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f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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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管理制度模板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管理,规范地质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管理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治理等地质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地质管理目的、基本原则、工作体系、责任分工、管理流程等,是我单位规范地质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单位形象,做到守法、守纪、守规。
第二章地质管理目的第五条制定本地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质活动的管理,促进地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确保地质活动的合理安全进行,降低地质灾害的风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提高地质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八条地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审慎推进、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地质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效果性。
第九条地质管理应当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地质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整体规划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工作体系第十一条我单位设立地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地质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地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地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地质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我单位建立健全地质信息系统,建立地质数据库,提高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
第五章责任分工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文明从业、守法经营的意识,加强对地质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地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质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地质活动,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地质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地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计划,制定和调整地质活动方案,落实各项措施。
第十七条地质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质管理制度模板
地质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源、防范地质灾害、促进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信息公开,制定本规章。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三、地质监测1.地质监测的内容包括地质地貌、地层、地震、火山、地下水等地质现象的监测。
2.地质监测由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配合和支持。
四、地质调查1.地质调查的内容包括地质构造、地质资源、地质灾害等方面的调查。
2.地质调查由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配合和支持。
五、地质勘察1.地质勘察的内容包括矿产勘查、工程勘察等。
2.地质勘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六、地质灾害防治1.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灾害应急救援等。
2.地质灾害防治由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配合和支持。
七、地质科学研究1.地质科学研究的内容包括地质学理论研究、实验研究、应用研究等。
2.地质科学研究必须符合科学规范,取得合法的研究资格和许可。
八、地质信息管理1.地质信息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察、地质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信息。
2.地质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发布和共享,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质信息的管理规定。
九、地质环境保护1.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包括地质景观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的保护活动。
2.地质环境保护由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配合和支持。
十、地质勘探1.地质勘探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等方面的勘探活动。
2.地质勘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十一、地质资源开发利用1.地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包括矿产开采、土石矿产利用等方面的开发利用活动。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质管理制度
地质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地质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所建立的一套规范和规定。
地质管理制度包括了地质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管理程序、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等,旨在保护地质资源,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止地质灾害,维护地质环境的稳定和生态平衡。
地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质调查与评价制度:建立地质调查和评价的规范流程和标准,确保地质资源的准确调查和评价,为地质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地质勘查与开发制度:设立地质勘查和开发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地质勘查和开发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保护地质环境。
3.地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和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的影响。
4.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地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5.地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地质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地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地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地质资源、维护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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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站规章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确保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高效、规范、科学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从事地质环境监测、评价、预报和科学研究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预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质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负责站的全面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站长、副站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六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设立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评价、预报等工作。
专业技术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监测与管理第九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环境监测计划,制定本站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明确监测任务、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制度,制定地质灾害预警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地质灾害隐患。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共享制度,确保监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地质工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诚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地质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四条地质工作中的技术资料、数据和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地质工作的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并依法缴纳地质资源费。
第六条地质工作的实施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地质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实施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机构。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项目管理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明确项目区域的地质特征和自然环境,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地质基础。
第十条项目管理要确保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符合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安全,避免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要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项目资料、数据和成果,便于日后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地质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要对地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要保持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处理事故后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八条资源管理要合理规划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好地质资源,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资源管理要对地质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资源数据库,为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治理方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猎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方法适于院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要紧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治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治理方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猎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创新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违 规行为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管理队伍 素质
地质环境管理经验分享
分享1
定期开展地质环境 巡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分享3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 警工作,防范地质
灾害发生
分享2
建立健全的污染物 排放监控体系,保
障环境质量
● 06
第6章 总结
地质环境管理实 效性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落实 情况是评估地质环境改善 效果的重要依据。只有有 效的管理实践,才能真正 改善地质环境,提升生态 质量。评估结果将指导未 来的环境管理决策和政策 制定。
● 05
第5章 地质环境法规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包括《地质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 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 出台旨在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管理地下水资源的 合理利用。
地质环境管理政策
地质环境保护 规划
制定和实施地质环 境保护规划,明确 目标和措施,促进 环境保护工作的有
● 04
第4章 地质环境修复与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01 后期治理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
02 生态恢复
绿化工程、水土保持
03 矿山治理
环境监管、生态修复
土壤污染修复
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 化学修复 物理修复
污染源控制
源头治理 排放控制
项目管理
规划设计 进度控制 成本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
01 保护区划定
区域规划、管控措施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评估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 制定预防措施
地下水资源评估
评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性 保护地下水资源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共64页文档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
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测量部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部门的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地质测量部全体员工,包括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维护权益、保障安全。
第四条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由各级领导负责监督,并依法制裁违反规定的责任人。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第六条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员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七条人员管理制度是地质测量部正常运行的基础,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各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地质测量部应当依据实际需求,合理招聘员工,并进行面试、体检等程序,公平公正地选拔最适合的人才。
第九条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部门培训,熟悉工作内容、了解部门规章制度,并进行上岗考核。
第十条地质测量部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效率进行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部对员工进行的培训、考核等活动,应当统一记录在档案中,建立员工档案,便于管理、评定和奖惩。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励制度,对于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员工进行奖励,激励其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测量部应当建立严格的员工纪律制度,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员工进行处罚,保障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部应当关心员工的生活,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资产管理是地质测量部的重要工作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地质测量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于所有的资产进行统一登记,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地质测量部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对于有损坏、丢失、变卖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和登记。
第十八条地质测量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制度,责任人对资产进行保管,确保资产安全。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制度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2. 管理科学。
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合理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3. 保护环境。
在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时,重视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质量。
4. 质量第一。
严格把控工程质量,确保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效果和效益。
5. 安全第一。
保障工程人员的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6. 效益优先。
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程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四、管理机构1.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审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3. 监督检查部门: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五、工程规划1. 制定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通过谋划、编制、审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确定工程范围、目标和措施。
2. 完善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技术路线等内容。
3. 规划评估: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进行评估,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工程实施1. 工程承包: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合适的承包商。
2. 施工管理: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3. 资金管理:对工程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4. 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
5. 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七、工程验收1. 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评估工程的完工质量。
地质管理制度模板
地质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管理,保障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地质活动,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
第三条地质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地质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地质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地方地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管理。
第二章地质调查与勘查管理第五条地质调查与勘查应按照批准的地质调查与勘查计划进行,严格遵守地质调查与勘查规范,确保调查与勘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地质调查与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地质调查与勘查资质证书。
第七条地质调查与勘查项目结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成果验收和资料归档。
第八条地质调查与勘查成果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地质调查与勘查成果。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作为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评估结果应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估和验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地质管理部门。
第四章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地质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地质环境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评价结果应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六条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污染地质环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地质环境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地质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2023年地质工作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地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地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质工作。
第二条地质工作是指对地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监测、研究、管理和利用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地质工作的目标是保证地质安全,促进地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地质基础和工作支撑。
第二章地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地质工作的组织由地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分工由省级地质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地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质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地质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地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存储全国范围内的地质工作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地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培训地质工作人员,提高其地质工作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地质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架构,确保地质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地质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视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地质工作单位应当定期向地质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地质调查和评价第十一条地质调查是指对某一地区地质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和研究,为地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地质勘探、地质探矿和地质环境调查。
第十三条地质评价是指对地质资源的质量、数量和价值进行评估,用于资源开发的决策和规划。
第十四条地质调查和评价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和可操作的方法和技术,确保调查和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地质调查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地质监测和预警第十六条地质监测是指对地表、地下和大气等地质环境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和数据收集,监测地质灾害风险和变化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3.10.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我部起草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网址:),进入通知公告点击“《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收)100812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
国土资源部2013年9月30日关于《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必要性地质环境监测是获取地质环境变化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专业性工作。
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队伍体系,开展了地下水、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一系列监测成果和信息。
但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以及监测设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
因此,亟需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成果应用等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起草过程《国土资源部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出台类立法项目。
环境地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地质管理,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地质勘查、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地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地质灾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四)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环境地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环境地质问题。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环境地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地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环境地质工作。
第三章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第八条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评估地质灾害风险。
第九条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第十条建立地质灾害预警机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进行监测预警。
第十一条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二条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
第十三条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包括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十四条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六条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环境地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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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第六条院承担和组织实施的所有地质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原始资料、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需汇交资料的项目包括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三类项目:1.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监测项目:指国家出资的计划项目。
2.科研项目:包括计划内项目;各类基金项目。
3.横向项目:除上述两类项目以外,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及生产、经营、开发等其它地质项目。
第七条院内项目资料汇交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可由项目负责人指定项目组人员具体完成资料汇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汇交资料清单上签字;院委托项目资料汇交,由被委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汇交的地质项目资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基本要求是:1.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完整、齐全;2.资料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3.经过认定、评审、鉴定、验收等批准程序的地质资料,应附相应的批准文件;4.汇交的资料必须盖有项目负责人印章及单位印章。
5.原始资料与成果资料同时汇交。
汇交项目资料的规格、材料、制印、装订等方面技术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九条院科技项目与外事管理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在成果报告终审后一周内,向情报中心提供应汇交的详细的项目资料清单(成果资料清单、原始资料清单、实物资料清单),见附件九。
汇交人(项目负责、单位)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20日内向情报中心汇交。
第十条成果报告终审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按汇交要求印制。
向情报中心汇交前到科技处进行资料可否汇交认定。
科技处对汇交的资料内容进行检查,主要认定汇交的成果报告资料是否为终审后修改稿,并出具资料汇交的证明。
第十一条项目成果资料必须汇交纸质报告和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载体一般要用光盘,采用磁带或硬磁盘汇交的,应事先征得情报中心的同意。
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及地质环境监测专项等国家出资的项目成果资料需汇交纸介及电子文档4份;其中,情报中心保存2份,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部门及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2份;其它部门及单位下达给我院的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份数,根据项目合同书而定,至少向情报中心汇交纸介及电子文档2份。
仅需向院汇交的项目成果资料只需汇交纸介及电子文档2份。
汇交成果资料的同时附汇交资料明细清单(院情报中心统一印制的资料报送4联单)和原始资清单2份;应附与电子文档汇交份数相同的电子文件登记表(见附件十);科技处出具的资料可否汇交证明1份。
成果资料汇交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每个项目工作完成后,项目参加人员必须将项目工作中所获取的各类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与成果资料一同向情报中心汇交。
应汇交的原始资料细目见附件三。
汇交原始资料的同时,附原始资料清单2份。
原始资料汇交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汇交,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汇交人(单位)在汇交时应出具主管单位保密部门对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院内人员汇交资料,需将汇交的资料送到情报中心,验收手续在情报中心资料室内进行,交接双方根据汇交清单清点核对;外单位向院汇交资料,可将资料直接交至或邮寄至情报中心。
验收合格的汇交资料,由接收人员开具资料汇交证明(格式见附件四),并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补充和修改(格式见附件五)。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项目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情报中心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项目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六)一式两份。
情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
第十六条其它资料汇交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图件、资料、实验数据、软件等资料,交情报中心登记,办理借阅手续后借用。
购买资料为电子版的,由情报中心复制后借用。
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各类专业会议及考查资料在会议(考查)结束一个月内汇交。
第三章资料的整理与保管第十七条汇交的资料应保持完整,并按规定整理好。
第十八条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进行详细登记,再按整理流程进行整理。
1.检查汇交资料是否属于汇交范围;2.检查所交资料是否与库存资料重复;3.检查汇交资料是否齐全完整;4.检查汇交资料印刷、装订是否合乎要求;5.注记编目;6.录入资料数据库(录入内容包括下列字段:馆藏号、资料名称、承担单位、报告编写人、形成日期、报告类别、工作地区、报告关键词、正文类、审批类、附图类、附表类、附件类等);7.正确装袋(盒)及填写标签;8.制作检索卡片并按专业分类插好;9.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资料保密程度,标注资料的秘密等级。
第十九条为保证资料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资料的寿命,确保有效提供资料信息,要加强档案库房的硬件建设及科学管理。
资料库房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应预留五年的库存量,配置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资料库房应具有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条件。
第二十条纸质资料的保管1.定期检查制度。
每两年对所有资料检查清点一次,内容包括资料总数、每份资料报告、附图、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号摆放,装具是否完好,有无霉变、虫蛀现象等。
2.填写“地质资料定期检查清点登记表”,内容包括检查日期、资料总数、缺失情况及原因,霉变、虫蛀、破损、褪色情况、装具完好情况等。
3.形成年度“地质资料定期检查清点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纸质资料抢救修复制度1.凡破损、霉变、虫蛀、散失、字迹退色、蓝晒图褪色的资料均属抢救修复对象。
2.对上述损坏地质资料进行鉴定。
3.根据鉴定结果,填写“地质资料抢救修复清单”,内容包括资料的编号、名称、编着者、编着时间、汇交人;抢救修复的种类、件数、损坏程度。
4.制定抢救修复和经费预算方案。
5.根据抢救修复和经费预算方案分轻重缓急制定抢救修复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抢救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子版资料保管办法电子文档进行归档保管和转入数据库进行备份保管。
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资料数据的安全。
1.填写“资料光盘标签”,内容包括光盘编号、资料编号、名称、份数、刻盘时间、刻盘者等,并随光盘保存。
2.填写“资料光盘登记表”,内容包括光盘编号、资料编号、名称、编着者、编着时间、汇交人、件数、刻盘时间、归档时间、总份数、总数据量、计算机运行支持软件名称、运行硬件环境等。
光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光盘存档,一份备查。
3.资料光盘应依序存放在专门的装具中,并进行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
4.存档的资料光盘每2年进行一次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每3年对光盘进行复制,以保证光盘存储数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有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的保密规定保管。
第四章资料借阅制度第二十四条院职工可直接借阅密级外的资料、并可复制;涉密资料需经院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不可摘抄复制;原始资料只可查阅,不可借出与复制。
第二十五条本院职工每人每次最多借阅五份资料,所借资料仅限本人查阅,不得转借。
借阅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项目经费购买、需长期使用的特殊资料,如软件,借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到期应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
如违反借阅规定或丢失资料,将视情况停借或罚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外单位人员借阅资料,必须持有正式公函或带有编码的介绍信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查阅,不得将资料带出资料室。
凡需摘录和复制资料,必须说明复印资料的名称及用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资料管理人员批准后方能摘录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急需收回借出资料,情报中心有权随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不得涂改、标注、划线、损毁、折页,撕页,违者应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借阅程序:自查资料目录—填写借阅单—清点借阅资料—查阅资料—阅完后依序还原整理,未借资料交还管理人员检查清点—详细登记所借阅的资料。
第三十条资料室属重点防火地点,禁止吸烟和乱扔烟头。
第三十一条借阅者因种种原因,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院各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及院项目委托单位要重视资料汇交工作,避免无故拖延资料汇交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定期完成资料汇交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院科技处、财务部门、人事处协助情报中心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有资料归档证明的项目才能予以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有情报中心归档证明的购买各类资料的票据才能予以报销;职工在调离院或长期到外地工作时必须将所借资料归还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