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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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44*************。手机号码:138*********。

被告:广东省盖大楼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联系电话:020-8********。

法定代表人:张三。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计付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为15699.5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思于2017年2月20日购买被告广东省盖大楼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太和镇新城路中3号广信新城7号楼1102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合同编号:2017***********),房屋总价款为1467240元。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3月30日前,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测绘报告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第十二条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被告自合同

第十一条约定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实际上,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被告应当按日向原告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从约定交付房屋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为107日,违约金为15699.5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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