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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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摘要】:洛克作为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国家分权理论在中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深入探讨了公民社会中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问题。笔者主要通过简述洛克分权理论的来源和内容,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并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简要的评论等三面着手。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人民
洛克发展了一种权力观念,即政治权力不应基于权威而是基于同意。基于这种理念他首次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洛克认为,就人类的天性来看,他们是自由、平等而独立的,并且这种状态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办法,就是人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以达到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是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和不受侵犯。从自由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立法权。他又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应该与执行权与对外权区分开来。作为西方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理论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对研究近代民主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洛克分权理论的概述
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提出了政治统治权利的需要。而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洛克
的分权理论中可以看到带有一定的与封建制度相互妥协的性质。
洛克分权理论的最早体现在他17世纪末期写的《政治论两篇》中。在该书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而以立法权最高,这三权分别由资产阶级掌握的议会,国王和由国王掌握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尽管其未能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差异,但他已基本上抓住了分权的核心特征:只有当立法职能与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时,政府才可能受制于法律。洛克这个分权理论学说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洛克对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立法权
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认为,作为立法权这一最高权力需要限制。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洛克提出了立法权的四个原则:第一目的原则。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第二,方式原则。立法的方式是通过颁布经常有效的法律,另外由有资格的法官进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一律适用。第三,财产原则。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财产,并且未经本人同意,个人或国家都不能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第四,归属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它不能把立法的权利转让给别人。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一般的专制君主国),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也就是由世袭的个人、世袭贵族的会议和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2、执行权
为了有效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不仅提出了立法权,还主张要进行分权。也就是说,除了立法权以外,他还提出了执法权和对外权。执法权,即就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是来辅助立法权的,所以必然受到立法权的支配。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的实质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由于立法权的委托来自于人民,所以实质上执行权的委托最终还是来自于人民。
法律制定后,具有持续的效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予以执行,都是徒劳的。立法机关不必长期存在,而执行机关必须长期存在,因为洛克认为,关涉到法律执行的事务长期存在决定了这一点。在政治社会中,与自然状态完全不同,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都具有相同的权力,都能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执行。而在政治社会中,这种执行权就交给了社会而不是个人,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才能进行处罚。
执行权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行使权力有明显的优点:首先,能够确保执行的公正性,政府履行执行权是针对的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不是哪一个具体的个人,排除了因个人的恩怨而带来的不公正执法;其次,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政府与个人相比,个人是弱小的,政府是公认的,聚集了所有人的力量,执行起来也才更加顺利、彻底;最后,排出了个人的随意性,政府的执行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来的,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个人执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会出现混乱想象。
3、对外权
洛克认为,对外权就是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洛克虽然将执行权与对外权分开,但是两者的行使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力量,如果把这两种权力强行分离而由不同的人来掌握是不现实的,即洛克认为这两种权力很难分开的。
洛克认为对外权至关重要。因为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交往,是一个国家的大事。洛克深感对外权的重要,因为他看重的契约精神,在与对外交往中,与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签定任何形式的契约,所以,代表自由精神的契约在这种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