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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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长大研〔2013〕1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与

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

发向上,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定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学术活动和科研能力的实际情况,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范围

长安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MPA MBA留学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除

外)。国家和学校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奖学金标准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制定的《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评定条件的构成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术成就条件组成,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术成就条件的排名次序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六条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身心健康。

第七条学术成就条件

1. 博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M 0.2M1 0.4M 2 0.2M3 0.2M4

1)

其中,

M1:是指上一学年课程总平均分数;

M2是指上一学年发表论文、专着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见附表1)

之和;

M3:是指上一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及竞赛获奖得分(见附表 M4是指上一年参加科研工作情况得分(见附件 1)之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其中,M1、M2、M3 M4所指内容与(1 )式相同。

2. 硕士研究生

(1) 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 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

(2) 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M 0.7 M !

0.1 M 2

0.1 M 3

0.1 M 4 ............................. ( 3)

其中,M1、M2、M3 M4所指内容与(1 )式相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M 0 M 1

0.5 M 2

0.2 M 3

0.3 M 4

其中,M1、M2、M3 M4所指内容与(1 )式相同。

3.

在评分计算公式中,博士生、硕士生的 M1由学院

审核:M2 M3 M4由导师和学院负

责审核。

M * ---- 表示个人标准化得分; M —

表示个人总分;

max ---表示学生总分最大值(范围学院确定) min --- 表示学生总分最小值(范围学院确定)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长安大学奖学金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奖学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对研究生 进行奖助的政策、规则、方案,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2.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是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主 要职责是

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奖学金管理工作。长安大学 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3. 学院设立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以学院为基础形成校、院两 级运作体

系。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 员应由学位分委员会

1)之和; M 0M i 0.6M 2 0.2M 3 0.2M 4

(2)

4.在计算结束后,对 M 要进行标准化,即 min-max 标准化,M

M min

max min

100

的委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负责对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实施细则评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院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在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4.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立和管理应公正、透明,杜绝不正之风。

第九条评定程序及时间

1.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入学成绩确定。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后逐月发放本学年度奖学金。

2.对在校研究生,学校在每年9 月1 日开始启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自上一年8 月31 日至本年9 月1 日之间取得的各项学术成就。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由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定。

3.各学院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应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定结果于9 月25 日前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后于10 月初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个人申诉

1.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 日内做出答复。

2.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领导小组答复后5 日内向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其它相关问题

1.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在籍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奖学金评定。

2.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后按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

3.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申请复学后,恢复发放。

4.直博生一、二年级按博士一等奖学金认定,其中有不及格课程者,降为三等奖学金,三年级与普通博士二年级一同参评,四、五年级与普通博士三年级一同参评。

5.上学年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直接列入三等奖学金。

6.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自办理出国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奖学金。返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申请,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

7.研究生提供的评定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8.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其奖学金评定作如下处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六个月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年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至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2013年7月19日校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长大研〔2008〕318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为学校指导性办法,各学院可在此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长安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1.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学术成就条件评定量化计算办法

2.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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