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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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水利部职改办《关于做好2006年度职称》

现将水利部职改办《关于做好2006年度职称》

附件1关于做好200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职改办[2008]1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07年度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部职改办针对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水利人事人才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2007年度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一)关于水利安全工程系列的归并问题根据近年来水利安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经研究,将水利安全工程系列并入水利工程系列。

归并后,对从事水利安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和评审作如下规定:1、原获得水利安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水利工程系列,直接认定具备同一级别水利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不变。

2、原参加部水利安全工程专业理论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用于申报水利工程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007年度职称评审中,原水利安全工程系列的申报人员按照原评审条件参加水利工程系列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获得水利工程相应级别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2008年,部职改办将对水利工程系列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并增加水利安全工程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二)关于结构比例控制的问题根据我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的要求,2008年将按照岗位设置情况全面推行按岗聘用。

为减少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的评聘矛盾,经研究,除已经批准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的单位外,其他单位200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仍按2006年度的结构比例进行控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07年度职称评审的推荐名额。

(三)关于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和申报问题在我部的职称评审工作中,按照人事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的有关规定界定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部职改办《关于留学归国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5〕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职改办[2005]1号2008年1月11日16:23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推荐】【打印】【关闭】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规范职称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水利部系统工程、卫生、出版等1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与施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水利部2008年度职称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关于水利部2008年度职称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关于水利部2008年度职称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2008年12月31日一、关于职称考试的有关问题(一)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解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有关问题按职改办2007年19号文执行。

1、关于考试的报考类别。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分综合、理工、卫生三类。

在我部现有专业系列中,水利工程、水利安全工程系列应报考理工类,卫生系列应报考卫生类,其余系列应报考综合类。

2008年度评审除了卫生系列以外,允许综合类和工程类成绩通用,从2009年度职称评审开始,不得再跨类别使用考试成绩单。

2、关于考试成绩有效期和成绩单(或合格证书)使用问题。

高等级的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可用于申报低等级职称,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可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有效期十年。

如果报考职称外语A级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可以在十年内申报不同级别职称时使用。

3、外语免试条件的问题。

职称外语考试的12条免试或放宽要求的条件中有一条款为“在基层一线单位(基层一线单位指相对水利部的四级管理单位)从事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文、勘测、修防等野外专业技术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举例说明“基层一线单位,相对水利部四级管理单位”该如何界定,黄委相对水利部是二级单位,黄委山东局是三级单位,黄委山东局德州局就是四级单位。

在这一条件中,要特别注意“从事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文、勘测、修防等野外专业技术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这一表述,要注意“野外专业技术工作”和“连续20年以上”两个限制,从严掌握这一条件。

申报翻译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按照规定,必须取得专业语种外第二外语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我部规定的通用合格分数线,或按照第二外语要求符合免试条件,如取得第二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正式发表或出版第二外语的外文专著译著累计在5万字以上等。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水人教[2003]548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人教[2003]548号2003年11月3日)为鼓励水利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水利技术工人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性质、评聘范围第一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中的32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中与水电有关的38个工种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第二章任职资格考评、聘任与管理体制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在水利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技师的考评、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评委会),负责水利行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评委会),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自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王作。

第八条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5.22•【文号】水建管[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3]20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水建管[2003]208号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3.05.29实施日期:2003.05.29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2003]职改办函字第22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2003]职改办函字第22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做好水利系统200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系统各系列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经研究,我部将组织2003年度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2003年度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工作由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职改办,下同)规划、指导,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统一标准。

部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务工作。

二、考试范围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范围在基本延续往年范围的基础上,稍有调整。

1、外语考试英语考试仍设中级、副高与正高三个级别。

考试参考材料为《许国璋英语》(1992年重印本),考试范围分别是:中级为第2册、第3册,高级为第2册、第3册、第4册。

小语种考试只设日语和俄语,范围不变。

2、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分为水利工程、卫生、出版、翻译、安全、经济、会计、档案(图书、资料)、新闻、政工10个系列,并按系列和级别分别命题。

水利工程系列不再细分二级专业。

除卫生系列外,其余系列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均由水利公共理论(占40%)和本系列专业理论(占60%)两部分组成。

卫生系列只考卫生专业理论。

3、计算机知识考试计算机知识考试按中级和副高级分别命题。

主要内容包括: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系列办公软件、Internet网络及通讯,以及计算机安全知识等。

水利政策水利部职称考试辅导教材

水利政策水利部职称考试辅导教材

水利政策水利部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简介本教材针对水利部职称考试,旨在提供相关政策知识的辅导。

通过对水利政策的系统梳理和深入解析,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要点,提升考试的通过率。

教材内容1. 水利部职称考试概述- 考试目的与意义- 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试注意事项2. 水利政策概述- 水利发展的背景与重要性- 水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政策对水利行业的影响3. 水资源管理政策-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水资源调整与配置- 水资源污染治理4. 水利工程建设政策- 水利工程规划与设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工程验收与评估5. 水利灾害防治政策- 水利灾害评估与预警- 水利抗灾救灾措施- 水利灾害防治经验与启示6. 水利法律法规- 相关水利法律法规概述- 水利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水利法律问题解析与案例分析教材特点- 内容全面:涵盖水利政策的各个方面,从管理体制到具体政策要点均有涉及。

- 对政策解读透彻:对每一项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解析,帮助考生理解政策背景、目的和实施细节。

- 知识结构清晰: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教材内容,易于考生理解和记忆。

使用建议- 考前复:作为水利部职称考试的复辅助教材,可以帮助考生系统复相关政策知识,提高考试通过率。

- 研究指导:对于从事水利行业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政策研究的参考书籍,帮助了解水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结论本教材通过对水利政策的梳理和解析,为水利部职称考试的考生提供有力的辅导支持。

它的全面性、深入性和结构性使其成为一个理想的考试复习材料。

希望本教材能够帮助考生们更好地掌握水利政策知识,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doc

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doc
行政、教辅、工勤岗位
部门
岗位
人数
专业
学历
岗位描述
教务处
岗位
人数
专业
学历
岗位描述
处长
1
不限
本科及以上
副高及以上职称,60周岁以下。有高校教学教务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教学法规及政策文件。
教务干事
1
不限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男性,有三年以上教务管理经验,熟悉教务运行,掌握相关教务系统操作。
教学科研岗
4
计算机、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建筑、汽车、文史类
1.负责物本专业主干课程授课,带领本专业学生完成实习业务操作,指导本专业学生完成毕业论文。2.具有3年以上国际贸易行业相关工作经验。3.属于双师型。
电子商务专业带头人
1
电子商务/信息管理
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1.负责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设计,以及教研教改工作,担任电子商务核心课程授课。2.具有学科带头人工作经历。3.属于双师型。
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1.负责物流信息技术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设计,以及教研教改工作,担任该专业核心课程授课。2.具有学科带头人工作经历。3.属于双师型。
物流管理专பைடு நூலகம்带头人
1
物流管理相关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1.负责物流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设计,以及教研教改工作,担任物流核心课程授课;2.具有学科带头人工作经历;3.属于双师型。
1.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中文专业、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等相关专业;3.普通话标准;4.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5.有爱心、有耐心、无不良嗜好、热爱教育事业。
教学秘书
1
不限
本科

专业水利工程职称评定方案

专业水利工程职称评定方案

专业水利工程职称评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利工程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四个级别。

第四条水利工程职称评定工作必须遵守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定结果要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章职称评定条件第五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水利工程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相应的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具有副高级职称或者同等水平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独立从事水利工程领域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工作或者发表正规出版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数篇,取得国家专利或者获得科技成果奖项。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水利工程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相应的硕士学位或者本科学历,具有相应的中级职称或者同等水平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独立从事水利工程领域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工作或者发表正规出版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数篇,取得国家专利或者获得科技成果奖项。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水利工程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相应的本科学历,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较强的水利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水利工程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相应的大专学历,具有技术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一定水利工程技术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九条水利工程职称评定分为申报、初审、评审、公示和聘任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个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提交给评定机构。

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doc

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doc

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职称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考试为水利部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自行组织开展的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相应系列和等级的职称。

第三条职称考试工作坚持严肃、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考试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颁发证书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考试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工作;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职称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时间、科目与内容第六条职称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

第七条职称考试分为副高级和中级两个等级,每个等级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两大科目。

(一)副高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经济、档案、卫生、新闻、出版7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二)中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档案、新闻等4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第八条职称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考试工作程序第九条职称考试工作分为考试信息发布、考试报名、试卷准备、考试实施、评卷登分、划线发证六个步骤。

第十条考试信息发布。

年度职称考试前2个月,部职改办发布考试时间安排、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公布职称考试大纲,明确考试重点考察范围和内容、考试题型和参考书目。

第十一条考试报名。

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报名工作,应在所属单位和部门中发布报名信息,核实、统计报考人员信息,按规定格式编排准考证号,合理分配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报考人员、考场安排等考务信息报送部职改办。

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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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严格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职称评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的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称,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指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基础上,依据水利部或相关机构统一制定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的工作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委会”)评审,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系列和等级职称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注重能力、突出业绩。

第六条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评审的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及评审权限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称评审权限第七条水利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包括:水利工程系列各等级,经济、会计、卫生、出版系列副高级,政工、新闻、档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

第八条部属单位根据批准的评审权限可组织评审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政工系列中级及以下等级职称,部职改办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其他系列和等级职称。

第九条水利部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可委托评审。

第三章职称评审方式第十条职称评审方式分为自行评审与委托评审。

(一)自行评审:按照评审权限,部职改办或部属单位组织开展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二)委托评审:不具备评审权限或具备评审权限但参评人数较少的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限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自行评审依据水利部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委托评审依据受委托单位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

关于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职改1

关于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职改1
2、申报副高级及其以下各级各系列职称的人员,除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并达到水利部规定的最低分数线,或参加我部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外,还需参加由我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三门考试均须取得合格证,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可不参加外语考试,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3、全国外语考试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部统一组织的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考试合格证从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3年。
二、关于申报条件中的学历和资历
1、中专学历
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资格4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
中专破格评中级,须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以上。
后续学历中专破格评中级,须毕业后工作4年(累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以上。
中专破格评副高级,须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5年以上。
2、专科学历
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理级。
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
后续学历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并取得助理级资格累计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
专科破格申报副高级,须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5年以上。
后续学历专科破格申报副高级,须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5年以上、本专业工龄累计20年以上。
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5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
后续学历本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5年,取得中级资格5年,本专业工龄累计15年以上。或者双学士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4年,取得中级资格5年,本专业工龄累计9年以上(不含在校脱产读双学士的时间)可申报副高级。
本科毕业,任副高5年以上,可以申报正高级。
凡取得水利部统一印制的跨科类双专科毕业证明书者,申报副高级资历条件的控制,参照后续学历本科毕业的资历条件要求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水利工程系列)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水利工程系列)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水利工程系列)本系列考试卷分为水利公共知识(占30%)和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占70%)两部分,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试卷分副高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其中水利公共知识部分不分级别,为中级和副高级必答题,水利工程专业知识中有20分的分级别试题。

考试题型见下表:本系列考试大纲也相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水利公共知识大纲,第二部分为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大纲。

为进一步明确考试范围,大纲中带“*”的内容为重点考察内容。

大纲对考试题型、参考教材都做了详细说明,请考生按照大纲要求认真准备。

第一部分水利公共知识大纲一、概述根据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实际要求,水利系统职称考试水利公共知识部分不分级别,主要考察考生对水利行业通用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内容要求如下:了解我国地势、地貌、气候、土壤、植被及土地利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技术监督体系,水利经济;熟悉我国水系及流域,水能资源基础知识,水利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掌握我国水资源的概况、开发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水利政策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内容。

试题类型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

二、考试大纲1 自然地理1.1 我国地势、地貌●地势、地貌基本特征*●地势、地貌对河流的影响1.2 我国气候●气候总体特征●气候区、气候带的划分●降水量及其区域分布*●气候变化对水旱灾害的可能影响*1.3 我国土壤、植被及土地利用●土壤的区域分布●植被的地带分布*●土地利用现状1.4 我国水系●主要水系*●淡水湖及其调蓄作用●主要江河、流域及其特点●主要跨界国际河流2 水文水资源2.1 水文基础知识●水文学的定义与研究对象*●水文现象的基本规律及研究方法2.2 水文循环●水文循环的定义、要素与过程●降水的要素、成因与分类●洪水的成因与危害●枯水2.3 水资源基本概况●水资源及其特性*●我国水资源概况*●世界水资源概况2.4 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合理配置原则●水资源承载力内涵及研究意义2.5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节水型社会的主要特点*●水污染防治2.6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内涵●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内涵2.7 水能资源基础知识●水力发电原理*●河流综合利用与梯级开发原则3 水利工程3.1 蓄水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蓄水工程主要功能●蓄水工程主要设施及作用3.2 引(输)水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引水枢纽●输水建筑物3.3 提水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进水建筑物●泵房建筑物●出水建筑物3.4 水力发电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水电站的主要设施及作用●水电站的基本布置型式4 水利政策与法规4.1 水行政●水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概念*●水事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水行政行为与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监督与水行政复议4.2 水法●水法的概念●200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特点*●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水资源规划分类与制定水资源规划的基本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跨流域调水的基本要求*●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的相关规定●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的相关规定●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失职处理规定4.3 防洪法●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防洪管理基本制度*●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保留区的规定●建设水工程的规定●防汛抗洪的组织管理*●防洪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4.4 水土保持法●2010年新修订水土保持法的特点*●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方针●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与报批●生产建设活动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水土流失的治理政策●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制度*●违反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责任4.5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内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水污染事故处置的规定*●违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5 水利科技5.1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的含义*●科技体制改革的意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5.2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利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水利重大科技项目管理*5.3 水利科技成果管理●水利科技成果种类*●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专利5.4 技术监督●水利技术标准体系*●水利计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6 水利经济6.1水利经济基础知识●投资的基本概念●投资的构成●总成本费用的概念*●经营成本的概念●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概念●价格的概念及作用*6.2 水价●水费的基本概念*●水利工程水价制度●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原理第二部分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大纲一、概述水利系统职称考试水利工程专业分为中级和副高级两个职称级别。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7]19号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7]19号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7〕19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完善我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水利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五日水利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为规范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结合我部实际,现提出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意见:一、继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必须立足长远,继续坚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不断提高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二、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组织工作我部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与类别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A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B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C级相应类别的考试。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应按上述对应等级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计算机知识)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计算机知识)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计算机知识)本专业试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试卷分为副高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分级别试题分值为30分,请考生注意按级别做答。

大纲对考试围、题型、参考教材都做了详细说明,请考生按照考试说明和大纲要求认真准备。

计算机知识考试大纲一、概述水利系统职称计算机知识考试分为中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具体要求如下:中级: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初步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以及使用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初步能力,以及初步利用互联网和办公软件处理、表达信息的能力。

副高级: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熟练使用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并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础知识和利用Access、FrontPage等数据库、网页制作工具处理、表达信息,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收集信息的能力。

试题类型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四种。

二、考试大纲1. 计算机基础知识1.1 计算机概述计算机的发展、特点、分类及应用领域计算机的概念,硬件系统与软件系统的关系微型计算机硬件系统的组成及各部分的功能系统软件与应用软件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存储器的基本概念(RAM、ROM、DISK)和特点计算机的数制和存储(二、八、十、十六进制,位、字节、字、存储容量等)鼠标、键盘的基本操作1.2 MS-DOS操作系统DOS的含义及发展DOS操作系统的组成和基本功能文件的基本概念(文件名的命名规则,文件名的通配符等)目录结构、路径(当前盘、当前目录、绝对路径、相对路径等)DOS命令的分类和作用常用DOS命令的使用方法(DIR、MD、CD、RD、DEL、REN、COPY 等)2. Windows操作基础Windows的基本概念文件与文件夹、菜单、对话框“我的电脑”浏览窗口容及使用“资源管理器”的使用“回收站”的使用快捷方式的使用文件及文件夹的管理磁盘格式化及软盘的复制Windows的多媒体配置,Windows Media PLayer(媒体播放器)及使用控制常用汉字输入法以及特殊字符的输入法3. Word新建文档、打开文档、保存和关闭文档word文档编辑普通视图、页面视图、大纲视图、Web版式视图的应用文字格式、段落格式、文档项目符号表格创建和表格编辑等功能页面格式的设置及打印输出等功能4. Excel工作窗口、工作簿和文件间切换工作簿的创建、打开、保存数据的输入、操作对象的选定和编辑公式的创建和输入,运算符应用,单元格地址引用自动求和、快速计算,主要运算函数图表的创建、修改图表类型的选择和更改、格式化的图表设置数字和字符的格式化,底纹和边框设置,格式的复制,行高和列宽的调整5. PowerPoint创建演示文稿编辑幻灯片创建设计模板动画、放映和打印演示文稿打包演示文稿与网上发布6. FrontPageFrontPage简介网页的美化,插入水平线、图片和多媒体、超、表格,设置主题、页面背景编辑框架网页表单(Form)的使用站点的管理与发布7. AccessAccess概述数据库的基本概念维护与编辑数据库表查询Access数据库窗体的创建与使用报表的创建与使用8. 计算机网络基础于Internet应用计算机网络的概念,功能和服务、网络类型、拓扑结构和网络的模式计算机网络设备,网络的软件配置、通信子网和资源子网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的形成,ISO/OSI、TCP/IP参考模型Internet概述,Internet的应用、协议、域名系统、用户地址、Internet 连接方式IE的使用电子、、FTP计算机病毒的概念、特征、类型,病毒传染途径,计算机病毒的预防与清除三、主要参考资料1.《计算机应用基础习题指导》(邮电大学利云)20062.《大学计算机基础实验指导与自测》(高等教育大学公共计算机教学与研究中心编)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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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职称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考试为水利部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自行组织开展的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相应系列和等级的职称。

第三条职称考试工作坚持严肃、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考试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颁发证书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考试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工作;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职称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时间、科目与内容
第六条职称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

第七条职称考试分为副高级和中级两个等级,每个等级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两大科目。

(一)副高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经济、档案、卫生、新闻、出版7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二)中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档案、新闻等4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第八条职称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考试工作程序
第九条职称考试工作分为考试信息发布、考试报名、试卷准备、考试实施、评卷登分、划线发证六个步骤。

第十条考试信息发布。

年度职称考试前2个月,部职改办发布考试时间安排、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公布职称考试大纲,明确考试重点考察范围和内容、考试题型和参考书目。

第十一条考试报名。

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报名工作,应在所属单位和部门中发布报名信息,核实、统计报考人员信息,按规定格式编排准考证号,合理分配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报考人员、考场安排等
考务信息报送部职改办。

考试前15天内,不再受理任何变更报名信息的事项。

第十二条试卷准备。

部职改办组织专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结合考试科目的专业特点和考试级别进行命题,并从职称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合形成各科目考试试卷;命题完成后,部职改办组织对试卷进行审定、印制并按考场分装密封。

第十三条考试实施。

设置考点的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试具体实施工作。

考试前,应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布置考场并检查验收;考试当天,应严格管理考试现场,维护考试纪律,保障考试顺利进行;考试后一周内,须将密封好的答题卡等材料报送部职改办。

第十四条评卷登分。

部职改办组织人员采取封闭的形式,依据统一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卷登分,并对评卷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对登分情况全面复核,保证评卷和登分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划线发证。

部职改办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并报部领导批准确定各科目合格标准。

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部职改办颁发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六条职称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部直属单位所在
地,每个考点根据考试人数设若干考场。

部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在异地办公、交通不便且考试人数较多的,在报部职改办批准后可单独设置考点;不同部属单位位于同一城市的,原则上应合并设置考点。

第十七条考点和考场要求:
(一)考点要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图和考试时间安排,并设立考务办公室。

(二)考场应选择环境安静、光线明亮、便于管理的教室或会议室(一般不使用阶梯式)。

考场内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

课桌右上角粘贴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号。

(三)考场要标明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公布考生须知和举报监督电话。

(四)考试前,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改正,验收合格后予以封闭。

(五)考试期间各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入场开展考务工作,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考点和考场。

第十八条职称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考点负责人、主考官、监考员和督考员协同管理制度。

(一)每个考点应安排1名考点负责人,负责考点的考
试组织领导工作,一般由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担任,为考点第一责任人。

(二)每个考场应安排1名主考官和若干名监考员,3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1名监考员,31至50人的考场至少2名监考员,51人以上的考场至少3名监考员。

主考官负责考场的考试组织领导工作,监考员协助主考官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主考官和监考员为考场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部职改办为每个考点统一选派若干名督考员。

督考员负责检查指导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考试纪律情况,向部职改办报告考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考试前,部职改办组织督考员培训;各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组织主考官、监考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熟悉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承担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职称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属绝密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运送、交接与保管,严防泄密或其他突发事故发生。

(一)考试前,部职改办委托督考员将分装密封的试卷和答题卡送达考点,交由考点设置单位保存。

(二)各科目考试开始前,考点设置单位应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各考场,由主考官、监考员当众拆封并清点核对试
卷和答题卡种类、数量,确认无误后发放;考试过程中,督考员、主考官、监考员应按规定对备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进行登记;考试结束后,督考员、主考官、监考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全部回收,清点份数无误后分别密封装袋并签字确认。

(三)考试全部结束后,考点设置单位应将答题卡集中报送部职改办,将试卷按保密要求集中销毁。

(四)每次交接试卷和答题卡时,交接双方须严格检查包装和密封情况。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职称考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参与命题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有泄露试题内容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今后不得参与职称考试命题工作,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点负责人、主考官、监考员、督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安排参加考试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拆启密封试卷、答题卡;
(二)考试过程中监管不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出现
大面积作弊现象,或指使、纵容、帮助考试人员作弊;
(三)评卷中发现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量雷同试卷;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试人员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范围外的物品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3、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6、其他一般性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之后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考试。

1、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2、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3、故意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评卷工作中,对同一考场同一科目答题卡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相似度和错同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经评卷工作组提出意见、部职改办复核无误,认定为雷同,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点在考试过程中存在大面积作弊现象或在评卷中发现大量雷同答题卡,或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纪情况的,对考点予以通报。

连续两年被通报的考点,下一年将取消其考点设置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未经部职改办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职称考试试卷和答案,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出版职称考试参考资料,或组织职称考试培训。

第二十七条办理职称考试的报名、结果查询、合格证书补办等事宜,须由部直属单位向部职改办提出申请,部职改办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水利部颁布的其他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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