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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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工作,确保录音录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讲座、培训、司法审理等。

二、定义和术语解释1. 同步录音录像:指在特定场景中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的行为。

2. 录音设备:指用于录音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机、麦克风等。

3. 录像设备:指用于录像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摄像手机等。

4. 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录音录像设备的人员。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与要求1.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前,应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电量充足。

2. 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应放置在角度合适、位置稳定的位置,以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和清晰。

3. 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应清晰地说明录音录像的目的和内容,并获得相关参与人员的同意。

4. 录音录像开始后,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应全程监控设备的录音录像情况,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5. 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录音录像,除非出现了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

6. 在录音录像结束后,应关闭设备,保存录音录像文件,并进行备份,确保文件的安全性。

四、录音录像文件的管理与保存1. 录音录像文件应分类保存,包括按时间、场景、内容等进行分类。

2. 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规范,包括标明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以便后续检索和使用。

3. 录音录像文件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4. 录音录像文件的保存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安全备份的文件可长期保存。

5. 对于不再需要的录音录像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删除,以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五、违纪和处罚规定1. 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如发现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擅自停止录音录像、篡改录音录像文件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公通字〔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PART ONE
PART TWO
添加标题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过 程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 记录讯问过程和证据。
添加标题
定义: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 侦查过程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 像,以记录讯问过程和证据。
添加标题
作用: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确 保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 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
确保侦查讯问的合法性 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提高侦查讯问的质量和效率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证据的准确性 和可靠性
确保讯问过程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防止讯问过程中的 不当行为和侵权行 为
提高侦查工作的效 率和质量
PART SEVEN
技术进步:提高录音录像 的质量和准确性
证据属性:录音录像作为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证据属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关联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案件事实、证据链、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 证明力: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规范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PART FIVE
录音录像的完整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完整性,避 免剪辑、篡改等 行为
录音录像的真实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真实性,避 免伪造、虚假等 行为
录音录像的合法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合法性,避 免非法获取、侵 犯隐私等行为
录音录像的关联 性:确保录音录 像与案件事实的 关联性,避免无 关、误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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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执法范围公安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公安机关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逻防控、安全检查、案件查处等。

二、录制条件1.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将执法仪器和设备主动开启,确保录音录像能正常进行。

2.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确保执法对象和现场环境的真实呈现,如视角、画面、声音等。

3.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录制程序1. 执法活动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开始录音录像,并说明理由和目的。

2. 录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保护其隐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录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继续录制,如需要保留证据等。

3.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录音录像已结束,并提供复制件或者相关信息。

四、录制存储1. 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符合技术标准,保证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执法机关应当对录音录像材料进行盘库和备份,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存时间的规定。

3. 当事人要求提供录音录像材料的,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五、录制使用1. 录音录像材料仅供执法活动的评判和监督使用,严禁用于非法目的,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篡改、删除、泄露录音录像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录制监督1.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有监督权,如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实施这一规定,可以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法治的实施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保护单位信息安全,维护单位声誉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同步录音录像,是指通过专业设备同时录制视频和音频信息。

第三条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讲座、演讲、谈话等场合。

第四条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密要求进行保护。

第五条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应当由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负责,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六条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同步录音录像的存储应当采用专用的存储设备,并定期进行备份,以保证录像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授权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机密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严格限制查看和使用的权限。

第十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敏感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泄露和非法获取。

第十二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信息,应当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限制查看和使用的权限。

第十三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单位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修正,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记录,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监控,以保证使用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六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严禁私自泄露、复制和传播录像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以保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刑事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不仅可以提供更准确的证据支持,同时也可以防范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因此,确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执法的目标和守护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目的是记录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以提供司法证据。

在现实中,很多案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很多证据依赖于警察的口供,当然监管权试图避免警察就制造谎言作证。

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提供真实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证据争执和误判情况的发生。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相对稳定的。

在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调查活动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及时记录,并制作笔录,由参与笔录制作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依法提供证据。

”其中,“及时记录”的含义应当是包括了录制信息的语言、声音、画面等存在。

除了《刑事诉讼法》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涉及到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

例如,在2016年发布的《公安机关警务工作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抓捕人员和抓捕对象、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识别人员和被识别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其他必要的场景和环节,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其中,记录的形式可以是视频、音频、图片等。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侦查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可以提供真实证据的重要方法。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虽然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得到了法定保护和规范,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以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

1.装备规范同步录音录像装备的规范化,是保证同步录音录像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使用高质量、高保密性的同步录音录像装备,便于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清晰、可靠地记录现场的声音及画面,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信号干扰,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2.操作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范也是关键。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办理(重)死刑犯罪案件,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技术人员负责。

经公安局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侦查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侦查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技术部门。

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侦查机关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一般要着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2•【文号】法释〔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人社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实际活动过程中,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用于记录证据、获取信息等目的。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首先,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经过相关人员的同意。

在录音录像之前,必须征得参与活动的各方的同意。

这意味着录音录像的过程应当是公开透明的,没有人可以被偷偷录音录像。

这样可以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其次,同步录音录像需要依法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录音录像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知情权等多方面法律问题。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同步录音录像需要保证录音录像质量。

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活动过程,因此录音录像的质量至关重要。

在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当选择适当的工具,确保录音录像的清晰度和准确度。

此外,还需要注意录音录像中的音频和图像是否存在篡改等问题。

第四,同步录音录像需要储存和保管好相关数据。

录音录像的数据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或泄露。

储存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备份。

如果录音录像涉及到敏感信息或商业秘密等内容,更加应当加强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最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录音录像是作为证据或信息来源的一种形式,因此其内容需要真实可信。

在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真实性,避免录音录像被篡改或伪造。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在一些特定场合下是必要的,但是在进行该行为时需要遵守一定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征得同意、依法进行、保证质量、妥善储存和保管、内容真实可信等。

只有在遵守这些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实务注释版)

最高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实务注释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实务*注释版)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注释:简易程序的录音、录像被排除在外,由此是否会影响简易程序的更广泛使用,值得思考。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注释:这是第二种排除录音、录像程序的规定,该规定使得普通程序不录音、录像依然可以审判成为可能。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注释:审判法庭安装相关设备与否并非审判过程中是否使用录音、录像的关键。

前者属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范畴,后者是法定程序启动时的强制性规定。

而从操作性层面讲,法院审判庭即便不具备相应设备,如果采用了其他可移动设备完成上述工作,依然可以被认为符合法定程序。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注释:此条款为法庭笔录的公正修改提供了影像依据。

对于弥补法庭审判程序的保存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0.08•【文号】高检会[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高检会〔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可以设置由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讯问室,配置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输等设备。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数量。

三、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四、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首先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准备工作,然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知单》。

第三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工作通知单》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技术部门批准后,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第四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

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五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六条录制人员在录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详细记录录制过程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七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按捺手印。

第八条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九条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第十条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相关工作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银监办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产品销售专区管理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应进行销售专区建设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个别面积较小、确实不具备设置独立销售专区条件的营业场所,可设置固定销售专柜,并按照专区“双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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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作者:合肥律师来源: 日期:2014-11-29 阅读:229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五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讯问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录制第八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以使用专门的录制设备,也可以通过声像监控系统进行。

第九条讯问开始前,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十条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摄录,图像应当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侦查人员正面画面。

讯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画面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第十三条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十四条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讯问,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对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因案情紧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不宜中止讯问的,可以继续讯问。

有关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中止讯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资料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求应当与本案讯问笔录一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和案件卷宗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

对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盘内。

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

第十八条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因副本光盘损坏、灭失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盘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得启封正本光盘。

确需调取正本光盘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重新封存。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办案和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使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调取副本光盘或者通过信息系统调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转录为光盘后移交。

第二十条调取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对调取、使用的光盘,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员。

调取人归还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通过信息系统调阅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二条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交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审核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二)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四)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五)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嫌疑的,审核部门应当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一)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二)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而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未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的;(二)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证据效力的;(三)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四)未按规定保管,致使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毁损、灭失、泄露的;(五)私自或者违规调取、使用、披露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对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作者:合肥律师来源: 日期:2014-11-29 阅读:64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高检会〔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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