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附件1: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 (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注册登记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人事户头立户 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
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申报主体 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 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条件流程和如何算积分细则
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大城市。
为了控制城市人口数量,各大城市纷纷实施了积分入户制度。
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一座国际化大都市,也在2024年开始实行积分入户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流程以及如何计算积分细则。
首先是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申请积分入户: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房、就业和长期缴纳社保证明、纳税证明或其他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符合有关广州市积分入户政策规定。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相关的学历、技能和专业条件,从事广州市需求的行业或职业。
此外,广州市还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家庭成员提供了相应的加分政策。
最后是如何计算积分的细则。
广州市将申请人的积分分为两部分:基础分和附加分。
基础分根据申请人的学历、技能、工资水平等进行评估,其中学历的分值较高。
附加分则根据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年限、纳税金额、在广州市工作或生活年限等进行评估。
此外,通过参加广州市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积分政策,申请人还可以获得额外的附加分。
综合考虑基础分和附加分,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根据总积分的高低确定积分入户的资格。
总的来说,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包括年龄、住房、就业和经济收入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初审、考试和排名等环节。
积分的计算细则包括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根据申请人的学历、技能、工资水平、社保缴纳年限、纳税金额等进行评估。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流程和如何计算积分细则有所帮助。
广州市积分入户细则
广州市积分入户细则积分入户是广东省委、 * 贯彻中央和省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
广州市积分入户细则(1)第一条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
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 》(穗劳社医〔xx〕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申请人在本市的现居住地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证明;(二)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三)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9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配套文件的通知》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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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有序推进广州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结构优化,提高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积分制入户条件1. 基本条件:申请人在广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2. 积分指标:积分指标包括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就业年限、纳税记录等。
3. 积分分数线: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高低进行排序,达到积分分数线的申请人可办理入户手续。
三、积分指标及分值1. 年龄: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含)的,积30分;36周岁至45周岁(含)的,积20分。
2. 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积10分;大专文化程度,积20分;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积30分。
3. 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积20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积30分。
4. 职业资格: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积20分。
5. 就业年限:在广州市连续就业满5年,积10分;满10年,积20分。
6. 纳税记录:近5年内在广州市有纳税记录,积10分。
四、积分申请及审核1. 申请人需向广州市公安机关提交积分制入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广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积分。
3. 公示积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 申请人达到积分分数线的,按积分高低排序,办理入户手续。
五、入户程序1. 申请人持积分入户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广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2. 广州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户。
3. 办理入户后,申请人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监督管理1.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积分入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有关工作人员在积分制入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工作,提高城市人口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积分入户条件1. 申请人需在广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2. 申请人持有广州市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3.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4. 申请人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5. 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入户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
1.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等,满分100分;2. 加分指标:包括荣誉称号、专利发明、慈善捐赠、表彰奖励等,满分100分;3. 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记录、失信行为等,满分100分。
四、积分申请及审核1. 申请人需登录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积分分值;3. 积分结果在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
五、积分入户程序1. 市公安局根据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制定积分入户计划;2. 申请人根据积分结果,选择意向入户地区;3. 市公安局按照积分高低,确定入户人员名单;4. 入户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簿;5. 市公安局对积分入户工作进行总结,为下一年度积分入户工作提供参考。
六、监督管理1.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积分入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积分入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积分入户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3. 市公安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积分指标及分值;4.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市公安局所有。
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总2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和细则在2014年版的基础上,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一)新增“创新创业”计算分值指标项目。
明确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就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10分。
目的是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推进我市“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建设,为高新企业吸纳技能人才。
(二)新增“职住区域”导向指标及分值。
设置职住区域导向指标,明确:“(1)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一年积2分,最高积10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积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积10分。
”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省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的要求,有助于通过加强落户引导实施中心城区“抽疏”战略,使城市人口分布更加合理。
(三)调整“技术能力”指标及分值。
明确现正从事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的可予加分。
通过分值调整,既体现了对技术能力的要求,又兼顾了对申请人“正在从事该职业”的要求,一方面是确保真正为广州吸纳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技能人才,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出现有些申请人为积分制入户突击考证的现象。
(四)将“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指标”名称修改为“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指标”。
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急需工种,市来穗局会同市发改委、人社局每年修订印发“积分工种目录”,将我市急需或艰苦行业列入目录,符合工种目录的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积分,为学历、技能资格等尚未达到人才引进等迁入条件的特殊艰苦行业人员入户打开一个入户通道,也为广州经济社会厚植“工匠精神”土壤,实现更加精准地吸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穗来穗[2014]1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21【实施日期】2014.07.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来穗[2014]19号 2014年7月21日)第一条为落实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
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与本市居住地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月30日起通过政府门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下文是搜集整理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详情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5月30日起通过政府门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这是继5月上旬《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其实施细则也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6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据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介绍,20__年公布并实施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年,今年需修订印发后实施。
“办法意见稿”于5月上旬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先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包括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谢建社教授在内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同步对《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本次修订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保持基本框架不变,申请人应提供验证的证明、申办程序以及负责审核部门分工和流程等继续沿用原来的模式。
对此前“办法意见稿”中新增的“持居住证满3年”的基本条件、“创新创业”积分项目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修订项目之一:“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明确要求申请人“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另一方面,该规定也与省、市其他来穗人员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关于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条件要求保持一致。
穗发改社〔2010〕101号 印发关于广州市农
印发关于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1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32号)、《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外来人员及农民工,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外,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入户积分制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指标总量,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
负责发布重点发展行业和政策导向区域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同时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并出具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审核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出具鉴定证明,审核技校学生毕业证书,审核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列专业或工种是否属紧缺工种、是否属重点发展行业、审核申请人就业、居住地所在地是否属政策导向区域等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材料申报、资料录入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2014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广州积分入户细则公布 新政策新改变
广州积分入户细则公布新政策新改变(新广人整理)广州积分入户下月重启,今年共3000个指标,具体该如何操作?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细则》将社保计算截止日期统一为“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同时明确婚外生育、非法抱养等四种情形为违反计生政策。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须出示准生证,否则计生审核不通过。
对于其中的变化,新广人做出了一个整理,希望对各位网友有所帮助。
变化1:负责部门纸质材料交到各区来穗局今年4月份《细则》曾有过一轮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将积分入户职责划归新成立的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简称“市来穗局”)负责。
原先由人社部门负责的积分入户受理、审核及公示等今后将由市来穗局负责。
对于申请者而言意味着,以往积分入户纸质材料是交至各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窗口来完成,今后要交至各区的来穗局窗口。
此外,积分入户的网上申报、初审结果公示、最终结果等都需要登录市来穗局网站或广州市政府官网查看。
据了解,市来穗局管辖全市160多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中心,拥有一支超过万人的管理队伍。
进入申报环节后,将在各区设置三个左右的对外窗口,负责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方便申请人就近提交。
变化2:社保截止日期统一为“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按照新的积分入户办法,申请者须首先在广州参保满四年,在积分同等情况下,再比拼医保、失业保险的参保长短。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对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截止日期有所放宽。
之前意见稿为“计算至上年度12月31日”;《细则》调整为“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假若今年积分入户申报截止日为9月15日,则各申请人的社保缴费时限统一截止至今年8月底。
此外,《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积分制入户是指选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积分标准,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对申请人进行排序,满足积分入户条件的申请人依法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条积分制入户实行分区域、分档次、分积分的原则。
第五条积分制入户应当依法公正、透明、公开,严禁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积分制入户总体规划,明确划定积分入户指标。
第二章积分标准与排序第七条积分计算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学历、年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公益服务、购房、税收等因素,并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计算出积分。
第八条积分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申请人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超过可安置名额的申请人不再进行积分排序。
第十条积分相同的申请人,按照年龄从小到大排序;年龄相同的申请人,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第三章积分入户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积分制入户的条件为:申请人在广州市辖区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工作,具有正当的居住、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要求。
第十二条积分制入户的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区(县)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积分情况;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积分制入户审核时间为申请提交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未审核的,视为同意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十四条积分制入户审核应当依法依规,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在社会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积分制入户申请人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积分制入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积分制入户管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公布政策规定、积分标准以及申请程序,提高申请人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2024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对来穗人员的管理,提高来穗人员的融入度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市居住、就业、学习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在广州市长期居住的外籍华人。
第三条来穗人员在广州市享有与本地居民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积分制服务管理第四条广州市将建立积分制服务管理机制,对来穗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和区别化服务。
第五条来穗人员将根据其在社会经济、文化、法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展现的表现,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六条积分将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定期调整,并公布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七条来穗人员可以通过参加社区活动、学习普通话和广州话、参与公益事业等方式获得积分。
第八条积分将在来穗人员需要享受公共服务时提供,根据积分的高低,享受不同程度的服务。
第三章入境和居留管理第九条来穗人员应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
第十条来穗人员在居留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延期居留手续,并及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来穗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境或回国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前30日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章就业管理第十二条在广州市就业的来穗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取得合法就业证照。
第十三条在广州市就业的来穗人员要根据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广州市将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来穗人员提升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第五章学习管理第十五条在广州市学习的来穗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取得合法学习证照。
第十六条广州市将提供中文教育和文化交流项目,帮助来穗人员学习和了解中国文化。
第十七条广州市将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确保来穗人员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第六章社区管理第十八条广州市将建立来穗人员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积分查询、服务申请等服务。
第十九条来穗人员应按照社区规定参加社区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十条来穗人员应遵守社区公约,尊重社区文化和风俗习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28
•【字号】穗府规〔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及其实
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穗府规〔201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6〕6号)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2016〕24号)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