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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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宁财规[2012]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2]18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属医院:现将《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体系建设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健全职责分明、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建设相关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政策导向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和有关要求的规定。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透明、廉政、高效使用。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一)公立医院建设1、国家级、省级优质医院创建;2、区县三级人民医院创建;3、区县二级甲等中医院创建;4、区县精神病院建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标准化建设;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达标建设。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宁卫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卫科〔2009〕3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的管理,切实解决在学分授予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卫生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至少1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少于6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9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所要求的学分数不变。

2、II类学分的授予须严格遵照江苏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学分审核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各单位卫技人员每年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市级继续教育项目(II类学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超过6分。

3、到外院进修的人员,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授予每月I类学分2分,II类学分3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度学分要求。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该年度规定的学分数;工作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I类2学分、II类3学分。

4、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江苏省内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学分证书审核后必须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

5、凡外省市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由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本地承办,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6、市卫生局对专业卫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学分审核工作,定于每年4月份集中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劳社医[2009]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医〔200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ОО九年一月四日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二、待遇支付标准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南京市卫生局党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南京市卫生局党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王新瑶
许建文
牡 春华
刘 文
王爱辩
张 翔
吴 留保
殷静 先
陈振 华
黄卓 文
肓 京市 卫 生 局 党委 、 南京 市卫 生 局
皂 “白求 恩 式卫 生 工作 者 ” 彰
王静雅
狱睛
南京 市第三医院 南京 市卫 生监督所
南京 市疾 病预防控 制中心 陆小 军
房 康
高庆 患
南京市儿 童医院
南京市中 医院


黄松 明
张钟爱
南京市 息救中心 南京红十 字血液 中心
南京 医学 会
郭苏泽
张跃 进 何 冰
刘万里
南京市口腔 医院
葛久禹
维普资讯
南 京市中医院 门技党支部
南京市 第一医院党委 南京 市中西医结合 医院党总支
南京市胸科 医院党委
南京市卫生 监督所党总 支 南京市第 二医院综合党 支部
南京市 儿童医院门急谚 党支部 南 京市第三医院 内传 党支部 南京医 学会党支部
南京市鼓楼医 院内科第三党支 部
南京 市妇幼保健 院医技觉支部 南京市口腔 医院内科党支部 南京市息 救中心党支部
维普资讯
南京 市卫 生 局 党委 表 彰 “ 先进 基 层 党组 织 ” 、
“ 秀 共 产 党 员 " 优 秀 党 务 工作 者 ” 优 、“


先进基屡 党组织
南京市鼓楼 医院觉委 南京市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 党委 南京市鼓楼医院 外科党总支 南京脑科医院神 经科党支部
南 京红十字血液 中心第一党支 部
二 ,优秀共产 党员

南京卫生局陈平-12320卫生热线的建设思路

南京卫生局陈平-12320卫生热线的建设思路

4、专家互动热线 1)2010年5月,市属专家库建立。 6月30日,专家热线正式开通。 10月,省属专家库建立,并开展咨询活动。
2)专家热线时间:法定工作日14:00-17:00 3)专家库成员单位: 市属(10家医疗单位、4家公卫单位、161人) 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 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 中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 医院 南京市疾控中心、南京市卫生监督所、南京市血液中心、 南京市急救中心 省属( 6家医疗单位、2家公卫单位、100人) 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口腔医院、南医大二附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江苏省疾控中心、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职能: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负
责全市卫生(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负责与国家、省及有关部 门的信息联通和交换,为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讯保 障,负责江苏省暨南京市12320卫生咨询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为全 市人民提供医疗卫生信息服务。
南京市卫生信中心
9、第三方满意度调查 2011年11月,开通医院满意度调查服务。
10、银行医院合作 1)创新网上预约挂号支付方式 在南京市卫生局开展银医合作的工作中,银联支付工作全面 启动,并完成相关开发工作。12年市属医院全面铺开。2012年3月 12日,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医大二附院、中大首批上线。
2)银行开展自助预约挂号服务 通过银医合作,实现部分银行自助柜员机向市民开放预约挂号 服务。
2、各级领导视察、12320获好评
南京卫生12320进一步发展思路
1、居民个人健康管理(正在开发) 2、精神、心理热线(正在调研、探讨中) 3、进一步扩充预约挂号、医检查询联网医院 4、开展12320进社区系列活动 5、省卫生厅、市卫生信息中心、江苏电视台合作,举办全省 12320电 视宣传活动。

2011年南京市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第二批共87人)

2011年南京市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第二批共87人)
邹鹏 男 10401071816 A 47.6 64.8 51 曹婷婷 女 10401050909 A 38 59.1 57 154.1 76.60 63.98 合格 市 南京市 市环保局 03
朱静波 男 10401222412 A 45.8 53.1 56 154.9 65.60 58.62 合格 市 南京市 市环保局 04
周晓杰 男 20401180315 B 49.7 65.54 0 115.24 81.40 69.51 合格 垂直 江宁区 南京市工商局江宁区局 18
陈煜 男 20401041714 B 62.2 52.62 0 114.82 79.20 68.31 合格 垂直 六合区 南京市工商局六合区局 21
2011年南京市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第二批共87人) 2011-08-18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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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京市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第二批共87人)
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等规定程序,报考南京市的87名同志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拟予录用。现对第二批录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1年8月17日至8月23日)。
南京市公务员局
2011-8-17
李亮 男 20401162107 B 48 46.84 0 94.84 66.90 57.16 合格 市 南京市 大连山劳教所 01
毛轩 男 20401023810 B 42.7 63.58 0 106.28 81.50 67.32 合格 市 南京市 大连山劳教所 02
邱振 男 20401212513 B 44.2 53.26 0 97.46 77.50 63.12 合格 市 南京市 大连山劳教所 02
陈榕 女 20401040404 B 49.8 68.5 0 118.3 79.80 69.48 合格 垂直 建邺区 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 07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宁卫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科〔2009〕1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动卫生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人才队伍的发展,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与提高,在总结近十年实施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2008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将重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审计办法,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市卫生局制定了《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优化科研环境,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提高科技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市卫生局2002年度制定下发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
的批复
(苏卫社妇〔2008〕2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基妇〔2008〕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检测和监督管理。

根据2003年我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卫生。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宁食药监稽[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宁食药监稽〔2010〕102号)各县区药监局(分局)、卫生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2010]204号)以及省局和卫生厅苏食药监稽[2010]14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卫生局组织对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药监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按进度要求予以实施(6月-7月为检查梳理阶段、8月-10月为集中查处阶段)。

市药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二、各县区卫生局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品种一律暂停使用,并立即移交药监局依法处理。

三、各县区药监局、分局要指定专人使用“全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调查统计系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网2010年6月1日版本)填报相关检查信息,并下载统计软件送同级卫生局填报汇总,请于2010年10月27日前将信息汇总和书面总结报市药监局稽查处。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最新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邱喜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PPT

最新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邱喜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PPT
查台帐、现场查看,一项指标未达到,扣2分。
2.6医院有输血治疗病程记录的相关规范;输血治疗病程记录完整详 细,至少包括输血原因,输注成分、血型和数量,输注过程观察情况, 有无输血不良反应等内容;输血治疗后病程记录有输注效果评价的描 述;手术输血患者其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术后记录中出 血与输血量要完整一致;输血量与发血量一致。(5分)
查阅资料、台帐、现场查看,一项指标未达到,扣1分 2.2医院有输血全过程的血液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流程,确保患者输 血过程中的安全;明确规定从发血到输血结束的最长时限;输血中的监 护记录,发现和处理输血不良反应的记录;职能部门对输血过程质量管 理的培训记录;职能部门对输血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追踪评价,与改进措施。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4分) 查阅资料、台帐、现场查看,一项指标未达到,扣1分,扣完为止。
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邱喜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二、业务管理(35分)
2.3医院有紧急用血预案;有关键设备故障的应急措施;临床科室医 务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职能部门能按照制度和流程 要求检查落实情况,并有持续改进措施;紧急用血的执行情况(重点 夜间、节假日),与医院规定的要求保持一致。(4分)
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邱喜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二、业务管理(35分)
2.1有采集血标本的流程;采集完成后必须核对标本标识与受血者是否相 符;输血前,按照规定的流程检查核对从输血科领出血液,做到准确无 误;由输血科发血者和临床科室领血者共同按规定或流程执行核对;有 对科室医务人员相关流程的培训与教育,并有记录。(4分)
查台帐、住院病历,一项指标未达到,扣1分,扣完为止。
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邱喜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八个新闻事件拷问医生医德

八个新闻事件拷问医生医德

让以下的八个新闻事件来拷问某些医生的医德到哪里去了?让以下的八个新闻事件来拷问某些医生的医德到哪里去了?×陈怨蜚×【前言】白衣天使,即是穿白大褂的医生,人们都喜欢把医生和护士比喻为白衣天使。

曾几何时,白衣天使这是多么美丽的词汇。

据网上的民意调查:现最受老百姓注目的一项社会问题就是,医生缺失责任感的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医院的乱收费问题。

尤其是乱收费问题(包括做一些没必要的检查以及乱开一些昂贵的药物),屡见不鲜,值得大家关注。

下边摘录有一位网友的观点:现在有些医生兜里的人民币多了,但医德还不如20世纪60年代的医生,有些医院早已变成了一台疯狂的赚钱机器,哪里还谈得上救死扶伤?!强烈建议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录用医生和护士等职位时把职业道德考查放在第一位!此外还要加大医院的监管力度。

上述观点是有道理的,我们不妨观看以下的七个新闻事件,即一.【老人摔断右腿左腿却被植钢板,当事医生停职】,二.【南京儿童医院医生上班忙“偷菜”害死五个月婴儿!】,三. 【患者照CT中途医生下班走人,被困检查台一小时】,四.【卫生院收费如此乌龙,患者没有做X光却被多收检查费】,五.【医生撇下流产孕妇开会数十分钟】,六.【湖南某医院被曝为迎检查让产妇回家,致胎儿死亡】,七.【医护失职孕妇过道里产婴孩子头朝下掉落水泥地】,八.【广州医疗乱收费感冒花去4000元一天打45支抗生素】,就让这八个新闻事件一起来拷问某些医生的医德到哪里去了?相关链接一:老人摔断右腿左腿却被植钢板,当事医生停职(来源:荆楚网)健康左腿无辜“挨一刀”老人亲属展示诊疗记录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蔡青特约记者高阳通讯员徐胜)通城县八旬老人赵荣彬明明是右腿摔伤骨折,却被该县中医院医生在左腿上动了手术。

昨日,这一荒唐事件经本报披露后,引起该县卫生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昨日上午,该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到县中医院现场办公,指导、部署病人后续治疗、安抚等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2.23
•【字号】苏卫疾控[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的决定
(苏卫疾控[2009]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履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奋发进取,扎实工作,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广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者的积极性,省卫生厅决定授予南京市卫生局等50个单位“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洪镭等148位同志“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全省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各单位和广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
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为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江苏省卫生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规范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当事各方,贯穿于网上采购的全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8]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办规财[2007]20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20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要求当事各方遵循“政府主导、公开规范;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网上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序地开展购销活动。

第四条网上集中采购医用耗材及试剂的范围:国家卫生部组织集中采购的中标产品;江苏省卫生厅集中采购的中标(入围)产品;南京市“网上交易目录”和“备选采购目录”的产品等三部分。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卫生局是负责卫生工作的行政机构,承担着保障南京市民健康的重要职责。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介绍南京市卫生局的职责、组织结构、服务内容以及为市民提供的重要卫生项目。

一、职责和使命南京市卫生局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卫生事务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卫生安全、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健康建设。

其使命是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幸福,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有效开展疾病控制和防控工作,促进全民健康素养的提高。

二、组织结构南京市卫生局的组织结构包括局领导班子、办公厅、综合处、医疗服务处、疾病控制处、卫生事业发展处等部门。

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和其他相关领导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制定政策和规划,推动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行政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综合处负责卫生事务的综合业务,医疗服务处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划和评估,疾病控制处负责疾病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卫生事业发展处负责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

三、服务内容南京市卫生局为市民提供多种卫生服务,包括医疗卫生、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首先,医疗卫生方面,南京市卫生局通过管理医疗机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他们监督和协调医疗机构的运行,开展医疗机构的评估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他们还负责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便捷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其次,疾病控制方面,南京市卫生局积极推动传染病和慢性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他们组织和实施疫情监测,加强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推广健康教育,提高市民对疾病预防和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健康教育方面,南京市卫生局通过举办卫生宣传活动、培训医护人员和提供线上健康教育平台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健康知识和生活方式。

他们致力于提高市民的健康素养,促进健康生活习惯的养成。

最后,医疗保障方面,南京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医保政策,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南京市个体诊所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个体诊所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个体诊所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个体诊所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卫生局制定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5日批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提高个体诊所的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诊所是指医务人员单独开设的诊所。

第三条个体诊所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个体诊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第四条个体诊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卫生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做好防病治病工作。

第五条个体诊所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批,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审批。

第六条中医人员个体开业,同时要遵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88)卫医字第36号《关于印发〈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89)国医医字第2号《关于发布〈中医师、土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二章条件第七条有本市户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申请个体开业(医疗气功按中医药管理局规定执行)。

一、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从事医疗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二年以上);获各中等医学校毕业文凭,从事医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三年以上)。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规定,取得医士以上资格后,从事医疗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二年以上)。

三、通过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部队团以上机关发给的医士以上资格证书。

四、曾经领有市卫生局核发的个体诊所执业许可证,经考核合格方能继续行医者。

五、从师学医兼实践五年以上,具有针灸、推拿、整骨、镶牙等专长,并经区(县)卫生局考核合格者。

南京市卫生局转发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理深入推进

南京市卫生局转发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理深入推进

南京市卫生局转发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理深入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卫基妇[2014]1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卫生局转发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理深入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卫基妇〔2014〕19号 2014年10月23日)
各有关区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化工园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省卫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管理深入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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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关于筹备成立市卫生信息化工作技术咨询专家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筹备成立市卫生信息化工作技术咨询专家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筹备成立市卫生信息化工作技术咨询专家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宁卫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筹备成立市卫生信息化工作技术咨询专家小组的通知(宁卫办〔2011〕10号)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科学、规范地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确保卫生信息化各项工作有序、合理地开展,提高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作用。

经研究,决定筹备成立市卫生信息化工作技术咨询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我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科学专业的咨询,参与规划、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对重大工程项目方案的审批、检查、验收等。

请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专家组成员的初审申报工作。

一、专家小组成员申报条件(一)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受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

(三)从事专业技术研究10年以上,或从事卫生信息化相关工作满5年,目前仍继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把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方向。

(四)年龄60岁以下,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卫生信息事业。

专家小组成员可以在政府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总人数为10人左右。

二、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一)了解、掌握国内外医疗卫生信息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信息规划,参与起草与卫生信息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卫生信息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重大课题的调研论证,对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技术设计和招标方案设计提供咨询、评估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宁政规字[2013]24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5日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局2013年12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障产褥期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是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

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消防)、价格、计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距离综合性医院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较近的地方。

原则上床位设置在12张以上。

从事与母婴生活照料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通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

第五条须办理前置审批的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应告知其到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手续。

工商部门在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完成前置审批后,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妇幼保健服务或母婴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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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
宁卫科教便字[2014]第7号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课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要求:
1、2014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课题)申报工作,按照《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宁卫科字[2009]19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请各单位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人才培养、优势技术发展的需要抓住重点,明确方向,科学论证,精心组织。

2、2014年继续设立“杰出青年人才项目”,申报范围如下:
(1)35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职称不限;
(2)以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者。

3、2014年所有申请者如已经以相同或相近主要研究内容同时申报其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请在申报时注明。

如获其他经费项目资助,我局将不再重复资助,如未获资助则根据评审情况酌情给予优先资助。

二、申报材料:
1、2014年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可在南京医疗卫
生信息网下载(网址/科教处相关下载)。

2、附件材料:(1)涉及动物实验内容的,须提供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2)有协作单位的,须提供合作协议书;(3)涉及药物临床试验的,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如院内制剂相关证明等);(4)凡涉及临床试验的,需提供本单位医学伦理学批件;(5)如涉及二、三类医疗技术的,需提供医政部门的准入批件;(6)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构建体等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的,有境外合作内容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附件以PDF格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三、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课题)包括“医学科技发展重点项目”、“医学科技发展一般性课题”和“杰出青年人才项目”。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限额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其中重点项目资助额度15-20万元,一般性课题资助额度6-8万元,杰出青年人才项目资助额度50万元。

2014年度拟安排重点项目30项,一般性课题100项,杰出青年项目10项。

四、注意事项:
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以转化医学研究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以解决重大疾病防治中的重大关键性、共性技术问题,提高诊治水平和预防手段为研究目标,研究结果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除杰出青年项目外原则上不支持纯基础研究,鼓励多中心合作研究。

2、除《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人条
件外,有在研项目未提交进度表、2013年度已完成项目未提交结题报告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任何类别的项目(课题),已在系统中设置相关要求。

已列入省卫生厅“科教兴卫”工程(含共建)和“南京市卫生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的人员不得申报“医学科技发展重点项目”和“医学科技发展一般性课题”,申报“杰出青年人才项目”者不受此限制。

3、一名项目负责人限报1项,包括重点项目、一般性课题和杰出青年人才项目。

附件:2014年度局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额目录
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2014年1月23日
附件:2014年度局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额目录序号单位名称重点项目一般性课题
1 第一医院15 55
2 妇幼保健院10 25
3 鼓楼医院20 65
4 口腔医院
5 15
5 脑科医院 5 15
6 第二医院 5 15
7 儿童医院10 25
8 钟山医院 5 15
9 市中医院 5 20
10 胸科医院 5 15
11 医学会 2 4
12 疾控中心 6 15
13 血液中心 5 10
14 急救中心 1 2
15 信息中心 1 2
16 监督所0 2
合计1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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