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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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篇~

【目的与定义】

目的:

定义说明:

一、授信额度

二、授信方式

三、其他

【总则】

第一條、授信额度申请

第二條、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

【一般授信】

第三條、新客户授信

第四條、无担保授信

第五條、担保授信

【专案授信】

第六條、项目单(行单)授信-通则

第七條、项目单(行单)授信-一般

第八條、项目单(行单)授信-特殊审批

【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

第九條、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

【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

第十條、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

第七条汇整表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目的与定义】

目的:为使公司销售出货(含借用)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定义说明:

一、授信额度

总授信额度: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

1、无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有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有设定抵押担保

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

1、一般授信方式: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

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2、项目授信方式:指对于项目单(行单)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短

期交易需要,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

三、其他

1、评定市价: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

2、月平均交易额:指授信时,客户一年内往来交易(含税)金额除以实际往来月数(无

交易月数不纳入计算)所得的数字。

3、预估授信额:系按客户过去月平均交易金额(最近三个月),或以未来半年内月平均交

易金额乘以放帐期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得出。

【总则】

第一条、授信额度申请

1.由销售人员依预估授信额提出申请,并经各复核权限层级进行额度核定。

2.项目授信系根据项目的金额及付款条件(应注明交货/验收/付款方式),确定预估授

信额,并比照第1项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条、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

本办法所指复核权限额度,系指本次申请额度及现有额度合计(即包含常态额度、

临时额度、项目/FA额度)。

总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客户的人格、能力、财务及经营环境,综合分析其实

力概况,并参考预估授信额后,进行复核程序。

1.分公司复核权限及流程:

由销售提出申请,经帐管员评估个案债信、担保状况并汇总提出意见后,依下表

流程进行复核。

2.区域&总部复核权限及流程:

由销售提出申请,经帐管员评估个案债信、担保状况并汇总提出意见后,依下表

流程进行复核。

(注1)各复核层级可视个案需要,会签至区域总监表示意见。

(注2)区域权限案件须先由区域干部综合评估个案风险并提出意见后呈区域主管复

核。

【一般授信】

第三条、新客户申请额度应提供下列信息供帐管部门检核:

(1)于新旧证并行期间,已换发新证(三证合一)的客户须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尚未

换发新证的客户仍须取得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放帐申请表。

(4)框架协议或销售合同。

第四条、无担保(无抵押权、无担保函)授信额度,于客户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且无债信负面纪录者,可根据每月交易额,给予一定的额度。

1.股票上市公司且绩优者、知名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国营企业;

2.公司成立十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额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者;

3.公司名下有房产且房产市价500万以上或者房产市价低于500万但超过授信额度

二倍以上者。

4.未符合1-3项条件者,惟客户信用卓着,为同业所公认者,得由销售人员在放帐

申请表上,详述客户情况,依第二条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办理并获同

意后,可以免予签订不可撤销个人担保函,或免予出具等额有效期票,或免予提

供担保品。

第五条、征提信用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函)与房产抵押

1.经评估客户之财务及信用状况有不明、不稳或异常进货现象者,应据以向客户征

提房产抵押或信用担保以作为信用之补强。

(1)总授信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者,应要求个人担保函的签署,惟符合第四

条第四项者,依其规定之权限复核后,得免予签订担保函;总授信额度20万

以下者,得由帐管员或其主管视个案风险考虑要求个人担保函的签署。

(2)授信往来仅以个人担保函作为信用支持唯一条件者,另须提供资产残值高于或

等于授信额度之资产证明文件,惟最高授信额度以200万元(含)为限。

2.个人担保函签署金额应以含盖总授信额度为原则,若因业务需求调额致总授信额

度高于担保函签署金额,则应重新签署个人担保函。

3.不动产抵押权的计算应依:评估市价-前顺位抵押额=可设定抵押额。已设定最高额

抵押的房产信息,如果市价下跌,应根据最新评估市价相应调减已授信额度。

4.需要签订个人担保,或提供担保品设定抵押,或提供担保人财产信息者,应

于提出申请前,先行与客户洽谈办理,最迟应于放帐前完成。

【专案授信】

<通则规定>

第六条、项目单(行单)除应符合一般授信方式所规定外,另规定事项及应提供数据如下:

一、应注意事项:

1、我司与客户之间,不得有背靠背付款之约定

2、须提供以下事项说明:

(1)放帐天期

A.客户付款起算点:依发货,或签收,或验收

B.从发货,验收,到最终回款合计所需期间

(2)特殊付款约定

A. 客户与其下家之间有无背靠背条款

B. 有无验收后付款之约定

C. 有前述.情形者,应依第七条规定计算放帐天期,并据以转换付款

条件为货到天

D. 有无首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预收票据等约定事项。

二、应提供数据:

1、中标文件,或

2、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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