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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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观比较

摘要: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影响较大且相互对立的政治哲学,它们的分歧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不同的国家观。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争论,在国家问题上体现为“弱国家”和“强国家”的区分。从理论分析和政治实践看,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国家观都有局限性,二者的分歧正好说明了它们的互补。

关键词: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国家;个人权利;公共利益

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影响较大的两种政治哲学,它们的争论构成西方学术界最具前沿性的话题,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 )向自由主义发起的挑战以及后者的回应。准确而全面地理解发生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探讨和争论,在学术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较大的意义。

一、两种不同的国家观

任何政治哲学,其本质都是国家学说,关注的重点是个人、社会、国家相互关系,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也不例外,但它们各自的政治主张却是大相径庭的。

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政治哲学的显著特征是,它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立论的基点,把它们的价值的普遍有效性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尽管有各种不同的派别或名称,但作为一种学说,自由主义有其理论的内在一致性。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共享的,或者说是典型的自由主义会主张的。这些原则构成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是自由主义内在统一性的基础,也是自由一般主义区别于其它各种意识形态的根本特征。具体地说,自由主义包含的原则有:个人主义、自由、平等、自由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1] 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要表明: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中,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哈耶克在解释个人主义的本质特征时认为,“首先,它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其次,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2]

为了维护和保障个人的自由,自由主义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自由主义又对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权力有一种天生的恐惧,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有可能损害自由,因此,自由主义把国家看作人类为了过一种共同的、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为了将这种代价限定在较小程度,自由主义致力于限制国家的权力与职能。限制的主要途径包括:第一,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衡,从而防止出现专断权力;第二,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与公民社会的权利。[3]

第一种途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三权分立是典型的西方政治思想,它主要提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分立,其核心是政府权力的相互制约平衡。孟德斯鸠是这一理论的主要阐述者,他系统地论述了三权分立、制约均衡的思想,奠定了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础。这一思想的宗旨是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以分权的的方式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实现。

第二种途径即建立权力分散(dispersion of powers)的政治体制。权力分散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向社会扩散,其核心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自由主义看来,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非国家,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区别于国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动领域,它通过社会

自我管制,达成相互联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对社会自由的干预。“公民社会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切和参与,形成了和国家建制对等的监督力量。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它包含一组特定的权利和使权利可以实施的社会制度,因而国家的权力必须由社会授予。”[4]

三权分立和权力分散都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国家学说,在中文里都可以用“分权”来表述,但二者是有区别的。通常意义上的“分权”是指三权分立,如英国学者维尔的名著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的中译本名为《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而作为另一种分权方式的权力分散政体被称为多元主义(polyarchy)。[5]它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决策,达到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目的。

尽管这两种“分权”方式不同,不能把它们作为一个概念使用,但它们的共同之处都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自由主义国家观的核心是划定政府干预个人自由的界限,个人必须保留某些基本权利,保留某种公共权威不得干预的私人活动空间,这种空间决不因为人民大众的意志而受到损害,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越这些权利,政府仅仅是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手段。简言之,自由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信条是“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管得越好的政府”。

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社群主义政治哲学从方法论和规范理论两个方面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提出了批评。在方法论上,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基础——个人主义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的前提,是错误和或虚假的,理解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式是把个人放到其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背景中去考察。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桑德尔(Michael Sandel)批评自由主义把个人的个体性和个人权利放到了不恰当的优先地位,而忽视了人的集体性、共同性,他指出,自由主义的出发点只是孤零零的人,他们惟一追求和考虑的就是自己的权利。在规范理论方面,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把权利置于优越于德行或善(good)的地位,这就预设了一种对于人性和自我的形而上学观点,这就是说,在自由主义眼里,人是脱离环境没有经验特征的存在物,他们几乎没有属性,与目的、欲望等无关,只是一心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只从个人角度考虑“什么是我的”,毫不关心“我是什么”。社群主义强调普遍的善(good)和公共的利益(public interest),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个人权利都离不开个人所在的社群。个人权利既不能离开群体自发地实现,也不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反之,只有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才是人类最高的价值。

在国家问题上,社群主义主要批评自由主义的两种倾向,一是国家中立,二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冷淡。社群主义批评说,按照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我们很难达到公共的善,很难实现公共利益。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基础,但公民的美德不是生来就拥有的,也不是自发地产生的,而是社会地形成的,是通过教育而获得的。惟有国家才能引导公民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惟有国家才能承担起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责任。如果国家在这些方面保持中立而无所作为,让公民完全自发地作为,自由的个人可能只顾自己的选择而不顾他人的选择,结果只能是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另外,社群主义提出,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追逐公共利益是公民的一种美德,政治参与作为积极的政治实践是实现这一美德的重要方式。在社群主义看来,国家的政治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公共活动。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服从其政治目的,公民则有义务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目的。同时,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总之,用公益政治学替代权利政治学,是社群主义的实质性主张。”[6]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争论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对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不同看法,可以作为区分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标准,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国家观批评的要害是后者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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