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在各自的国家,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是每个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那么,两国的司法制度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司法制度的起源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制度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也受到法国民法体系的影响。
在英联邦国家中,加拿大司法制度是较为独立的,除了最高法院和最高法官是由联邦政府任命外,其他省级法院和法官都由各自的省政府任命。
中国:中国的司法制度源于中国政府在1949年成立之后进行的改革。
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是大陆法系中规模最大,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法律的结合也相对较好的国家之一。
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律权力高于审判权力,并且有明确的近代机制。
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致力于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和自由。
作为加拿大基本法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宣言》规定了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如自由、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加拿大的司法环境也很安全,排名居世界前列。
中国:在中国,个人权利保障日益成为关注的重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中国推出了《公民素质立法宣言》,该法案旨在强化公民素质发展,加快中国人的个人权利保护和发展。
三、判决的公正性加拿大:加拿大司法制度擅长处理有争议和复杂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采用独立和公正的态度,确保公正判决。
在公正判决的同时,也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程序性。
整个过程都非常透明,能够确保公正。
中国:随着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年改革后,中国司法机关已实现了许多积极变化,提高了办案效率,规范了审判流程。
而随着更专业化、更复杂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中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比如判决的公正性仍是一个让普通公民有所担忧的问题。
四、司法监察/反腐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体制重视司法监察的工作,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互相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加拿大公民防止腐败调查委员会(公民防腐委员会)还推出了一项反腐计划,将加强政府腐败和可疑活动的调查。
简述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4 3 - 0 3
作 者简 介 : 符标, 华 东政 法大 学 2 0 1 0级诉讼 法 专业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事诉 讼 法。
所 以, 它是 一种折 衷 、 妥 协的产 物 。 毫 魁北 克 以外 的全 部地 区 , 基于 于英 国的这种 历史 联系 , 加 拿大 的 除规 则上 的做法 ,
法律 制度 大量继 承 了英 国的法律传 统 。 加拿 大传 统上也 是采用 英 国的刑事证据 排 除规则 , 对 非法取得 的证据 不是绝对 的予 以排 二、 证 据排 除规则 的布 ,以宪 法 的形 式确 立 了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即不应 判 断警察 获得 证据 的不 当行 为是否 会有损 司法 权威 。而 则。 加拿 大仿 照美 国的做 法 , 对 非法取 得 的证 据 除 了法 律另有 规 是 针对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采 纳该 非法证 据是 否会有 损 司法权威 。 定 的以外 , 一股都 予 以排除 , 证据 是否 可采 纳首先 考虑 的不是 它 宪 章 2 4 条 的适用标 准必 须是客观 并且经得 住历 史考验 的, “ 是否 能否 证 明案件 的事实 , 而 是获取 该证据 的程 序是 否合法 。 尽管 宪 有 损司法 权威 ” 并不 以 公共意 识为准 , 法 院考 虑到宪 章是 为了公 章2 4条 明显 的改进 了J J u 拿 大刑 事法律 制度 , 但它 仍 然没有规 定 民的基本 权利免 受权 力机关 的侵犯而 设立 的, 所 以宪章 的适用标
2 . 根据 第一 款规 定之程 序 , 法庭如 果得 出结论 , 证据 之获 取 种 技术 手段 是合理 的 。加拿 大最 高法 院认 为警方 的行 为侵犯 了 方式 侵犯或 否认 了任何宪章 保障之权 利或 自由, 且 综合所有情 形 C o l l i n s ' ‘ 不受 无理逮 捕” 的宪法性权 利 , 并依 此展 开了是否适 用宪 法庭 发现 , 在审理 过程 中采纳 该证 据会有 损 司法权威 的 , 该证 据 章 2 4条非法 证据 排除规 则 的讨论 。 应予 以排 除 。 最 高法 院指出 : 宪章 2 4 条并 不是针对 警察不 当行为 的救济 ,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
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
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
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
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
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
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
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
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
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
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
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
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
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
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
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
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
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
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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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仲裁法
加拿大联邦仲裁法
加拿大联邦的仲裁法律主要包括《加拿大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of Canada)。
请注意,仲裁法可能会发生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文本或法律数据库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以下是关于加拿大联邦仲裁法的一般性介绍:
《加拿大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of Canada):
1.立法背景:《加拿大仲裁法》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为仲裁提供
了一般性的法律框架。
该法案的目的是促进仲裁的使用,提供
了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避免通过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
纷。
2.适用范围:该法案适用于在加拿大联邦管辖权范围内的仲裁。
加拿大的省级和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各自的仲裁法规,因此,
具体适用的法规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3.基本原则:《加拿大仲裁法》确立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仲
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设立和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
面的规定。
4.法庭干预:该法案规定了法庭对仲裁程序的干预原则,以确保
仲裁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法庭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对仲裁程序
进行干预,例如,仲裁协议的无效性或仲裁裁决的执行。
5.仲裁裁决:该法案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程序。
仲裁裁
决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可以在法庭进行注册并执行。
6.保密性:《加拿大仲裁法》通常强调仲裁的保密性,即仲裁程
序和相关文件的保密性。
请注意,具体的仲裁法规可能因为不同的领域、行业或仲裁协议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详细的法规信息,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文本或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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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国会简介
国会是加拿大的最高 立法机构,由参议院 和众议院组成。它拥 有广泛的立法权力, 包括制定和修改法律 、批准国际条约等。 同时,国会还负责监 督行政和司法权力, 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 宪法和法律规定
介绍加拿大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和议员
参议院简介
参议院是加拿大的上议院,由各 省和地区的议员组成。其主要职 责是审议和修改由众议院提交的 法律草案,并对政府政策进行评 估。参议院的议员通常较为资深 ,对政策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较强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众议院简介
众议院是加拿大的下议院,由各 省和地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 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和审议 各项法律草案,以及对政府政策 进行监督。众议院的议员更加贴 近选民,因此更加了解选民的需 求和意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 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国会议员职责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议会的影响与未来发展
加拿大的议会制度在国内外都享有很高的声誉。作为一个民主制度,议会为公民提供了参 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议会制度也为政府提供了监督机制, 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宪法规定。这种制度的存在为加拿大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 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议会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在未来的发展中,议 会需要更加注重公民的需求和意愿,更加积极地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同时,议会还需要 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度,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议员的选举与任命
在加拿大,议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都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各 省和地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他们的议员,这种选举方式确保了议员与选民之间的紧密联 系 参议院的议员通常由各省和地区的总督任命。总督在任命参议员时,会考虑候选人的 声誉、经验、专业知识和对社区的贡献等因素。参议员任期通常为六年,可以连任
加拿大宪法
一、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法裔居民居住的魁北 克省顽强抵抗英国统治。 克省顽强抵抗英国统治。1774年英国颁布 年英国颁布 魁北克法案》 恢复魁北克法国传统。 《魁北克法案》,恢复魁北克法国传统。 法裔居民和英裔居民斗争激烈。 法裔居民和英裔居民斗争激烈。 1867年各省联合起来制定《不列颠北美法 年各省联合起来制定《 年各省联合起来制定 四省共同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 案》,四省共同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 确立加拿大基本政治制度, 确立加拿大基本政治制度,一直保持到今 天。
三、议会
省议会
加拿大议会分为联邦议会和省议会两级 省议会由英国女王和女王的代表省督与省议院组 成 省督由总理推荐、总督任命 省督由总理推荐、 省议会是一院制,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 省议会是一院制,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是各省 最主要的权力机关
四、总督、总理和内阁 总督、
加拿大国家元首是英国国王, 加拿大国家元首是英国国王,总督是英王 在加拿大的代表。 在加拿大的代表。 总督的职责有:召集或解散议会, 总督的职责有:召集或解散议会,主持总 最高大法官、 理、最高大法官、内阁和枢密院的就职仪 统帅军队。但不享有实际权力, 式,统帅军队。但不享有实际权力,是虚 位元首 加拿大上一任总督为克拉克森夫人, 加拿大上一任总督为克拉克森夫人,又名 武冰志, 武冰志,是加拿大历史上第一位华裔总督
三、议会
众议院是加拿大最重要的立法机关, 众议院是加拿大最重要的立法机关,也是内阁赖 以支持的机关 众议院共有295名议员,通过小选区简单多数代 名议员, 众议院共有 名议员 表制选举产生, 表制选举产生,各省按人口数分配议席 众议院没有固定任期,一般为5年 众议院没有固定任期,一般为 年 众议院主要职能
加拿大选举制度
加拿大选举制度加拿大选举制度是一个民主、公正和多元化的制度,经过多年的演变和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模样。
该制度旨在保证公众的参与和政治代表的多样性,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加拿大选举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加拿大的选举制度是基于普遍选举的原则。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选举过程,无论其种族、宗教、性别或社会地位如何。
这种普遍性确保了选举结果的代表性,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多样性。
其次,加拿大的选举日程严格规定,以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
选举日期是根据加拿大国会的法定任期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每隔四年举行一次全国选举。
选举法还规定了选举日前的宣传和竞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以保证公平竞争和候选人平等机会。
另外,加拿大的选举制度注重政治代表的多样性。
政党的成立和发展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候选人的选拔和提名过程则反映了各政党内部的政治协商和代表性。
此外,选举制度还采用了“提名区域”制度,即在每个选区设立多个候选人,使选民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同时确保少数族裔和少数利益群体的代表性。
加拿大的选举制度还注重制衡和透明度。
选举法规定了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规则和程序,如选民注册、投票方式、选民身份验证等,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选举的有效性。
此外,选举结果的公开宣布、选票和选民信息的机密性、候选人和政党的财务透明度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些制度保障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了操纵和腐败的发生。
最后,加拿大的选举制度还注重选民参与和政治教育。
选民教育活动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包括宣传广告、政治研讨会和选民指南等。
此外,选民也可以提前和邮寄投票,方便那些无法在选举日现场投票的选民行使选举权。
总体而言,加拿大的选举制度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多样性的制度。
借助于这个民主开放的选举制度,加拿大政府能够保证民众的选择权,并通过多党制和议会系统实现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挑战的出现,加拿大的选举制度仍然在不断演变和改进中,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一
、
司法 独 立性
释对 案 件作 出判 决 ,在 判 决 中法 官要 给 出判 决 结 果 的
加 拿大 刑 事 案 件查 处 首 先 由警察 进 行 ,没 有单 独 的检 查 系统 , 家 检 控 官接 受 警 察 移送 的案 件 , 定是 皇 决
原 因 、 由 , 能 简 单地 只说 有 罪 或无 罪 。往 往 一个 判 理 不
§ .
嚣 {_一. # { 《 。鬻警 …{ ; t l 蓦 。‰ 孽
不 同 , 官 是基 于法 其 评 判 , 陪审 团很 多 时 候认 为 法 律 是错 误 的 。 要 想 成 为 皇 家检 控 官 或辩 护律 师 首 先 要 拿 到一 个
9 %青 少 年 犯 罪 都 是 通 过 社 区 服 务 来 完 成 的 ,其 奉 行 0 的理 念 是 尽 力 给 青 少 年 以 新 的 出 路 ,但 在 运 行 时则 需
法 院 , 管 辖 范 围与 省 级 法 院不 同 。 其 国家 最高 法 院审 理 省 及 联邦 上 诉法 院判 决 的 上诉 案 件 , 裁决 是 终 局 的。 其 就 刑 事犯 罪 而 言 , 罪 被 视做 是 对 全 社会 的侵 犯 , 犯 因此 譬 毒
启 动 刑事 程 序是 国家 而非 个 人 加拿 大 的刑 事 犯 罪 分 为简 单 判 罪 犯 罪 和可 指 控 犯 罪 , 于哪 种 犯罪 由皇 家检 控 官来 决 定 。 个 被诉 简 单 属 一 犯 罪 的人 将 由法 院法 官 审 理 , 审判 程 序 一 般 简化 , 期 刑 较 短 。 家 检控 官 指 控 的案 件是 更 严 重 的案 件 , 大 多 皇 绝 数 案 件被 告 人 可选 择 由省 法 院 法官 ,高 级法 院法 官 或
加拿大刑事法典正文
加拿大刑事法典正文
刑法包括了多个部分,对各类犯罪进行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抢劫、盗窃、欺诈、
伤害、强奸、性侵、毒品犯罪等。
此外,刑法还对犯罪的共谋、煽动和教唆等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
刑法还特别规定了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包括少年犯罪的特别程序和刑罚的特殊规定。
针
对严重犯罪行为,刑法对行为人作出了相关的罚则规定,包括监禁、罚款、保释、管束令等。
刑法中还明确了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规定了对特定犯罪行为的证据要求,包括一般证
据要求和特别证据要求。
在调查和审判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对定罪和判刑都有着重
要的影响。
刑法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责任。
在法律上,人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需要同时
具备行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构成。
刑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特定人群的保护措施,包括对身体或智力残疾人、儿童、老年人、
妇女等特定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刑法对这些特定人群的保护有着更高
的需要。
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的类型和抑制力度,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款、缓刑等。
刑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包括少年监狱和少
年教养院等。
刑法还规定了对监禁罪犯的健康照料和心理辅导。
总的来说,刑法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惩治,保护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
法权益。
刑法的规定和实施,为加拿大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加拿大》教案:了解加拿大的政治制度
《加拿大》教案:了解加拿大的政治制度。
一、加拿大的政治制度1.政治体制加拿大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加拿大的元首。
加拿大的国家机构由国王、议会和内阁等组成。
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两个分支构成,总理是下议院的领袖,由议会选举产生。
加拿大的司法系统独立于政府,美国、英国的法律体系都在其中有所影响。
加拿大的司法体制由省份法院和联邦法院两大类组成,这意味着任何一名加拿大公民都可通过联邦或省法院救济。
2.政治体制理念加拿大的政治制度体现了一系列独特的理念。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宪政民主,即权力受限制的民主,这意味着权力不是由国王或政府自行掌握,而是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
除此之外,加拿大的政治制度还贯穿了“千岛之国”、“多元文化”、“弱势群体”等理念。
加拿大的政治体制通过行政法规或司法判决的方式,为公民的权利和平等做出保障,这意味着公民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有着更大的自由和权力。
3.政治制度特点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和立法机构独立。
加拿大的政治制度中,不存在美国那样的总统行政权和国会立法权的权力配置,执行和立法机构是相对独立的。
(2)议会选举制度。
加拿大的议会选举采用单一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的方式。
每个选区只能选一名议员,然而某些选区可以支配多名议员。
(3)统一性和联邦性。
加拿大的政治制度既要保持全国性,又有要保持地方性,因此对于整体和部分的协调是一个长期面临的难点。
(4)政治家之间部分独立。
加拿大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治家不会曾把自己的职位当成其他职业的“投资”,他们更注重其自身的公共生涯和价值观。
二、加拿大政治制度的优势1.运作稳定加拿大的政治制度保持了长期稳定,这要部分归功于其君主立宪制的性质,同时也归功于议员和内阁之间独立的关系,避免了某些政治家个人行为带来的影响与干扰,从而使政治体系的运作更加稳定。
2.保证个人权利与自由加拿大的政治体制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通过宪法和司法制度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了政治体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为公民提供基本的防御权力,实现基本的民主价值。
加拿大民法
加拿大民法加拿大民法是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国家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下是关于加拿大民法的详细介绍:一、概述加拿大民法主要定义了包括婚姻、继承、财产、合同、侵权等在内的民事关系。
它是加拿大法律体系的基础,为国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拿大民法在司法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规定被认为是法律的最高准则,司法机关必须遵守。
二、主要内容1.婚姻法:加拿大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相关法律事项。
包括婚姻的合法年龄、禁止近亲结婚、婚姻登记等规定。
2.继承法:加拿大民法规定了遗产的分配、继承人的顺序和权利、遗嘱的制作和执行等相关法律事项。
它确保了遗产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合理分配。
3.财产法:加拿大民法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它明确了财产权的界限和保护措施,为财产交易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4.合同法:加拿大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法律事项。
它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5.侵权法:加拿大民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它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和秩序。
三、特点1.分散性:加拿大民法是由各个省份和地区的法律组成的,每个省份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民法规定。
这种分散性使得加拿大民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判例法为主:加拿大民法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即通过司法判例来确立和发展法律规则。
这使得加拿大民法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3.与普通法并存:在加拿大,民法与普通法并存。
普通法主要适用于除魁北克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和地区,而魁北克省则主要适用民法。
这种法律体系使得加拿大在法律上具有多元性和包容性。
四、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加拿大民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一方面,加拿大民法在保持传统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加拿大民法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
加拿大经商不可不知的法律
加拿大经商不可不知的法律前言宪政体制加拿大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国家。
其宪政体制源于英国的模式。
尽管伊丽莎白二世女王是加拿大的国家元首,但加拿大政府却是由全体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的。
由于加拿大是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宪法规定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分别由联邦政府和十个省政府行使。
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都是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无论是联邦一级还是省一级政府,执政党经常出自于不同的政党。
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在某些领域拥有完全的管辖权。
在另一些领域,可能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同一事务有不同的管辖权。
另外,省政府把一些管理权限委托给市级政府行使。
因此一项商业活动有可能同时受联邦,省和市三级政府管辖,它还可能受行政部门的政策以及各级法院的管辖。
在大多数情况下,联邦议会的权限只涉及加拿大整体的问题立法,例如国际贸易,各省之间的贸易,国防,公民和移民事务,刑事法律,货币,知识产权,邮政,航天以及广播事业。
联邦议会也负责审议育空地区,努那伍特地区和西北地区的事物。
这些地区也享有一些自治权,并通过选举产生的区管委会管理本区的事务。
在某些地区,基于有关条约和协议,加拿大的原驻民行使有限的自治管理。
加拿大的十个省在私有财产,合同签署,自然资源,土地使用和计划,司法审判, 教育,卫生医疗和市政管理方面享有立法权并有权制定省级有关法律。
大多数涉及一般商业活动商务法律也由各省立法机构制定。
但是,加拿大各省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在诸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都保持一致。
实际上,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对涉及省一级的立法权限管辖的事务,通常以分担财政和权力代行的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创造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共同机制。
例如,在医疗卫生方面设立有全国的标准并建立了联邦专款基金。
尽管各省根据宪法有权征收所得税,但是,除魁北克省外,其他各省都被授权为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
因此,有关所得税征收的规定和程序在加拿大全国范围相对来说是一致的。
加拿大的宪法包括«人权与自由宪章»,它规定了个人在和政府发生关系时的一些权利。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摘要】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是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体现,对于国家的治理和发展至关重要。
该体制包括国会制度和省级议会制度,体现了西敏制度的传统,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负责国家重大立法事务,各省议会负责各省的立法事务。
立法体制在加拿大政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加拿大将不断完善立法体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确保国家的治理和发展不断向前。
【关键词】加拿大、立法体制、国会、省级议会、西敏制度、三权分立、政治体系、治理、发展、稳定、繁荣、完善、健全、社会的发展和变化1. 引言1.1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实行的体制和机制加拿大的立法体制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实行的体制和机制,是国家政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和发展。
在加拿大,立法体制体现了一套完整的规则和程序,用来指导立法过程的进行。
这一体制包括了国会制度和省级议会制度两大部分,各自负责着不同层面的立法事务。
国会制度由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是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机构。
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参议院主要负责对立法提出审议和修改意见,而众议院则负责最终决定是否通过法案。
这种双院制度确保了立法过程的公正和平衡。
省级议会制度则是各省政府的立法机构,在各省的立法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省议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省发展的法律和法规。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体现了西敏制度的传统,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保证了国家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公正。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在国家的治理和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完善和健全的立法体制,才能确保国家长期稳定和繁荣。
加拿大将继续不断完善立法体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2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体现了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国会作为加拿大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负责处理国家的重大立法事务。
加拿大制度
加拿大制度加拿大的制度体系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重点介绍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加拿大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度,采取君主立宪制。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0个省份和3个地区组成。
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国会,包括国王(或女王)、上议院和下议院。
国王作为君主担任国家元首的职位,但并不实际行使行政权力,而是由总督代表君主行使职权。
上议院由任命产生的参议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和修正法律法规。
下议院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立法,代表选民的意愿。
加拿大的选举制度是多党制,主要有保守党、自由党和新民主党三大主要政党。
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国会议员,选举周期为四年。
选民必须年满18岁,具有加拿大国籍和居住在选区内方可参加选举。
选举结果将决定国会的组成和议会的政策方向。
加拿大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不过政府对经济活动有一定的干预。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其主要经济支柱包括矿业、制造业、能源、农业和服务业。
加拿大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石等,这些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制造业在加拿大的经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主要包括汽车、航空航天、电子、化工等行业。
加拿大的农业主要以农作物和畜牧业为主,如小麦、玉米、大豆、牛肉、鸡肉等。
服务业发展迅速,包括金融、保险、教育、医疗、旅游等行业。
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包括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养老金等。
医疗保健是由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负责的,具有普及性和平等性。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等,以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幸或退休时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障和福利。
总之,加拿大的制度体系是建立在民主和市场经济基础上的。
政治制度体现了多党制和联邦制的特点,经济制度以市场经济为主导,但政府对经济活动有一定的干预。
加拿大的制度体系为国家的发展和公民的福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加拿大宪法全文
加拿大宪法全文大国旗加拿大宪法由很多法律组成,包括政治习惯和司法实践惯例,但它的主要文件是英国法,即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加拿大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加拿大宪法全文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
第二条基本自由每一个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二)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三)和平集会的自由;(四)结社的自由。
民主权利第三条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众议院议员或者立法会议议员的选举中,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
第四条议会最长任期(一)众议院和立法会议的任期从它的议员的普选中确定当选议员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任期(二)在现实的或者恐将发生的战争、(外敌)侵入或者叛乱的时候,如果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议员以超过三分之一票不反对延长任期时,议会或者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任期超过五年。
第五条立法机关年会议会和每一省立法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迁徙权第六条公民的迁徙(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
迁徙和谋生的权利(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1.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2.在任何一省谋生。
积极的行为规划(三)第一款和第二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法律上的权利第七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此项权利除非依照各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不受剥夺。
第八条搜查或者扣押每个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3)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3)3、财政收入;4、商业和贸易的管理,失业保险;5、以任何征税方式和征税制度筹集款项;6、凭借公共信用举债;7、确定和提供加拿大政府中文职和其他官员的薪金;8、人口调查和统计;9、航空;10、标灯、浮标、灯塔和黑岛;11、航行和海运;12、海军医院的检疫、建立和维持;13、沿海和内海渔业;14、一个省与英国或其他国家之间以及两省之间的货物运输;15、通货和铸币;16、信贷、银行合并和纸币发行;17、储蓄银行;18、度量衡;19、票据;20、利率;21、法币;22、破产;23、发现和发明专利;24、版权;25、印第安人及其保留地;26、邮政服务;27、广播、电信;28、入籍和外国人;29、结婚和离婚;30、刑法和刑事程序;31、监禁;32、省际和国际轮船、渡口、铁路、运河和邮电等。
在联邦享有的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上,如果各省立法与之相抵触,则以联邦立法为准。
除了以上列举的立法权限事项外,《不列颠北美法案》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属于联邦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中包括省际的工程与企业,以及被认为对加拿大具有普遍利益的工程。
联邦对于各省的立法也有一定的限制权:联邦可对各省制定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可以指示省督拒绝批准省议会通过的包括宪法修正案在内的各种法案;即使经省督批准的法案,总督也有权在一年内予以否决。
加拿大联邦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尤其是众议院的每一位议员都直接向他的选民负责。
加拿大联邦政府没有监察员,所以每一位议员都担负着监察员的责任,当他的选民与政府公职人员发生冲突时,议员有义务帮助他的选民并向选民提出建议。
每位议员都有义务向其选民解释立法的目的和作用,回答选民关心的各种问题,告知选民议会目前从事的工作,并解释自己所属政党的立场及为何采取此立场。
政府在立法方面的职权加拿大的行政权实际上是控制在内阁总理和各省省长手中。
“内阁制定并执行一切行政措施,负责政府各部的工作,拟订大部分的立法草案,并几乎是独揽了财政事务的大权。
加拿大自的司法制度
加拿大自的司法制度“在加拿大,法官被放在这样的一个位置:即使他做得正确他不会失去什么,而且即使他做错了也决不会得到什么报应。
”-旦森虽然加拿大有两套法院: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但它也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
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管辖着它们各自范围内的司法权。
一、省级法院:1、省级最高法院:省级法院由各自治省立法确立。
虽然省与省之间的法院名称不同,但它们的结构却大致相同。
从地区法院提升到省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督根据内阁的建议任命。
法官以其品德高尚执行职务,年满七十五岁退休。
法官的薪水、津贴和退休金由自治领议会规定。
省级法院审理涉及省和联邦法律的案件。
它们也审理选举请求案和受理基层法院的上诉案。
省政府也对省最高法院的任何一项法律条款提出建议。
省最高法院和其它法院在加拿大自治领和省的领导下工作。
自治领任命、支付酬金和罢免法官,各省建立、组织和管理法院,规定民事案件程序。
2、县法院:每一个县都有县法院。
县法院法官由地方立法委员会总督任命,要求其品行高尚。
自治领拥有任命、支付酬金和罢免法官的权力,各省控制县法院的建立、组织和维持。
虽然县法院或区法院没有无限的货币管辖权,但它们拥有中等的司法管辖权和裁决不属于小额债务法庭管辖的案件;它们也审理除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
除了审案外,县法院和区法院还拥有有限的治安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魁北克省没有县法院或区法院这一体制。
3、较小的省级法院:这种法院的有关的组织、维持、法官任命、支付酬金和服务条件完全置于省的控制之下。
这些法院的法官的任期也很随意。
它们审理有关死者遗产案和涉及轻微人身行为、违反合同、债务等小额的民事案件。
治安法院根据治安法案建立,审理轻微刑事犯罪和一些特殊身份的民事案件。
一般情况下,城镇和城市设有诸如少年犯法院、家庭法院、验尸法院和仲裁法院之类的法院。
二、联邦法院:《英属北美法案》第101条赋予议会随时建立和组织一个加拿大普通上诉法院和设立外加的更好实施加拿大法律的法院。
加拿大律师制度
加拿大律师制度1. 加拿大律师制度可真不简单啊!你想想,就好比一场复杂的游戏,规则超多。
比如说在法庭上,律师得像个精明的棋手,步步为营。
像辛普森案那样,律师的策略和表现多关键啊!2. 加拿大的律师们压力山大呀!他们就像在走钢丝,稍有不慎就可能掉下去。
就如同处理一个超级复杂的拼图,每一块都得放对地方。
你看过律政剧吧,那紧张刺激的场面!3. 你知道吗,加拿大律师制度里有很多特别的地方。
这就像一个神秘的宝藏,等待着人们去发掘。
比如不同类型的律师,各自有着独特的职责,是不是很有意思?4. 哎呀,加拿大律师制度对普通人来说可太重要了!这就好像是在黑暗中为你照亮道路的明灯。
当你遇到法律问题,有个靠谱的律师,那感觉就像抓到了救命稻草!5. 加拿大律师制度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哦!它就像一条流动的河流,不断变化和发展。
想想看,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在更新,律师们得紧跟步伐,多不容易啊!6. 加拿大律师得有多厉害啊!他们简直就是法律世界里的超级英雄。
像解决一些超级难的法律难题,那就是他们的高光时刻。
就像超人拯救世界一样!7. 你说加拿大律师制度公平吗?当然啦!它就像一个公平的天平,维持着社会的正义。
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机会,这是多么重要啊!8. 加拿大律师制度里的教育和培训可严格了呢!这就好像是打造一把锋利宝剑的过程。
经过千锤百炼,才能成为优秀的律师,多了不起啊!9. 加拿大律师们之间的竞争激烈着呢!就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大家都在努力提升自己,争取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真的很拼啊!10. 加拿大律师制度真的值得我们好好去了解。
它就像一本厚厚的百科全书,充满了知识和智慧。
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不是吗?我的观点结论:加拿大律师制度是一个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体系,它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起着关键作用,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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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概述2007-05-03 22:25 文章来源: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竞争法如同许多其它国家一样,加拿大有一套复杂的竞争法律,其内容包括:(i)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ii)禁止滥用自身的强势地位;(iii)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以及(iv)制定企业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关系规范。
加拿大涉及商业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囊括于联邦单独制定的«竞争法»(“CA”)中。
与美国司法管辖不同,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竞争法律。
虽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经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为了保护消费者。
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的管理和效力«竞争法»由竞争管理局负责实施,後者隶属加拿大工业部。
该管理局的局长即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他全权负责«竞争法»的实施和执行。
该局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商业竞争方面的公众投诉进行日常调查。
«竞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一旦调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以(i)进入和询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ii)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iii)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调查。
竞争管理局还单独设立专门法庭(称为“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诉讼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组成。
该法庭职能如同法院一样,根据«竞争法»规定该法庭拥有审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权利。
对其判决可上诉,其上诉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审理涉及法律,或事实与法律,或者经认定纯事实的问题。
«竞争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串通共谋«竞争法»规定列出了不少刑事犯罪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共谋罪。
其罪行为:任何人与任何其他人(常指竞争者)共谋,或以其它方式约定来达到:(1)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其他产品的运输、生产、制造、供应、存储或交易;(2)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或减少某产品的制造或生产,或者不合理地提高其价格;(3) 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或消弱某产品在生产、制造、购买、交换、出售、存储、出租、运输或供应过程中的竞争;或者(4)以其它方式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或损害竞争。
如果要违法作案,其中必定有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减少或损害竞争(判定罪行时不一定依据其协议或约定是否已经生效)。
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系指在竞争中进行“不适当的、通过搅乱秩序、过份或强迫性质的限制”。
最终来说,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要在对案情性质和市场结构影响这两方面评估的基础上作出。
操纵投标«竞争法»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达成协议以便其中有人不投标,或按商定的标价投标。
(但是,应召投标的人如投标时或投标之前被告知达成的约定,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犯罪行为)。
与对共谋罪定义不同,对操纵投标罪并无“不正当”这一概念。
因而,操纵投标协议各方的市场控制力和在招标过程中相关协议的实际效应无关。
价格操控«竞争法»在禁止价格操控条款中规定,在加拿大提供或供应某种产品的商业活动中,禁止通过协议向产品的供应者进行许诺、胁从或任何类似手段来影响其确定价格或阻碍其降价。
因此,强求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下属经销商、零售商按某一价格销售,在加拿大属于非法行为。
其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
因为他“拒绝供应”某产品或“以其它不平等方式对待”他人实行的廉价销售。
此外,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试图对竞争者或其他任何人的定价施加影响的行为。
价格歧视«竞争法»规定,当其他供应商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提供给购买此货物的购货者时,禁止供应商在相互竞争的购买者之间以让价或其它好处的形式提供歧视性价格。
与竞争法其它规定不同,价格歧视的行为判定不取决于是否已经造成不利于竞争的後果。
当然,这方面也有合法情况(比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可以有折扣),供应商的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有所区别。
其它刑事犯罪«竞争法»还规定了其它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歧视性价格补贴、掠夺性定价、强行推销、双重价格标签、金字塔式销售、与专业体育运动合谋共销、与联邦金融机构就利息、服务与贷款进行特别约定以及通过广告误导消费者。
广告误导消费者行为可依照刑法或民法规定处理。
专员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竞争管理局依照民事处罚规定来处理广告误导消费者案件。
如果按刑事案控罪处理,一般需要有明显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i)被告者明知而不管其后果,故意制作虚假的或误导性广告介绍;(ii)刑事起诉目的基于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处罚«竞争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数额很大的罚款处罚。
在有些触犯刑律的情况下还可判处入狱。
例如,共谋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一千万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操纵投标罪则无罚款上限,而且除了罚款之外,还可判处长达5年的徒刑。
加拿大已经有人触犯了共谋违法行为而被判处入狱,而且有趋势表明个人犯罪越来越多,对共谋违法和操纵竞标犯罪案的罚款金额越来越高。
刑事起诉豁免专员也公布了有关免除起诉措施。
该措施允许那些公司实体或其管理人员在违法的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够“主动”交待罪行(如在共谋违法或者操纵投标案件中),并且合作检举其他人作交换,同时又符合“免除起诉措施”的其它条件时,可建议免于刑事起诉处理。
竞争法规定审查的非刑事犯罪情况滥用自身强势地位竞争法庭一旦发现下述违法情况可以签发处罚命令,其中包括命令当事方停止某种行为或者出售其资产或股份:(1)一个人或数人实质上或者完全控制整个加拿大或加拿大某一地方的一类生意;(2)一个人或数人已经,或正在进行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以及(3)其行为已经,或正在,或者将可能在从根本上阻绕或削弱竞争。
竞争法庭认为,如果一个供货商具有足够的市场支配能力,并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价格固定在竞争水平之上,这样的供应商就可能被认为是在“控制一种生意”。
该法庭认为,判断一个供货商是否有市场支配力,应视其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和进入市场的壁垒。
如果一个公司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就很可能达到市场支配力。
不过,要确认这一点还要看有多少其它竞争者及他们相应的市场份额、超出市场容量余地,以及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均需要加以考虑。
然而,确定一家公司的市场支配力究竟到多大程度可以被认定为触犯了有关法律条款,在加拿大很少能够找到权威性规定来帮助确定。
但无论如何,一家公司的市场份额超出40-45%时就要谨慎为妙;再比如说,如果为数较少的公司所占据的市场总份额超出所说的门槛,并在有可能形成“联合强势”的时候被认定为控制了市场。
«竞争法»中对“不利于竞争的行为”做出的定义不是很透彻。
实际上任何行为只要是有意掠夺、排他性的或惩戒性地对付竞争者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损害竞争行为。
拒绝交易竞争法庭还裁定一个人在其客户的生意从根本上受其影响或者被排挤在行业之外时,如果拒绝向其供货,法庭可以有权命令他向该客户供应产品。
这种情况包括该客户(i)在市场各处均无法按平常的价格获得足够供货,(ii)由于市场上该产品的供应商不具有足够的竞争力而又无法获得合适的供货,(iii)客户愿意并能够满足该产品供应商的正常交易条件时,最後,(iv)该产品供应充足。
该法庭指出,如果在上述4个条件均成立的情况下,在发布是否命令其向客户供货时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包括被告是否有合法理由中断供货(譬如要销售存货告罄)、供货关系维持情况以及终止客户供货的方式。
其它要审查的非刑事犯罪情况根据«竞争法»规定,要审查的非刑事犯罪还包括:独家控制交易和搭配销售、市场限制以及违反民事性质的广告误导条款。
目前,除广告误导外,上述应审查的情况均不受判罚或处以罚款。
在加拿大收购或创建企业«竞争法»还为审查和监管在加拿大的企业兼并和收购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框架。
此外,如果兼并交易的规模达到一定门槛界限它还制定了事前申报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查期。
任何兼并(此处定义为,以直接或间接收购或创建方式,整体或部份地控制其竞争者、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人一定规模的企业利益)均有可能按竞争法规定由专员提交竞争法庭审查。
专员可以将某一宗拟议中的,或已经完成的交易(如果完成未满3年)提交该法庭。
法庭可以就拟议交易的全部或任何部份签发命令,也有权解除已完成的交易,或者剥夺交易的资产或股权。
法庭还可以在专员和交易各方同意的基础上签发命令。
在做判决之前,法庭必须确定该项交易阻止或削弱,或可能实质上大大阻止或削弱相关市场的竞争。
法庭一般采用经济和法律分析来作出这种“确定”。
与美国法院受理反垄断案相似,可能要考虑的因素有:外国竞争的可能性、被收购的生意是否失败了,或者可能会失败,有无合适替代的可能与替代程度、是否为市场准入和市场革新制造障碍。
法庭也会考虑交易是否导致一家实力雄厚的竞争者退出市场,以及成交後有效的市场竞争是否会继续。
不过,如属于法律规定,符合严格限制的特例范围,法庭也会批准某些违反竞争的交易。
兼并前申报除了按竞争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资交易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外,某些大规模的交易必须事先申报。
除某些例外,一般如果在加拿大已经有一家或多家经营的这种生意时,一项拟议中的收购资产或股份交易案、或者通过合并或重组在加拿大创建新企业,或者进行业务活动超出确定的限额门槛,交易各方就要事先向专员申报。
审查期限未满,规定不得成交。
申报有“简单表”和“复杂表”两种格式(后者被要求提供交易和交易各方的更多情况)。
若递交复杂表,审查期是42 天,简单表则为14 天。
但是,专员也会要交了简单表的申请再递交一份复杂表,而且还要经过一轮42 天的审查期。
所以在办理预先申报时,如果其交易触及敏感的竞争问题,就该考虑第一次递交复杂表上报为好。
一般情况下,投资交易是否需要预先申报设定有二个门槛界限:其一是,交易各方,加上其所属分公司的总资产,或者销售收入额,包括在加拿大国内的销售、从加拿大出售到国外或从国外卖入加拿大的销售,其总额规模超出4亿元时要预先申报。
其二是,交易本身达到最低限额。
这对于收购资产或组建非公司性商业联合体来说,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或者加拿大企业入资的总额,或者因这些资产而获得的年销售毛收入,包括加拿大国内销售或从加国出售到国外的收入,如果总额超出5千万元(对于已经完成的公司性质合并企业为7千万元);对收购股份的交易,要求预先申报的限额为加拿大资产价值,或者来自股份被收购的公司及该公司控制的所有其它公司的毛收入,超出5千万元(已经注册了的合并企业为7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