与“法律保留”分别构成了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在我国宪法中,先后有第五十一条、第二十条修正案和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
在理解和解释这些条款时,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权利的限制”(公共利益)和“权利”之间是一种怎样的逻辑关系。
对于二者的关系,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把公共利益作为外在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另一种理解是把公共利益看作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也就是基本权利按其本性的自我规定。
这两种理解可以分别称为“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本文将尝试分析这两种学说的基本主张,并探讨二者在保护基本权利的法效果上的差异,以期有所借鉴于我国的实践。
一、“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的基本主张[1]“外在限制说”认为“公共利益”乃是基本权利之外的对基本权利的制约。
[2]按照这种理解,宪法所保护的利益除了以基本权利为内容的个人利益之外,还包括公共利益,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益。
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两种不同法益发生冲突与抵触的时候,需要立法者加以协调和平衡,这在某些情况下就表现为立法者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由于公共利益是不同于个人利益的法益,所以公共利益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就是从外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而“内在限制说”的逻辑与“外在限制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内在限制说”又称“本质限制说”,这种学说认为:“公共利益”这种限制实际上是依基本权利自身的性质产生的,是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之中的限制。
[3]任何权利按照其社会属性,都有一个“固定范围”,所谓“权利的限制”不过是在此固定范围的边界之外东西。
或者说,“权利的限制”并不是什么限制,而是权利按照其本性本来就不应该达到的地方。
按照“内在限制说”的理解,公共利益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不过意味着:基本权利的行使原本就不可以危害那些对于社会的存续具有必要性的法益,原本就不可以破坏权利实现所必需的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正方辩手:我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是对整个社会最有利的选择。
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利益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民有,人生而自由,却无不以公共利益为己任。
”这说明了公共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如果每个个体都只顾及自己的私利,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无法实现长久的稳定和繁荣。
而如果我们能够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那么整个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也更有可能实现长期的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尔说过,“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它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
最后,遵循公共利益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每个人都应该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负责,而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行事。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稳定。
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公共利益是每个人应该尊重和遵循的道德准则。
”。
综上所述,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是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反方辩手:我认为不应该完全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往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完全遵循公共利益,就有可能忽视了一些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正如英国哲学家米尔所说,“公共利益不是一种绝对的标准,它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
其次,完全遵循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
如果政府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完全按照所谓的公共利益来行事,就有可能忽视了一些特定群体的权益,甚至导致不公正的现象的出现。
正如美国总统杰斐逊所说,“公共利益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
”。
最后,完全遵循公共利益也有可能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创新。
浅谈我国“公共利益”界定中的法律程序问题
更需要在一部完整 程序法中找到一个框架, 让 "公共利益" 可以在里面灵活发展� [ 关 键 [ 中图分类号 ] DF 3
公共利益的界定既需要在实体法上给予相对 明确的规定, 更需要在法律程序上严密的规定, 因为 法律程序是使实体法得以实现的途径, 有了正当严 谨的法律程序才能建立 一个相对完整的可 操作的 " 公共利益" 界定方式� 一 � " 公共利益" 界定中研究法律 程序问题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 ( 目前都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 首先 是可以限制人们的恣意妄为, 特别是限制具有权力 的人或部门专横擅断, 程序一般在不涉及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或是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公开的, 公开敢做 违法事情的行政人 员还是极少数的 � 另 外, 在行政机关行使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内, 形式正义是欠缺的 �行政法传统模式力图要求 行政行为符合立法指令并藉此促进形式正义 � 法律 程序会一视同仁, 同样的问题一般都有同样的处理, 在执行的过程中保证每个人的平等地位, 实现形式 上的正义 �程序法给了每个人行为的预测的标准, 告诉人们遇到问题应该如何做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最大化, 而行政部门有了这种法律为依据, 再遇到同
浅 谈 我 国" 公共利益" 界定中的法律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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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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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 孙振海
新郑 45 115 0)
( 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 河南
要 ] " 公共利益 " 本身的概念不确 定 , "公共 利益" 的界 定既需 要实体 法上有一 个相对 明确的 规定, 词 ] 公共利益; 法律程序; 民主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9 - 06 57( 2 011 ) 04 - 0072 - 04
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选择与立法模式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选择与立法模式徐 亮1,韩思阳2(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1;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个人本位取代社会本位的趋势并不能否定公共利益的本意;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制约可以通过在宪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抽象界定实现;地方立法机关有权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但不能与全国人大的界定相冲突。
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选择,应采取由宪法进行原则性界定,由涉及公共利益的各法律文件进行具体界定的立法模式。
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不作规定,而由有关单行法律作出规定的做法是不可行的;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不能成为立法机关逃避立法义务的理由;在私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界定公共利益是不得不为之举。
关键词:公共利益;主体选择;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06-04 收稿日期:2009-02-23 作者简介:徐亮(1976-),男,浙江浦江人,审判员,三级法官;韩思阳(1982-),男,山东龙口人,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我国1982年宪法第10条第三款中已经出现了“公共利益”一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②笔者以“公共利益”一词作为内容关键词,在中国法院网查找1949至2008年以来我国所有类型的法律文件,发现最早出现“公共利益”一词的法律文件是1979年颁布、现已失效的刑法,其在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中使用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如该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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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胡鸿高3 内容提要 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内涵的法律界定处于理论困惑与实践需求的矛盾之中。
这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包含价值选择概念和历史性概念。
尽管公共利益基于自身的特性而无法厘清其确切、绝对的边界,但亦非不可捉摸。
本文采用要素解释的方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历史解释、公共利益的本体解释、公共利益的主体解释和公共利益的程序解释,进而阐述公共利益的内涵,并通过要素解释描绘公共利益的可能景象。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公益 法律界定公共利益无疑是一个热门概念,无论在法学、政治学、行政学还是在经济学的论著中都不乏其活跃的身影;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概念,在久远的古希腊时期就诞生了公共利益的思想雏形;公共利益更是一个神秘的概念,至今人们也无法认清它的“庐山真面目”。
人们不断地进行摸索和探秘,希望揭开公共利益的神秘面纱,给公共利益做出一个精准的界定,但往往无功而返。
对公共利益模糊性的原因解释仁智互见,例如,“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公共利益‘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所决定”①;又如,“由于征用权(e m inent domain)从属于主权范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警察权力的体现,具有绝对性、至上性和不可限制性,这使得公共利益只能是一个在法律上极为模糊的概括条款或者弹性条款”。
②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③这些解释虽路径不一,但无不表明用固定的语言去界定公共利益往往是徒劳无益的。
公共利益的界定无疑存在一定困难,但现实的需要又促使人们必须认识和揭示公共利益的应有之意,惟有如此才能明确立法、准确司法、规制政府行为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希望通过“解释”的方法描述公共利益的相关要素,以对公共利益的解读替代僵硬的、不得要领或难以完善的定义。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解释“公共利益”一词的问世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国家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
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
④乌3①②③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102。
本文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王东光提供了部分资料,谨致谢忱!黄学贤:《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陈锐雄:《民法总则新论》,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913页。
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尔比安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为基础,提出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理论,即“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⑤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学者爱尔维修将“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作为其学说的两个重要范畴,认为个人利益不能违背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要求以法律手段约束权力的拥有者,使之从对“权力之爱”转变为为“大多数人的幸福”和为公众服务;同时以法律约束和制导民众,使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⑥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出,法律的一般和最终目的不过是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
他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是非的标准”,⑦但其在二者的关系上实际是否定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德国法学家耶林最早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并着重强调“社会利益”,他的“社会利益”学说构成了利益法学的直接思想渊源,而且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⑧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认为,法律的作用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护各种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满足各种冲突的利益,所以必须对利益进行分类。
他将利益分为三类:一是个人利益,即“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来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二是公共利益,即“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三是社会利益,即“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⑨在国家无为而治的宪政理念时期,强调公民的自由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的任务仅限于保障公民自由、生命和财产的消极目的,而不追求积极促进公共福祉,国家的公共利益目的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在因战乱和局势动荡导致的经济衰废、民生凋敝时期,宪政理念发生了变化,强调以国家的积极作为促进所有可能的民众福祉,国家的公共目的扩展到宽广的领域;进入70年代,新自由主义开始萌芽,德国著名法学者Hans Peter提出国家辅助性理论,认为实现公共利益是国家责无旁贷的绝对任务。
但是,这种国家追求、实现公益的行为,必须在社会的个人凭自己的努力无法获得利益,从而使公益无法获得时方得为之,所以是一种次要的辅助性质的行为。
λυ在福利经济学中,福利分为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
个人福利是指一个人获得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社会福利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福利的总和或个人福利的集合。
福利经济学通过研究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收入再分配,提出通过政府的作用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纠正市场的缺陷,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
这一理论被称为福利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代表作《福利经济学》。
庇古提出了两个福利基本命题:国民收入水平越高,社会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就越大。
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就是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公共物品的提供,福利国家把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视为最大的公共利益。
λϖ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公共行政在理论上的唯一目的。
芝加哥大学教授列奥纳德・D・怀特认为“行政是实现或执行公共政策时的一切运作”。
λω政府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中介角色,是广大民众同意和推举的产物,且由公民纳税来支撑它的存在和运转,由此,除了与公共需求相关的公共利益,政府别无他求。
而政府行政的作用表现为维持功能、保全功能、管理功能、扶助功能、服务功能和发展功能,这六项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⑤⑥⑦⑧⑨ λυ λϖ λω[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参见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245页。
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参见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138页。
参见薛克祥:《经济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孙月平、刘俊、谭军:《应用福利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美]怀特:《公共行政研究引论》,麦克米兰1955年版,第1-3页。
转引自边黎明:《行政的中西方概念比较》,载中华思想网htt p:// la /Doc/article/2008/4/17/server/1000015155.ht m。
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功能就构成了作为公共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的边界。
λξ公共利益之所以在国内尤其是行政法学界引起深度关注,不光是因其神秘性而带来的吸引力和可研究空间,更为关键的是公共利益对于秩序的构建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屡屡发生的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事件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了对立,更影响了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和弘扬,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如果要探究发生这些损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原因,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大背景,即对于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以及主导意识的思考本位。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立法事实:《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而且该法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的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
财产权的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公共之福祉。
私有财产,在公正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比较我国宪法和其他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关键词都在于私有财产和征收、征用,似乎并无太大差别。
但当我们透过某些文字探视隐藏在背后的思想时,完全不同的立场则是显而易见了。
二、公共利益的本体解释(一)功能解释公共利益虽然与行政征收、征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并不局限于此。
公共利益在不同的部门法律规范中多有体现,在不同的语境中,公共利益表现出不同的作用和功能。
关于公共利益在法律规范中特别是在宪法中的效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将其划分为三类:一是积极性的条款,即期待立法者及其他国家权力机构能以积极之作为来促进公益的实现。
二是消极性的条款,即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们行为的理由,防止公益受到侵害。
三是中性的条款,即不对公益之增进采取积极或者消极的态度,而纯粹以中性出现。
λψ大陆学者以公共利益的作用为标准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认为公共利益的法律作用主要体现为行为的动机、行为的目的、行为的依据、行为的前提或条件和对行为的限制或者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五个方面。
λζ日本学者从“公共利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分析了公共利益在不同语境下的功能,即“权利的外在限制”和“权利的内在限制”。
“外在限制说”认为,“公共利益”乃是基本权利之外的对基本权利的制约。
λ{按照这种理解,宪法所保护的利益除了以基本权利为内容的个人利益之外,还包括公共利益,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益。
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两种不同法益发生冲突与抵触的时候,需要立法者加以协调和平衡,这在某些情况下就表现为立法者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