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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各位同志: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日益复杂和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现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如下:一、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是维护文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文物部门和保护单位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文物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文物保护基础设施是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

各级文物部门要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文物博物馆、遗址等保护场所的安全和完善。

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水平,确保文物得到最好的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文物保护工作也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科技引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技术,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创新。

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无损检测、数字化保护等,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文物所在地社区和民众的参与和教育文物所在地社区和民众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民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和激发他们对文物保护事业的热情和参与度。

通过开展文物展览、文化节庆等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喜欢文物,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五、加强文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文物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也需要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

同时,要加强对外文物输出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文物交流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是保证工作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是一套指导和规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规和措施。

该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下面是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一、概述二、保护原则1.全面保护原则:根据各个古迹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点,制定适合的保护方案,确保其整体性和完整性。

2.传统保护原则:尊重和保护古迹所属文化群体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促进与当地居民的对话和交流,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世界文化遗产。

3.可持续发展原则: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促进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增长,提高保护的可持续性。

三、保护措施1.管理和监测: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等,实施对世界文化遗产的长期监测和评估。

2.修复和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适当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包括物质修复、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

3.教育和传播: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普及和认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四、评估和认定1.申报程序:各成员国应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和程序,向其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申报,包括古迹的历史、文化和价值等信息。

2.评估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组织国际专家对申报的文化遗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建筑、环境状况、文化价值等。

3.评估结果和认定: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决定是否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认定后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五、国际合作1.技术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为成员国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修复技术、保护方案制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资金援助:为缺乏经济能力的成员国提供相关资金援助,支持其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合作交流:鼓励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在保护和管理经验方面进行互相学习和借鉴。

六、案例分析1.长城保护案例:中国的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代表性古迹之一,中国政府通过修复、保护和管理工作,使长城得以完整保留和发展,并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办非遗发〔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的通知办非遗发〔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2024年6月8日是“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集中宣传展示我国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成果,提高全社会的非遗保护意识,现就2024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非遗系统性保护的经验成果,围绕我国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周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非遗保护工作成绩,讲好非遗保护中国故事,展示非遗保护中国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浓厚氛围。

二、主题、口号(一)主题保护传承非遗赓续历史文脉谱写时代华章(二)口号1.保护传承非遗赓续历史文脉2.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提升保护传承水平3.讲好中国非遗故事深化文明交流互鉴4.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5.人民的非遗人民共享各地可根据具体活动情况选用相关口号开展宣传,也可增加体现本地特色的口号。

三、活动安排(一)气象万千——中国非遗保护实践主题展6月7日起,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举办气象万千——中国非遗保护实践主题展,充分展示我国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非遗保护,非遗保护传承弘扬呈现的良好局面,展示非遗在新时代气象万千、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规划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第三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共同保护、共同编制规划、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世界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办保函〔2020〕1070号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世界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办保函〔2020〕1070号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世界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世界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办保函〔2020〕107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世界遗产定期报告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在全球范围内定期组织开展的一项常规工作,也是检验各国履约状况和遗产保护管理成效的必要手段。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决议,世界遗产亚太地区第三轮定期报告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进行。

我局近期举办了专题培训,面向省级文物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各世界文化遗产联络员,就本轮定期报告调查问卷核心内容及其相关专题进行了全面解读。

现就接下来的填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保障措施积极配合完成定期报告是中国作为世界遗产大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和部门协作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组建世界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工作组,配合遗产地联络员开展材料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同时确保所需相关数据、信息、图纸等材料的调用顺畅高效。

二、严格把关,规范审核流程各遗产地联络员及工作组应针对调查问卷梳理相关数据和材料,起草拟填报内容,进入系统试填报调查问卷中文版。

试填报完成后导出完整材料,经遗产地管理机构确认后,同支撑填报的材料,于2020年12月25日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级文物部门。

省级文物部门应组织开展拟填报材料审核工作,并指导遗产地对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确保材料所含数据、信息完整、规范、准确,并得到及时更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文化和旅游部:你部《关于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文旅非遗报〔2021〕200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月26日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督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社科院、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个部门组成,文化和旅游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1980年5月17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历史悠久,保存在地上地下的历史文物极为丰富,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

做好对它们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的民族的自尊心,进行历史研究和为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颁发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法令和指示,从根本上结束了近一百多年来我国文物被帝国主义任务掠夺和破坏的历史。

但是,近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煽动极左思潮,鼓吹历史虚无主义,严重破坏法制,使祖国历史文物经历了一场浩劫,很多历史文物遭到破坏。

有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夷为平地,有的地区搞副业为名乱挖古墓,有的博物馆制度不严,造成文物损失、丢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现象至今在一些地区仍在继续发展,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制止破坏,将使我国珍贵文化遗产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物统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古墓、古遗址。

工农业生产部门在修建房屋和进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时,如果发现古墓、古代遗址和其他重要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立即上报,听候处理。

对保护有功者奖,对破坏损失者罚。

二、一切历史文物,都不得进行黑市交易。

私人出售其收藏的历史文物,都由国家开设的文物商店议价收购。

严禁用历史文物进行贩买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违者严惩。

三、珍贵历史文物一律不准出口,一般历史文物的出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文物保函[2013]1595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函〔2013〕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为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申报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开展的工作,以及申报程序等。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3年8月28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审核管理规定》,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世界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资源手册--世界遗产申报准备》等,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已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以及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项目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分阶段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专业单位、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当在申报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申报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理念,以加强保护为最终目标,以揭示和宣传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力求发挥文化遗产在提升人与社会综合文明素质中的积极作用。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二、遗产申报与评估1.遗产申报要求申报者应出示详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价值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的照片、图像,地图、报告、文献和相关的资料。

2.遗产评估(1)国家级评估:由各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遗产保护准则,综合考虑自然和文化价值对遗产进行评估。

(2)国际级评估: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组织的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对遗产的国际保护和管理产生影响。

三、保护与管理1.遗产保护(1)保护措施应立足于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和代表性。

(2)采取科学、系统、持续的方法,保护和维护遗产的自然及文化特征,确保其独特价值的持久性。

2.遗产管理(1)建立健全的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确保遗产的管理与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遗产保护准则,落实遗产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平衡(1)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取得平衡,保证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的可持续性。

(2)鼓励合理的旅游开发,提升人们对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并为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支持。

四、遗产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1)由相关国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遗产的监督与巡查,保障遗产的安全与完整性。

(2)对遗产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评估(1)定期进行遗产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改进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依据。

(2)充分利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优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1.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面对遗产保护与管理面临的挑战。

(2)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全球遗产保护事业。

2.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和研讨活动,就遗产保护与管理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事项1.审批程序(1)申报遗产由国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批准。

(2)国际级遗产的申报需要经过相关国际组织(如UNESCO)的评审和批准。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文化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11-14 【生效日期】202X-11-14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2X年11月1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23年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范文(精选6篇)

2023年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范文(精选6篇)

2023年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范文(精选6篇)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1中国文化遗产日,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丰厚文化遗产,它们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我们希望:旅游管理部门能够:(1)把关责任分工,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良好结合机制。

依法、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2)加强引导宣传,落实好文化遗产宣传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鼓励市民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群策群力,使得文化遗产监督保护工作自下而上地完善落实到位。

文化遗产景区能够:(1)强化区际合作,搭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间深化各领域交流合作平台,加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

(2)加强工作人员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培训,了解基础性科学和技术研究知识,整体上制订出能够解决景区内存在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隐患的实际方法。

社会公众能够:(1)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参加各类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加强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与了解。

(2)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发现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时尽快举报,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好地推进。

希望能够通过此次倡议使公众真正地参与进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中来,通过提高社会参与度使得中国文化遗产活起来,真正做到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2文化遗产是人类灿烂文明、辉煌历史和非凡创造力的集中体现与智慧结晶,是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记忆,是后人传承历史、继住开来的文化渊源,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

文化遗产就在你我身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护文化遗产是一项与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密切相连、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

青田,鹤山瓯水,千年古县,文化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是中国石雕之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石文化之都和浙江鱼灯之乡。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决定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985年11月22日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消失都构成使世界各国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以及应予保护的财产的所在国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确保世界遗产得到保存和保护以及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财产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一条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11.26
•【文号】建城[2015]190号
•【施行日期】2015.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加强保护管理,我部制定了《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6日。

世界遗产保护现状报告2024

世界遗产保护现状报告2024

世界遗产保护现状报告2024随着世界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世界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全面了解世界遗产的保护现状,本文将对2024年的世界遗产保护情况进行报告。

一、保护对象总体分析2024年,全球共有1121处世界遗产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中。

其中,文化遗产占55%,自然遗产占35%,混合遗产占10%。

自20世纪初以来,世界遗产数量持续增长,但在保护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文化遗产方面,一些历史建筑物面临着城市开发压力和人为破坏的威胁。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和中国的故宫等地的人流量大,旅游压力使得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至于自然遗产,气候变化和过度开发是最大的威胁之一。

一些美丽的自然景观正在消失,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

为了保护这些自然遗产,各国和地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

二、保护工作进展针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发展旅游规划和加强监督等。

在立法方面,各国加强了对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

通过在法律层面确立保护原则和机构,推动了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

例如,中国明确规定了对故宫、长城等世界遗产的保护责任和法律制度。

在旅游规划方面,各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策略。

通过合理规划旅游线路、控制游客数量等措施,减轻了一些世界遗产的旅游压力。

例如,意大利威尼斯规定游轮每天只能停靠几个小时,并设置了游客数量限制。

同时,加强监督也成为了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通过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世界遗产面临的问题。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监测委员会,及时监测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

三、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尽管在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资金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挑战。

保护世界遗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维护、修复和管理等。

有些贫困国家在资金方面面临着极大的压力,无法全面保护自己的世界遗产。

其次,人为因素是导致世界遗产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世界自然遗产地相关政策法规

世界自然遗产地相关政策法规

世界自然遗产地相关政策法规世界自然遗产地相关政策法规是指为保护和管理世界自然遗产地而制定的各种政策、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这些珍贵的自然遗产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也要平衡保护的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与世界自然遗产地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参考内容:1. 《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于1972年通过,目的是保护世界上具有重要文化和自然价值的遗产,并鼓励国际合作。

公约规定了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标准,要求各国采取合适措施来确保其保护,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

2. 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法规定义了世界自然遗产的范围、保护措施和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用于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地。

3. 管理计划和保护策略各个世界自然遗产地都需要制定和实施一份具体的管理计划和保护策略。

这些计划通常由政府或专门管理机构制定,其中包括保护目标、管理机制、游客管理、环境监测等内容。

管理计划和保护策略是具体的操作指南,以指导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4. 社区参与和生态补偿为了确保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参与和生态补偿也是很重要的。

政策法规应该鼓励和推动当地社区参与到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中来,以促进共建共享。

生态补偿则强调遗产地管理者应对社区和地方经济提供相应的补偿,使得当地社区也能从自然遗产的价值中获益。

5. 管理监督和执法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应负责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和遵守。

这些机构应具备合适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以保证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监督和执法工作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遗产地保护措施的评估、对管理计划执行效果的监测等。

综上所述,世界自然遗产地相关政策法规的内容包括世界遗产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计划和保护策略、社区参与和生态补偿,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等。

这些政策法规旨在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地,确保它们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同时也促进了国际合作和社区参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闽政办[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9〕1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我省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已形成世界遗产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体系,对打造海峡西岸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具有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了景区门票专营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景区管理薄弱、资源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是珍稀的、脆弱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护放在首位。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促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禁止出让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门票,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对已出让或变相出让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收回门票专营权。

三、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设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设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渝府发[2006]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渝府发[2006]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渝府发〔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我市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下、地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样。

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巴渝文化遗产蕴含着重庆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重庆人民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重庆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我市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文化,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重庆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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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加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维护世界自然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常务)任副组长,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区建设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畜牧水产局、区档案局、区旅游产业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自然遗产保护办:负责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指导监督区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工作。

牵头抓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核心景区建设项目核准登记。

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核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核心景区内加工预置砖、预置板等违规违法行为。

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动植物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档案(珍稀、濒危动植物、古树名木),并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完成调查评估报告;规划、建设动植物科普馆;巩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成果;落实森林防扑火措施,严厉打击毁坏植被违法行为;加强核心景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工作,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物种进入核心景区;制止在核心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负责索溪峪林场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

区旅游局:负责制定景点轮休计划和旅游高峰期游人疏导方案,禁止超容量
接待游人;建立景观档案;设立景点标示标牌;负责进入核心景区的科学考察、标本采集、影视片拍摄的管理;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区水务局:制定核心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向水体新建排污口的管理;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内挖砂,严禁堵塞河道、溪流、湖泊、山泉、瀑布和抽取地下水;制止向河道、水体倾倒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及管理;落实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工作经费。

区司法局:负责将保护自然遗产资源的有关政策法规纳入年度普法宣传、普法培训和普法考试的内容,全面提高全区干部职工、景区居民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法律意识。

区交通运输局:规范核心景区车辆营运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核心景区居民生活费的发放;对核心景区建坟行为和宗教场所实施有效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开展自然遗产保护知识的教育宣传,让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观念深入到中小学生心中。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核心保护区内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行为的管理。

区环保分局:加强核心景区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对大气、水、声等方面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及时提出改善措施和保护建议;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杜绝重工业污染项目落户;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科学制定污染防治方案,监督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确保达标排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办理核心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协助联系地质遗迹、地质稳定性调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及拟定防治方案;制止开山、采石、采矿、烧砖瓦、烧石灰和采集化石、钟乳石、开展攀岩竞技表演等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区规划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及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报批工作;负责编制景区景点详规;负责抓好核心景区违法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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