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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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版本:ML4-001V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2019年11月04日

目录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1)

设计单位选择管理制度 (7)

设计任务书编制管理制度 (13)

施工图会审及施工设计交底管理制度 (15)

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及管理培训制度 (17)

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21)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27)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30)

工程付款管理办法 (34)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37)

设备技术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39)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工程概预算管理制度 (57)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60)

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工程项目开发管理,减少和避免失误,提高企业投资收益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项目初步立项

第二条集团各公司、项目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得到的项目信息,经自身评估后,向集团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出初步立项申请,初步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类别(住宅、写字楼、酒店等);

(二)项目市场分析;

(三)项目初步规划方案;

(四)项目地址;

(五)项目用地规模;

(六)项目预计总投资;

(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问题。

第三条项目初步立项必须由集团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获得的项目信息可由董事会直接进行初步立项。

第三章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四条开发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初步立项后,由集团市场营销部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开发项目用地的现场调查及动迁安置;

(三)市场分析和建设规模的确定;

(四)规划设计影响和环境保护;

(五)资源供给及资本运作方案;

(六)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

(七)项目开发模式、组织机构、岗位需求、管理费用;

(八)开发建设节点计划;

(九)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十)结论及建议。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集团内部和外部专家或研究机构参与。

第四章正式立项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战略发展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批准后正式立项,项目方可进入前期开发阶段。

第五章获取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获取土地的方式、面积、价格及土地款支付方式必须经集团董事会书面批准。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必须尽力以最低的价格和最有利的支付方式获得开发用地。

第六章勘察设计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与集团公司进行过勘察项目合作、信誉良好、成果优良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商谈合同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勘察工作必须正确反映客观实际,对现场地形、地质情况等原始资料的收集必须准确齐全,编制的勘察报告能够满足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勘察报告后应报集团公司,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组织审定,审定通过后方能支付相关勘察费用。

第七章概念设计

第十二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概念设计单位。与集团公司进行过项目合作、信誉良好、成果优良的概念设计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商谈合同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概念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概念设计方案应报集团公司,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组织审定,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报政府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重要性及复杂程度,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规划设计审定。

第十五条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每次规划设计审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设计单位修改规划设计以及集团公司核查的依据。

第八章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建筑设计单位。项目概念设计与建筑设计原则上应由一家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七条与集团公司进行过项目合作、信誉良好、成果优良的建筑设计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商谈合同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应将相关方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组织审定,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凡是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的,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每次方案设计审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设计单位修改方案设计以及集团公司核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集团董事会批准的最终方案设计,必须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经确认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必须重新上报审批和确认。

第九章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并经集团批准和确认后,应按集团公司要求和批准的方案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后,应将相关设计报集团公司,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组织审定,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凡是集团技术方案审

查委员会、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的,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每次初步设计审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设计单位修改初步设计以及集团公司核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集团董事会批准的最终建筑初步设计,必须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经确认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必须重新上报审批和确认。

第十章扩初设计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并经集团批准和确认后,应按集团公司要求和批准的方案进行扩初设计。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完成建筑扩初设计后,应将扩初设计图纸(白图)报集团公司,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组织审定,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凡是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的,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每次扩初设计图纸审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设计单位修改扩初设计图纸以及集团公司核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集团董事会批准的最终扩初设计图纸,必须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经确认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必须重新上报审批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扩初设计图纸(白图)经批准和确认后,设计单位才能出版供招标和施工用的正式蓝图。正式蓝图必须经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核定无误,并由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能发放。

第十一章施工图纸交底

第三十条完成施工单位招标,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后,项目公司(指挥部、或经理部)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认真审核并确认施工蓝图。

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指挥部和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蓝图,发现蓝图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扩初设计图纸(白图)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指挥部或经理部)领导反映,项目公司(指挥部或经理部)应立即向集团技术方案审查委员会报告,集团方案审查委员会应及时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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