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4中国古代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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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律制度

1、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

在秦以前,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基本上没有分开,财政收入都归王室所有,由王室支配。到西汉时期,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才大体上分开。国家财政掌于大司农,皇室财政掌于少府与水衡都尉。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有:赋税收入,包括田赋、算赋、更赋、杂税等;官业收入,包括官营专卖收入、官矿收入等;其他收入,主要有卖爵、赎罪金、卖武功、卖官等。国家财政支出主要有俸禄支出、祭祀费用支出、土木工程费用支出、军事支出,包括军队的给养、军用兵马兵器费用、政费支出等。

皇室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其他一些税种。《汉官旧仪》称“山泽鱼盐市税,以任公用”,即是指山林、矿物、制盐等税收为皇室财政收入,归诸少府。其他还有江海陂湖之税,园税,市井之税、口赋、苑囿池御之收入、公田之收入,各诸侯郡国敬献的贡物等都归属皇室。皇室的财政支出主要有膳食费、服饰费、器物费、舆马费、医药费、乐府及戏费、后宫之费、铸造费、少府水衡杂费、赏赐费、皇太后皇后太子费用、土木费等。

此后历代大致如此。但由于皇权强大,皇帝经常通过各种手段,侵夺国家财政,充实皇室财政。另外,财政管理特别是财政支出方面,主要受皇权的支配,随意性很大,浪费和贪污现象都很严重。

2、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

著名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先生曾说,在中国古代史上,地方从来没有独立的财政(割据时期例外)。中央、地方财政的划分,只可勉强借用“起运”、“存留”两个名词来表示,然而是不尽确切的。历史事实与此大致如此。

比较明确的中央和地方分割赋税的制度是在唐代后期形成的。当时称为“上供、送使和留州”,即将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各州的赋税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上交给中央政府;一部分输送于节度使、观察使府,亦称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但这是在藩镇割据情况下的制度,不可以之为常态。

到宋代,即改变了上述做法,采取纯粹的“上供法”,地方财赋直接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统一管理和决定财赋的分配。为了强化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控制,对上供物的上交期限、数量、质量以及对上供物的挪用、截留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在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更集中的反映了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控制的加强。

为加强财政管理,宋代创制了“四柱清册”,即各级政府上呈结账报告,必须按照“四柱”编制表册。这种表册源于唐代官府中办理钱粮移交手续的清单,经宋代改造发展形成的。“四柱”是指上期结存、本期征收、本期支出、本期实存四项构成。两宋使用“四柱清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离任官员在向新任官员移交钱粮时,必须按照“四柱”格式编制清册。这实际是一种离任审计。二是各级地方官员向中央呈报财政报告,也必须统一按照“四柱”的格式分科编制。这些措施对于政府工作的顺利移交和中央政府及时了解地方财政状况、加强财政管

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后来明代在收取民户赋税时也使用了“四柱清册”。

宋代还依照唐朝的“国计簿”编制了“会计录”。会计录以预算、决算资料为基础,依照法定的会计和审计体制、财政收支项目进行归类整理,将全国财政收支总额和分类数字,如户口、赋税、经费、储运、禄食等项目加以编纂,为朝廷掌握财政收支盈亏情况,管理财政提供数据。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沿用。

明代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上,有所改革,主要体现为田赋上的“起运”、“存留”制度。这也是前述梁方仲先生立论的重要依据。所谓起运,就是运到中央政府或他省(布政使司)的府、州、县,或各边镇都司卫所等军事区域的部分。存留就是留供本地开销的部分。此即所谓“起运以充国足边之需,存留以备支振乏之用”是也。

3、清代的财政法律制度

为进一步说明中国古代的财政法律制度,以下以清朝前期的情况作一总体性质的说明。

在中央,由户部总司国家财政,管理全国疆土、田亩、户口、财赋收支及相关政令。和国家财政相关的主要机构几乎都为户部直辖,一是钱法堂和宝泉局,掌管钱币铸造事务,二是户部三库(即银库、锻匹库和颜料库),分别管理银钱、锻匹、颜料等物,三是仓场衙门,掌漕粮积储和北运河运粮事务,四是征收货物通过税的各地税关等。

皇室财政由内务府管理,与户部掌管的国家财政分别收支。清朝前期,虽然宫廷的若干用费由户部支出,但总的说内府与外廷的界限

是清楚的。内务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皇庄地租、各地岁贡和内外官员报效,而不依赖于国库。

在地方,顺天府和奉天府由府尹主持治下财务,各省则由掌一省行政的布政使总管全省财政。布政使以下,守道职司钱谷,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的主官亦皆主管所属财务,州县并直接负责赋税(田赋、杂赋等)的征收,皆汇总于布政使司。

漕运、盐务、关税三项特别财务除由户部统理外,另设专门机构和专官管理。

漕运设漕运总督,总司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务;各省设督粮道,监察漕粮收储及督押粮船。

盐务设盐政,为地方盐务最高长官,由总督或巡抚兼任;下设督转盐运使司或盐法道以及盐务分司、盐课司、批验所、巡检司各机构,具体办理盐务。

关税征收由设于水陆要津的税关(分别隶于户、工二部,其中多数为户关)管理。

财政收支不分中央、地方,实行“统收统支”,由各省按照中央政令总征各项赋税,然后在户部统一筹划和监督下开支国家各项经费。国家通过存留起运、冬估报拨和钱粮奏销制度来保证财政的集中管理。

一,存留和起运。清制,各省州县所征各项赋税(地丁、杂赋等)除例应由本府州县坐支的小部分外,其余都尽数解交藩库即布政使司库(粮米解交漕运机构或粮道),布政使司汇总全省钱粮,除去本省

留支,剩余部分听候户部调拨,或运解邻省,或上解中央。各处预留钱粮称“存留”,解出钱粮称“起运”。起运的钱粮,解送户部库供京师应用者称“京饷”,解运邻省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地点称“协饷”或“协拨”。清政府就是通过这种存留、起运制度,通过京饷和协饷,来统一分配全国的赋税收入,一方面保证中央的开支,另一方面在收支有余的省份和收支不敷的省份之间“酌盈剂虚”。

二,冬估和报拨。各省开支本省经费及向中央或他省解款,须履行例定的户部审核拨款程序(少部分本省按例自支的除外),这就是冬估和报拨。所谓“冬估”,是各省于每年冬季预估下年本省官兵俸饷及其他应支款项的数额,造册(“冬估册”)报送户部。“报拨”是在次年春、秋二季,各省再各造送一次库存银两实数册,听候部拨,因又称“春秋二拨”。户部根据各省报册,经过审核,除依例按上年冬估册所开各项经费准其存留支用外,将剩余部分分别指拨京、协各饷。各省奉拨,按所拨款项、数目、期限,一一分别解送。

三,钱粮奏销。这也是中央对各省的财务收支实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制度之一。清制,各省各项钱粮款项的征、支、拨、储都须定期向中央册报请销,由户部审核,有定额的按照定额,无定额的依循旧案,相符者覆奏准销,不符者据原册指驳,令其更正,此谓之“钱粮奏销”。奏销依款项之不同各有一定限期,如地丁奏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在次年四月,奉天、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在次年五月,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在次年六月。各省须在规定的限期之前,由布政使司根据下属所造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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